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665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陳泰然代) 陳泰然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 馮 燕 鄭富書(張麗珍代)
陳基旺 沈
冬
葉國良 羅清華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 陳保基
李書行 江東亮 李琳山 蔡明誠 羅竹芳(陳俊宏代)
郭瑞祥 陳雪華(林光美代)
張培仁 廖麗玲 劉中鍵
孫雅麗(張瑞益代)
列席:陳明豐 蔡素女
主席:陳副校長
記錄:江若慧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人事室報告:本校文學院哲學系外籍教師魏家豪助理教授為辦理工作許可申請,擬提早發給100學年度聘書,提會報告。
二、理學院報告:為配合校園電子地圖之推展,並整合行政單位與教學單位對外名稱之一致性,本院部分館舍更改為慣用名稱如附件1,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學生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北京大學合辦學生社會服務計畫備忘錄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學生事務處提:檢具1963年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畢業校友獎勵清寒學生獎學金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文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修正草案1份(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理學院提:茲提名本院化學系林萬寅教授,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張長義教授、王鑫教授及姜蘭虹教授為本校名譽教授,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依據本校名譽教授致聘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學術發展或行政工作著有貢獻,且在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五、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昆蟲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約用人員管理要點草案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管理學院提:檢具本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修正草案1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人事室提:檢具本校100學年度依「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第6款申請特聘教授名冊1份(附件8),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經研究發展處100年3月22日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4名教授申請案均不通過。
決議:依研究發展處決議通過。
九、人事室提:為辦理本校100學年度符合本校「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第7款資格特聘教授之聘任,經計算各學院(共教中心)分配名額如附件9,提會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每學年支領特聘加給之特聘教授名額原則為250名,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名額由人事室以每年2月1日人數控管。……各學院(共教中心)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7款之名額上限,為總名額扣除符合第1至6款特聘教授人數,按每年2月1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含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計算,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分配之。
(二)本校特聘教授名額原則為250名,目前已聘任214名(含符合第1至6款資格者計149名,符合第7款資格者計65名),扣除後100學年度尚餘36個名額可分配。經以各學院100年2月1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人數(含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占全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含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1,064人之比例,再乘以36個名額,計算得各學院(含共教中心)可分配之推薦名額。
(三)符合特聘教授第7款資格者,由各學院(含共教中心)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於本(100)年5月13日前,依其自訂作業規定於分配名額額度內提出推薦申請,再彙整提100年5月24日行政會議、100年5月30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獲聘為第7款特聘教授者,由校方發給聘函,自100年8月1日起聘。
決議:通過。
十、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與北京大學策略性合作研究協議書」及「與清華大學策略性合作研究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10),提請討論。
說明:國際事務處併提修正意見如下:協議第2條之「主管部門」,請載明計畫之主要執行單位。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一、教務處提:檢具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繳費標準如附件11,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臺高通字第1000052042號函,各校100學年度學生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81%,惟教育部考量近來物價高漲,特於函中建請各校共體時艱,勿調漲100學年度學雜費。
(二)本校99年8月17日第2635次行政會議曾決議:100學年度起,境外學生(含陸生、僑生及外籍生),依教務處建議標準收費(即為本校同學制、同學院99學年度學雜費之2倍),之前入學之境外學生逐年調漲25%學雜費。嗣因教育部於99年11月16日函知本校僑生部分應維持與國內生同一標準,而外籍學生部分,依99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100學年度起入學外籍生不得低於私校收費標準,之前入學之外籍生則仍維持與國內生同一標準。
(三)依教育部建議及前述相關法規,本校100學年度學生學雜費擬規定如下:
1.本地生及僑生(含港澳生)之繳費標準不予調漲。
2.外籍生及陸生按本校同學制、同學院本地生學雜費標準之2倍收取。惟99學年度以前入學外籍生,維持與國內生同一標準。
(四)前述收費規定係以公務人員未調薪為前提;如本年度行政院確定公務人員調薪,得依據「專科以上學雜費收取辦法」另行研提學雜費調漲方案。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