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492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492次行政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492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6年8月21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包宗和代)  陳泰然(請假)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    燕(請假) 

洪宏基  陳基旺(請假)  沈冬(梁欣榮代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莊東漢代)  保基(陳尊賢代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蔡明誠 

羅竹芳(陳俊宏代)  黃崇興      傅立成(請假)  廖麗玲  黃日暉 

信希(趙坤茂代

列席:林芳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包副校長宗和                           記錄:楊淑蓉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96年教師節慶祝茶會頒獎方式,考量如援例辦理,因受獎教師人數眾多,將導致頒獎時間冗長,氣氛沈滯而不夠莊嚴,教學優良教師獎(229人)、年資達十年及二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152人)等2獎項,改由各學院擇期辦理頒獎事宜,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二、研究發展處報告:

(一)醫學院醫學系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科接受行政院衞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託辦理「人類癌症基因體以驗證探討抗癌中草藥計畫-中草藥調節抑癌基因對抗肝癌機制的探討」,經費總計新台幣360萬元整,提會報告。

(二)工學院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接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委託辦理「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增量管制策略效益檢討及未來新增污染物對空氣品質長期衝擊評估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300萬元整,提會報告。

(三)工學院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接受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委託辦理「建立波潮流與海岸線變遷模式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4,876,190元整,提會報告。

三、人事室報告:

(一)文學院人類學系童元昭副教授95年2月1日至96年7月31日借調擔任國立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所長,96年8月1日返校歸建;童師借調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且均返校義務授課,依規定其借調期間年資可予計,自96年8月1日起改敍副教授年功薪680元,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二)醫學院醫學系一般醫學科吳造中副教授94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借調擔任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內科部部長,96年7月1日返校歸建;吳師借調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且均返校義務授課,依規定其借調期間年資可予計,自96年7月1日起改敍副教授年功薪600元,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化學系陳尊賢教授原奉准於96年8月1日至97年7月31日休假研究,現因兼任該院副院長,擬取消休假;該系李達源教授原奉准於95年8月1日至96年1月31日及96年8月1日至97年1月31日休假研究,現因擔任該系主任,擬取消96年8月1日至97年1月31日休假,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四)工學院應用力學研究所李世光教授93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借調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技術發展處處長,96年8月1日返校歸建;李師借調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且均返校義務授課,依規定其借調期間年資可予計,自96年8月1日起改敍教授年功薪770元,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四、工學院報告:檢具本院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1),提會報告。

五、國際事務處報告:本校與新加坡國立大學交換學生協議書業經第2488次行政會議通過,惟該校建議修改第七條:「..交換學生可以請接待學校提供外國學生之財務補助。」及第十條「本協議自簽約日起生效,為期五年,除非任一方於前以面通知對方終止..」等文字,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秘書室檢具「96學年度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名額分配表」1份(附件2),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提第2491次行政會議,該決議緩議;經修正名額分配表如

決議:通過。

二、秘書室提:檢具本校校友證申請、使用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卡證e化作業,校友證擬隨同本校學生證及教職員證,由原磁片卡更換為悠遊卡。基於成本考量及校友反應,擬將校友證收費修正為每張NT$500,使用期限為10年。

決議:緩議。

三、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中國大連理工大學學術合作與交流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與日本神戶大學大學院經營學研究科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暨交換學生協議書中、英文草案各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秘書室提:檢具本校「行政品質評鑑暨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各1份(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該二法規中「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研發長」。

決議:通過。

六、人事室提:擬廢除本校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教職員工工作費支給要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該要點業經96年3月27日第2473次行政會議通過。

(二)經報請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函復不宜將編制外人員列入行政人員範疇。復與該部溝通,並會同人事、會計等相關單位討論結果認為: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既已明定五項自籌收入得用以支應行政人員工作費及編制外人員薪資,僅需將相關支領比率限制列入該管理規則及五項收支管理要點即可,無須再訂定工作費支給要點,擬請廢除本校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教職員工工作費支給要點。

決議:同意廢止。另本校編制外聘僱人員辦理本校五項自籌收入業務著有績效者,得酌給額外薪資,核發標準在每月不得超過其薪資百分之三十限制內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七、研究發展處提:本處主掌之「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等22法規部分文字修正案(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該22法規中「研究發展委員會」修正為「研究發展處」,「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為「研發長」。

決議:通過。

八、管理學院提:本院專案計畫教學人員聘書比照新聘專任教師聘書註明英文授課規定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96年1月23日第2465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附帶決議,本院新聘教師聘約上應註明教師如不符英文授課規定,則依學校相關程序辦理不續聘。本院現行新聘專任教師聘約均納入英文授課之規定。

(二)為加速本院國際化腳步,新進用之所有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擬比照新聘專任教師英文授課之規定,並於聘約列入:「95學年度第2學期(96.2.1)起新聘之專案計畫助理教授,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須全面以英文授課;新聘之專案計畫副教授、教授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每學期在大三、大四或研究所碩士班至少一門課程以英文授課。若不符本點規定者,本校得隨時解聘。」之規定。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肆、臨時(無)

伍、散會(下午3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