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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1317(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8人,實到125(詳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8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5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8分,開始開會。首先為各單位業務簡報摘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英國泰晤士報全球大學學術聲望調查於315日公布,本校躍升至61~70層級,為歷年來最佳排名。

二、本校致力發掘教師與研究人員卓越研究成果,透過媒體發布新聞,使社會大眾了解本校各項學術研究對知識創新與社會關懷之貢獻。101年迄今已召開3場卓越研究成果發表會,包含:

()臺大攻頂南極成功歸來--天壇陣列及雙十巧合:發表理學院物理系陳丕教授研究成果。

()健康照護遠距智慧醫療新突破--研發小兒病毒居家檢測三度儀:發表醫學院光電醫學中心林世明主任研究成果

()解開細胞能量平衡之謎--臺大跨國研究榮登Nature期刊:發表醫學院生化分子學科林育誼助理教授研究成果。

三、本校2012年杜鵑花節於3月份全月舉辦,310日上午930分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門口舉行揭幕式。今年除學系博覽會、學生社團博覽會、企業徵才、校園導、博物館群以及農場生態導外,更規劃一系列展覽、音樂會及「與榮格密談」戲劇表演等藝文活動,另有「新科學創造新文明」、機器創意設計實作競賽、零能屋科技、精密行動、智慧型個人電動載具、都市型風力發電系統、車輛混合動力系統、仿生機器人智慧車電與電動車展示等多項活動,充分展現今年「遊於藝 樂於道 人文與科技相遇在臺大」的活動主題。

教務方面:

一、本校預定於綜合教學館現址重建之教學大樓第2期工程,目前已完成先期規劃、技服招標,並續辦理細部規劃設計中。依預定工程進度,綜合教學館應於1022月拆除以進行新大樓興建,整體工程預計於10412月完成。

二、教務處為提供本校師生更好的資訊服務,已完成教師教學歷程檔tPo 1.0版之開發及上線,並將學生學習歷程更新為ePo 2.0版。

三、本校101學年度學士班繁星計畫招生名額為331名,該項招生於39完成放榜;學士班甄選入學個人申請之招生名額則為1,422名,預定於418放榜;碩士班一般招生之招生名額為1,922名,放榜作業則於315日及330分兩梯次辦理;博士班之招生名額為1,009名,將於10154日、51868分三梯次放榜。

方面:

一、臺大北大聯合社會服務隊於100715日至22日前往大陸雲南省騰沖縣辦理教學活動,共有17位臺大學生、10名北京大學學生與10名雲南大學學生參加。10127日至15日北京大學與雲南大學共計22位學生來,與20位臺大學生共同前往基隆尚仁國小辦理生活營,營隊內容寓教於樂,包括自然科學、英文歌曲教唱、環保議題討論與肢體開發課程等,共有101位小朋友參加。此活動亦促進兩岸學生的交流。

二、「臺大優良導師的故事3-在成長的路上」於1001226日出版,已轉致全校擔任導師工作之1,983位教師卓參,內容收錄9899學年度15位優良導師事蹟:中國文學系張蓓蓓教授、外國語文學系王珊珊助理教授、海洋研究所劉家瑄教授、政治學系蘇彩足教授、社會工作學系蔡貞慧副教授、土木工程學系田堯彰教授、化學工程學系王勝仕教授、獸醫學系龐飛教授、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袁孝維教授、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江昭皚教授、工商管理學系朱文儀教授、國際企業學系林修葳教授、資訊工程學系莊永裕副教授、生化科技學系楊啟伸助理教授、植物科學研究所鄭秋萍副教授。

三、為協助應屆畢業生與校友適性就業,並協助在校同學及早瞭解各行各業概況,做好就業準備,於311日至330日辦理2012年就業準備系列第1階段活動,內容包括企業徵才博覽會、校友經驗談、職諮詢活動、教室徵才、公司說明會、公司參訪、個別化履歷寫作及面試指導、企業實習、摸彩活動、活動專刊等,邀請各行各業績優廠商及傑出校友蒞校,與應屆畢業生及在校同學面對面溝通互動,進行公司概況介紹、人才招募、現場填寫履歷表或面試、生涯經驗分享等活動,讓本校優秀菁英與企業一起共創無限未來。

