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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61021(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代理校長大維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3人,實到133(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2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8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13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簡報檔如10610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1066月迄今本校持續推動創新創業:

()向教育部提出大學社會責任實踐(USR)計畫申請,已獲教育部通過,目前為試辦期,1073月後將納入高教深耕計畫,延續計畫如獲核定,將正式執行為期2年的計畫。

()為協助解決我國產業發展的困境,參考MIT的產學聯盟模式,以聯邦式的概念規劃設置「國立臺灣大學國際產學聯盟」(ILO),本計畫向科技部提出申請並獲通過,自10691日起實施,期待匯聚鏈結國內外頂尖企業的資源,聚焦前瞻創新研究,協助我國產業接軌國際。

()無邊界大學計畫與食養農創計畫及教學發展中心合作,於617日共同舉辦成果發表「椰林講堂-跨領域教學成果展」,透過短講分享、成果展現、多元座談之方式推廣創新跨領域教學。

()第十屆創業列車啟動:106年是創學程第十屆,亦是第2年開放三校系統申請,本屆共錄取56名學生,其中有10名來自科大,2名來自師大,並於824-26日舉辦達人營(新生訓練),與「智慧生活科技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進行課程合作,呈現學程未來一年的訓練縮影,並著重於建立學員「觀察力」、「解決問題的能力」與「執行力」。藉由3天的密集訓練課程及腦力激盪、最後一天提案簡報,讓新進學生可以跨出舒適圈,突破框架思考,主動運用自己所學結合實作、執行,成為真正的實力派,以在未來能夠開創新局。

()舉辦全巡迴說明會,除了宣傳活動外,也能親近在地青年,做零距離的交流活動。說明會時間及場次分別為:820東場庫空間、826南場C-Hub 創意基地、827中場@思默好時、93北場慕哲咖啡、910日宜蘭場金魚邊,以及914北加碼場D-School

二、學校分部總辦事處:

()竹北分部:進修推廣學院開辦104PMBA(首屆)已於1066月畢業。106PMBAPMLBA及最新設立之「生物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PMBM),已於1062月開始招生,3班共計招收55人,並於7月開始上課。

()雲林分部:106927日於雲林分院召開記者會宣布開設「學士後護理學系學士班」,預計107年開始招生,招生人數一班為30人,為首次在北以外的縣市獨立招生,企盼推動雲林成為護理人才培育基地。本校與雲科大、虎科大已簽署雲林國立大學聯盟意向書,已合作出訪及參加1062月大學博覽會,實驗林管理處已與虎科大及雲科大完成部份課程合作。為推動後續三校之合作,經三校校務會議通過將續予簽訂備忘錄。

三、臺灣大學系統

()為推展與越南學術合作交流,國立臺灣大學系統(NTUS)三校成員前往越南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系統總部進行座談,並且完成簽署合作備忘錄。兩大系統除協議多項合作事項以及進行交換學生教師外,更將進一步執行共同研究計畫以及規劃設置獎學金學位等,為近年來與越南高等教育學術合作的一項重大協定。

()106年度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年輕學者創新性合作計畫,公開徵求收件數共計9件,經書面審查及審會議決議通過共計6件,計畫執行期間為10671日至1061231日止。

()開辦認識全球(一)臺灣藝文之路中華詩的衍化3門通識課程,師資陣容堅強,每位講座均為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本課程目的是希望臺大學生除了解自己的專業外,能多認識國際社會經濟、政治及中華文化藝術等方面的問題,藉以提升學生宏觀視野。

()每月舉辦一場成功之母系列講座,分由詩人鄭愁予從青青子衿到江晚正愁予!、林之晨及詹益堅持創新,堅持改變世界我的創業人生路、丘成桐院士我做學問的經驗和感受、張國煒迎向挑戰  無所畏懼,講座開放三校師生及社會各階層人士共同參與。

四、為打造全方位e化校園,提升行政效能及增進服務品質,本校行政e化小組積極推動行政e化,已完成之系統計100餘種,涵蓋教務、學、總務、研發、國際事務、人事及主計等面向,成效卓著,有效加速業務進行。

五、為加強各單位處理校務建言之效率與品質,使全校師生能透過校務建言平台公開討論校務,達到雙向理性溝通之目的,已訂定校務建言系統管理要點,並經10695日第2962次行政會議通過。

六、為統整分析各類校務資料,提供校務決策支援,以提升校務專業管理效能,推動校務永續發展,於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下設立「校務研究辦公室」,並訂定「校務研究辦公室設置要點」。

七、本校研究誠信辦公室於今年620日揭牌。「學術倫理工作小組」已於106525日、61日、62日與1013日辦理4場校內學術研究倫理政策說明會,並訂定相關規章,其中新訂國立臺灣大學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規劃要點於第2962次行政會議通過,另修訂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於本次校務會議討論。

八、本校校友人數約27.7萬人,為掌握校友動態資訊,並增強校友對母校向心力,校友中心於96年起開辦校友證,並提供多元優惠方案以提升校友證發放數量,例如三十、四十、五十校友重聚、校慶酒會及杜鵑花節,均有專案辦證服務。將於今年底搬遷至總圖一樓,提供校友更佳的辦證空間,提升對校友的服務品質。

教務方面:

一、本校申請107學年度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案,業經教育部核定招收學士班3,459人,碩士班3,882人,碩士在職專班531人,博士班665人,合計8,537人。

二、本學期註冊學生數共有學士學位班16,838人、進修學士班1人、碩士班11,899人、博士班3,782人。

三、為增加學士班學生多元學習之機會,以培育具創造力及適應力之新時代卓越人才,本校訂定「學士班跨域專長實施要點」,並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文學院「德語語言與文化」與「西班牙語言與文化」及社會科學院「資料科學與社會分析」與「新聞與數位創作」等4個學士班跨域專長。

