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529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7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
馮燕 洪宏基 陳基旺 沈
冬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 陳保基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蔡明誠 羅竹芳
黃崇興(廖倩誼代)
項 潔 傅立成
廖麗玲 黃日暉 陳信希
列席:陳明豐(吳寬墩代) 蔡素女 陳麗如
謝淑媛 楊玉苓
主席:李校長
記錄:楊淑蓉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修正第2528次行政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15案,本校97學年度行事曆全校運動會日期為98年3月21日(星期六)、3月22日(星期日)。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處報告:
(一)醫學院醫學系內科接受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癌轉移之分子機制-癌轉移之外基因調控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15,178,808元整。
(二)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辦理「水田三生功能分析及經濟效益評估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612萬8千元整。
二、秘書室報告:本校行政e化小組EIP系統(myNTU,教職員服務系統)提會報告並實地示範系統操作。
三、人事室報告:本校文學院藝術史研究所坂井隆助理教授及生命科學院植物科學研究所吳克強副教授、金洛仁助理教授為辦理工作許可申請,擬提早發給97學年度聘書,提會報告。
四、人事室報告:本校97學年度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及助教晉年功薪案,業由共同教育中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及各學院考核,除附件1所列13位不予晉年功薪外,其餘計有383人經院系簽註同意晉支年功薪。
五、醫學院報告:本院附設醫院擬依94年4月19日本校第2383次行政會議通過之醫療合作合約書範本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簽約(附件2),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校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與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二、教務處提:本校各系所如其教師人數不符教育部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或經評鑑結果為「待觀察」、「未通過」、「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處理方式應為何?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訂頒之「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附件4)第5點相關規定有下列2項:
1.系、所辦理成效經評鑑未達標準者,減招原則為:(1)系所評鑑未通過者,扣減該系所各學制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連續二年未通過,扣減全數招生名額,逕予停招;(2)系所評鑑結果為待觀察者,該系所不得擴增招生名額及增設研究所;(3)經教育部核定減招之系所招生名額,不得自校內其他院、系、所、學位學程調整名額補足,並不得流用。
2.學系設有研究所者,專任師資應達11人以上,獨立研究所應達7人以上(以上師資數為教育部師資質量考核指標基準之一),未達該標準者,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
(二)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為:「教學研究單位經評鑑結果顯示或自認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應由校長指定相關單位會商考慮合併或停辦。」。另按該辦法第6條之規定,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計畫之提出,由校長指定之單位或由相關學院依據第3條之原則及第4條之條件或第5條會商之決議向教務處提出計畫。(如附件)。
(三)本校宜就有案由所述情況之教學單位,建議改善的方法及明確規定處理方式,以資遵行。
(四)本處建議如下:
1.請各學院院長於1年內,根據「教師員額流通辦法」,補足獨立研究所不足之人力。
2.經評鑑結果為「待觀察」者,應酌減其招生名額,且不得調升所屬學院學費、教研訓輔費及各項校方補助費。此外,該單位應就評鑑不佳之處提出改善計畫送校核備(如評鑑意見包括合併或停辦者,改善計畫之提出依下列第4項規定處理)。
3.經第1次評鑑結果「未通過」者,應扣減該系所各學制招生名額50%,且不得調升其所屬學院學費、教研訓輔費及校方補助費。此外,受評單位應就評鑑不佳之處提出改善計畫送校核備(如評鑑意見包括合併或停辦者,改善計畫之提出依下列第4項規定處理。)。連續二年未通過者,依教育部規定予以停招。
4.經評鑑結果顯示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受評單位及所屬學院亦認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應於1年內提出規劃書,循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程序辦理。
(2)由校長指派本校一級主管組成委員會,以就該單位應否合併或停辦進行研議後向校長提出建議案,研議結果如認確應合併或停辦者,由校長指定單位或由相關學院依據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計畫。
決議:
(一)修正建議內容第1點為:「各學院院長於民國97年年底前,應針對教師員額不足之系所,提出合併或停辦計畫,或訂定院級教師員額流通辦法,補足不足之員額。」。
(二)修正建議內容第4點第1項:「受評單位及所屬學院亦認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應於半年內提出規劃書,循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餘依教務處建議通過。