總務方面:

一、醉月湖是本校重要景點,由於年久失修、護岸傾斜有安全疑慮,又水質不佳、池岸過度水泥化、樹林過於陰暗等問題皆有待改善,100812月間,進行醉月湖整修,特別重做護岸基礎,讓水岸更安全,並營造多樣的水域環境,吸引野生生物棲息覓食。本工程共挖除5,144立方米池底陳年污泥,增加補注水和循環水系統,以改善水質。整修後,醉月湖周邊的動線徹底分道,人行動線與自行車動線彼此互不干擾,且湖岸邊的步道配置LED矮燈以引導行人,自行車道則LED高燈以確保行車安全,整體光源不干擾夜間湖景及野生動物棲息。周邊的樹木儘量現地保留修剪整理,部分則在基地內移植調整位置,樹林間光線通透,並讓花樹集中、強化景觀效果,與活動空間、景觀軸線相互配合

二、本校新公文系統自1001121日起正式實施,並依各單位作業情形調整系統功能,以符實際需求。另自10121日起以單位為對象個別輔導推廣線上簽核公文的處理模式。目前已有部分單位使用線上簽核案件,並逐步推廣擴大。

三、為改善校園周邊停車秩序,將針對臺大自行車車主於校外違停寄送勸導通知,指派拖吊人員不定期於本校四周鄰里巷弄內,手持PDA掃瞄貼有臺大車證之違規車輛,寄送電子郵件通知車主。請本校師生在校外停車,應注意影響秩序及校譽。

10012月底開始進行全校樹木調查作業,創新結合雷射掃描及數值化作業方式,以地理資訊系統之概念彙整樹木調查成果,並配合樹牌掛設以利識別樹籍資料,未來完成後將有助於本校樹木管理及教學研究活動。目前本案調查工作與植微系之校園樹木病害調查計畫共同作業中,預計1017月底完成。

五、在新建工程方面,全校性動物實驗中心目前施工進度約達49%,目前進行屋突2施工,23樓粉刷。社科學院大樓主體施工進度達41.85%,總工程進度53.48%,目前進行8樓結構體施作中。中心醫院目前已完成連續壁導溝施工及鋪面,總工程進度5.13%,預定10412月底完工工程館之預壘樁施作已完成,總工程進度3.11%,預定1027月底完工

研究發展方面:

一、本校申請國科會100年度「補助在台成立跨國頂尖研究中心」試辦方案,業獲國科會核定2件:1.醫學院楊泮池院長之「跨國頂尖癌症研究中心」,係與美國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合作。2. 電機系羅仁權教授之「智慧型機器人及自動化研究中心」,係與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NRS)及巴黎第六大學合作;補助期間自10121日起至106131日止,為期5

二、本校與北京大學、香港大學及澳門大學為弘揚中華醫藥菁華、融四校特色優勢,共同組建中華創新藥物合作研究中心,並組團前往北京,簽署共建中華創新藥物合作研究中心合作協議書。

三、本校申請國科會人文處「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之設置及運作計畫」,已獲國科會審議通過,本計畫自101 11起執行。

四、國科會公告100年度「傑出研究獎」總得獎者74位,本校共23位教授獲獎,占所有得獎者比例31%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交流方面,自民國1011月至3月增加與亞、美、歐及大洋洲學術合作共計71116項合約,累計400879個合約;接待國外訪賓來自1122團共50人。

二、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0學年度出國學生部分,校級交換學生358名、院級交換學生187名、訪問學生12名、海外暑期課程308名,總計比去年同時期出國學生人數成長21.49%;來校學生部分,校級交換學生474名、院系級交換學生213名、訪問學生68名,總計比去年同時期來校學生人數成長10.20%