四、為促進臺灣大學系統學術交流及提供研究生充分學習機會,自106學年度起,系統三校研究生經核准後得比照交換學生身分,由就讀學校推薦至合作學校接受指導或修習相關學分。,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及碩士肄業生,亦得申請至合作學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五、本校為強化與東南亞區域之連結,提升國際能見度,並配合國際化策略,以新成立之東南亞教育中心及馬來西亞臺灣教育中心為基礎,利用亞洲及東南亞國際學術組織,加強重點領域及姊妹校合作計畫、雙聯學位、合辦國際研討會和合設國際研發中心。106學年度已招收410位東南亞學生,設置東南亞國際生獎助學金,規劃2個高階專班、1個先修班、1雙聯專班5個夏日學校,領域多元化,且強化教育、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東南亞國家見實習。

方面:

一、106學年度開學典禮暨新生學習入門書院始業式於10683196日舉行,有別於一般新生宿營活動,主要傳達以「學習」代替「遊玩」的概念,透過多元化的課程規劃,展現學校對新生的關懷與歡迎。本屆典禮全程設置「同步聽打」服務,聽障者可透過網際網路觀看同步聽打文件,完整參與典禮全程。本年新生書院團體主題為「大學新風景從心行旅」,透過體驗教育訓練了28位小隊輔,設計出多元動方案,每一對小隊輔帶領8小隊的新生,服務所有臺大新生進行自我探索及人際關係學習。

二、本校電機工程學系曾雪峰老師榮獲教育部106年度友善校園獎之傑出導師獎項,曾老師擔任導師約10年,為新生專題授課老師,用心處理學生各式生涯規劃、學業選課、感情、就業升學等問題,並規劃辦理「未來晚會」(Future Banquet),期望學生能跳脫框架,思考「未來自己」更多可能性,經推薦參選獲此殊榮。

三、本校生傳系羅揚同學榮獲2017總統教育獎,其雖因自小多醣症第二型,還有多種身體不適病症,但積極克服身體限制,從高中至大學皆戮力維持良好學業,並積極投身各式各樣公益服務及寫作分享,做到「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設獎宗旨,因而榮獲本獎項。

四、105學年度本校核發獎助學金計86,057,820元,研究生獎勵金計272,069,416元。臺大獎助學金即時通APP已完成第1次改版。使用人數於10681日已達Android2,514人,iOS968人。

五、配合本校通過科技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規劃未來校園徵才活動將協助邀請企業加入成為聯盟會員以利進行整合人才媒合相關工作,希望能進一步促成更多產學研發、技術移轉及衍生新創公司,使大學能成為供給創新創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的原創基地。

六、學處已召開第3次學生輔導制度改革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1.改善初談預約系統篩選功能;2.新增諮商心理師特殊專長表;3.提供 psychoeducation,說明諮商流程;4.初談時先進行分案,並協助媒合合適之諮商師;5.修改學生學期成績輔導紀錄表欄位,並與導生綜合資料系統結合;6.性平案件調查過程中轉之處理原則;7.與學生自治組織合作辦理NTU PEER8.設置學輔專員,以強化導師輔導功能。擬持續召開會議,追蹤輔導制度改革情形,並議增加輔導資源之作法。

總務方面:

一、為強化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終端層軟體安全及優化軟體功能,本校已於106612日完成新版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版本測試及更新設定,解決機關更換憑證後因收發文時差致憑證資訊不一致而造成發文異常情形,有助於系統運作及公文電子交換品質。

二、檔案管理局徵集大專校院民國80年以前永久檔案,本校已召開106年第1次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討論第1階段34-53年永久檔案共計62,253件,通過將本校法規類1041,972件列為國家檔案。

三、為提升自行車停車環境並維護校園景觀,業已修正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21點,將「未依規定之停放方向(式)停放」列為違規停車。另為照顧多數有二手自行車需求的同學,已修正交通管理要點第2324點,除例外情形外,每人每學年購買次數僅限1次,並依車輛狀況及市場行情,將車輛售價調整為新臺幣陸佰元、捌佰元及壹仟貳佰元等3級價格。

四、新建工程:教學大樓二期新建工程8月底進度為83.27%;卓越聯合中心新建工程主體工程至9月初,進度約為60.7%;瑠公圳舊址復原及小椰林道段渠道景觀工程於8月份已完工;生物電子資訊教學研究大樓(發揚樓)目前進行土方開挖工程;卓越三期研究大樓(鄭江樓)目前進行室內裝修與機電工程,總進度約75%;宇宙學中心大樓新建工程目前進行外牆與室內裝修工程,進度約79%;人文大樓預計年底前發包。

研究發展方面:

一、本校理學院大氣科學系林依依教授、化學系邱勝賢教授及電資學院光電工程學研究所孫啟光教授等3位教授榮獲教育部第61屆學術獎。另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管中閔教授、理學院大氣科學系吳俊傑教授及化學系方俊民教授等3位教授榮獲教育部第21屆國家講座主持人。

二、本校申請107年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已於106831日將構想書送達教育部,並持續進行大學社會責任實踐(USR)計畫、全校型計畫及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校內彙整事宜,預計1127日前送交教育部。

三、本校106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各學院推薦學生人數新申請共48人,續領共87人,經審查會議決議,核定補助新申請40人,續領84名。

四、為提供本校優質之儀器服務,已檢討全校使用及研究需求高之儀器,設計規劃建置質譜核心設施、電顯核心設施及顯微影像核心設施三大服務平台,除整合學校現有之質譜儀、電子顯微鏡及顯微影像系統,並於各服務平台規劃購置3台設備,期能打造具臺大特色品牌服務,帶動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各核心服務平台將籌組諮詢小組,以建立服務機制。

