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四八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林曜松代) 溫振源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林金全代)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楊平世
洪茂蔚(林世銘代)
王榮德(陳為堅代)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湯明哲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請假)
李源德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二三四七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附件六本校教職員單身宿舍分配辦法再修正如附。
貳、報告事項(無)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有關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公開徵求作業,業依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二三四二次與六月八日第二三四五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茲檢具學院推薦及教師連署人選計十人,提請討論。
說明:
(一)案內各推薦人選中,李遠哲先生分別經連署及學院推薦,李先生之連署推薦案計四十四位連署人,其中六位為本校研究人員。
(二)本案擬於討論後辦理選舉產生推薦人選,並依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行政會議公開徵求人選後推薦傑出、公正並關心高等教育之人士四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二人擔任。」規定,送由人事室續辦。
決議:經出席主管投票選舉產生社會公正人士推薦代表四人為孫震、李遠哲、劉源俊及牟宗燦先生。
二、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場地器材借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乙種(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本校九十三學年度學士學位班、碩、博士班各學院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擬依九十二學年度收費標準調漲五%如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學雜費彈性方案規定,各校可自訂學雜費徵收項目及標準,惟請各校併應考量國內經濟成長狀況及學生家長負擔能力等因素,審慎考量辦理,調整學雜費之學校依規定應提撥學雜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作為學生就學補助。經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及本校經費收支情形,本校九十三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擬依九十二學年度之學雜費收費標準調漲五%。
(二)檢附本校等十一所國立大學近五年學雜費調漲一覽表乙份,請參考。
決議:通過(含進修學士班)。
五、人事室提:有關本校電機資訊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電機工程學系合聘之劉華光教授九十三學年度擬續聘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止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劉教授九十三學年度續聘案,前經奉准俟有結果再另案陳報,頃接教育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五九七八0號函核復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教師初聘、續聘聘期之規定,仍應受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即教師於學期中屆滿六十五歲,因任職年資未滿五年無法申請或命令退休者,當學年度之聘期應聘至屆滿六十五歲前一日止。」,準此,劉教授將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六十五歲,依上述規定,其九十三學年度如擬續聘,應聘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止。
(二)又本校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86)校人字第一六0二二號函轉教育部解釋略以:「學校聘用教師係聘約制,除於開學上課後,經學校同意辭職者,其薪津得支至實際辭聘之日外;其於開學上課前辭聘者,雖經原校同意,惟既未履行聘約,自不得支領薪津。」,是以,劉教授如獲續聘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其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止依規定尚不得支領薪津,上述規定業經併案轉知電機資訊學院。
(三)案經請電機資訊學院表示意見,據光電工程學研究所表示:「九十三學年度劉教授之聘期擬同意續聘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止。」。
決議:通過。
六、共同教育委員會提:有關體育室九十三學年度舊制講師升等名額佔用新制講師升等名額案,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依本校九十三學年度教師升等名額分配表,體育室舊制講師升等副教授(助理教授)名額一名,新制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二名(一名分配名額、一名借九十四年缺額),惟該室舊制講師提請九十三學度升等為助理教授、無人提請升等副教授,故升等名額應可與新制講師升等名額流用,請同意新、舊制講師可升等助理教授名額為三名。
決議:同意流用。
七、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院政治學系教師聘任作業要點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楊院長提議:為敏督利颱風造成中部水災嚴重損害,發起同仁自由捐助一日或一日以上所得,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並請工、生農學院等單位共同辦理相關論壇。
陸、散會(上午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