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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77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377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2377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4年3月1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陳維昭  吳靜雄  陳泰然  黃宏斌  陳振川  彭鏡禧 

    包宗和  陳定信(楊泮池代)  楊永斌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詹森林代)  林曜松 

林嬋娟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  林芳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江烱聰  廖咸興  陳麗如

主席:陳校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2005年台大杜鵑花節活動訂於3月19及20日舉行,有關各學系競賽辦法草案如附件1,評審委員現場評分占60%,中、英文網頁(含英文課程大綱網頁)之評分占40%。另為慰勞評審委員之辛勞,擬依例致評審委員每人評審費2,000元

二、人事室報告:文學院戲劇學系擬新聘兼任講師楊金源先生經94年1月18日本校第2373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有關送審代表作之「航向愛琴海」與另一位擬新聘專任講師劉達倫先生之送審代表作相同乙節,茲經審查委員同意刪除楊先生審查意見表代表作之「航向愛琴海」,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附件2),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教育學程授課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修正案經教育部函復,該項辦法應併入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中規定。

決議:通過。

二、醫學院提:檢具本院「專任教師再評估及續聘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評估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校長交議:有關生園區民間開發公司籌組暨臺大資金投入事宜(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

()生園區民間開發公司成立所需45%資金予以承諾投入,並由臺大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各出資二分之一。

(二)第1次增資所需資金以設立專帳方式募款,但須視政府投入園區建設執行情形動撥

(三)園區民間開發公司正式組成前相關條件應先與科管局談妥

五、總務處提:檢具工學院會議區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原場地收費皆已符合水電等成本,僅調降201室時段收費500元至1,300元不等,降幅約22%,折扣優待由原3折或5折調整為6折或75折,已配合93年8月31日本校第2354次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決議:修正通過。

六、教務處提:有關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9條第2項中所指「基本授課時數」應否計入教師兼行政主管核減時數及擔任「導師」與「論文指導」之時數;另93學年度第1學期優良教師遴選涉及教師授課時數部分是否依本校第2337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3條第3項之時數計算方式,將教師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之總數以2小時為限,提請討論。

說明: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於93.10.12經第2359次行政會議通過將「教師遴選之前兩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應達本校規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上,方得進入第2階段複選」列為第9條第2項條文,惟自通過實施後,即有教師反映不同意見如下:

()應將教師擔任「導師」、「論文指導」及兼行政主管核減之時數列入計算之理由為: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3條第3項已於93.04.13本校23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將教師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之時數於授課時數不足時,得以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至多以2小時為限(至94.01.11本校2372次行政會議復修正為4小時,惟尚未報部備查)。另教師兼行政主管依規定核減之時數,係教學研究之外擔任行政業務付出之心力,若因不計入而致喪失候選資格,有欠合理。

(二)認為不應列入計算之理由為:「教學優良」及「教學傑出」教師之選拔,應以教師實際擔任課程之教學且教學意見調查平均評鑑值達4.0(含)以上之課程教師為主。

例如:教授擔任系所主管可核減2-3小時,又擔任導師(2小時)及論文指導(2小時),則學期中僅開授一門課且教學評鑑評鑑值達4.0(含)上,即可進入遴選候選人,與擔任數門課程實際從事教學且平均評鑑值達4.0(含)以上之教師相較,在教學準備及教學負擔上來說,實有欠合理。

(三)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於93.04.13本校2337次行政會議通過並報奉教育部93.09.16台(二)字第0930123996號函准備查,並自93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自函請各學系所施行後,部分教師對該準則第3條第3項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之時數於不足時,始得計入,且以2小時為限乙節認為從嚴影響教學與研究,遂於93.12.25本校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提案建議修正為: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於授課不足時由各學院視其情況,得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至多以4小時為限,修正案已於94.01.11經第2372次行政會議通過,惟尚未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將教師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之總數以2小時為限。

肆、聘任案()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