五、本校106年度截至106919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3,166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559,816萬元。

六、本校育成進駐廠商晨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榮獲2017 Computex TaipeiBest Choice AwardGolden」獎項。產學合作總中心協助晨宇進入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導的育成主題館內參展,亦被遴選為亮點企業進行Demo,於參展3天的過程中,為國外買家詢問度最高的館內參展廠商。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5學年度新生人數計有學位生258名、雙聯學位生11名、交換生1,128名、訪問生197名、暑期/春季生404名,總計1,998名。

二、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5學年度出國學生:校院系級交換學生716名,訪問學生51名,海外暑期課程學生284名,短期/實習學生138名,總計1,189名,較104學年度成長10.2%

三、106618日至830日國際暑期課程(Summer+ Program)全校共開設16Program (含香港教育大學專班),共招收國際生318人。

四、本校與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於921日至22日舉辦為期兩天的「Illinois-NTU Global Issues Forum」活動,本校各領域教師及國際處同仁共計41名一同回訪該校,以結合兩校研究能量及外部資源共同解決都市問題為主要方向,不僅是主題內教師交流,更提供各主題間互動機會,未來希望於集結校內外各領域教師,成立跨國跨領域研究群,以期產出更多可實際應用於社會之研究成果,作為使社會永續發展的動力。

五、承接及協助統籌規劃本校與百賢亞洲研究院Bai Xian Asia Institute)第三屆百賢暑期優化課程,自731日起至816日共計117名來自16個不同國家之亞洲未來領袖獎學金獲獎學員齊聚臺大,彼此交流、累積跨文化溝通經驗、貫徹世界公民素養。

六、國際形象宣傳品目前已藉由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於5大洲至少37個國家曝光。自106516日至106920期間,共推出6項新產品,並辦理4場宣傳品推廣活動。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6513日至106922日,共計新臺幣14,001,995元、美金250,152625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控管閒置資金,1061-8月活存未兌現支票比率為55%

三、財務處依投資管理小組擬定之投資業務方針、政策及資產配置原則,配合本校短、中、長期財務預算及現金周轉需求擬具年度投資規劃。中期資金投資計畫以臺幣長天期定存為投資標的,短期資金投資計畫以臺幣短天期定存與國內貨幣市場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本學期各項學士班共同必修課程:國文課程共開86 (其中16班為僑生、國際學生國文班),英文課程共開62班,可充抵外文領域課程共169班(含外文系規劃及開授歐語課程68班,日文系規劃及開授日文一、日文二與日文上共80班,以及由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規劃及開授東亞語系21班)。

二、「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於本學期共補助74門課程 85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36門課程、實習課程共1門課程、一般課程共37門課程,目前暫核定之教學助理人數共156人次。另外關於基本能力課程、新生講座課程或個別課程之需求,基於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效果,亦有補助教學助理以減輕授課教師負擔,補助人數共計40人次。

三、本校承辦10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共舉辦田徑、游泳等16個種類。本校共榮獲23金、19銀、27銅,合計69面獎牌,並獲得田徑一般女子組、游泳一般女子組及網球一般女子組等3個團體錦標獎。在162所參賽大專校院排名第6名,在非體育校院中排名第1名,更有田徑及游泳等59人次破大會紀錄,成績斐然。

圖書館方面:

一、執行總圖書館空間改造先期規劃,將以「館舍永續使用」、「空間活化改造」、「服務多元創新」3大主軸進行改造,作為開展下一個20年的基礎。重新設計圖書館空間,改造為由使用者主導的彈性空間,輔以新科技的運用,讓師生更有彈性地使用圖書館。期待描繪出以臺大師生為核心、匯聚開展校內各類知識活動的圖書館新風貌。

二、更新圖書館數位學習網,已於今(106)年91日推出,重新規劃網站架構,分為「圖書館導」、「LIB新手上路」、「LIB研究入門」、「文學戲劇」、「語文學習」、「專題演講」與「特藏知識網」等7類課程。以響應式網頁設計,使版面自動符合各式瀏覽裝置,使用介面簡潔清楚。配合新版上網,亦以認識圖書館為主題,全新錄製13筆數位教材;後續也將持續新增與更新課程,充實數位學習資源。

三、規劃自動化書庫試營運,為預備館藏移入書庫及配合本館未來空間調整規劃,目前持續進行館藏盤點、補貼條碼,保護設施、回溯編目修正館藏紀錄等前置作業,並擬入庫作業與自動化書庫營運服務原則。配合主體工程教學大樓二期新建進度,預計107年第1季完成第四期試運轉及驗收作業。

四、提升文獻傳遞服務效率,擬改善OCLCWorld Share」館際合作服務系統之Article Exchange功能,以有效提升文獻傳遞服務效率,改善館與館之間的處理流程,為讀者提供更佳館合服務。

五、「臺大十三溝面餅乾」文創商品研發,為開發具校史意義與校園特色的臺大專屬文創商品,由校史館、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臺大農場三方共同在商品文創發想行銷、食品製作、模具設計等三議題上合作、研發,將於校慶期間推出「臺大十三溝面餅乾」。以臺大人共同記憶古典校園建築群十三溝面磚,為發想與設計的主軸,除了可以凝聚臺大人向心力之外,並可藉由故事行銷來推廣臺大意象。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建置北區ASOC網路流量清洗中心,提供北區學術網路攻擊流量之偵測、通報與清洗。北區ASOC防護範圍包含北區網中心(臺大)、北區網中心(政大)、桃園區網中心、竹苗區網中心、南投區網中心、宜蘭區網中心及新竹區網中心。於8月份成功阻擋從ISP線路對本校的UDP Flooding攻擊,且網路攻擊演練之防護成效顯著,未來規劃將逐步擴大防護範圍

