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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4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四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四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包宗和  陳定信(蕭裕源代)  

楊永斌(黃漢邦代)  楊平世  洪茂蔚(林世銘代)  王榮德(陳為堅代)  貝蘇章(傅立成代)         羅昌發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李世光代)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羆(陳俊良代)  李源德(陳明豐代)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柯慶明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接受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委託辦理「主要水庫運用規線修正之風險評估與推動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元整。

(二)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辦理「洪水預報與減災應變格網雛形建置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整。

二、學務處報告:有關本校九十三學年度行事曆畢業典禮日期之安排,教務處原初步排定為六月十八日,基於下列原因經本處建議後改為六月四日,提會報告:

(一)距離期末考(六月二十日)僅二天,且多數教授於學期結束後常有出國進修之計畫,勢必影響畢業生及師長參加畢業典禮之意願。

(二)前一週六月十一日為端午節,係傳統重大節慶又逢連續假日,大多數同學將返鄉過節,亦不適合舉行畢業典禮。

(三)因事涉下屆畢業生權益,於九三級應屆畢業生代表籌備會議中與各系所畢代溝通討論,達成一致共識,認為六月四日舉行畢業典禮較為適合。

三、人事室報告:本校九十三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年功加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等十名,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文學院郭玉雯教授等三八六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附件一)

四、總務處報告:有關臺北市文化局應大安區龍安里居民申請「青田街歷史街區」,將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邀請專家學者會勘該區日式宿舍,本校位於該區十九戶日式宿舍恐將遭指定為古蹟,影響本校甚鉅,提會報告。(附件二)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三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申請案,計有許進雄等一二三位教授提出申請,其中有六十五位教授申請休假一學期,五十八位申請休假一學年,茲檢附審查情形說明、審查彙整表及審查結果統計表各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提下次會議討論。

二、醫學院提:檢具本院提昇學術研究激勵獎項受獎人推薦辦法草案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秘書室提:有關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徵求,應如何辦理?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行政會議公開徵求人選後推薦傑出、公正並關心高等教育之人士四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二人擔任。」及第三項「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規定辦理。

(二)依前述規定,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徵求是否需另訂條件如

1.曾(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

2.曾任大學校長

3.曾擔任其他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委員

4.企業或團體負責人

等。

(三)至公開徵求方式是否需經五人以上連署如附推薦表(附件五)?並於本校網頁、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公告,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截止收件?併請討論。

決議:通過,公開徵求方式為經本校專任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或由學院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推薦。

四、秘書室提:本學年度末援例在實驗林溪頭營林區舉行行政會議,並赴山地農場視察,日期擬訂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日(星期日、一、二),計三天兩夜,提請討論。

說明:

(一)考量本學年度轉學生考試、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分別於七月十七日(星期六)及二十三日(星期五)舉行,及避開假日交通住宿之擁塞。

(二)檢附九十三年六至八月日曆、本校行事曆及九十學年度溪頭營林區開會行程表各乙份(附件六),請卓參。

決議:通過。

五、人事室提:本校九十三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晉薪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本校第二三三二次行政會議報告原則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討論,其餘須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彙整如「九十三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七),提請討論。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第一九0七次暨八十六年六月十日第二0一二次行政會議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七月卅一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除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後進用之助教續聘聘期為一年外,其餘教師(含研究人員)續聘聘期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辦理。

(三)辦理延長服務教師,俟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備後,即依實際核定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依本校專任教師評估準則規定:專任教師評估不合標準者,不予晉薪及在外兼職兼課::。各院系(科)所辦理評估之結果業併入本次年度續聘案檢討,共計四十一人評估未達標準(含90、91未過未提再評估者)。

(五)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奉教育部同意新增設「文學院台灣文學研究所」、「電資學院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及「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另生農學院「森林學系」更名為「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配合移撥調整之教師,均依新增、更名及調整後之系所名稱致聘。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六、出版中心提: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附件八),本校是否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提請討論。

說明:行政院研考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表示本校對於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修正發布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仍有多項尚未遵行,如第三條「應指定專責單位,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管理等事項」,致影響本校出版品電子檔繳交,寄存服務,分送,國際交換,統籌展售,重製及重製轉授權,研考會定期查核等作業之進行。以本中心設置辦法雖有出版、發行、銷售、交換、贈送等業務,本中心所印製出版之出版品當全力配合研考會之規定,但因非校方指定之專責單位,有關全校之出版品如何遵行?請討論。

決議:

(一)指定出版中心為「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專責單位,並辦理出版品編號、基本形制、 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二)出版中心應考量各領域及各學院特殊情形,及著作權保護等需要,訂定適當之作業規範。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四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