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四一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楊平世 洪茂蔚
王榮德(蘇喜代)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蘇以文代)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藝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委託辦理「以T-DNA插入水稻基因突變庫篩選水稻發育與抗逆境基因│水稻穀粒專一表現基因及幼苗期重要基因篩選之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整。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檢具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擬獲討論通過後,提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二、人事室提: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組織成員中,有關行政人員代表之範圍,擬檢具甲、乙、丙三案如說明(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教師代表十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及社會公正代表二人組成,其中行政人員代表由行政人員互選產生。
(二)上開行政人員範圍究係泛指全部職員(包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醫事人員),或包括駐衛警或包括協助教學研究或行政之助教,抑或僅指行政類職員,並未明確規範。經瞭解其他各校類此情形大多有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助教者:政大、中山、交大、東華、國北師;包括研究人員者:暨南、東華;包括軍護人員者:政大;包括工友者:中央、國北師;包括駐衛警者:中央、陽明(原並未明確規範,係經過專案提該校行政會議討論後決議除職員外另包括駐衛警)(附件二)。
(三)以本校成員各類人員眾多,而遴選校長係屬重大事項,各類人員之參與表達意見機會均應均等,為符合民主、平等及法治原則,範圍定義應明確,避免疑義,以免產生爭議。
(四)本(四)月底在職人數:職員七八六人、助教三三四人、研究人員八人、駐警四三人、教官二十人。
(五)建議甲、乙、丙三案如左:
甲案:指全體職員,除行政類職員外,另包括技術人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醫事人員。 人數截至四月底共七八六人。
乙案:除職員外,包括助教。人數截至四月底共一、一二 0(助教三三四)人。
丙案:除職員、助教外,包括駐衛警、研究人員及教官。人數截至四月底共一、一九一(助教三三四、研究人員八、駐警四三、教官二十)人。
決議:採甲案。
三、人事室提:附設醫院副研究員升研究員之升等名額案(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研究人員升等之辦理方式、名額及程序等,依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0五五次行政會議決議:「均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方式辦理。」,故各學院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及分配比照專任教師升等名額計算方式辦理如下:
1.副研究員升研究員名額∥副研究員現有人數*1/5*2/3+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員額)
2.助理研究員升副研究員名額∥助理研究員現有人數*1/5+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
員額)
3.研究助理升助理研究員名額∥研究助理現有人數*1/5+前一學年度餘額(含保留或預借之小數員額)
4.另依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二一五次行政會議決議:「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方式,係以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以1-5及2-3,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即為各等級研究人員分配之升等人數。」即同等級升等人數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
(二)小數點累計:以九十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包括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仍應通案予以扣減以符公平。嗣後第一八六四次行政會議決議『四捨五入為0仍給予一個名額』之規定,不再適用。」(90.3.27第二一八九次行政會議及91.2.26第二二三三次行政會議決議)
(三)保留或預借員額: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各學院及校屬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於六月底前,得專案報校申請保留或預借員額。如為負數不得預借。(本校91.3.5第二二三四次及91.4.23第二二四0次行政會議決議)
(四)附設醫院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學年度分配之副研究員升研究員升等名額,如該院依前述第三點規定於九十二學年度辦理申請保留升等員額0.46,累計至九十三學年度應為0.99名,四捨五入後應有一名,本案顯然是因醫學院(附設醫院)未依規定辦理申請保留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以致九十三學年度該等級升等名額仍為0,造成有人提出升等卻無名額可升之結果。
決議:將全校可升等研究員名額一名分配予醫學院附設醫院。
附帶決議:嗣後各學院及校屬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
四、人事室提:檢具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草案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依教育部新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校教評會擬定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規定辦理。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有關國家理論科學研究中心聘任案是否比照卓越計畫方式送經本會提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由本會簽訂契約書?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家理論科學研究中心延攬客座研究人員或訪問學者,原須逐案行文至國科會並經核定後,再由本校致聘。
(二)本校辦理卓越計畫延聘客座人員(研究講座、客座研究員、客座副研究員、客座助理研究員、客座專家)之聘任程序為: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如擬聘名單、等級及工作酬金業已載明於卓越計畫書內者,請計畫主持人提供名單,按程序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反之,請計畫主持人檢具擬聘人員學、經歷、著作等資料,並填具提聘名單,依程序送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並送行政會議核備後予以發聘。另期間在三個月以下者逕送研發會提該會專案計畫審核小組通過後即由研發會簽訂契約書。
決議:通過。
六、醫學院提:檢具本院專案計畫教學人員進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四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