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5年1月9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楊校長泮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2人,實到128人(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2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7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8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簡報檔如10501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本校於104年校慶慶祝大會,表揚傑出校友計9位,分別為人文藝術類:鍾肇政先生、陳秀美女士;學術類:劉錦川先生、張聖容女士、鄭淑珍女士;工商類:陳顯彰先生、蔡明忠先生、王文漢先生;社會服務類:韓良誠先生。並頒發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予致力公益、用具體行動回饋社會的林鈺珊、鍾吉俊及林煥博同學。
二、本校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地理位置鄰近,學術發展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合作,本於平等互利原則,104年1月7日已簽署「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備忘錄,聯盟迄今已進行多項合作,著有成效,擬賡續推動發展為臺灣大學系統,案經初步提104年11月17日第2881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並已至醫、社科、理、電資、法律、生科學院說明,亦與學生代表舉辦座談,以利師生了解共同努力。
三、辦理臺大論壇,於104年12月17日以「新經濟-台灣產業的下一個機會」為題,邀請知名人士與談,擴大聽眾規模達200人,並將做深度追蹤專題報導,期發揮論壇影響力。
四、創新設計學院於104年10月17日舉行開辦記者會,宣布D-School正式成立。前已選定水源校區生化大樓為營運場地。目前因工期關係,假卓越研究大樓4樓404-409六間實驗室作為課程實施、行政辦公、專案討論及會議空間使用。
五、推動D-Act(創新設計學院系列活動),以觀念引導、教學互動、成果導向為設計方針,以跨域人才培育、創新創業、設計思考、使用者中心研究、設計能力為活動主軸,廣邀相關單位合作舉辦講座或開設工作坊。
六、舉辦創業教育論壇:為深耕創業教育,於104年12月13日舉辦「2015創業教育論壇」,特別邀請美國奇點大學(Singularity University)講座教師(chair faculty)Nicholas Haan博士、以創業教育聞名的美國百森學院(Babson College)在兩岸三地的校友聯盟、以及創業加速器營運負責人,加上海內外學術與產業界菁英計15位講者,齊聚一堂探討創業教育及創新產學模式等議題,期能為臺灣及區域之創業教育未來的發展,添加更積極之能量。
七、召開智財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暨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擬定「國立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及個資管理規範、程序書等7份文件,並協調秘書室、計中、教務處等相關單位辦理教育部105年來校視導事宜。
教務方面:
一、有關 106 學年度增設調整特殊項目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博士班案,本校提報增設「臨床藥學研究所博士班」、「分子科學與技術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跨領域神經科學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生物資訊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資料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化學生物學及生物物理學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轉譯醫學暨生醫工程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等 7 班別,其中除「臨床藥學研究所博士班」外,餘 6 班別係與中央研究院合辦。
二、啟動學分學程評鑑,已有37學分學程送審中,如評為績優者,得提出改進計畫酌予補助經費,績效較不顯著者,將鼓勵退場。
三、成立招生辦公室,由教務長、副教務長、註冊組組長共同主導,推展本校入學推薦甄試、海外招生、特殊人才招生等業務。
四、辦理海外高中推薦入學(簡稱海推),除了首赴馬來西亞辦理105學年度僑生單獨招生,經由層層之資格、學系審查後通過錄取24名,並接續前往泰國、越南、印尼、香港及澳門等5個地區進行海推,預定總共錄取16名,將於105年3月放榜。
五、推動轉學考試也可以採用甄試方式,將於107年開始實施。
六、臺大開放式課程網站(NTU OCW)自2010年正式上線,廣受全球觀眾歡迎,掀起一波華文課程學習熱潮,平均每月有超過20萬以上人次造訪,總瀏覽人次更早已突破1000萬次,對華人世界的影響力日增。
學務方面:
一、105年新生學習入門書院第一梯次為8/28(日)~9/1(四),第二梯次為9/4(日)~9/8(四),並將邀請二年級轉學生參加。
二、推動社團評鑑新措施,評鑑方式將改採先書面審查再實地訪視二階段,社團須取得等第(特優及優等)才能獲頒獎金,最佳DM設計獎及最佳攤位佈置獎改為最佳攤位獎,以鼓勵社團展現攤位活力。
三、首辦「椰林必修課」講座,以加強學生品德教育及公民素養,本學期主題為「網路生活法律課」,講題分別為「網際網路的個人資料保護」及「數位浪潮下的著作權」。
總務方面:
一、本校參加財政部國有公用財產103年度活化運用績效評選會議,經活化運用績效評選委員會評選本校為基金或事業機關(構)組第1名。
二、啟用「2代自行車線上管理系統」,透過「行動上網即時上傳拖吊資料」、「利用電子簽名板替代領車單據,推動無紙化環境」、「保管車輛條碼化」,以有效追蹤保管車輛流向。
三、為確保宿舍修繕標準之一致性,減少得配人額外之修繕需求,並縮減修繕所需時間,自104年9月起,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由學校統一完成修繕後再行辦理分配。並簡化客座學人宿舍申請流程。
四、新進教師職務宿舍自105年2月1日起配住期間改為3年。
五、簡化現行客座學人宿舍配住之簽核流程,以因應具時效性之需求。
六、已完成新生南路3段11巷5號房舍活化計畫,於104年10月初開幕。取名為「沾美藝術庭苑」,提供參觀者與社區鄰里優美的日式庭園、有藝術空間,讓人參觀完展覽之餘,可以停駐坐下來喝茶喝咖啡或用餐沉澱心情。
七、癌醫中心醫院於104年11月15日舉行上樑典禮、工學院綜合新館新建工程基地內「舊機械工程館」歷建計畫經文化局104年11月13日同意核備、生物電子資訊教學研究大樓已於104年10月20日取得建築執照。
研究發展方面:
一、教育部公布第19屆國家講座得獎人,本校有3位教授獲獎,分別為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郭光宇教授(物理學系);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高嘉宏教授(臨床醫學研究所);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陳銘憲教授(電機工程學系)。並公布第59屆學術獎各類科主持人,本校有3位教授獲選,分別為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李瑩英教授(數學系);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傅立成教授(資訊工程學系)及廖婉君教授(電機工程學系)。
二、邁頂計畫成果展於104年11月21日於本校綜合體育館舉行,共有12所頂尖大學及5所校院中心共同展現邁頂計畫成果,本校亦由Intel中心、機器人中心及人文社會高等研究所實體呈現研究成果。
三、通過本校「專利終止維護流程」,對於獲證五年以上或經多次推廣無效之專利將終止維護。後續將儘速訂定相關法規,以有效推廣及運用本校研發成果。
四、「臺大專利/技術管理平台」已連結於本校MY NTU網站,可供校內教授進行個人案件查詢作業及產學中心進行案件管理。另已與計算機中心討論「專利/技轉線上申請系統」,先針對技轉申請及專利報備申請進行開發。
五、本校104年度截至104年12月7日止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3,337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59億3,909萬元。
