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第2677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7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涔 陳泰然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莊榮輝代)
馮 燕(竇松林代) 鄭富書(請假)
陳基旺 沈
冬
葉國良(陳弱水代) 羅清華(劉緒宗代)
趙永茂 楊泮池
葛煥彰(莊東漢代) 陳保基(徐源泰代)
李書行 江東亮
李琳山 蔡明誠 羅竹芳(陳俊宏代) 郭瑞祥 陳雪華
張培仁 廖麗玲 劉中鍵 孫雅麗
列席:陳明豐 劉仁沛 鄭淑芬 蔡素女 陳麗如 林新旺
主席:李校長
記錄:江若慧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研究發展處報告:醫學院附設醫院眼科部接受衛生署委託辦理「以基因轉殖斑馬魚做為近視藥物篩檢平台」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300萬元整。
二、醫學院報告:
(一)本院暨附設醫院擬依99年2月23日本校第2612次行政會議通過之醫療合作合約書範本(附件1)與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及健新醫院續約,並與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簽約,提會報告。
(二)本院暨附設醫院擬依99年2月23日本校第2612次行政會議通過之教研合作合約書範本(附件2)與永和耕莘、亞東及署立桃園醫院續約,提會報告。
三、工學院報告:檢具本院機械工程學系暨研究所與同濟大學汽車學院學術交流及合作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3),提會報告。
四、法律學院報告:檢具本院法律學系與日北東北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聯合培養博士生計畫備忘錄中、日文草案各1份(附件4),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檢具本處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績優獎甄選及獎勵實施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本校海洋研究所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1份(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總務處提:檢具本校資源回收金提撥獎勵金作業要點草案1份(附件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四、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1份(附件8),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武漢理工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及交換學生計畫協議書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份(附件9),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六、人事室提:檢具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10),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七、人事室提:檢具本校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合作辦法續約草案1份(附件11),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八、人事室提:本校99學年度教師核減授課時數審查第2次會議,業經教務長於100年6月28日召集專案小組會議研討,相關單位主管核減授課時數事宜,經決議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同意理學院國際事務中心主任(功能性)每週減授時數2小時,自100年2月1日起生效。
(二)同意永齡生醫工程中心主任(功能性)每週減授時數2小時,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
(三)同意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每週減授時數4小時,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
決議:通過。
附帶決議:各學院相關國際事務業務主管之減授時數送國際事務處彙整後,交專案小組討論。
九、統計教學中心提:檢具本中心電腦教室借用管理要點草案1份(附件1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醫學院提:檢具本院專任教師評鑑辦法修正草案1份(附件13),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十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與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地球科學與生命科學學院備忘錄中、英文草案各1份(附件14),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二、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草案1份(附件1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檢具本院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草案1份(附件1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四、財務處提:本校校友林振昌先生捐款設置朝陽基金,檢具該捐贈合約書草案1份(附件17),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五、理學院提:檢具本院貴重儀器中心貴儀技術師升等辦法草案1份(附件18),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六、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美國加州大學海外教育計畫交換學生協議書中、英文草案各1份(附件19),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略)
伍、臨時動議
一、藝文中心提:檢具本中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1份(附件20),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管理學院提:「臺大─復旦EMBA專班」教師鐘點費,因部分課程授課地點離本校較遠,如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及基隆市等四縣市以外地區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按現行標準之1.6倍為上限,由院長及EMBA執行長依路程遠近決定,提請討論。
說明:本院在職專班教師鐘點費上限,依97年3月4日第2515次行政會議通過為1小時6,000元。
決議:「臺大─復旦EMBA專班」教師鐘點費,如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及基隆市等四縣市以外地區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按現行標準之1.6倍為上限,由院長及EMBA執行長依路程遠近決定後,簽請校長同意。
陸、散會(下午5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