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498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6年10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請假) 包宗和(請假) 湯明哲
蔣丙煌 馮 燕
洪宏基 陳基旺
沈冬(胡哲明代)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 陳保基(林達德代)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蔡明誠 羅竹芳 黃崇興(楊華洲代) 項
潔(韓竹平代)
傅立成 廖麗玲 黃日暉 陳信希
列席:林芳郁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楊淑蓉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教務處報告:本校97學年度各學系所碩(含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新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減招碩士班51名後,本校調整部分系所招生名額如附件1,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處教學發展中心教學改進研究計畫申請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人事室提:檢具本校助教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電機資訊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教務處提:檢具本處教師評估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人事室提:有關本校「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合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合聘之研究人員可否申請教師證書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如擬合聘未獲相當等級教師資格證書之研究人員為教師者,應依教師聘任程序提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惟是類人員得否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容生疑義。案經建請教育部核准本校得以比照與中研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研究人員請證方式,敘明理由專案報部申請教師證書。惟經該部以96年10月1日台學審字第0960147700號函復以:「如因教學需要擬聘任校內專任研究人員於系所授課,應以『兼任教師』聘任之。至其是否得申請核發教師資格證書,請依
貴校兼任教師聘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規定:「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1學分,且授課達18小時,得申請資格審定」。另查本校83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決議:「自84學年度起,本校聘任之兼任教師須任滿該職級1年後,始得提出申請教師資格證書」。本校兼任教師須實際任教滿1年始得送審教師資格,復查本校醫學院臨床教師完成聘任後,即送審教師資格。
(三)建議辦理方式:本案專任研究人員如經三級教評會審議為合聘教師,係比一般兼任教師聘任程序更為嚴謹,且性質非屬兼任教師。既不得比照與中研院合聘人員於聘任時送審教師資格,建請放寬是類人員於合聘後,如須送審教師資格者除須起聘後實際開課外,並得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是類人員除配合教育部規定送審類別區分為「兼任」外,餘一切權益依本校合聘教師身分辦理。
決議:通過。
六、教務處提:檢具本處教學發展中心傳習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