三、國際教育中心方面,於10121日完成相關人員聘任、完成華語課程規劃書草案、擇定英文通識課程予以獎勵補助、為美國南加大及伊利諾大學量身設計姊妹校專班。臺大國際暑期課程Summer+,在原有的「探索臺灣中文暨文化課程」、「暑期實驗室研修暨文化課程」、「臺灣生物、農業與文化多樣性課程」之外,整合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主辦之「暑期生物技術訓練課程」,成為本校國際暑期課程Summer+之第4個課程。

財務管理方面:

一、辦理校友美金10萬元捐贈專案,已於10012月完成捐贈;另協助美金100萬元永續獎學金捐贈專案,於1011月完成捐贈;並辦理「有為基金」捐贈專案,10114日完成第3期捐贈,本案捐贈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整。

二、財務處每日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持續減少閒置資金,100活存日平均金額較99年減少幅度為2%100年利息收入較99年同期增加幅度為20%

三、財務處依本校短、中、長期財務預算及現金週轉需求擬訂投資年度規劃。長期投資方針為:國內外景氣復甦趨緩與歐債危機難以收場,第1季投資仍以保守穩健為主,以高現金利率之電信公司與定存為主要標的,視經濟情勢進行投資。中期資金投資方針為:穩定安全為首要考量,中期資金以台幣長天期定存為投資標的。短期資金投資方針為:以台幣短天期定存與國內貨幣市場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在考量風險、規模與績效等因素後,目前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共6檔,以利短期資金操作,減少閒置資金與增加利息收入。

四、為使服務聯絡窗口統一,便於捐款人洽詢,提供一致連貫的完整服務,財務處自1002月起接手校友聯絡室承辦之捐款事務,由財務處統籌所有校內外捐款相關業務,成為專門受理單位,整合捐款流程,諸如申請開立收據、開立或申請實務捐贈證明、公布芳名錄、整理紀錄各項捐款等,並簡化與校內其他相關行政單位間的作業利捐款詳實記錄與捐款人之資保護,增進網頁更新效率。

五、100年度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12月底總計超過新台幣11百萬元。

六、協調計資中心協助專案增修校友資訊網後台管理系統,並將現已登錄該資訊網前後台之校友資料整合,以達聯絡校友、統整校友資料等相關業務之需求,含設定新增可查詢欄位、大批資料上下載功能、可進行統計之資料與可供搜尋檢索之選項等。

七、為服務海外地區校友,已於101215日提行政e化小組會議修改線上捐款網站。新增其他海外捐款頁面、芳名錄前後台整合與調整瀏覽方式,同時建置英文頁面,加強與海外校友的聯繫與網站完整性。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於100學年度第2學期通過申請之計畫共80門課程(93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32門課程(34個班次)、實驗實習課程共3門課程(8個班次)、一般課程共45門課程(51個班次)暫核教學助理人數共285人次,待加退選後將依修課人數調整教學助理核定人數。

圖書館方面:

一、建置「參考服務部落格」,自1003月推出迄今已達216,062使用人次,該服務於傳統面對面及電話諮詢方式外,另增加與讀者互動管道,亦為日後建置學科服務網頁的內容要素。

二、於總圖書館24樓新設「E角落(E Corner)」讀者專屬上網空間,配備新穎桌椅、電源、照明及網路環境,方便讀者使用個人資訊設備進行學習研究,並營造各樓層不同氛圍之無線上網空間,獲使用者普遍好評。

三、推出圖書館使用手冊《戀上圖書館的每一天》平板電腦版,該工具兼具多媒體效果,提供使用手冊內容與下載之便利性,可協助iPad等平板電腦族群,不受時空及設備限制,有效利用圖書館與學術資源。