二、3D列印服務擴充完成,裝修全新的3D列印室,並新增3全系列3D列表機,擴充後使用空間增大一倍,可以容納更多使用者,使3D列印服務更為普及化,列印更多更好的作品。

三、規劃、建置與管理本校校園無線網路服務,1065月至9月,計資中心於校區新增29個無線基地台,並更新共同教室及博雅教學館的無線基地台,全面採用802.11AC高速可達1.3Gbps),提升無線網路頻寬。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610A)存查。

貳、確認106610日及624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106610日及624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5學年度第2學期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610B)存查,94~10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610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6105日召開會議,安排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7247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6929日,計收到2件同意案、3件報告案及7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3件、學院提案2件及代表連署提案2件。

提案截止日後,又收到人事室報告案(106113),以及研究誠信辦公室提案(106114案,需經1061013日臨時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完成行政程序),經委員討論後,106113案列入正式議程(報告案第4)106114案經校教評會通過後列入正式議程(討論案第1),該案業經1061013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並提1017日第2967次行政會議報告。並於程序表增列第7項-校務發展專案報告:研究誠信辦公室報告(20分鐘)106106案、106109案、106112案依序列為第478案。另外,有關校務會議進行校長候選人推薦投票之日期及投票注意事項、選票樣式、監票人員之組成等相關事宜,請秘書室提案至本次校務會議討論(列入討論案第9)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942分主席宣布:校務會議網路直播,比照一般媒體的標準處理。

有關是否同意本次校務會議學生會全程網路直播,經討論後表決,以贊成18/反對92人不同意本次校務會議全程網路直播。

肆、同意案

一、編號:106101

本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聘任委員。

校長提名:許士教授(法律學系)、徐富昌教授(中國文學系)、劉緒宗教授(化學系)、王麗容教授(社會工作學系)、林國峰教授(土木工程學系)、蕭朱杏教授(公共衛生學系)、歐陽明教授(資訊網路與多媒體研究所)、李順仁秘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林彥廷同學(法律學系三年級)9位為本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本案同意。

二、編號:106102

本校「第14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3屆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第12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聘任委員(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長為當然委員)

()校長提名:李茂生教授(法律系)、賴喜美教授(農化系)、簡旭伸教授(地理系)、劉靜怡教授(國發所)、王麗容教授(社工系)、林明昕教授(法律系)、陸洛教授(工管系)、韓玉山教授(漁科所)、蘇慧婕助理教授(法律系)、蘇柏青助理教授(電機系)王沛菁小姐(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長)、王玉珠小姐(處住宿服務組工友)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學生委員:劉靜耘(工管系)、周安履(哲學系)、黃捷(環衛所)、黃怡菁(社會系)、羅(法律系)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本案同意。

伍、報告案

一、編號:106103

財務管理處報告:檢具本校107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1份(附件1),提會報告。

說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案業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6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決議:107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報教育部。

二、編號:106104

學校分部總辦事處報告: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三校策略聯盟備忘錄1份(附件2),提會報告。

說明:

(一)本校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地理位置鄰近,學術發展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合作,本於平等互利原則,105421日已簽署「國立雲林大學聯盟」意向書。

(二)三校本於平等互利原則,同意進行下列事項之合作:

1. 課程資源分享,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2. 招生宣導及試等工作之合作。

3. 產、官、學合作計畫案之共同提出。

4. 國際交流及招生等活動之合作舉辦。

5. 學生社團、學生研習及體育聯賽等活動之合作辦理。

6. 其它符合三校共同利益之事項。

(三)本案業經106926日第296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三校策略聯盟備忘錄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壹、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三校)因地理位置鄰近,學術各有專精,為有效整合三校資源,促進教學及研究發展,本於平等互利原則,共同成立校際策略聯盟,特簽訂此備忘錄。聯盟成立初期目標為促進三校人員之合作交流及資源共享,長期目標則為共組大學系統。

貳、聯盟名稱

聯盟名稱定為「雲林國立大學聯盟」。

參、合作事項

三校本於平等互利原則,同意進行下列事項之合作:

一、課程資源分享,開放學生跨校選課。

二、招生宣導及試等工作之合作。

三、產、官、學合作計畫案之共同提出。

四、國際交流及招生等活動之合作舉辦。

五、學生社團、學生研習及體育聯賽等活動之合作辦理。

六、其它符合三校共同利益之事項。

肆、運作方式

為有效推動合作工作,三校各推派副校長一人組成聯盟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合作事項之議定、協調及督導。聯盟工作小組之下,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推動特定合作事項,由三校推派相關業務主管組成。所有合作事項均由三校共同商議確定,或根據需要簽署具體執行協議。

伍、合作期限

本備忘錄經三校校務會議通過後,由三校校長簽署,自簽署後三年內有效。備忘錄有效期間,如欲對內容進行修改,應於六個月前提出,經三校同意,方可修改。三年期滿,如三校無異議,本備忘錄自動延續生效三年,其後亦同。

本備忘錄正本一式三份,三校各持一份。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理校長 郭大維    校長 覺文      校長 楊能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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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三、編號:106105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二、七、十九點修正案,業經10695日第2962次及106926日第2965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二、七、十九點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學院[]設置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主管人員得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由職員擔任。

    因應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設置之單位,其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七、國際事務處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國際交流合作、國際學生事務、協助外籍學者來校[聘任人員]等事宜。

九、進修推廣學院[][推廣]教務、[遠距教學]行政[行銷]企劃推廣、研究發展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進修推廣教育事項。

四、編號:106113

人事室報告:本校組織規程第12條附表「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6929教高()字第1060135920號函核定,增設「國際三校農業生技與健康醫療碩士學位學程」、「臨床藥學研究所博士班」、「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測量及空間資訊組」、「分子科學與技術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碩士班)」、「資料科學學位學程(含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生物資訊學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跨領域神經科學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生物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進修推廣部更名為進修推廣學院等,並自10681日生效。以上修正依規定提會備查。