國際事務方面:
一、交流計畫方面,104年10月至12月期間共增加與亞美歐區域共計9國13校16項協議書,全球學術合作合約累計達61國516校1,279項合約。共接待訪賓19國∕區域41團301位訪賓。
二、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4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位生188名、雙聯學位生10名、交換學生673名及訪問學生98名,總計969名。
三、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3學年度出國學生,交換學生664名、訪問學生43名、海外暑期課程學生339名,總計1,046名,較102學年度成長3.36%。
四、104年首屆國際春季課程(Spring+ Program)計開設3項課程,105年擬增開管理學院及生技中心2項課程,共計5項,課程數成長66%。
五、舉辦日本東京大學雙邊合作研討會,本校5個相關學院及獸醫專業學院等單位師生共93人,於104年12月9-10日參加UTokyo-NTU Joint Conference 2015,與東大進行學術交流,並討論可能的教學與研究合作。
六、第2屆英文網站競賽各組第1名分別為國際事務處、醫學院附設醫院及文學院圖書資訊學系,並由各組第1名得獎單位簡報分享。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4年9月1日至104年12月16日,共計新臺幣12,835,272元及美金63,750.51元、日幣130,000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控管閒置資金,104年1-11月活存占未兌現支票比率為56%。
三、與往來銀行洽談降低線上捐款信用卡手續費率,並與新往來銀行議定長期借款利率、外幣存款優惠利率匯率等優惠方案。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104學年度第2學期審查通過新開授通識課程17門、基本能力課程10門與共同選修課程4門。
二、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第1學期共補助70門課程(79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30門課程、實驗實習課程共2門課程、一般課程共38門課程,實際參與教學助理人數共175人次(博士生53人次、碩士生121人次、學士生1人次)。第2學期已通過84件,另有2件申請案採有條件核定,即需限期補繳先前申請案之成果報告後,該核定才生效。因應學生兼任助理勞雇條件改變,並綜合申請計畫案之良窳、歷年實際修課人數、教學評鑑值、TA評鑑值,以及學生課後學習時數等,計刪減45名TA補助。
三、105年將於本校建置首座區域體適能旗艦中心,試行運轉區域型官學合作模式的體適能服務中心,以提升國民體適能現況,提供體適能檢測與社區健身指導服務,基於強化未來運作效能,凝聚跨領域共識,已於104年11月5日舉辦「國民體適能政策旗艦計畫」北區共識座談會。
四、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確定本校綜合體育館列為排球賽比賽場地,竹北校區為足球練習場地,目前場館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師提供技術服務,預計於105年年底完成所有場館整修工程。
五、調整統計碩士學位學程課程新增為大數據分析課程群組,並規劃開授大數據分析相關之課程。
圖書館方面:
一、推動「臺大學術庫」(Academic Hub,簡稱AH),目前已完成絕大多數校內教師基本資料(現職、研究領域、學經歷)建檔,並於新進教師圖書館之旅活動,協助參加的老師建置,亦積極於各學院系所辦理說明會進行推展,已辦理8場次,同時與教師預約時段,再由學科館員後續前往拜訪服務。
二、全面開辦「國立臺灣大學聯盟三校借書一卡通用服務」,截至104年11月30日止本校已有5,454人申請,臺師大及臺科大合計4,470人向臺大申請,累計借書冊數3,189冊。
三、辦理圖書館與博物館群Google環景攝影與整合推廣,啟動國際新聞稿的發布作業(iPR Service),截至104年11月24日止,包括路透社(Reuters)、Yahoo! News、MaketWatch(道瓊集團)及Boston News等超過140個以上的媒體,皆披露此則新聞,獲得超過700萬的點擊次數,有益本校形象行銷,提升國際能見度。
四、辦理校史館展區更新,進行「校史館展示改善及設計規劃、施作」作業,以回復舊總圖書館開闊且通透的閱覽氛圍為目標、以「歡迎.環抱」為主要設計意象。校史館展廳於104年10月1日閉館施工後,於104年11月12日重新開幕。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啟用國際跨校漫遊eduroam 服務,eduroam是一個為建立國際教育及科研機構間無線區域網路漫遊體系的計畫,意在推動全球教育及科研單位之間的無線區域網路服務共享。在全球已發展成一個相當成熟的大型 WiFi 漫遊體系,包括歐洲、美加地區、亞洲(包括中國大陸)等74個區域,都成為全球 eduroam 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共有383個學校或機構加入。它的帳號格式為account@eduroam.ntu.edu.tw,可同時作國際學術機關漫遊及國內的跨校漫遊。帳密申請網址為:https://web4.cc.ntu.edu.tw/p/s/login3/p1.php。
二、改善戶外無線網路,主要改善有椰林大道、醉月湖、小福利社、綜合體育館周邊、鹿鳴廣場及生態池等熱點的戶外無線網路收訊,已於104年11月20日完工。
三、協助臺大校訊電子報上線,新增圖文介面,引進新設計版型,於104年12月開始發送校訊電子報。
四、開發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申請系統,以配合計畫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需求,將兼任助理區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並新增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學生專區,供兼任助理作線上確認並新增多項表單、勞保檢核,以符合法規規範。
接下來請許輔教授報告本校食安中心過去一年辦理情形(簡報檔如10501F2.pdf)。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501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501A1)存查。
貳、確認104年10月17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104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501B)存查,94~103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501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4年12月24日召開會議,安排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第227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4年12月18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及9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6件、學院提案1件及代表連署提案2件。其中代表連署提案104118案,提案人擬先提行政會議討論,本次校務會議先行撤案。
經委員討論後,因104118案提案人撤案,原第6案至第9案依序改列為第5案至第8案;會議程序表照案通過,並附帶決議:日後校務會議如時間許可,盡量安排有關校務發展重大事項之專案報告。
依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肆、選舉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
姓 名
|
新任委員(任期2年)
|
尚有1年任期委員
|
文 學 院
|
苑舉正 教授
|
林瑋嬪 教授
|
理 學 院
|
吳俊傑 教授
|
葉素玲 教授
|
社科學院
|
陳淳文 教授
|
|
醫 學 院
|
曹昭懿 教授
|
李財坤 教授
|
工 學 院
|
吳文方 教授
|
張聖琳 教授
|
生農學院
|
陳尊賢 教授
|
楊恩誠 教授
|
管理學院
|
胡星陽 教授
|
|
公衛學院
|
黃耀輝 教授
|
|
電資學院
|
陳信希 教授
|
|
法律學院
|
曾宛如 教授
|
|
生科學院
|
謝旭亮 教授
|
|
2.職員委員:竇松林 秘書 (任期1年)。
3.學生委員:陳宣竹 同學 (任期1年)。
4.其他委員:王立義 研究員 (任期2年)。
