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376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4年2月22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黃宏斌
陳振川
彭鏡禧 王 瑜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林嬋娟 李琳山(范光照代)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林芳郁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李百祺 謝博生
陳麗如
主席:陳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理學院大氣科學系接受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委託辦理「氣候降尺度預報技術發展」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320萬元整。
(二)理學院海洋研究所接受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高雄洲際海空雙港整合計畫-南星機場場址大地工程初步調查及分析」,經費總計新台幣420萬元整。
(三)理學院地質科學系接受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委託辦理「大臺北地區特殊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地質和地球化學調查與監測」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600萬元整。
(四)水工試驗所接受臺北水源特區管理局委託辦理「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水量監測計畫─臺北水源特定區水文觀測現代化建置」,經費總計新台幣325萬元整。
(五)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接受環境保護署委託辦理「以生態工法淨化水庫水質控制優養化研究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470萬元整。
(六)醫學院癌症研究中心接受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臺灣地區癌症登記整合型三年工作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481萬7164元整。
(七)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接受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無線寬頻應用」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300萬元。
二、教務處報告:依教育部94年1月25日台文(二)字第0940006410號函知,本校94年博士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經費為418萬733元整。前項經費經依本校「博士班研究生申請教育部經費補助出席國際會議作業要點」第2條有關補助總經費分配方式及本校各學院91至93年度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經費所佔比例計算後各學院分配款及教務處控管款如附件1,提會報告。
三、教務處報告:本校93學年度第1學期學士學位班、碩、博士班各學院教師應送成績之截止日為94年1月24日,經以書面催繳,至2月18日下午5時止,未送成績或繳交之成績未達該班人數之50%之教師名單如附件2,請協助催繳。
四、人事室報告: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同性別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比例規定,本校確有窒礙難行處,正以:1、委員須具多元代表性且具學術研究之一定成就,同時係因自由推選產生,不宜有性別比例之限制;2、在本校現有教授性別比例下(男:826人、女:152人),若強制實施,反將變相加重女性教師之負擔,造成兩性不平等之現象,顯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虞。以上2點理由,函請教育部,儘速修法刪除該條條文。並請各學院院長於適當場合向教育部反映此規定於本大學確有窒礙難行,並有違性別平等立法本旨,促其進行修法。
五、人事室報告:工學院應力學研究所王立昇教授因應學生意見開授研究相關課程,擬撤銷原奉核定93學年度第2學期休假研究案,業奉核定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文學院提:茲提名中國文學系曾永義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及第2款「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二、文學院提:檢具本院「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辦法」及「教師員額流通辦法」各草案1種(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教務處併提修正意見如附:
(一)「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辦法」第5條第1項及「教師員額流通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若所增不足一班依比例計算。」乙節,因本校「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準則」及「教師員額調整準則」中所謂「增班」係指報部獲准之增班,非僅指學生數之增加,建議刪除。
(二)「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辦法」第5條第2項及「教師員額流通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系所若有教師出任校內行政職務而核減授課鐘點數,得依過去五年核減時數之平均值,每八小時換算為一位應擁有之員額。」,由於本校上述2準則中並無此規定,建議刪除。
決議:修正通過。
三、理學院提:檢具「凝態科學/物理學館國際會議廳暨物理系演講廳借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電機資訊學院擬申請增設「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博士班),檢具計畫書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五、總務處提:檢具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本校訂定合作協議書草案1種(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地震中心籌設當時定位為本校單位,且經校務會議通過,中心主任由校長遴選,惟自「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通過後,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即改制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所屬單位,由於校產外借財團法人依法必須收取費用,教育部、國產局及審計部亦函示本校校產如提供他人使用必須以收益為前提,並訂立租賃契約書,故為雙方學術合作需要,並落實設施資源共享,擬同意該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使用本校建物,並收取管理費以分擔本校相關設施增購及維持費用,94年度管理費訂為新台幣800萬元,其金額採逐年調升,惟其調升額度由雙方另行協商。
決議:修正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附帶決議:有關主任遴選辦法請儘快訂定之。
六、總務處提:臺大校門口廣場擬命名為「大學廣場」如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
(一)臺大校門口空間正進行整修,將回復為1970年代舊觀。
(二)校門口空間可視為整個椰林大道空間上的三大廣場(校門口、傅鐘廣場、圖書館廣場)之一。為使此空間更容易被稱呼及認知,命名有其必要。
(三)臺大校門口廣場,可以視為大學學術與地區、社會接軌的連結點。為反映此項特質,以「大學廣場」為名。
決議:通過。
七、學校分部總辦公室提:關於本校雲林分部為籌設健康生活教育館,擬與雲林縣政府協商換地案(附件8),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蒙雲林縣政府贈地60.3776公頃做為籌設本校雲林校區之用,其中5.909公頃用地因位於高鐵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雲林縣政府函請本校同意以領回土地方式辦理,本校亦同意以領回土地方式辦理。
(二)依據雲林縣政府召開公有土地指配會議及第2階段抵價地抽籤作業,本校獲指配變電所用地及雲林校區外之東南方兩區塊用地,詳如位置圖。
(三)爲期提昇雲林縣民健康資訊管道和普及健康教育,並配合衛生署政策,本校雲林分部擬與雲林縣政府合作向衛生署爭取在雲林縣籌建健康生活教育館,詳如計畫書。
(四)因本校雲林校區獲配之兩區塊用地面積分別為0.36公頃及1.65公頃,且兩區塊間有一段距離,實難妥善規劃使用,擬將兩區塊約2公頃用地與雲林縣政府協商交換一完整區塊3.5公頃用地,俾利爭取籌建健康生活教育館。
決議:通過,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
八、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檢具本校與日本國際教養大學學術交流協議書及學生交流備忘錄中、日文本草案各1種(附件9),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九、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組織規模及發展規劃辦法草案1種(附件10),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實驗林管理處、山地實驗農場及動物醫院計4單位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 份(附件11),提請討論。
決議:附設農業試驗場、實驗林管理處、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修正案通過,動物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部分條文內容請人事室協助修正後併提校務會議討論。
陸、散會(下午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