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五三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黃宏斌(葉仲基代) 陳振川(彭國棟代)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
貝蘇章(傅立成代)
羅昌發
林曜松 林嬋娟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林芳郁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林俊全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文學院夏長樸教授因長期擔任該院空間規劃小組召集人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副院長,擬延後一年休假研究案,業奉核定辦理。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九十四年度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構想書本校獲審核通過情形如左:
(一)九十四年度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構想書通過名單,國科會業以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臺會綜二字第0九三00四二九四三號函知,本次卓越發展延續計畫構想書國科會共通過十四件(自然科學五件,工程及應用科學三件,生命科學四件,人文及社會科學二件),本校獲通過者為自然科學二件(化學系陸天堯教授及地質科學系羅清華教授),工程及應用科學一件(電機工程學系楊志忠教授),人文及社會科學一件(國際企業學系洪茂蔚教授),共四件。
(二)構想書通過之總計畫主持人,必須依規定提具研究計畫申請書、個人資料表及近五年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前函送國科會。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文學院人類學系接受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核能四廠施工期間文化遺址監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整。
四、總務處報告:本校前依「校舍命名原則」函請各單位確認校舍名稱,經彙整各單位擬更(命)名清冊如附件一;另有關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使用原委會舊址校舍,擬以「地理館」命名,前經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本校第二三三二次行政會議請該系再檢討協商,惟經該系函復:經二次系務會議確認,仍請同意以「地理館」命名。經提會報告,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副校長提:檢具「捐助國立臺灣大學設立金玉講座合約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決議:再議。
二、東亞文明研究中心提: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東亞文明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總務處提:檢具本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人事室提:為使借調教師返校義務授課制度化,建議自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本校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教師每學期至少實際講授一門等同一學分以上之課程(不含論文指導),以符合借調期間「在校按規定鐘點義務授課」之認定標準,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五、人事室提:檢具本校顧問遴聘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報教育部。
六、文學院提:本院戲劇學系九十三學年度林蔭宇教授聘任案,擬請重新審議以「客座教授」職別聘任,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系擬於九十三學年度以「客座教授」職別聘任大陸籍林蔭宇教授來台客座一年,聘期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案經本校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第二三五0次行政會議決議,以「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聘任。
(二)人事室意見為:林蔭宇教授為大陸籍,不佔缺、不致酬,本校專業技術人員僅「專任」及「兼任」二種職稱,並無「客座專業技術人員」之職別,故僅能以「兼任專業技術人員」聘之。
(三)該系曾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聘任林蔭宇教授來台擔任客座教授一年,林教授教學成果佳,經該系系務會議決議再次邀請林教授於九十三學年度來台開授「導演一」、「戲劇製作三」(大學部)及「導演創作中的場面調度與時空轉換」(研究所)課程,並擔任學期製作導演,以補專任教師員額之不足。該系援例以「客座教授」職稱向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該基金會同意以教學費每月四萬五千元、生活費每月二萬元補助該系延聘林教授來台教學期間之經費。林教授若以「兼任專業技術人員」聘之,將影響其教學費及生活費之補助,故擬提請重新審議以「客座教授」職別聘任。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七、理學院提:檢具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建天文物理與數學館協議書草案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同意簽約。
八、醫學院提:本院內科葉坤輝、王鶴健二位專案計畫助理教授九十三學年度續聘案(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上午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