二、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
姓 名
|
新任委員(任期2年)
|
尚有1年任期委員
|
文 學 院
|
甘懷真 教授
|
徐興慶 教授
|
理 學 院
|
溫在弘 副教授
|
曾泰琳 助理教授
|
社科學院
|
李顯峰 副教授
|
蘇宏達 教授
|
醫 學 院
|
伍安怡 教授
|
李財坤 教授
|
|
廖文彬 教授
|
林祥泰 教授
|
生農學院
|
梁朝雲 教授
|
陳仁治 副教授
|
管理學院
|
林世銘 教授
|
陸 洛 教授
|
公衛學院
|
季瑋珠 教授
|
蔡詩偉 教授
|
電資學院
|
黃升龍 教授
|
趙坤茂 教授
|
法律學院
|
林明昕 副教授
|
王能君 副教授
|
生科學院
|
閔明源 教授
|
何傳愷 助理教授
|
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藍弘旭助教(尚有1年任期)。
3.職員委員:
(1)新任委員:葉明源 組長 (任期2年)。
(2)尚有1年任期委員:陳啟煌 程式設計師。
伍、報告案
一、編號:104113
行政副校長室報告:檢具臺灣大學聯盟績效檢討暨擬向教育部申請臺灣大學系統(附件1),提會報告。
說明:
(一)本校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地理位置鄰近,學術發展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合作,本於平等互利原則,104年1月7日已簽署「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備忘錄。
(二)三校策略聯盟已進行下列各項之合作,著有成效:
1. 課程資源分享,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2. 招生宣導及試務等工作之合作。
3. 新進教師研習、教師專業發展、教學助理培訓等活動之合作辦理。
4. 圖書、電腦軟硬體系統等資源之共同購買、分享及整合。
5. 校園場館設施之共用、分享及優惠。
6. 學術研究之合作及資源分享。
7. 產、官、學合作計畫案之共同提出。
8. 國際交流及招生等活動之合作舉辦。
9. 學生社團、學生研習及體育聯賽等活動之合作辦理。
10. 行政人員研習、參訪及交流等活動之合作辦理。
11. 社會重要議題論壇之辦理,及提出建議方案或研究計畫。
12. 其它符合三校共同利益之事項。
(三)本案業提104年11月17日第2881次行政會議報告,張副校長並已至醫、社科、理、電資、法律、生科學院說明,亦於104年12月16日與學生代表舉辦座談,以利師生了解共同努力。
決議: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三校成立之「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臺灣大學系統」。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104114
教務處提: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三、四、五、六、七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三、四、五、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應考慮下列原則:
一、[1.]國際觀及前瞻性。
二、[2.]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三、[3.]本校長程學術及重點發展之需要。
四、[4.]提昇本校教學品質或研究水準之需要。
五、[5.]提昇本校校務運作效率之需要。
六、[6.]本校可用之空間、人力、財力等資源之合理分配。
七、[7.]合於校內外單位評鑑之標準,並能反應評鑑之結果。
第四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院之增設:
(一) 應至少有五個教學單位,包括學系、獨立研究所、學位學程。但因學術領域特殊,必須成立學院以利協調發展者不在此限。
[二、學院之增設計畫]
(二) 應充分考慮協調相關系所之同時整合,並以學院為核心,就學院整體教師員額、課程規劃及開設、招生名額調整、教學資源及經費合理分配等,建立資源統整、彈性配置及調整機制,俾使師生及學院獲得跨領域之學習與發展。
(三) 擬增設學院之各教學單位近五年之教學績效與研究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師資質量標準:生師比與教師數量等應符合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
2.教學研究單位評鑑:所屬教學研究單位皆通過評鑑且無重大缺失。
3.教師評鑑:以全體教師評鑑未通過比例不得高於近五年全校未通過百分比為原則。
4.學術表現:各相關學門之表現應以本校標竿學校為評估參考。
5.研究成果:所屬教學研究單位研究計畫及著作成果應以本校標竿學校為評估參考。
[三]二、學系、科、所、組及學位學程之增設及增班: [,]
(一) 應確實因應該領域人才培育之需求。
[四、學系、科、所、組及學位學程之增設]
(二) 應與本校已有教學單位之學術領域有明顯差異,並具備學術領域之專精特色。
[五、學位學程以外教學單位之增設,]
(三) 獨立系且學士班[大學部]招生為一班者,至少應有十二位編制教師員額;系所合一且學士班[大學部]招生為一班者,至少應有十八位編制教師員額;學士班[大學部]招生每增一班,至少應增加十二位編制教師員額;獨立所或本校組織規程明列之組至少應有七位編制教師員額。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增設計畫書中列明申請單位或共同辦理該學程各單位之支援學程專任教師名單,其總人數及相關生師比應符合教育部規定[,且同一專任教師僅得為一學位學程之支援教師];所需空間、經費、行政管理人力及招生名額等,以設置學位學程之學院、系、所自行調配為原則。
[六、]
(四) 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除應符合本款前三目[款]之條件外,並應有足夠水準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等,且[亦]應依前款第三目之規定提具[出]教學績效及[教師]研究成果[著作]等佐證資料。
[七、教學單位之增設及增班、應參酌最近五年內該單位或相關單位之評鑑報告具體建議。]
[八]三、研究中心之增設:
以具明顯跨院、系、[(]所[)]、科、學位學程之領域,並確實符合提昇教學或研究水準之需要為基本條件,且[並]有足夠之相關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現任專任教師參與[之具體計畫]。
教學研究單位之變更,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校為促進學術發展,因應世界及社會發展趨勢,提升本校校務管理及運作效率,得設專業學院、國際學院,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九、]
第五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及增班,應提具計畫書,並於計畫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應提供]
一、師資現況及延攬[、圖書及儀器設備等計畫。]規畫:需要新聘或由現有教學研究單位轉任師資者,應[有]詳盡[計畫]規劃[、]師資人才來源及人事隸屬[之]等具體[資料]作法。
二、課程規劃。
三、圖書及儀器設備相關規劃。
[十、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與增班計畫應包括]
四、[詳細]空間[使用計畫。]規劃:空間之大小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及本校一般標準。需調整或增加空間、建築及重大設備者,應經總務處及校園規劃委員會充分審查認定可行,並不得損害現有單位之營運。
五、應參酌最近五年內該單位或相關單位之評鑑報告具體建議。
六、足以證明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佐證資料及說明。
[教學研究單位之變更,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校為促進學術發展,因應世界及社會發展趨勢,提升本校校務管理及運作效率,得設專業學院,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六[五]條 教學研究單位經評鑑結果顯示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應由校長指定相關單位會商考慮予以合併或停辦。