陸、校務發展專案報告

「研究誠信辦公室」專案報告:張慶瑞副校長、研究誠信辦公室李芳仁主任報告(簡報檔如10610F2.pdf)

主席宣布:本校研究人員學術誠信規範參考本校教師倫理守則修正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提校務會議。

、討論提案

一、編號106114

研究誠信辦公室提: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積極維護學術倫理,建立客觀公正之程序,就處理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成果舞弊]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下列人員:

    ()編制內之專職及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研人員)

    ()編制外之專兼任教研人員。

    ()稀少性科技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

    ()研究計畫項下之專兼任助理及技術人員。但其兼具本校學生身份,而所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與該研究計畫無關者,應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參與研究之編制內職員及編制外約用工作人員。

    ()前六款人員於任職本校期間之行為涉有第三點之情事,而現已離職者。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倫理案件[]下列情事之:

  ()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由他人代寫。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行為

四、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理委員會)為案件之受理單位,並籌組初審小組及調查小組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前置審理及查證等事宜。

    倫理委員會除受理檢舉案外,得主動依職權立案進行審議。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檢舉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但具體指陳檢舉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檢舉後十日內,檢視檢舉內容及所附證據資料是否具體充分,並得諮詢相關院教評會主席或公正學者專家後,決定是否立案送請倫理委員會審議。

    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不予立案者,知有檢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若決定予以立案者,應儘速召開倫理委員會處理。

    檢舉人於接獲不立案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申復。

    前項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倫理委員會接獲申復後,倫理委員會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檢舉人身份應予保密。

[三、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為受理單位,並由院籌組調查小組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前置審理、查證及建議事宜,提教評會審議決定。]

[五、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教評會提出檢舉書,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內容及附證據資料。所檢舉案件,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處理程序。

未具真實姓名但具體指陳符合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未具真實姓名之檢舉或無具體對象或充分舉證者,不予處理。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五、對於案件之處理,倫理委員會認為應由本校以外之其他機構審議較為適當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得決議暫時停止或結束案件之審議、初審或調查。

    前項情形,倫理委員會應視情形予以妥適之後續處理,若因檢舉人檢舉而立案者,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

六、對於受理之案件,視被檢舉人所屬學術領域,由倫理委員會該領域之任務小組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前項初審小組由倫理委員會所屬領域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二至三名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參與初步審查。

    初審小組應盡一切合理之努力,從速蒐集相關證據,並據此建議倫理委員會是否開啟調查程序。

    初審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

    初審小組之決議,依成員之多數決為之

    初審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兩內完成並提交初審報告予倫理委員會;必要時,其處理時間得延長兩

七、倫理委員會於收受初審報告後,應決議是否開啟調查程序。

    倫理委員會認為檢舉案顯無理由或事證不足並決議不開啟調查程序時,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被檢舉人與檢舉人,並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採取回復被檢舉人名譽之措施。

被檢舉人於初審過程中自認有第三點規定之行為時,倫理委員會得決議不開啟調查程序,並依第十三點規定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處置。

倫理委員會決議開啟調查程序時,由被檢舉人所屬之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倫理委員會之所屬領域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另聘任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三至七名組成調查小組,並應通知被檢舉人與檢舉人。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由召集人提名,並經倫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同意後始得聘任。

調查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迴避時,由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該學院專任教授一人擔任之。

[八、檢舉案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由調查小組依程序先通知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於二內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一至三人審查。檢舉案若屬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若為學術成果舞弊案無原審查人者,送相關學者審查。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出審查意見送調查小組。必要時,調查小組得允許被檢舉人於十日內提出再答辯。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八、調查小組應給予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被檢舉人未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調查小組之決議,依成員之多數決為之。

    調查小組認定被檢舉人有第三點規定之行為時,其調查報告應詳列事證及審查方式。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提交調查報告予倫理委員會;必要時,其處理時間得延長一個月。

九、受理案件若涉及送審教師資格,並屬於第三點第一至七款或第十款之任一款所定情事者,調查小組除依第六點規定處理外,並應請被檢舉人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再審查者,調查小組送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

前項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送調查小組。必要時,調查小組得請被檢舉人針對審查報告書於一週內提出再答辯。

受理案件涉及送審教師資格,並屬於第三點第九款所定情事者,調查小組除依第六點規定處理外,並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紀錄。

未涉及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學術倫理案件之相關處理程序,得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七、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檢舉案件後,應於十日內會同系所教評會主席組成五至七人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除院、系所教評會主席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所、院教評會委員聘之,並應聘請校內外非該院公正專家學者擔任。院教評會主席並為調查小組召集人及主席。

    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後,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 得聯繫並作成通聯紀錄,送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教評會審議;經教評會審議屬實之案件,應駁回送審人之聘任或升等申請,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並報教育部備查。]

十、倫理委員會應於收受調查報告後兩內完成審議。

    倫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

    倫理委員會認為調查報告不完備或有應調查情事未予調查者,得請調查小組續為調查。

[六、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就檢舉案件作成決定。但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時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教評會主席應於接獲檢舉案後會同教務長及人事室人員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不予受理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受理之檢舉案件,應移請相關院教評會主席處理。]

[十、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由小組召集人簽送教評會。

前項調查結果認定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教評會主席應於六內召開會議審查,依相關規定就檢舉案作出決定;調查結果認定未違反規定者,得據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後結案。

檢舉案件之處理以秘密方式進行。]

[十一、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允許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或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學者審查,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二、教評會審議檢舉案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但處置如為解聘或續聘之決議,除情節重大者外,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十三、教評會對檢舉事件之處置,除涉及解聘、停聘、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應報經教育部核准者由校報陳外,應於紀錄確定一週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審議處理之結果及理由,並載明申訴之受理單位和期限。]