四、辦理行動電話APP「時空旅人:臺大老照片之再發現」活動,以校史館徵集之老照片、老故事為基本元素,開發手機App程式應用,讓訪賓遊覽校園時,可在重要景點前透過手機「舊貌重現」,透過地景故事認識臺大校史。另連結校史館facebook,訪賓在校園景點透過手機觀看在地老照片時,亦可上載最新照片及心情故事,並達收集訪賓對臺大校園的心聲效果。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1期雲端虛擬主機服務(NTU VM)與雲端備份空間服務(NTU Backup)已分別於1003月和10月上線,可提供超過100台虛擬主機及150TB以上儲存容量,使用者可透過網頁線上即時申請,以網頁畫面或遠端桌面等方式使用虛擬主機服務與雲端儲存空間服務

二、臺大儲存空間服務(NTU Space)目前進行最後測試與網頁美工修正,預計於本學期上線,提供全校教師25G、職員與學生10G的免費雲端儲存空間,使用者能將常用的檔案與學習或教學資料上傳至NTU Space,即時同步於使用者個人的桌上型電腦、筆電或是有支援Apple iOSAndroid平台的行動裝置。此外,NTU Space不但整合目前計資中心的快速列印區列印服務,更提供師生可在校外超商進行付費列印。未來將陸續推出其他雲端服務,以提供全校師生在教學、研究與學習上最好的行動化、個人化與資訊交換/分享之雲端資通訊環境。

三、計資中心已開發完成免費的「iNTUApp應用程式,提供含通訊錄、行事曆、校園活動、校園地圖、圖書館、緊急公告等六大服務。使用者可分別在App Store(iPhone)Android Market兩大行動運算平台下載安裝。未來將繼續對現有校園資訊系統進行標準化與行動化的工作,擴大對於行動裝置之服務

本人擔任第二任校長任期至明年民國102621日為止,謹遵照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向校務會議表示,本人無意續任,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103A)存查。

貳、確認10117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10117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103B) 94~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103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張主任秘書培仁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131日召開會議,安排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167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1224日,計收到1 件報告案及11 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9 件及學院提案2 件。提案順序經與會委員討論後,100205 案及100211 案列為「認可事項」,100212 案列為「優先事項」,並改列為第1 案,其餘提案順序依序調整。另外,100206 案請提案單位更正附件,100203 案請提案單位補充相關資料。會議程序表通過。

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同時同一主題以發言2次為原則。

上次校務會議因100105案決議文字更正所引發的一些討論,在該次程序委員會中,有就校務會議紀錄產生及確認如何進行以使程序更為周延交換意見,並請秘書室擬草案,提下次程序委員會討論。

主席決定:1.程序委員會應就確定及更正會議紀錄之程序再做檢討。

2.上次(10117)校務會議100105案決議文字更正部分相關問題,請程序委員會比對錄音檔後,就正確決議文字提出報告。

肆、報告案

編號:100201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二、八點修正案,業經101110日第2700次及10127日第2703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二、八點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部設置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主管人員得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由職員擔任。

因應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設置之單位,其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八、財務管理處設財務、資源開發、新事業發展[事業管理]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財務規劃、資源開發及相關事業管理等事項。

 

伍、討論提案

一、編號:100205(認可事項)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會議規則」第八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會議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八條  院互選產生[出席院會議]教師[選任]代表須親自出席。其餘[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職務代理人如兼具代表身份者,開會時得同時享有本人與被代理人之雙重權利。

 

二、編號:100211(認可事項)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四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四、為免影響教學,各系(科、所、室、中心在同一時間內,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教師休假研究及借調服務等合計人數,以不超過現有教師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原則。

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在一個月以內、寒暑假期間、依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聘任且列入系所培育計畫優先選送出國進修之教師,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間應與學期一致為原則,以利課程安排。

三、編號:100212(優先事項)

人事室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二十二點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二十一、二十二點條文修正如下: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成如下:

()學校代表九人,含教師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教育部〔推薦代表三人。

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十八人,任性別委員應占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產生方式如下:

()各學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資格之教師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師代表,及該七位教師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之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行政人員代表十二名中,任性別至少應有四名,足額時,依各學院教師代表得票高低,自得票最低四學院中,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得票較低且該性別委員人數過多者,自其候補人選順序名單中,調整少數性別委員候補人選為該學院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當選,原候選人調整為該學院候補人選。

非屬學院之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共同教育中心及教務處教師併入文學院,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教師併入理學院,各依該學院辦法規定參與選舉。

()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二人,行政會議推薦三人,校友總會及行政會議推薦人選均不同性別

前項第一款之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之提名及選舉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另定之]依相關要點訂定後報行政會議核定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全體職員(含助教)以普選方式就曾任組長或秘書以上職務者選出〔三名候選人男女候選人各二名,再由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一人擔任。

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自本會組成時之本校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中選出一人擔任,當選資格應隨職務交接時

各學院送交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與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時,應另分別明列其候補人選男女各二人,由校務會議在第二項第一款代表選出後,依其類別分別加以認可。

其餘各類代表於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以校務會議推選時得票最高者當選,得票較低者列為該類候補委員。

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其選舉辦法以得票數高低決定候補人選及優先順序。但遞補人選造成任性別少於三分之一者,以遞補足額之性別為優先。

校友總會及行政會議推薦之候補委員均應為不同性別,其遞補順序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補充或解釋之。

本要點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臨時校務會議補正之。

二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1150分休息

1223分繼續開會

 

四、編號:10020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八]三十四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於事件發生時為本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且一方為學生者。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生,包括其他學校之學生在內。

前項所稱之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於學校]執行學校[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受害之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本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定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證及調查處理。

[各行政與學術單位,應於權責範圍內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師與職員參與各類性別平等教育與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之在職進修活動。各單位對各種性別平等教育所之措施或活動,應定期評鑑其成效。

本校處理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教師與職員,為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得向所屬單位申報公差,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申請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應積極廣泛宣導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救濟途徑。]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五條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按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本校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第六條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本會在事件調查後,應將事件發生之校園情境或空間等資訊建檔,並與總務處商改善校園空間的具體建議。

編號100202

 

 
總務處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八條 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或職員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第九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暴或脅迫之[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與性或性別有關不當行為。

[]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合理維護事件當事人之尊嚴[]名譽,並應對被指為涉案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事實[]證據一律注意。

第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本會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通報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本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第十六條 本會於受理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其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未載明者,本會得請求其補正。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本會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案件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之決議,依前項受命委員之多數決為之。

本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請再議[]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再議[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請再議[]以一次為限。

本會接獲再議之[]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再議人再議之[復人申]結果。

[第二十條 初步審查成案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會應通知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處於收到本會通知後,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依前條規定決議受理之案件,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十六]二十二[]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條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條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名檢舉人應提供適當之保護,並應嚴守秘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法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條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度渲染,影響事件當事人權益或隱私,本會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

第二十[]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五[十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或提供協助。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條 本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行為人受到羈押之情形外,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條 本會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等事實原因致無法進行調查時,應審酌相關情事,依法為適切之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校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二十九[三十]條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為未成年者,得其同意後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到場

第三十[]條 本會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至相關機構處理。

第三十[]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調查申請時,為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會得依職務或依行為人請求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會決議。

本會應將前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送交學校相關單位,並於調查報告中檢附懲處或處置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

本會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附記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同時可能提供已刪除申請人、行為人及證人個人資料之完整調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 []校相關單位於接獲前條第二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會重新調查。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案件當事人]於發現前項新事實、新證據時亦同。

本會於接獲前二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本辦法第十[]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校相關單位於接獲調查報告後六十日[二月]內,應依法議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本會。前項之期限得延長一次。[自行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依法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所定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得僅依前項各款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九條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其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復程序

第四十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會調查[學生事務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行政副校長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依下列程序處理:[。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一、行政副校長辦公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委員及本會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本會相關委員或原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將申復決定通知本校相關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所列之]規定提起救濟。

[]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校相關單位應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五、編號:100203

生命科學院提: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與動物學研究所申請於102學年度調整合併為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班)。

