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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2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二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二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蕭裕源代) 

楊永斌  楊平世  林嬋娟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李茂生代)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韓竹平代)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林南榮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接受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利用破壞病毒致病性化合物作口罩、防護衣量產加工之研發」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元整,本校部分為參佰柒拾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有關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簽請放寬現行計算研究人員升等名額方式乙案,擬具三方案如說明(三),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

(一)本校研究人員升等之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依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故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及分配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名額計算方式辦理,而本校教師升等名額計算之相關規定如左:

1.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須顧及名額,並不得超過該學院同等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暨依歷年辦理成例,可升等人數須再乘以三分之二方為實際可升等人數。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需再乘以三分之二之限制」。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二二八四次行政會議決議:「自九十二學年度起,講師升等副(助理)教授名額取消往例可升等人數需再乘以三分之二限制。」

2.又升等教師名額依右開原則計算後所餘小數點累計方式,經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略以:「原則採累計方案,並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包括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仍應通案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目前各單位研究人員可升等名額比照專任教師計算情形辦理如左:

1.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名額∥副研究員現有人數*1/52/3+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員額)

2.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名額∥助理研究員現有人數*1/5+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員額)

3.研究助理升等助理研究員名額∥研究助理現有人數*1/5+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員額)

4.另依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二一五次行政會議決議:「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方式,係以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以1-5及2-3,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各等級研究人員分配之升等人數。」即同等級升等人數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

(三)凝態科學研究中心陳主任所簽因該中心人數過少,比照教師升等名額分配法分配升等名額極不合理乙節,本室建議三種方案如左:

甲案:仍維持目前比照專任教師計算方式辦理,但取消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二一五次行政會議決議:「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方式,係以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以1-5及2-3,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各等級研究人員分配之升等人數。」即取消同等級升等人數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之限制。

優點:

1.各等級升等比例五分之一之基本限制,意指20%之升遷機會(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升等比例另加乘2/3,升遷機會為13%),以限制升遷名額而言,計算標準統一,不論各單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人數多寡,升遷機會均等,符合公平原則,如因某一單位人數少而提高升遷比例,反而造成不公。

2.專任教師升等無須受限於「同等級升等人數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亦不應對研究人員另加限制,以符公平原則,並可達適度放寬要求。

缺點:限制升等名額,可能造成研究人員及教師符合升等資格條件或水準時仍無法升等,影響士氣。 

乙案:仍維持目前比照專任教師計算方式辦理,但通案檢討是否有必要放寬教師及研究人員升遷名額比例。(即重新檢視各等級五分之一之基本限制是否合理?升等研究員(教授)另需再乘以2/3是否合理?有無必要再放寬?)如須放寬各等級五分之一之基本限制,則應配合修訂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優點:通案放寬,符合公平原則,放寬升等比例,增加升等機會。

缺點:放寬升等比例,是否會造成反卓越現象,不無疑慮。又修訂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標準實施細則」需經校務會議通過,程序較為繁複。

丙案:比照中研院升等方式,不限制研究人員升等名額。

優點:將升等標準完全回歸研究人員學術研究成果及服務評鑑。

缺點: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既引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要求研究人員之權益均比照教師規定,又單獨於升等名額分配方式上要求不應比照教師受限,顯有失權利義務一致精神。又該中心對研究人員升等最低標準之要求與其他學院相較並非特別嚴格,是否能說服各學院不要求援引比照,不無疑義。

決議:緩議。

二、人事室提:有關文學院外國語文學系簽請學校放寬著作審查標準,同意該系延聘母語或相當於母語人士程度之專任講師,專門教授聽、說、讀、寫基礎語言課程,並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語言專業講師聘任辦法」草案乙節,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資格送審相關規定,「講師」等級教師之聘任,得免辦理著作送審,惟依「大學及獨立學院自審教師資格授權原則」規定卻必須辦理實質外審。經向教育部確認,授權原則與任用條例及資格送審規定競合部分,將另檢討修正;至本校對於以碩士學位聘為「講師」得否辦理外審,暫由本校自行審酌辦理。

(二)依本校七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七六)校人字第一一六0三號函轉本校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五八0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專(兼)任教師之提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至第十八條規定應具資格外,並規定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所、科組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依上開規定,凡聘任講師等級(含專兼任)以上均需將三年內代表著(或論文)辦理著作外審。