教學研究單位自認有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得敘明具體理由,簽經所屬一級單位送校依第七[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七[六]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計畫之提出及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校長指定之單位或由相關學院依第三條之原則及第四條之條件或第六[五]條會商之決議,依第五條規定提具計畫書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各申請案應經相關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送校審查。
三[二]、教務處、總務處及研究發展處應就各管業務範圍詳加審查其內容,並提出具體之意見。
四[三]、由教務處提至行政會議討論。行政會議得請提送單位補充資料或說明,或建議提送單位修改計畫內容。
五[四]、行政會議審查通過者交由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但對教學研究單位之變更、合併及停辦計畫,如為內容簡單而不需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得經行政會議決定免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五]、專案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推薦之校內外專家學者四至六人及副校長一人組成,並由副校長召集。專案審查委員會應依本審核標準審查。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其結論並向校長提出報告。審查時應請教務長、總務長及研發長列席,並得請提出計畫單位主管及其推薦之教授列席說明,或提送補充資料。必要時專案審查委員會得赴相關單位實地訪視。
七[六]、校長應參酌前列各款資料提出意見。
八[七]、由秘書室將計畫書、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及校長意見作成校長交議案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審議。
第八[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二、編號:104115
醫學院提:醫學院光電醫學研究中心申請裁撤調整併入「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 醫學院光電醫學研究中心裁撤調整併入「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
(二) 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附表三刪除醫學院「光電醫學研究中心」。
三、編號:104116
季瑋珠等提:本校近年來許多現職優秀教師流失,新聘優秀教師遭國內外其他機構攔截,嚴重影響本校競爭力。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由校方在政策制訂及資源提供上協助各學院招募並留住優秀教師。
四、編號:104117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等工作。各級教師之聘任,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教師應依法令規定及聘約,履行義務。
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時,本校或所屬單位審酌個案之違反情節,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為下列之處分或處置:
一、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二、停止晉薪、停止升等、停止評鑑、停止免評鑑權、停止其參與本校各級委員會或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或停止本校各級會議與委員會之出席與表決權。
三、不同意延長服務、擔任導師及本校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各單位行政主管,或停止本校所給予之各種禮遇。
四、停止本校所提供之福利設施,包括停止配給或續借本校宿舍。
五、不同意借調或在外兼職或兼課;不同意休假研究;不同意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聘約約定所得為之處分或處置。
前項除第一款外,有關教師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而為之處分或處置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報告後施行。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除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處置外,並不得接受獎勵。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準用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五、編號:104119
研究發展處提: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及配合教育部公教分途與放寬教師兼職之政策,並兼顧本校專任教師教學研究工作,特]規範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至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本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之任職或兼職,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職或[任]兼職。[前項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其授課基本時數應符合學校規定,惟以休假或借調方式前往任職者不在此限]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依本準則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專任教師,須經所屬學系(科) 所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經學校同意。兼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依本校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辦法]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但以休假或借調方式前往任職者,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代表本校至營利事業兼職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含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學校官股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辦法」辦理。
第三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本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本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本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學院(中心)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第三條]第四條 依本準則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職或[任]兼職之教師,[須]應經所屬[學院評鑑合於標準者,並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合作契約,始得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評鑑標準由各學院定之。但其標準不得低於該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且每年均應重新評鑑。]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務會議通過;休假期間申請兼職者,並應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通過。
