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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456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456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2456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51121(星期二)下午3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  陳泰然  包宗和  蔣丙煌     洪宏基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陳定信  葛煥彰(莊東漢代) 

陳保基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蔡明誠  

羅竹芳(林曜松代)  林嬋娟(廖咸興代  陳基旺

列席:項  潔(林光美代)  陳信希  林芳郁  傅立成  黃日暉  江元秋  蔡素女  沈 冬  陳雪華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蔡玉玲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2455次會議紀錄有關教師傑出服務獎電資學院候選人推薦辦法、「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最後一條條文均修正為「自發布日施行。」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生態工程研究中心接受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委託辦理「二重疏洪道溼地水質淨化園區規劃及基本設計」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500萬元整。

二、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告:本校95學年度環安衛教育訓練各相關學院參與情形成如附件1,提會報告。

三、教務處報告:檢具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學院學術領域全面提升計畫」,至951120日之預算執行率如附件2,提會報告。

四、教務處報告:本處教學發展中心將於95112729日假集思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第2屆「卓越教學國際研討會」。本次會議邀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香港等地著名大學之教學中心主任及專家學者,介紹該校教學中心的經營理念以及主要服務項目(如教師專業發展、教學助理訓練、教學科技研發、學生課業輔導等)此外,會議也邀請政大、東吳等6所國內大學教學中心主管分享其工作經驗,並由教育部高教司陳德華司長主持綜合座談。會議預定出席人數300人,備有同步翻譯設備。

五、人事室報告:

()醫學院內科陳錦澤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經教育部審定其教師資格,本(95)學年度原支副教授年功薪710元,升等後得晉教授年功薪740元;本案業經該學院就陳教授教學研究服務成績予以考核,簽同意其晉支年功薪意見,並奉核定辦理。

()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翁崇雄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經教育部審定其教師資格,本(95)學年度原支副教授年功薪710元,升等後得晉教授年功薪740元;本案業經該學院就翁教授教學研究服務成績予以考核,簽同意其晉支年功薪意見,並奉核定辦理。

六、研究發展委員會報告:

()關於本校擬用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經費申購單價新臺幣300萬以上之儀器,依教育部955 18日台高字第0950072216號函規定,必須填具儀器送審表(含採購儀器相關說明佐證資料)送教育部轉陳國科會進行審查後,再辦理採購。因此本校96年度預採購300萬儀器者,本會將函各教師於9512 月中旬及965月初提報相關資料,辦理送審。

()本校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截至9510月底執行率為16.12%。另教育部補助款每年分3次撥款,因第2次本校未補辦預算,原10億經費僅撥入經常門6(資本門40%,經常門60),第3期因本校截至10月底經常門執行率未達前2期撥付款之5,因此第3 期款,本校僅能依補辦預算請領資本門4.6億,餘教育部未撥數9.4億,將延至次期。

七、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報告:檢具「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項下之「推動國際交流」經費至95年度10月底止之執行率及各學院國際化執行成果評鑑方式及時程如附件3,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提:本校禁菸措施擬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害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應不得抽菸,學校內除吸菸區()外,亦不得抽菸。

()為維護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本校禁措施擬依害防治法規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所有建築及相關場所(包括走廊)均不得吸煙,請各大樓權責單位設置明顯禁標示,加強宣導並落實學校全面禁

決議: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本校「服務優良技工、工友選拔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學術副校長室提:檢具本校設置「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計畫書草案1(附件5),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提修正意見如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有關本校5項自籌收入之收支管理規定,業經教育部函復,其中對於「維護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實施要點」所提之複核意見,本校擬提出申復如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為使教職員工生安心堅守個別崗位,利順利發展校務,前經行政會議通過,訂定本校「維護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實施要點」,並報請教育部核備。案經教育部複核意見略,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未涵蓋醫療補助為支出項目;另是項醫療補助對象包括員工眷屬、名譽教授本人及其配偶、學生等非學校編制內外之教職員工,亦非前開法規所定可支出範圍,且醫療補助項目與標準皆未明訂,且無相關限制,請考量修正。

()本校之申復理由,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向教育部提出申復。

決議:通過。

五、人事室提:本校學術副主管設置,對所稱達一定規模、學繁重之認定標準如說明,擬列入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條文中,提請討論。(附件7)

說明:對一定規模、學繁重之標準,以系所數、專任教師人數及學生人數為基準,經考量各學院之設立,院長各項會議之繁多,應均有副院長之設置需要,然對較大之學院若僅一名副院長,似又難以承受眾多事務,故在一定條件下得增置一名;至於系、所、學位學程,則以專任教師人數或學生人數為認定標準,得置副主管一名。

設置標準如下: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1.學院系、所總數達五個。

2.學院所屬專任教師達一百人。

3.學院學生總數達一千人。

學院所屬系、所總數達十個,或專任教師達二百人,或學生總數達三千人,該學院如符合二種以上條件者,得增置副院長一人。

 

()學系、研究所與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1.學系、研究所與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達三十人。

2.學生總數達五百人。

3.因學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院、學系、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二項規定增置副主管後,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得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決議:除()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1.學院系、所總數達五個及學院所屬系、所總數達十個,修正為「1.學院系、所總數達4個及學院所屬系、所總數達8個」,其餘通過。

肆、聘任案()

伍、臨時

電資學院提:有關本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因實務上執行有困難,是否暫緩施行,提請討論。

決議:請人事室彙集各學院執行困難,一併檢討後施行,

陸、散會(下午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