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54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7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許峰治代) 馮 燕
洪宏基 陳基旺 沈
冬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 陳保基(陳尊賢代) 洪茂蔚 江東亮
貝蘇章
蔡明誠 羅竹芳(何國傑代) 郭瑞祥
陳雪華 廖咸浩 廖麗玲
黃日暉
陳信希
列席:陳明豐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楊淑蓉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第2538次行政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案及第2539次行政會議均確認通過。
貳、討論事項
一、財務管理處提:檢具本校癌症醫院籌備處設置辦法草案乙份(附件1),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博士後研究員與研究技術人員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乙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約聘僱人員工作規則及契約書、建教合作計畫委任研究人員契約書草案各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人事室提:檢具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乙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五、人事室提:本校97學年度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案,經彙整各學院、教務處及共同教育中心推薦到校計92人,檢具教師核定分配名額及申請升等人數統計表、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初核意見彙整表各1份(附件5),提請討論。
說明:
(一)97學年度各院處會中心推薦到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人數計92人,其中副教授升等教授43名(93.3.9第2332次行政會議決議,自93學年度起,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與理學院合併計算。故該43名內含凝態中心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2人)、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45名、講師升等副教授1名、講師升等助理教授3名,經核均依97年3月18日第2517次行政會議分配名額(公共衞生學院經校教評會討會通過流用1名副教授升等教授名額為助理教授任副教授;本年無專案簽請預借小數部分名額)辦理。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教師亦無升等案提出。
(二)各院、系辦理升等著作送審情形,除社會科學院、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法律學院、共同教育中心等單位僅由院1級送審外,餘皆由系、院2級分別或院委託送審,審查份數總數皆至少有4份,符合本校升等著作送審份數相關規定。
(三)送審代表作僅係被接受而尚未發表者計有醫學院醫學系放射線科廖漢文副教授等4名,其中電資學院資工系林風副教授代表著作中有1篇96年3月接受尚未出版,已逾1年時間。因未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5條規定:送審教師所報代表著作之刊物出具接受證明及應確認其將於一年內發表者,始得送審。又本校亦已去函教育部請釋,於該釋函尚未奉教育部函復前,擬提教評會討論。另案內社會科學院陳世民助理教授代表著作以專書之一章送審,與專書有別,業經該院教評會通過,擬併提會討論。
決議:通過。
六、人事室提:有關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於開學上課前辭聘得否支領薪津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對於編制內專任教師如於學年度開始後開學上課前辭職,向以教育部87年5月11日台(87)人一字第87034854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聘用教師係聘約制,…其於開學上課前辭聘者,雖經原校同意,惟既未履行聘約,自不得支領薪津。」辦理。茲為免於8月1日至開學上課前期間因教師辭職而須繳回原已發8月份薪津所生之爭執,通常與教師協商辭職日期。惟仍造成教師與承辦人之困擾。
(二)本校前於96年1月30日建請教育部同意學校專任教師於開學上課前辭聘者,其薪津支至實際辭聘日止。教育部函覆略以,教師於開學上課前辭聘,其支領薪津疑義依87年5月11日台(87)人一字第87034854號函及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57210號函規定辦理。
(三)查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57210號函略以,93年12月22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9條第1款已修正為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該部台(87)人一字第87034854號函前段與之牴觸,不再適用。教師薪津之支領方式係依該部89年9月21日台(89)人(一)字第89105340號函辦理。該函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開學後之次日離職,其薪津之支領方式依其為初聘、續聘及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而有區別,略述如次:
1.初聘教師:初聘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未實際授課,復於開學日之次日即離職,其薪津應照實際教學期間計算支給;另如於開學上課前辭職,應自學年(期)開始之日起停支薪津。
2.續聘教師:教師經學校續聘而於開學上課後離職,或於開學上課前離職惟其寒暑假期間係執行導師職務、參與教學研究相關事項或到校服勤者,其薪津得支至實際辭職之日止。至續聘教師未執行導師職務、參與教學研究相關事項或到校服勤者,如於開學上課前離職,應自學年(期)開始之日起停支薪津。
3.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於寒暑假期間已依規定按時到校服勤,嗣雖於當學期開學上課前因故辭職,其薪津同意在不重領兼領之原則下,支至實際辭職之日止。
(四)大學校院教師到、離職起薪,教育部並未另訂規定,一向比照中小學教師規定辦理,案經詢問其他大學校院,類此情形亦均比照教育部89年9月21日函規定辦理。茲以教育部已函覆本校,教師於開學上課前辭聘,其支領薪津疑義依87年5月11日台(87)人一字第87034854號函及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57210號函規定辦理。為維護教師權益,擬比照其他大學校院作法,教師於學期開始後開學上課前辭聘,準用教育部89年9月21日函規定,依初聘、續聘及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決定得否支領該期間之薪津,又續聘教師以該期間是否有履行聘約,即是否有教學、研究及服務之事實認定,以利遵循。
決議:依教育部89年9月21日台(89)人(一)字第89105340號函辦理。
七、進修推廣部提:檢具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各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修正通過,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通過。
八、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修正草案乙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參、聘任案(略)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