任職或兼職六個月以上,或未滿六個月期滿延長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由本校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與分配辦法另定之。
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又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第四條 兼職教師以研究成果或所獲之資訊推廣應用於產業或以專業知識作為技術顧問或提供諮詢者,日間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兼職六個月(含)以上者,須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條款。惟兼職未滿六個月期滿延長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應依規定追溯訂立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第五條 專任教師以休假或借調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任職者,經本校同意後得以學校本職所獲得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並應由本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收取學術回饋金合約。休假或借調期限及人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因特殊情形必須延長借調時,應經所屬系所評鑑,及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同意後,始得續任。
有關收取學術回饋金辦法及學術回饋金分配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第五條 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職或[任]兼職,未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者,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第七條]第六條 本準則經[行政]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六、編號:104120
財務管理處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二、四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二、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七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財務長、[會]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不]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與經費稽核委員會成員重疊],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
[六、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八、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狀況每半年定期公布之。]
七、編號:104121
秘書室提:本校「稽核室設置辦法」。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稽核室設置辦法」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以提升校務基金之治理效能,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稽核室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稽核室,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業務事項,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自本校相關專長領域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遴聘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另置職員、約用人員或研究助理若干人,由本校內部遴選或外聘操守公正、誠實信用、具有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
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第三條 稽核室之任務如下:
一、 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 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 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 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 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第四條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邀請各學院教師代表一名及職員、學生會、研究生協會、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各一名出席審議,並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第五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 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 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第七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向校務會議報告。
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條 稽核人員應將本校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第九條 受稽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事項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應依本校相關獎勵懲處辦法處理,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得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八、編號:104122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五、六、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擔任之。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推選專任教授各二人擔任。但學院內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總數未超過三個者,推選委員為一人,院系所合一者無推選委員。推選委員推選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前項推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教授。
各學院之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不得由同一學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教授擔任之。
