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402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4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 包宗和 蔣丙煌 馮 燕
洪宏基
葉國良 羅清華 陳定信
葛煥彰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林嬋娟 陳基旺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林芳郁
傅立成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沈
冬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長報告:本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完全以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4小時計入授課時數如說明: (附件1)
(一)依據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支鐘點費核支準則」第3條第3項「各系(所)教師,於授課時數不足時,由各學院視其情況,得以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以四小時為限」、第4條第1項第1款:「兼任副校長或直屬校長監督之一級行政單位主管或校長特別助理者,依其單位規模及工作量,得核減二至四小時」、第2款「兼任學院院長者,依學院規模及工作量得核減二至四小時」、第5款「兼任其他單位主管者,依其任務及工作量,得核減一至四小時」;第4項「教師因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之授課時數」與本條第1項第3款「兼任直屬學校之研究中心或其他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單位主管者」核減之時數,合計最高以4小時為限等規定,比照從寬辦理。
(二)適用對象為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委、共同教育委員會主委、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各學院院長、附設醫院院長。
(三)上項人員於兼任行政主管期間其行政責任與業務負荷更勝於兼任其他單位主管或擔任導師之教師,因此准予完全以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4小時計入授課時數,以利有效推動校務。
二、總務處報告:本校新生南路地下停車場暨地上建物之中、英文命名說明如下:
(一)新生南路地下停車場—「新生停車場」,由本校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於93年9月24日開會決議;英文名稱為「Sin Sheng
Parking Lot」,係參照本校外文系唐格理教授審查、翻譯之新生大樓(Sin Sheng Bldg.)直譯。
(二)地上建物—「新月臺」,採用原建物設計者姜樂靜建築師與本校蔡璧名教授討論後之名稱;英文名稱為「New Moon Pavilion」,係經本校中文系蔡璧名教授請教Dr. Elisabeth
Hsu (牛津大學教授,曾譯『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倉公列傳等>)之英譯。
三、人事室報告: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黃漢邦教授因教學及服務需要,擬取消94學年度第2學期休假研究案,業經核定辦理。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有關教育部94年「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人才出國研修」案,教育部核定本校補助金額共計新臺幣32,500,000元如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94年「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人才出國研修」計畫,教育部業以94年9月7日台顧字第0940122867號函核定補助本校甲類(教師出國擔任訪問學者或短期研修)16名教師,經費為5,779,000元,乙類(學生修習跨國雙學位或短期研修)經費26,721,000元,兩類人員共計32,500,000元整。
(二)前開計畫全國共有30所大學校院提出申請,甲類24校/71名申請(本校19名申請),乙類20校/486名申請(本校154名申請)。
(三)甲類通過48名,補助19校,由各校以教育部審查合格名單中自行擇定;乙類核定補助20校,由各校就推薦學生名單中自行擇定在校學業成績優異、近3年獲國際奧林匹亞數理競賽優勝、國內外專題設計與製作競賽優勝或其他有具體傑出表現者。兩類獲校核定之研修人員必須於出國前1個月取得外語能力證明。
(四)教育部核定之研修經費係以1年為期,由各校分4期向教育部請款(第1期:94年10月,第2期:95年2月,第3期:95年6月,第4期:95年10月);學校於各期請款當月,必須備齊當月出國人員經費請領清冊及領據送教育部,惟每期學校配合款總額不得低於當期計畫實際執行經費之20%。
(五)檢附教育部核定本校通知及經費核定注意事項及研修人員必須具有之外語能力最低標準表各1份(附件2)。
參、討論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提:為促進本校國際化之進程以及統整各院系國際交流資料,擬建議如說明(三),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際化之程度乃現階段評估國內各大學之重要指標之一,本校各院系雖已大力推動,但近來常有教育部或其他政府單位或媒體就國際化相關項目作調查,如能將全校資料統整,將收事半功倍之效,並可提升本校整體形象。
(二)本會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原設計有「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系所國際學術交流『出國訪問』及『來校訪問』資料登錄系統」,然各院系登錄情況不如預期。
(三)建議請各學院指定代表定期將該院與國外大學及學術機構進行之合作、交流、交換、互訪等活動提行政會議報告(口頭或書面均可),並以電子檔副知該中心,由該中心協助全校之統整。以各院院長擔任學院代表,提升全院對國際交流活動之重視。擬以每2個月提行政會議報告1次為原則,並請其他未出席行政會議之一級單位亦以書面方式提報。
1.填列項目之EXCEL表格及範例如附件3共3頁,分為出國、來訪及其他合作方式等3類)。
2.各學院主政之國際交流項目包括1.上述交流資料之統整,2.相關學術領域之訪賓接待,3.推薦教師出國訪問,4. 必要之獎學金甄選事宜,5.鼓勵系所設置英語授課學程,6.其他促進國際化之配套措施。
決議:通過。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提:為使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之4組名稱能符合現有功能,茲修改本會4組之中文及英文名稱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17條規定:「研究發展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術研究發展事項;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單位主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委員會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目前研究發展委員會下設企劃組、創新育成組、研究計劃管理組、服務組(智財權辦公室)及國際學術交流中心。
(二)前開各組業務簡介如下:
1.企劃組:有關研究事務及校務發展規章制度之修訂研議、協助學校整合研究資源及推動重點研究,以助學校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協同審查教學研究單位之評鑑。
2.創新育成組:配合政策營造創新中小企業早期發展的培育環境,藉由提供套裝的營運管理、技術諮詢服務及基礎設施,協助創新中小企業茁壯體質,穩健成長。
3.服務組(智財權辦公室):專利申請事宜、技術移轉與授權事宜、產學合作廠商遴選及合約研議事宜、建教合作計畫智慧財產權歸屬與權益收入分配事宜、研發成果資料建置與管理。
4.研究計畫管理組:建教合作計畫行政業務之規劃協調、相關行政業務函稿之核會、計畫管理費之分配及綜合性業務或臨時交辦業務。
5.國際學術交流中心:辦理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
(三)本會各組之業務內容,除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外,部分已與目前各組名稱不能符合,擬修改各組中、英文名稱如下:
修改後中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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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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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組(Division
of Strategic Planning)
創新育成組(Division of Innovation
and Incubation)
技術移轉組(Division of
Technology Transfer)
研究計畫業務組(Division of
Research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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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組(Planning Division)
創新育成組(Innovation and
Incubation Division)
服務組(Service
Division)
研究計劃管理組(Divis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Sponsor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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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通過,研究計畫業務組(Division of Research
Project Affairs)。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校理學院大氣科學系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理學院地理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研究發展委員會提:本校「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