本案經討論後表決以贊成68/反對5人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與動物學研究所於102學年度調整合併為生命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與博士班)。

 

六、編號:100204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三、六、七條修正案

建議(決議草案):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三、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會職掌下列事項:

一、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與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而提起之申訴案件。

二、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而提起之申訴案件。

三、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五[十七]條規定之再議案件。

第三條 

本會由學處、教務處、進修推廣部各推派一人,各學院選薦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各一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者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與學生會代表[]、學代會代表一人、[]研究生協會代表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本會任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足時,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列學院順序,由各學院依序另行選薦未達比例性別之委員一人,以符合前項規定。

本會應有法律、教育、心理學者或專家擔任委員。各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兩年,每年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一項所列各單位,需另推派候補委員一人。

依第二項另行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置幹事[至二]人,就本校具備法律專業之行政人員優先調兼之,負責申訴書之收件,並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七條之決定,配合完成相關事項之準備

第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結論及評議決定書之[決議]確認應經本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需請假,應由候補委員代理出席會議,其他人不得代理。

委員未經請假缺席兩次者,喪失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其任期屆滿。

第七條 

本會成員就該申訴案件為申訴人、關係人或直接參與申訴案件之裁決者,應行迴避。

申訴人認為申評委員有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申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前項委員應否迴避,由本會決議之。

本案付委:由行政副校長邀集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79名、法律學院推薦教師1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檢討後,依程序提學生輔導委員會修訂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七、編號:100206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修正案。

建議(決議草案):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

為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責單位)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事件,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理之。前項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功能,另[]之。

[第二章 申訴]

第三條(申訴之資格、理由及身分認定)

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亦同。

第一[]項所稱之「學生」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於事實發生時具備學生身分]者。

第四條(申訴期限)

申訴應自處分[]達之次日起三十[]日之內提[]之,逾期不受理。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未提起申訴者,得於不可抗力終止事由後十日內向申評會以書面聲明理由,請求受理。但遲誤申訴期限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休假日者(不包括寒、暑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代之。

第五條(申訴方式)

申訴得以申訴書書面或以言辭[口頭]提出。但以言辭[口頭]提出者應於五日內補提書面[]。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扣除。

第六條(申訴書內容)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

一、申訴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系級、學號、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之單位。

三、申訴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五、證據。

學生多人[多數人]共同申訴時,[]由申訴人選出三人以下之代[]人,並檢附代[]委任書。

第七條(評議準備程序)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時,由主席進行準備程序,必要時由主席、具法律背景委員、原處分單位所屬委員以及學生委員一名組成準備小組,進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訴之提起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確認申訴爭議點及理由。

三、應列席評議會議之關係人選。

四、具申訴書副本送原處分單位,必要時連同關係人,由其答復申訴之內容。

五、安排準備評議之其他相關事項。

準備程序所為之準備事項,應列明書面記錄,並交由本會幹事承辦其中所列相關事項。其結果送交原處分單位及申訴人。

[申訴人於申訴書外,應同時具申訴書副本送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七日內附具原處分書、對申訴之答復及相關文件,送予申評會。

但原處分單位認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知會申評會。]

第八條(原處分單位之義務)

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七日內附具原處分書、對申訴之答復及相關文件,送予申評會及申訴人。

但原處分單位認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知會申評會。

原處分單位逾越[前條第二項之]法定期間而不提出答復及相關文件者,申評會得為決定。

第九條(申訴撤回)

申訴人於申訴評議書送達[決定]前,得撤回申訴之全部或部分;申訴經撤回後,就同一事實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九條之(一事不再理)

學生、學生會或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等就同一事件提出申訴者,以一次為原則。

第十條(申訴資格不符或逾期)

申訴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申評會應以書面駁回之,並得建議處理方式。

第十條之(通知當事人)

申評會於評議開始前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第三章 評議]

第十一條(評議時限)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原處分單位答復後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第十一條之(調查小組)