各學院推選委員應為不同性別。但不具資格之不同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經各學院推選後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再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委員。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校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院(中心)教評會,逕由本會進行送審提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對未獲院(中心)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者,本會得就原院教評會之重新決議,自為審議處置。原院教評會在本會指定期間內]或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決定,而應重為審議決定者,應於指定時間內為之,如未指定時間者,應自認定申訴有理由或撤銷原決定之書面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均應送本會;屆期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本會就前項逕行審議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經決議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委員會由本會召集人組成並為主席,成員至少五人以上,本會召集人、原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及相關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教評會委員遴聘之。專案審查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送本會審議。
第六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本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開會時,校長得出席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之一 基於維護教師之基本權益及尊重大學自主之衡平原則,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所)]、院(中心)教評會有關涉及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行議決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院列席說明。]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個月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本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本會得逕行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行議決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為對升等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之成果進行公正客觀之審查,升等申請人應依本會所訂升等推薦表格式填寫。
二、開會審議前,將升等申請人所送之著作公開陳覽。
三、開會通知加註委員應詳閱申請人資料,並另定促使委員詳閱升等資料辦法。
四、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應全程參與,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委員於開會時對升等申請案如有異議時,得暫緩表決,並於會後以書面就所質疑之問題通知升等申請人,針對被質疑之問題於下次會議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行表決。
六、對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升等申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說明不通過之理由,且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二) 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學院(中心)院長(主任)、學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任(所長)[及研究所所長]擔任外,其餘人選由各學院(中心)自定之。
推選委員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授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各學院(中心)自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學院(中心)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三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由學院(中心)院長(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依各學院(中心)規定補選產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各學院(中心)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所)]教評會,逕由學院(中心)進行送審,提院(中心)、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所)]教評會有關教師涉及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個月仍未為決議者,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院(中心)教評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級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逕行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列席說明。
教師(研究人員)之行為違反教師法規定而未達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得逕由院(中心)教評會審議處置。
各學院(中心)必要時得就教師升等部分,依第二條規定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專事教師升等之審查。
對未獲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所)]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者,院教評會得就原系(科)所教評會之重新決議,自為審議處置。原系(科)所教評會在院教評會指定期間內]或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決定,而應重為審議決定者,應於指定時間內為之,如未指定時間者,應自認定申訴有理由或撤銷原決定之書面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均應送院(中心)教評會;屆期仍未為決議者,院(中心)教評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院(中心)教評會就前項逕行審議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經決議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委員會由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組成並為主席,成員至少五人以上,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原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教評會委員遴聘之。專案審查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送院(中心)教評會審議。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審查細則各學院(中心)應自行研訂。
送審著作應由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複審。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審標準:
(一)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