十一、案件之被檢舉人若為本校校長,倫理委員會之校外委員應互推一人,就該案件之進行,暫行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權。

前項案件於依第七點選任調查小組時,由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校外學者專家一人擔任召集人,並增派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專任教授一人擔任共同副召集人。

調查小組組成後,倫理委員會應簽請校長召開校務會議,並副知所有校務會議代表。

倫理委員會應依第十四點第三項之規定,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並聽取校務會議之建議。校務會議並得推派代表一至三人列席倫理委員會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十二、調查報告認定被檢舉人無第三點規定之行為時,且無第十點第三項之情事時,倫理委員會得以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決議結果之啟事或其他適當方法,以回復被檢舉人之名譽。

十三、[四、]調查報告認定被檢舉人有第三點規定之行為時,且無第十點第三項之情事時,倫理委員會應決議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處置並提出具體處分建議。有第十一點之情事時,應送校務會議報告。

[教評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嚴謹之原則,處理涉嫌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

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就倫理委員會之審議結果,對被檢舉人得決議為下列處置:

[檢舉案件調查結果有符合第二點各款情事,由教評會決議處置,其種類如下:]

()口頭或書面告誡。

()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定期間或終身停止申請及執行本校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一定期間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

()[()]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不得申請升等、借調、在外兼職或兼課。

()[()]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或副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委員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或停止支給法定外其他給與或研究計畫補助,嚴重者追回相關計畫補助款項經費。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續聘。

()其他適當之處置。

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十四、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受理報告、接受諮詢、參與審議、初審或調查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案件、參與處理過程之人員及所有相關資訊均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應依相關規定負其責任。

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及調查小組所為之調查程序不公開。

檢舉案件涉公共利益,倫理委員會得適切對外說明。

十五、檢舉案件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之迴避原則應符合下列規範:

()所有案件皆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內容。

()案件涉及送審教師資格者,適用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六點所定內容。

()非涉及送審教師資格之其他學術倫理案件,適用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三點所定內容。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自行迴避者。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倫理委員會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九、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應主動瞭解,審查人及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與被檢舉人之關係,有下列關係或情事之者,應予迴避:

()師生。

()三親等內之血親。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學術合作關係。

()相關利害關係人。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十六、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或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倫理委員會得視其情節,決定是否逕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建議懲處。

對於前項之被檢舉人或利害關係人,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依第十三點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處置。

十七、[十四、] 檢舉案件經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處理完竣,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三點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情形函報教育部。如涉公共利益,並得適切對外說明及通知相關機構。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由本校依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之決定執行。如涉及教師資格審查停權之處分,經報教育部核准或備查,由本校公告並副知[各學校]全國大專校院

十八、[十五、]檢舉案經決定之處置,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而暫緩執行。

十九、[十六、]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未違反本規定,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應提出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否則即依原審議結論復檢舉人。檢舉人[]為本校[教師]相關人員,因無謂之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倫理委員會[教評會]得衡量其情節輕重,移送相關單位建議予以議處。

二十、[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用本要點規定。]

二十一、[十八、]本要點經[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二、編號106107

進修推廣學院提:本校「進修推廣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進修推廣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部之部]會議[,議決左列]審定事項如下

一、[教學研究事項]本學院學位學程各項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部主任提議]有關學位學程教學、研究事項。

三、[進修教務、推廣教務、諮商輔導及遠距教學等行政之重要]本學院學位學程未來發展之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部]以本學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事項。

五、各學位學程或院會議代表提出議案事項。

六、院長交議事項。

七、依規定應經院會議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學院學位學程事項。

第三條 [部之部]學院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部主任、各學系系主任、秘書為出席部會議之]當然代表:院長、副院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執行長

二、[各學系應選舉一名]教師代表:由各學位學程推舉本校專任教師代表各一名[出席會議]

三、職員[及工友共同推選一名]代表:由本學院推舉職員代表二名[出席會議]

四、[進修學士班]學生[選舉產生兩名學生]代表:由各學位學程推舉學生代表各一名[出席會議]

本學院各行政單位之主管應列席院會議。

院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教師之]當然代表[由本部各學系或相關學系於專任教師中互選產生]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推舉代表之產生,由本學院自行依相關規定,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辦理。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任期[]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職員及工友代表由本部之編制內人員、約聘雇人員中互選人為出席部會議之代表,任期為一年,連續當選者得連任。

各行政單位之組長應列席部會議。

本校會計室、人事室所派駐本部之作業人員,得列席部會議,必要時得提出相關業務報告。]

[] []會議以[部主任]院長為主席;[部主任]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部主任]院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人員公推人為主席。

[] 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職務代理人,如兼具[]會議代表身分時,開會時得同時享有自己與被代理人之雙重權利。

[] []會議每學期[於每學期舉行]至少召開一次,由[部主任]院長召集之[;部主任]。院長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請院長召集之。

如遇特殊情況,院之議決由院長決定得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將會議議程及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學院院務會議全體代表(並請收件者傳送回條),並對議案進行審議。

二、審議期間以七日內為原則,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回覆。

三、於審議期間內回覆同意者超過會議全體代表之半數者,該議案決議通過;回覆同意者未達半數,該議案得送交下一次院會議討論。

四、決議後結果以電子郵件發送會議紀錄。

五、該次會議視為臨時院會議。

[] []會議應有[出席人數]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人數]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 本部各學系設系會議,議決各該學系之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各學系系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由各學系自訂之。

本部各學系之系會議得由本大學各相關學系之系會議兼代之。]

[十一]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核備]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自發布日施行

 

