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642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99年10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 包宗和 湯明哲(請假)
蔣丙煌 馮
燕
鄭富書 陳基旺(楊婉玫代)
沈 冬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 陳保基 李書行 江東亮
李琳山 蔡明誠(王兆鵬代)
羅竹芳(莊榮輝代)
郭瑞祥(楊華州代)
陳雪華(張素娟代) 廖咸浩 廖麗玲
劉中鍵 孫雅麗
列席:陳明豐 梅家玲 蔡素女 陳麗如 王占春 呂芳嘉
主席:李校長
記錄:江若慧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第2640次紀錄討論事項第13案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再修正如後。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處報告:電機資訊學院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接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訓練所委託辦理「第三屆電信網路技術高級學程」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5,577,143元整。
二、人事室報告:
(一)理學院化學系金必耀副教授,醫學院牙醫學系郭生興副教授、復健科王亭貴副教授、一般醫學科朱宗信副教授、微生物學科張鑫副教授,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趙福杉副教授,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獸醫學系張紹光副教授及鄭謙仁副教授,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蔡益坤副教授於99學年度升等為教授,原支年功薪710元,升等後得晉支年功薪740元,本案業經院系(科、所)考核同意,提會報告。
(二)醫學院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廖淑貞助理教授、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陳瑞芬助理教授,於99學年度升等為副教授,原支年功薪650元,升等後得晉支年功薪680元,本案業經院系考核同意,提會報告。
三、工學院報告:檢具本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與上海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學術交流及學生交換合作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1),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生事務處提:檢具「蘇維熊先生紀念奬學金設置辦法」草案1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總務處提:檢具本校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說明:有關公共關係費及文康活動經費之支給,依教育部函示:「為應校務發展需要加強公共關係之費用,不宜支給屬於致贈員工婚喪喜慶禮金、禮品、慰問金等。」及「編制內人員原已依規定編列文康活動費者,不得再於5項自籌收入重複編列支給。編制外人員於5項自籌收入支應文康活動費者,其每人每年支給總額應於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文康活動費之標準額度內支應,且不得因不同經費來源重複支給。」已於報帳或經費編列時,由會計室控管,擬不修正條文。
決議:通過,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及「臺大醫院同仁研究發展成果智財權歸屬及技轉收益分配原則」草案各1份(附件4-1~4-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提下次會議確認。
四、人事室提:檢具本校「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用人經費支給原則修正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五、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北京大學合作辦理雙學位計畫備忘錄及加強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6-1~6-2),提請討論。
決議:本校與北京大學合作辦理雙學位計畫備忘錄通過,加強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修正通過。
六、理學院提:茲提名本院化學系黃良平教授及蔡蘊明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名譽教授致聘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學術發展或行政工作著有貢獻,且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七、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院政治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修正意見:建議納入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7條第4項有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之規定。
決議:通過。
八、社會科學院提:檢具本院社會工作學系教師聘任作業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8),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九、工學院提:檢具本院土木工程學系場地借用辦法草案1份(附件9),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工學院提: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捐贈於本校竹北分部興建實驗道路,檢具捐贈契約書草案1份(附件10),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生物科技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11),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二、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與廈門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及交換學生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1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三、公共衛生學院提:檢具本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草案1份(附件13),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併提意見:依本校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第6條:「候選人如其最高學歷為聘任單位授予,且離校後未在其他單位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本案第6條建請再酌。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