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二三六六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
地點:校總區第二行政大樓(農化新館)五樓第二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請假) 黃宏斌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張慶瑞代)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請假) 貝蘇章
羅昌發(李茂生代) 林曜松 林嬋娟(郭瑞祥代)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羆
林芳郁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廖菊蘭代)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二三六五次行政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修正為:「請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再提會討論。」。
貳、報告事項
人事室報告:文學院日本語文學系謝豐地正枝副教授升等教授案,前經教育部審定其教授資格,謝豐地正枝教授本(九十三年)原支副教授年功薪七一0元,升等後得晉支教授年功薪七四0元,依本校第一六八七次行政會議決議:「教師年功加俸依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其中關於教師晉支年功薪服務成績之評定,由各院自行卓處。」本案業經日本語文學系及文學院就謝豐地正枝教授教學研究服務成績予以考核,簽註同意其晉支年功薪意見,並奉核定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子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意見為:該所目前教師員額共十九名,其中二名副教授(一名本年度通過升等為教授,已送教育部審定中),九名助理教授,二名助教,尚有六名待聘,若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就本所專任教授選舉六位委員」,將造成排擠效應,即該所編制內人員無法參與所內實務作業,卻由他系所合聘教師決定一切之現象,本案建議仍維持原條文「由本所全體專任教師互選六位委員」之規定,以避免產生不良後果。
決議:依電子工程學研究所之修正案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本校教育學程授課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規定,教育實習課程為半年,並納入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實施。本校教育學程之教育實習課程為必修課程,非屬行政職務,若以減授時數之方式核計教師授課時數,易影響本校教師擔任教育實習指導教師之意願,為符合課程現況,擬將依實際負荷指導人數核減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之規定,修正為依實際負荷指導人數核計為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並作部分文字修正。
(二)擬報教育部核備後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決議:通過。
三、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有關本校某教授以退休未交還宿舍無法辦理離職手續之規定不合理,建議修正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乙案,經提第四十七屆教職員宿舍分配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決議:「一、因部分同仁有其他之生涯規劃,有急需離職證明之情形,故修正第一項後段為第二項並增加彈性條文。原第二項修正為第三項,並為避免借用人逾規定期間不交還宿舍,增加懲罰性條款,懲罰性賠償金之額度請保管組試算後再行訂之。並新增第四項,明訂律師費用由借用人負擔。二、借用契約一併修正。」。
(二)因依宿舍分配委員會建議修正條文概算校外各宿舍就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三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金額最少為六百萬元,最高逹十一億元,費用高昂,於執行時恐有困難,故建議改以「每遲延一個月應支付依宿舍基地座落持分面積公告現值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之方式計算。經核算校外各宿舍每遲延一個月之懲罰性賠償金金額最少二萬,最高達三百七十多萬元。
決議:請依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提會確認。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日本名城大學積極推動與本校締結姐妹校,本校是否同意與該校締約?檢具該校簡介資料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説明:該校成立於一九二六年,為日本中部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一所大學,位於名古屋,創校時為理工高等學校,漸轉為綜合型大學;目前有九個學院,較特別的是成立一個城市信息學院,與都市計畫(公衛、法律、社會及工學院)相關;大學部一四、七九二人,研究生七三三人,總數約一五、六八七人。
決議:請先以院與院簽約。
五、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日本東京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案中、日、英文本各乙份(附件五),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同意簽約。
六、文學院提:檢具本院臺灣文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各草案乙份(附件六),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決議:修正通過。
七、管理學院提:玉山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為協助本院提升學術水準,擬每年定期捐款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三年為期,設置「玉山知識管理講座」,檢具合約書乙份(附件七),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生物技術研究中心提:本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業經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茲依教育部意見修正如附件八,再提請討論。
說明:教育部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台高(二)字第0九三00五九二四四號函意見為:
(一)第四條修正為「…由生物技術相關專任教授兼任」。
(二)第五條及第七條設「執行秘書」一節,因「執行秘書」非屬大學法施行細第十條第二項所列職稱,請刪除。
(三)第八條修正為:「…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無)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四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