申評會得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第十二條(評議方式)

評議應秉持中立並不公開原則[,惟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評議之進行,應先認定該申訴之提起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評議結論包括申訴成立或駁回之理由,應經本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相關各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答辯、準時到會或詳細說明者,申評會得衡酌全盤之資料及相關之證據後,為決定。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評議內容關涉申訴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或原處分單位之機密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之(在校肄業之申請)

就退學、開除學籍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件,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本校相關權責單位得依申訴人書面之申請,使其繼續在本校肄業。

本校相關權責單位收到前項申訴人提出之申請後,應徵詢本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申請者生活、學習狀況,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該申請者,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義務。

依前二項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本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第十四條(評議決定書內容)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年齡、性別、系級、學號、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之單位。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評議決定單位。

五、年、月、日。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決定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前二項評議決定書並應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第十五條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成評議決定並經委員確認後,[]校長核定[][應副知各系所及原處分單位,]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原處分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自收到評議決定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聲請再議,並副知申評會。但再議以一次為限。

校長如認為再議申請書有補充資料之必要,得要求原處分單位於三日內提供。[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以一次為限)]

校長若未於規定期間內收到原處分單位之再議聲請書件,或收到後認無理由再議,或原處分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補充資料,得逕行駁回再議聲請。

校長接獲再議聲請書後,如認為有再議之必要時,應於十日內移請申評會再議。申評會於接獲校長再議之裁示時,應通知再議聲請人及申訴人,開始再議程序。

申評會再議之程序,用本辦法第十一至十四條之規定。

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行。

[二、]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

二、[(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二、[(二)]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訴願]

第十六條(訴願與訴訟)

[一、學生]申訴人遭受本校所為之行政[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申評會[]申訴[後未獲救濟者]不服其決定,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本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本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學校檢卷答辯後送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本校收到前項訴願書,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教育部。

[二、有關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未經[]校申訴程序[途徑]救濟,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將該訴願案移回本校時,[]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本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第十七條(復學處理)

訴願[]行政訴訟獲救濟輔導或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不能[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已入營而不能[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應依本校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第十八條(訴訟效力)

在申訴程序進行中,申訴人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相牽連事項提出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於接獲通知後,應停[得中]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訴訟終結後續議]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性別平等申訴)

申訴人因校園[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起[」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審議。]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核備]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本案付委:由行政副校長邀集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79名、法律學院推薦教師1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檢討後,依程序提學生輔導委員會修訂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八、編號:100207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八條  各系()導師工作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系()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二、系()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活動之推展及督導。

三、系()導師選薦方式之訂定。

四、系()導師輔導導生活動〕費之分配及應用。

五、舉辦系()導師會議。

六、導生重大獎勵、懲戒案件之提報。

七、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自發布日施行

 

九、編號:100208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六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六、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屬懲戒案件應通知當事學生個人到會陳述,並應請相關導師列席會議。必要時,亦得[由主任委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核定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就該個案列席會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自發布日施行

 

十、編號:100209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七、八條修正案

建議(決議草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七、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二、毀損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四、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五、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而未釀成事件發生。

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意圖性騷擾,情節輕微。學生初犯前項各款且情節輕微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八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予以記小過:

一、考試作弊,情節輕微。

二、侮辱、誹謗他人。

三、意圖干擾他人,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四、有公然賭博之行為。

五、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

六、住宿生未經室友及宿舍管理人員之同意而留宿他人。

七、私自頂讓學校宿舍床位。

八、人或與人互毆。

九、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

十、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

十一、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三、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造成災害傷及自身或他人。

十四、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

十五、製造噪音,情節嚴重。

十六、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十七、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意圖性騷擾,情節嚴重。

十九、蓄意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經學生事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提出處分建議者。

1440分,第八條討論中,經清點人數,出席51人,不足法定人數。

主席宣布散會。

 

陸、散會(下午243)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簽到簿.pdf

 

101317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103A

國立臺灣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10103B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

10103C

94~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