(三)又查類似案由,該系前曾簽請學校同意,為延聘外語方面之外籍講師教授母語,如具有碩士學位者,其著作審查從寬或予以減免乙節,並未獲本校校教評會同意。然實務上兼任聘任如遇部分特殊案例則係經行政會議專案考慮後同意。

(四)本案所請是類師資之聘任得逕以碩士學位(文憑)聘任免辦理著作送審乙節,是否同意?如獲同意,為期一致,聘書及聘約是否依現行專任(兼任)講師規定辦理?另有關「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語言專業講師聘任辦法」草案,本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請討論。

 決議:宜朝專業實務教師方向進行規劃,請教務處與教育部聯繫協商。

三、人事室提:有關醫學院簽提「國立臺灣大學教研人員合聘要點」草案,本室擬具三種方案如說明(二),提請討論。(附件三)

說明:

(一)經綜合教師聘任、發聘、送審之相關規定,教師須依規定程序始得辦理教師資格送審,中央研究院與本校合聘教師之資格送審係經本校向教育部努力爭取後始同意以專案辦理(中央研究院與本校合作辦法事先報奉教育部同意),校內研究員合聘為教師之情形得否比照中研院合聘教師辦理教師資格送審,仍屬未知。

(二)以校內教師及研究人員合聘需求殷切,經再審慎研議,對於校內教師合聘為研究人員,或研究人員合聘為教師,擬具甲、乙、丙三種方案如下:

甲案:同意合聘,建議免予訂定「教研人員合聘要點」,逕依下列原則辦理:

1.各院認為有合聘需求者,經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即以書函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不另製發合聘聘書。(清華大學對於合聘人員規定不發給合聘聘書,僅由人事室及合聘單位登記列管。)

2.是類合聘人員僅得占本職單位缺,相關權利義務均依其本職職稱辦理。

3.研究人員合聘為教師者因僅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並未實際再經過三級三審之教師聘任程序,亦無聘書,故無法送審教師資格。又依教務處課務組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會簽意見:「對於在學術或專業具有特殊成就,並經確認者,雖未完成聘任,經系所主管同意,得以合開方式授課。」故是類教師僅得以合開方式授課,且其授課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原草案)。

優點:程序簡化,人員運用更具彈性,專職身分明確,可避免一人兩職爭議,及權利相互援引比照之困擾。

缺點:研究人員合聘為教師者無法送審教師資格;僅得以合開方式授課較受限制。

乙案:同意合聘,惟實施兩種不同之聘任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1.教師合聘為研究人員者,經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即以書函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不另製發合聘聘書。研究人員合聘為教師者,須再經過三級三審之教師聘任程序,通過後致發合聘聘書。

2.是類合聘人員僅得占本職單位缺,相關權利義務均依其本職職稱辦理。

3.研究人員合聘為教師者,其授課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原草案)。

優點:教師合聘為研究人員聘任方式較為彈性;研究人員聘為教師程序嚴謹,發聘合於規定,如先報奉教育部同意,或可辦理教師資格送審;且開課方式較無限制。

缺點:程序較為繁複;專職身分不明確,易造成一人兩職爭議,及權利相互援引比照之困擾(目前研究人員無延長服務)。

丙案:不同意合聘,維持現行聘為兼任教師(或研究員)方式辦理。

優點:完全符合規定,得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且專職身分清楚,不因合聘產生身分及權利義務上混淆及相互援引比照適用最優權利之困擾。

缺點:因各系所對兼任教師提供之資源及得否指導研究生之規定不一,限縮了優秀研究人員指導研究生之機會。(惟此部分應可落實於放寬系所內部法規建制予以克服。)

決議:採甲案方式辦理。

四、教務處提: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擬分別與國立中央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暨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茲檢具合作協議書草案各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簽約。

五、文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文學院提:檢具本院「提昇學術研究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教務處意見:建議於第五條條文中「全體」後加列「專任」二字為宜。

決議:修正通過。

七、工學院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貢獻獎』、『研究成就獎』及『人文社會研究貢獻獎』工學院推薦辦法」草案乙種(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請工學院依程序辦理。

八、醫學院提:擬重新修訂「本院暨附設醫院與其他醫療院所簽訂之醫療訓練交流合作合約書」範本如附件八,提請討論。

說明:醫療訓練交流合作合約書,不分一般醫院版、公立醫院版,擬改為統一版本,原「醫療訓練交流合作合約書(一般醫院版)」同時予以廢止。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五時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