(二)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
二、評審程序:
(一)各學院(中心)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學院(中心)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二)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如有必要應組成三人以上小組進行之。
(三)送審著作應由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複審。
(四)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應自行訂定辦法,促使委員盡到詳閱升等資料責任。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於開會通知加註請各委員應詳閱升等資料。
(五)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應全程參與,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六)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七)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八)教師升等經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而校教評會不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應重新向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申請。
第七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中心)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八條 各學院(中心)應依本準則訂定學院(中心)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有關審查細則,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前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各學院(中心)院務(或相當)會議通過。
本校有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編制之一級教學或研究單位得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三) 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名稱及第二條至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以下簡稱各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其成員至少五名。如因專任教師無法組成五人以上之教評會時,應請所屬上級單位協助聘請與該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相關專長之教師組成,其組成辦法應經學院(中心)院務(或相當)會議通過。
當然委員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或所長]擔任外,如有其他當然委員,其人選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自定之。
推選委員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自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三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任(所長)[或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依各單位規定補選產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對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者,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應自行研訂。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審標準:
(一)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
(二)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
二、評審程序:
(一)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所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二)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應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全體委員或三位委員以上小組進行之。
(三)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訂定辦法,促使委員盡到詳閱升等資料責任,辦理學年度升等時,開會通知加註請各委員應詳閱升等資料。
(四)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應全程參與,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六)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七)教師升等經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通過而院(中心)教評會不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應重新向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申請。
送審專門著作應由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並分別填具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且審查人不得低階審查高階。
第七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各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所屬學院(中心)複審。
第八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學位學程]應依本準則訂定各教評會[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科)所]務(或相當)會議、院務(或相當)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本校有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編制之二級教學或研究單位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四) 各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中心)教評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依本決議(二)、(三)條文統一適用並修正。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上午11時41分)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
105年1月9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
編號
|
文件名稱
|
1
|
10501A
|
國立臺灣大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
2
|
10501A1
|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
3
|
10501B
|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4
|
10501C
|
94~103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