三、編號106108

吳章甫等提:建請校方針對本校學生參與服務性社團或課程,於校外進行活動時,因機車租賃衍生之保險事宜,商議全校通案性處理方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學生事務處與財務管理處擬本校學生參與服務性社團或課程,於校外活動期間之機車租賃保險方案。

 

四、編號106106

人事室提:本校「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

第二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應就其本單位可能之師資缺額、師資來源、擬聘用時間及擬聘用師資專長領域等擬妥中長程師資聘用計畫送所屬學院(中心)備查,並定期檢討。

經同意備查之師資聘用計畫如須修正,應向學院(中心)提出具體說明。

第三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為新聘專任教師,應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該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所屬學院備查]

第四條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聘任單位]推派及所屬學院(中心)院長(主任)指派之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為委員組成,其中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聘任單位]推派之委員人數應較院長(主任)指派委員多一名。(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聘任單位]副教授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院長(主任)指派委員人數不受此限。

院長(主任)指派委員得為(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聘任單位]內或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辦評鑑之條件。

第五條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原則上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請所屬學院(中心)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知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由學院(中心)於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教師甄選。

公開徵才期間至少應達二個月。但[]如有特殊事例,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並報經院長(主任)核可者,不在此限。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宜於應徵人員達三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若有應徵人數未達三人以上之特殊情況時,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所屬學院(中心)備查。

第六條 候選人如其最高學歷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且經「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七條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聘任單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其「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並送所屬學院(中心)核備。

[第八條 共同教育中心所屬教學單位比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五、編號106110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附設癌中心醫院組織規程」第四、五、七、八、九、十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醫學院附設癌中心醫院組織規程」第四、五、七、八、九、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商同醫學院院長秉承校長之命綜理,由校長諮詢醫學院院長就醫學院教授中聘兼之。本院得置副院長二至五人,襄助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處理院,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其免除兼任時亦同[。但],且其中副院長一人得以具管理領域專長之副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以上副院長職掌視院及聘兼(聘任)人數另訂之。

第五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內科部:綜合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急診科。

() 重症加護科。

() 心臟科。

() 胸腔科。

() 消化道科。

() 腎臟科。

() 神經科。

() 精神科。

() 內分泌科。

() 免疫科。

(十一) 感染科。

(十二) 復健科。

(十三) 緩和醫療科。

二、腫瘤內科部:腫瘤內科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頭頸腫瘤內科。

() 乳房腫瘤內科。

() 胸腔腫瘤內科。

() 上消化道腫瘤內科。

() 肝膽腫瘤內科。

() 大腸直腸內科。

三、血液腫瘤部:血液腫瘤及細胞治療之相關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血液腫瘤科。

() 細胞治療科。

四、綜合外科部:綜合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眼科。

() 牙科。

() 整形外科。

() 腦脊髓神經外科。

() 婦科。

() 皮膚科。

() 心臟血管外科。

五、腫瘤外科部:腫瘤外科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頭頸腫瘤外科。

() 乳房腫瘤外科。

() 胸腔腫瘤外科。

() 上消化道腫瘤外科。

() 肝膽腫瘤外科。

() 大腸直腸外科。

() 泌尿腫瘤外科。

() 骨與軟組織科。

六、放射腫瘤部:放射腫瘤各類癌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質子治療科。

() 光子治療科。

() 醫學物理組。

() 放射技術組。

七、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腫瘤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心肺影像科。

() 腹部影像科。

() 神經影像科。

() 肌肉骨骼影像科。

() 乳房影像科。

八、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核子診療組。

() 放射製藥組。

() 核子裝備維護組。

九、醫療服務部:各類癌症化學治療、綜合檢查、國際醫療、癌症病友資源服務及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化學治療組。

() 綜合檢查組。

() 國際醫療服務組。

() 癌症資源組。

() 營養組。

十、檢驗醫學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生化免疫組。

() 血液鏡檢暨血庫組。

十一、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外科病理科。

() 細胞病理科。

() 分子病理科。

十二、藥劑部:藥品管理、製造、調劑、化驗;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與研究以確保藥物治療之安全及適當性。分設下列各組:

() 一般調劑組。

() 特殊調劑組。

() 藥事行政組。

() 臨床藥事組。

十三、護理部:腫瘤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個案管理、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臨床服務及行政組。

() 教學研究組。

十四、麻醉部:各器官系統腫瘤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 一般及疼痛治療科。

() 心血管及胸腔科。

十五、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管理等有關事項;統籌空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工務設備及醫療儀器之維修保養、改良及管理,醫療儀器之研發等相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總務組。

() 工務組。

() 醫學工程組。

十六、教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教學規劃訓練、人才儲備及癌症診療照護相關之臨床試驗及基礎研究等事項;醫學相關實習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及各相關事人員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教材之製作及管理等有關事項;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分設下列各組:

() 臨床研究組。

() 實驗研究組。

() 教學組。

() 圖書組。

十七、管理室:經營管理、年度工作規劃、成本績效之分析及執行、管考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公文研考、文書處理;新聞發布、客服中心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等有關事項;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並設駐衛警察隊。]分設下列各組            

() 企劃組。

() 行政組。

() 資訊組。

() 安全衛生組。

十八、醫療事務室:住院手續、帳結算及健保申報、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門診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事組。

() 病歷組。

() 門診行政組。

() 社工組。

十九、品質管理暨感染管制中心:提升醫療品質、推動病人安全,及規劃品管教育、品管競賽;醫療照護相關感染與傳染病之監測及防治,感染指標監測及改善作業,災防治及應變,員工健康,結核病個案管理,政策制定與教育等有關事項。分設下列各組:

() 品質管理組。

() 感染管制組。

第七條 各部及中心各置部主任、中心主任一人,秉承院長之命綜理各部及中心業務,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醫學院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部、中心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若干人,秉承院長及主管部主任、中心主任之命襄助處理各部、中心業務,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或由院長就[現有]相當級別之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室置室主任一人,秉承院長之命綜理各室業務,由院長就[現有]相當級別之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或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

