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367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3年12月7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黃宏斌
陳振川
彭鏡禧(夏長樸代)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黃漢邦代)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 貝蘇章(陳銘憲代) 羅昌發
林曜松 林嬋娟 李琳山 黃俊傑(羅竹芳代)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賴飛羆 林芳郁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請假)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2366次行政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3案決議修正為:「請依與會主管意見修正後提會確認。」。
貳、報告事項
一、理學院報告:檢具本院化學系主任推荐遴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1),提會報告。
二、秘書室報告:本校93學年度杜鵑花節訂於94年3月19、20日舉行,各學系辦理博覽會會場佈置及印製簡介之經費,依例由教務處補助每學系3萬元,並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翁景民教授紀念獎學金辦法」及「游文華系友紀念助學金辦法」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本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電機工程學系空間借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4),提請討論。
說明:總務處意見如下:
(一)
該修正案之收費標準係依93年8月31日第2354次行政會議決議,擬將全部收費調高,每時段各調高500元至1,500元不等,平均調幅為25%左右,並將折扣條件由原先3折或5折優待調整為6折或8折。
(二)另依成本估算,以水電支出最高的博理館演講廳101室計,每日估算水電支出約2,512元(314元X8小時),垃圾處理費約600元(1天300人次X2元=600元),合計3,112元,佔收入12,000元之25.93%。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為避免教師於學年中有任一學期授課時數不足,而另一學期有超授時數,並僅以超授當學期之情況為準,領取超授鐘點費之現象,擬修正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二條條文如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學務處提: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具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份(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如獲通過,擬提本校93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共同教育委員會提:為客觀處理軍訓教官之升遷、年度考績、重大獎懲及獎勵績點評比等事宜,檢具本校軍訓教官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乙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文學院提:茲提名歷史學系高明士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八、理學院提:茲提名化學系林敬二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九、醫學院提:茲提名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科溫振源教授及謝正勇教授,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林榮耀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醫學院提:本院附設醫院分院組織規程修正案經教育部核定,並層報銓敘部,銓敘部93年7月9日部法三字第0932366994號函以部分內容尚有疑義請再予考量檢還教育部。茲依相關意見擬具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附件8),再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經提附設醫院93年11月26日第846次院務會議及本院93年12月3日93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二)本案如獲通過,擬提本校93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討論。
決議:通過。
附帶決議:俟附設醫院成立環境暨職業醫學部後,人才充足時,考量於分院設置環境暨職業醫學部。
十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茲提名園藝學系劉富文教授,農業化學系林鴻淇教授,農業推廣學系陳昭郎教授,農藝學系沈明來教授,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蘇鴻傑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劉富文教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其餘依據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二、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賀德芬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三、生命科學院提:茲提名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林良平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意見交流
有關本校名譽教授之提名條件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檢討是否調整。
陸、散會(下午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