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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行政會議紀錄

第2729次會議

國立臺灣大學第2729次行政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第2729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911(星期二)下午3

地點:校總區農化新館5樓第2會議室

出席:李嗣  羅清華  趙永茂  湯明哲(請假)  莊榮輝

  杜保瑞  鄭富書  李芳仁  袁孝維(心予代)  陳弱水

  張慶瑞  林惠玲  楊泮池  顏家鈺  徐源泰  李書行

  陳為堅  郭斯彥  謝銘洋  郭明良  郭瑞祥(廖咸興代)

  陳雪華  張培仁  廖麗玲  劉中鍵  孫雅麗

列席:陳明豐  孫啟光  蔡素女  陳麗如  羅舒欣

                 

主席:李校長                             記錄:江若慧

壹、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參、討論事項

一、分子生影像研究中心提:檢具本中心與德國同步加速器研究中心學術合作協議中、英文草案各1(附件1)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二、教務處提:檢具本處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績優獎甄選及獎勵實施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三、教務處提:檢具本處教師評鑑辦法修正草案1(附件3)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

、學生事務處提:檢具周廖春女士紀念獎學金設置要點修正草案1(附件4)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研究發展處提:檢具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建教合作計畫處理情形說明、建教合作終止協議書及郵局存證信函草案各1(附件5)提請討論。

    決議: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修正通過,其餘再議。

六、國際事務處提:檢具本校與西班牙龐貝法布拉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合作協議書中、英文草案各1(附件6)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101724日第2724次行政會議討論決議:「本協議書第2條第6點有關各項學術費用,請國際事務處確認後再提會討論。」。

    決議:通過。

七、人事室提:本校101學年度教師(含研究人員)升等案,業由各學院、處、中心等推薦到校,共計120人,檢具「各院處中心教師核定分配名額及申請升等人數統計表」、「教師(研究人員)升等初意見彙整表」及「申請升等教師(研究人員)名冊」各1(附件7),提請討論。

說明:

()101學年度各學院、處、中心推薦到校教師(研究人員)升等人數共計120人,其中副教授升等教授52名、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64(含實驗林管理處助理研究員升等副研究員1、講師升等助理教授3(含實驗林管理處研究助理升等助理研究員1除電資學院及教務處分別簽奉核准預借副教授升等教授小數名額各1名,及法律學院簽奉核准預借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小數部分名額1名外均依1013132707行政會議通過分配名額額度內辦理。另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專案計畫教師,本年度無人提出申請升等。

()各院、系辦理升等著作送審,審查份數皆至少有4份,符合本校升等著作送審份數規定。

()人事室()本次升等書面資格審查,摘其要者說明如下:

1.畢恆達副教授(4):經工學院建城所本(101)511日第4次教評會投票未獲通過,畢副教授向工學院提出申訴,經該學院101529日召開臨時院教評會,決議請建城所於本(101)61日前重新審議,未於限期內辦理者,則提院教評會審議。建城所於本(101)61日召開教評會,因人數不足流會。由該學院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5條第6項規定:「對未獲系()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者,院教評會得就原系()所教評會之重新決議,自為審議處置。原系()所教評會在院教評會指定期間內仍未為決議者,院教評會得逕行審議處置。」提本(101)66日第5次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其升等案。

2.吳旻旻助理教授(68):代表著作(2)其中1篇為9512月出版,因於971月生產,得申請延長著作年限2年。

3.洪淑蕙副教授(79):由地質系辦理著作送審,著作審查意見表7份,其中2份審查專家簽署日期在該系教評會開會之後,餘5份審查意見表審查日期均符合規定,送審份數符合系一級送審至少4份規定,7份審查意見表提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4.部分著作審查意見表未評分項分數,僅有總分:陸駿逸副教授(77)、鄧茂華副教授(78)、洪淑蕙副教授(79)、詹森副教授(80)、陳智泓助理教授(81)、劉雅瑄助理教授(82)、徐德助理教授(83)、三木健助理教授(84)、張翠玉助理教授(85)、蘇志杰助理教授(86)10位,因係送國外專家學者審查,往例教評會均予接受

5.代表著作非第1作者、通訊作者:丁建均助理教授(482)及洪士灝助理教授(491)2位,已檢附書面著作貢獻說明。

6.送審代表著作為被接受而尚未出版:賴勇成助理教授(6)、陳建錦助理教授(38)、林軒田助理教授(50)及莊泰源助理教授(93)4位,依規定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餘說明請參閱初核意見彙整表

決議:通過。

肆、聘任案()

臨時動議()

陸、散會(下午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