三、學務處提:檢具廖金地先生紀念獎學金設置要點草案乙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總務處提:檢具本校商標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乙份(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係逢本校校徽註冊專用期間屆滿,且因研發處技術移轉業務涉及廠商使用本校名稱衍生問題,故本處於96年5月委請律師事務所進行「臺大」、「台大」及「校徽」之商標延展,以及增加「NTU」、「國立臺灣大學」之註冊申請,5個商標總計95類,已陸續審定核准87件。
(二)目前本校商標之商品應用主要為紀念品、出版品、農產品及專利技術移轉等,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本校商標,特擬訂本辦法,規範商標之申請註冊、管理委員會設置及使用原則,至於執行面之行政流程如校內外使用之申請流程、回饋金及權利金之比例等,俟本辦法核定後另訂之。另本辦法所管理之商標仍以本校名稱及校徽為主,日後若欲註冊其他表彰臺大意象及精神之商標,則送商標管理委員會決定新增之。
(三)經查目前本校申請註冊經智財局核准之商標,除說明一本處申請之5個商標外,尚有以本校名義申請之「台大EMBA」、「臺大綜合體育館」、「ANTI SARS NTU(台大抗煞一號),以及附設醫院以該院之名義自行申請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其他單位自行開發且應用於商品之LOGO則皆尚未申請註冊,如圖書館、生農學院實驗林、山地農場及農試場等。
(四)經初步徵詢臺大醫院納入共同維護管理之意願,該院表示希望仍由其自行維護,俟權利期間屆滿(104年)前再評估。本處認為商標管理辦法之規範應為全校整體性之制度建置,如有除外情事,或可考量以授權自行維護管理之方式彈性處理。
決議:修正通過。
五、總務處提:檢具本校工友工作規則修正草案乙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葡萄牙波爾圖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及交換學生協議書中、英文草案各1份(附件8),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七、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國內學人短期來校研究中心訪問研究作業要點草案乙份(附件9),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與浙江大學管理學院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及交換學生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10),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人事室提:有關本校研究人員每年升等名額計算方式案,擬具二方案如附件11,提請討論。
決議:採甲案辦理。
十、人事室提:有關改善本校新進教職員薪資發放、健保加保程序及時程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改善本校新進教職員薪資發放、健保加保程序及時程,本室經瞭解檢討後,綜合建議為:
1.教師報到後需做體檢才支薪之規定及聘約等各方面,均宜做檢討修正。
2.請各用人單位提早進行聘任作業,未完成聘任作業不應先進用人員。
(二)前述建議事項經會請學務處保健中心表示意見為:
1.目前臺大醫院健檢作業為隨到隨辦,當天也可馬上體檢,故影響報到程序甚微。
2.若刪除體檢為非報到程序之一,恐導致校園傳染病無法控制,建議應充分考量校園安全問題(如肺結核等傳播)。
(三)對於保健中心前開會簽意見,本室彙整新進教師反應意見略
有:
1.臺大醫院之健檢作業為隨到隨辦,惟體驗結果報告需7個工作天始得完成,故自掛號體檢迄拿到體檢報告書進行報到手續亦需時10天以上。
2.又因剛到新工作環境,需時間適應,無法馬上進行體檢掛號事宜。
3.本校就專任教師、職員及管理有案之約用人員規定應辦理體檢完成報到才支薪,其它單位進用之專、兼任研究助理、工讀生及臨時人員等皆未依「體檢完成才支薪」之規定,亦恐造成防疫漏洞,無法達成校園全面安全之目的。
4.體檢如在他醫院或衛生所進行,未有臺大醫院之所有檢查項目,仍需就缺少之項目再完成檢查,始得完成報到程序,此亦造成困擾。
5.教師經審查程序正式聘任,卻以未提具體檢報告書理由不發予薪津,致當事教師權益受損,遇有爭訟於法規及聘約上似有失立場。
(四)為改善旨揭程序,建請修正本校新生健康檢查暨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條文,刪除新任用人員未完成體檢視同報到手續未完成之法源依據。
決議:依人事室建議辦理,惟新任用人員到職時應簽立1個內完成體檢切結書。
十一、人事室提:本校97學年度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晉薪案,業經各學院、共同教育中心、教務處、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等簽擬「續聘」、「不續聘」意見後送本室辦理。凡依97年3月11日本校第2516次行政會議報告原則處理者,依例均無需再次提會討論,至須說明或提會討論者,彙整如「97學年度專任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附件12,會議現場發放),提請討論。
說明:
(一)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及助教)續聘處理意見表大致分為以下17種情形合計約392人:
1.延長服務已發聘書或申請中另案發聘者:計21人。
2.僅發壹學期聘書:計9人。
3.屆齡退休或不得再延長服務者:計13人。
4.自願退休不再發聘:計11人。
5.借調者:計37人。
6.出國進修或研究、講學或育嬰、侍親留職停薪者:計10人。
7.與他機關合聘不在本校支薪者:計98人。
8.與他機關合聘在本校支薪者:計2人。
9.無法於限期內決定續聘與否者:計22人。
10.自動辭職不再發聘:計93人。
11.借缺聘任者:計15人。
12.評估不合標準者:計19人。
13.新成立系所或系所更名教師人數:計13人。
14.外籍教師已提前通過續聘,已發聘者:計8人。
15.擬新辦理合聘或不續合聘者:計14人。
16.依規定發2年聘,系所簽請僅發1年者:計1人。
17.其他處理狀況者6人。
(二)案內文學院外文系林倩君助理教授處理情況提請討論:
林倩君助理教授於94年8月1日任用時以臨時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依聘任當時,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規定,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3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惟前開作業須知目前業已廢止,上述規定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範後,並未明定3年內補送正式畢業證書期限。爰另案辦理學歷查證及補繳正式畢業證書事宜。林倩君助理教授97學年度加薪函擬暫存人事室,俟其提供正式學位證書送學校查核後再行轉致及通知相關單位。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