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435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5年6月6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請假) 包宗和 蔣丙煌
馮 燕 洪宏基(請假) 葉國良(甘懷真代) 羅清華
趙永茂 陳定信 葛煥彰
陳保基
洪茂蔚(林世銘代)
江東亮 貝蘇章 羅昌發
林曜松 林嬋娟 陳基旺 黃俊傑
列席:項 潔 賴飛羆 林芳郁 傅立成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洪泰雄 李宏森 劉建宏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2434次行政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本校94年執行資源回收販賣所得分配案,決議文字修正為:「依扣除支出成本(含回收耗材及資源回收車相關支出費用)後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清運單位30%,執行單位50%,校方20%。」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一)理學院大氣科學系接受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委託辦理「颱風投落送飛機觀測」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1,404萬9,000元整。
(二)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辦理「區域淹水損失圖建立前期計畫─93、94年颱風豪雨及災損調查分析」,經費總計新台幣748萬5,000元整。
(三)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辦理「淹水潛勢圖更新前期計畫─演算資料調查及雨量預警之研究」,經費總計新台幣370萬5,000元整。
(四)水工試驗所接受經濟部水利署委託辦理「洪水預報與減災應變格網建置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740萬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本校95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晉年功薪案,經本室彙整共同教育委員會、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並簽擬意見,除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林政憲助教辭職及外國語文學系吳講師等20位因評估未過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鄭毓瑜教授等397人,均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三、人事室報告:教育部業於95年5月8日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如附件1,提會報告。
四、人事室報告:本校專、兼任、客座教師、研究人員等聘書之稱謂擬由「先生」修正為「先生/女士」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95年1月16日台訓(三)字第0950003798A號書函,為匡正稱呼女性教師為「先生」此一違反性別平權與性別主流化之作法,於公文、邀請函、信件、職務或其他聘書之掣發時,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老師」、「委員」為稱謂辦理發聘。爰本校現行聘書不宜再統一以「先生」稱呼。
(二)鑒於渠等人員聘書係由計資中心開發之人事資訊系統列印出,經洽該中心表示,以本校聘書計10餘種,人員類別亦多達30餘種,聘書稱謂如設定為「職稱」或由系統判定性別自動帶出「先生」或「女士」,則程式設定工程煩瑣且耗時,建議將現行聘書稱謂由「先生」統一修正為「先生/女士」。
(三)如獲本次會議通過,自通過日起新聘或續聘之教師(研究人員)均應適用新聘書;惟目前仍在聘期中而無須辦理續聘者,則俟辦理續聘時再適用新聘書。
五、秘書室報告:本校行政e化工作小組「學生離校手續網路化系統」說明如附件2,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人事室提:本校95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晉薪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其中凡依95年3月21日本校第2425次行政會議報告原則處理者,依例均不再討論,其餘須提會討論或說明者,經彙整如「95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暨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3)(資料回收),提請討論。
說明:
(一)關於本校專任教師因借調出任公職而奉准留職停薪人員,聘書之致送方式如下:
1.最後一年借調期限,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者:依本校84年3月14日第1907次暨86年6月10日第2012次行政會議決議聘書暫存人事室,俟返校歸建並簽准後再行致送。
2.餘借調期限尚未屆滿或最後一年之借調期限將在續聘之學年終了(7月31日)屆滿或者將於續聘之學年中屆滿,而已奉准於借調期滿返校歸建者,亦均援例於行政會議、校教評會討論通過後即致聘。
(二)除86年3月21日之後進用之助教續聘聘期為1年外,其餘教師(含研究人員)續聘聘期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辦理。
(三)辦理延長服務教師,俟其延長服務案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部核備後,即依實際核定延長服務期限致聘。
(四)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通過者,…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茲各院系(科)所辦理評估之結果業併入本次年度續聘案檢討,共計43人評估未達標準(含未提再評估者)。復依第3條第3項規定:「評估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一至二年再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提經校教評會確認,不適任者經提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爰應辦理覆評或經覆評仍未通過之教師,其所屬服務單位應按上開規定程序檢討處理。
(五)教育部核定本校自95學年度起增設「生物科技研究所」及「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故該兩所均於95學年度起新聘教師並予致聘。
決議:通過。
二、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院「公共經濟研究中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醫學院提:茲提名藥學系陳春雄教授及檢驗醫學科郭壽雄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四、法律學院提:茲提名法律學系王澤鑑教授、柯澤東教授、蘇俊雄教授、王仁宏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教務處提: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專班學位名稱中文為企業管理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M.B.A.)」,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本院「健康保險研究中心設置要點」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教務處提:檢具本校「各學院一系多所組織架構業務運作準則」草案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