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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395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395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2395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4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  泰然 黃宏斌  陳振川  彭鏡禧      包宗和  陳定信  楊永斌(黃漢邦代)  蔣丙煌  洪茂蔚  王榮德 

貝蘇章  羅昌發(李茂生代)  林曜松(何國傑代) 

林嬋娟(郭瑞祥代)  李琳山  黃俊傑

列席:項    賴飛  林芳  何憲武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吳瑞北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醫學院報告:本院暨附設醫院擬依94年4月19日本校第2383次行政會議通過之醫療合作合約書範本與馬偕紀念醫院等46家醫院簽約 (附件1),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與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教務處提:電機資訊學院資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位名稱中文為工學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cience (M.S.),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人事室提:檢具本校「教師升等作業要點」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緩議,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再行檢討。

四、醫學院提:本院放射線科錢○○副教授94學年度不予續聘案(附件4,會後收回),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院92學年度錢副教授教師評估列為B級(暫予通過),經93學年度覆評,仍列為B級。經該科94年6月17日94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不予續聘」,並於94年5月6日及94年6月27日經本院93學年度第7及第9次教評會通過「不予續聘」。

(二)人事室意見如下:

1.本案續聘之理由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8款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得予續聘,請討論。

2.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續聘案作業流程規定,各級教評會審議時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本案放射線科教評會並未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程序上是否有瑕疵,請討論。

3. 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教師解聘、停聘或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以錢副教授聘期於94年7月31日屆滿,於其續聘案報經教育部核准前,倘聘期屆滿,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暫時繼續聘任。又聘期應自94年8月1日起至續聘案經教育部核准送達學校之日止。

決議:函請教育部解釋各級教評會是否必須請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後再議。

五、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院會議規則」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六、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食品與生物分子研究中心設置計畫書」草案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七、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校暨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公司產學合作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上午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