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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680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680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2680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82(星期二)下午3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  羅清華  包宗和  湯明哲  蔣丙煌   

      鄭富書(請假)  陳基旺  袁孝維  陳弱水  張慶瑞

      趙永茂  楊泮池  顏家鈺  徐源泰  李書行  陳為堅

      李琳山  蔡明誠  羅竹芳  郭瑞祥  陳雪華  張培仁

      廖麗玲  劉中鍵  孫雅麗

列席:陳明豐    譚義績  郭瑞年  吳志毅  蔡素女

      陳麗如 

 

主席:李校長                            記錄:江若慧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秘書室報告:本校行政e化工作小組第4階段專案財產物品管理系統(附件1)已於1006月上線,提會報告。

二、人事室報告: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莊東漢教授前奉准於10081日至101131日及10181日至102131日休假研究,現因課程需要,擬申請取消休假研究,業奉核定,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一、教務處提:本校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與動物學研究所申請於102學年度調整為生命科學系(學、碩、博士班),檢具該計畫書草案1(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提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學生事務處提:檢具本校化學工程學系1974級系友獎學金設置要點草案1(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三、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日本橫濱國立大學學術交流合作協議書及學生交換計畫備忘錄中、英文草案各1(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四、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心提:檢具本中心與陝西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合作備忘錄正體中文、簡體中文草案各1(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五、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提:檢具本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鑑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6),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六、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提:檢具本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與「研究人員及教師評審細則」修正草案各1(附件7-1~7-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七、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提:檢具本中心稀少性科技人員升等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8),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八、文學院提:檢具本院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1(附件9),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九、理學院提:檢具本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10),提請討論。

說明:人事室提修正意見如下:依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略,系教評會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外,如有其他當然委員,其人選由系自訂之。本案第3條建請將系主任列入並修正為「本會由當然委員(本系系主任及專任教授)及推選委員…。」。

決議:修正通過。

十、管理學院提:本院企業管理碩士專班(Global MBA)學費擬自101學年度起,新生每學期需繳交學雜費基數新臺幣16,800元,並另收每學分新臺幣9,500元之學分費;101年之前入學之舊生,以原學費計算,每學期學雜費新臺幣79,000元,學生就讀第5學期起,學費為當學年學費一半,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附帶決議:交換學生除應在本校繳交學雜費外,並應於交換前先繳交擬抵之學分費,方得出國。

十一、教務處提:為使本校學雜費標準之訂定趨於公平,擬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調整學士班延修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為9學分(含)以下者之學雜費標準如說明,檢附本校目前學士班學雜費標準及學士班學雜費標準修正草案1(附件11),提請討論。

說明:

(一)目前學士班延修生學雜費標準:

本校100學年度學雜費收取標準,業經100年4月19日本校第266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其中規定學士班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在10學分(含)以上者,收取全額學、雜費(依學院、系、所之不同,2者合計介於25,220元至39,560元之間);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含)以下者,僅依其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費(依所屬學院、系、所之不同,每學分介於1,020元至1,150元之間)。

(二)應調整理由:

1.修習9學分以下延修生,除上課外,也可使用校方其他資源(例如:圖書、校園網路、體育設施、行政管理人力..等),如未對此部分加以收費,其成本將轉嫁他人,不符公平及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尤以近年來,延修人數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目前延修學生數將近1,100人),而學費低廉也是促成此一趨勢原因之一,更使本校不得不正視此一情況而妥謀因應之道。

2.茲舉目前收費方式所造成不公之案例如下:

(1)工學院學士班延修生如修習10學分以上,應繳全額學雜費共29,470元;如為修習9學分,則僅需按每學分1,150元標準繳交學分費共10,350元。兩者所修學分數僅1學分之差,卻使應繳費差額達19,120元之多,此為不公平情況之一。

(2)復以碩博士班研究生為例,渠等自第3年起,一般而言已不修課,只進行論文撰寫,惟依現行規定,仍應繳學雜費基數(依學院之不同,介於12,540至19,590之間),與此相較,修習9學分以下學士班延修生收費標準確實偏低,此為不公平情況之二。

(三)調整後之收費方式:

1.修習10學分(含)以上者,仍維持目前作法,收取全額學雜費。

2.修習9學分(含)以下者, 除依學分數收取學分費外,另也依所屬學院之標準收取雜費(目前雜費標準依學院、系、所之不同,介於7,380元至15,530元之間)。

(四)調整收費方式實施起始日之決定因素:

1.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可給予100學年度可能延修之學生有因應之緩衝期。

2.依教務處統計資料顯示,自88學年度以來,修習9學分以下學士班延修生,整體平均修習學分數介於4.13至5.02之間,依此而言,未修學分應可於1學期內補修完畢。

(五)為使學生了解本校規劃本項學雜調整案之緣由,並蒐集學生意見,本校業於100年6月2日公告前述學士班延修生學雜費調整方式草案,並就該草案於6月15日下午5時30分在校總區第1會議室舉辦公聽會。

決議:通過。

十二、財務管理處提:檢具何湯雄先生交換學生獎學金捐贈合約書名稱及條文修正草案1(附件12),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十三、學生事務處提:檢具本校中國文學系李芳成先生獎學金設置要點草案1(附件1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肆、聘任案()

臨時動議

學術副校長室提:檢具本校光電創新研發中心設置要點草案1(附件14),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陸、散會(下午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