各科、組分置科主任、組長一人,綜理科、組業務,科主任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醫學院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教師兼任或由院長就相當級別之[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組長由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或由院長就[現有]相當級別之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及副護理長若干人,由院長遴選本校教師或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兼任。

事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依診療及事業務需要得置:

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義肢裝具技術師、放射物理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等。

二、依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得置:

組長、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社工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等。

[二、依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得置:

技正、技士、技佐、醫學工程師、臨床工程師、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等。]

三、依研究發展業務需要得置: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

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員,均由院長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任用。

醫師、牙醫師除由醫學院臨床各科及相關系所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兼任外,院長得就合於資格者,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任用。

非專任教職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本院各類職稱人員員額,另依員額編制表配置。

第九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及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主計室主任之任免,適用有關法令規定。[另分設下列各組:

、第

二、第二組]

第十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及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人事室主任之任免,適用有關法令規定。[另分設下列各組:

、第

二、第二組]

 

六、編號106111

王羿方等提:建請校方定校園邊界,以利校園駐警隊及轄區警察劃分執法區域、與教職員生及社會民眾識別。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校園安全邊界之區隔由總務處與市警局協商規劃後,提校園安全維護會報討論後決定。

七、編號106109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及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校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由本會進行送審提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行議決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列席說明。

第五條之一 對未獲院(中心)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或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決定,而應重為審議決定者,應於指定時間內為之,如未指定時間者,應自認定申訴有理由或撤銷原決定之書面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均應送本會;屆期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本會就前項[逕行審議]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經決議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委員會由本會召集人組成並為主席,成員至少五人以上,本會召集人、原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及相關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教評會委員聘之。專案審查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送本會審議。

第五條之二 (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有關涉及教師解聘、停聘或續聘之決議,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月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本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本會得逕行議決之。

第五條之三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之情事者,所屬單位應於知悉三日內,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本會。本會應於三內召開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六條之 基於維護教師之基本權益及尊重大學自主之衡平原則,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有關涉及教師解聘、停聘或續聘之決議,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月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本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本會得逕行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行議決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 、院(中心)列席說明。]

[第六條之二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之情事者,所屬單位應於知悉三日內,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本會。本會應於三內召開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 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各學院(中心)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由學院(中心)進行送審,提院(中心)、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續聘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有關教師涉及解聘、停聘或續聘之決議,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月仍未為決議者,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院(中心)教評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級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逕行議決之。]

[前項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列席說明。]

教師(研究人員)之行為違反教師法規定而未達解聘、停聘或續聘程度者,得由院(中心)教評會審議處置。

各學院(中心)必要時得就教師升等部分,依第二條規定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專事教師升等之審查。

(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列席說明。

第五條之一 未獲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或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決定,而應重為審議決定者,應於指定時間內為之,如未指定時間者,應自認定申訴有理由或撤銷原決定之書面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均應送(中心)教評會;屆期仍未為決議者,院(中心)教評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中心)教評會就前項[逕行審議]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經決議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專案審查委員會由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組成並為主席,成員至少五人以上,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原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院(中心)教評會委員聘之。專案審查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送院(中心)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之二 (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有關教師涉及解聘、停聘或續聘之決議,於教師聘期屆滿前三月仍未為決議者,院(中心)教評會召集人得指定期限,要求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召開會議並將決議結果於期限內送院(中心)教評會審議;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級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決議者,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逕行議決之。

八、編號:106112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之  學術單位主管之代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職務出缺,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留職停薪六個月以內,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或同單位教師代理。

三、請假期間,由具被代理職務之兼任資格人員代理。但六個月以內之請假,得由同單位教師代理。

學術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留職停薪或請假在六個月以內者,得由同單位教師代理。但職務出缺之代理,以一年為限,代理人應具備法定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副教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招生、註冊、課、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副學生事務長一至二人,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學生就業輔導、僑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心理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警衛安全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副研發長一至二人,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副國際事務長各一人,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國際學生[外籍生]之招生及輔導、外籍學者[聘任人員]來校協助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二人,辦理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稽核室:置主任一人,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業務事項。

十、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一、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等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三、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出版學術著作及期刊業務等事項。

十四、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職業安全及職業衛生等業務事項。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

九、編號:106115

秘書室提:校務會議進行校長候選人推薦投票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選票樣式及推薦投票日期。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校務會議進行校長候選人推薦投票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選票樣式原則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進行校長候選人推薦投票

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

壹、選票格式及圈選

一、每一校長候選人均單獨列名一張不同顏色之選票。

二、請就各候選人逐一投票,以專用圈選器於推薦欄位圈選是否推薦。 

貳、監票人員工作事項

一、檢查投票箱、圈選處,彌封投票箱。

二、檢查並清點各組票數。(3組領票清點)

三、將清點妥之選票按組分送至各領票處。

四、監督全部投票過程,確認領票者將選票投入個別候選人之投票箱(未攜出會場)

五、投票完畢,封存各組未領選票(未領選票註記於袋上)彌封處並加簽名。

六、逐一打開投票箱,監督全部開票過程

()依候選人姓名筆畫順序進行開票。

()請推舉2位監票人員整理選票,認定為有效票後進行唱票及計票(唱票人員及計票人員由行政人員擔任)

()開票時凡累計已足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58)之候選人即停止開票及計票。

()請推舉2位監票人員督導唱票及計票。

()無效票之疑義由監票組長會同監票人員認定。

七、前項程序完畢後整理並清點每位候選人選票,計算每位候選人已開之有效票、無效票及未開票數。

八、確認每位候選人票數無誤後,將已開之有效票、無效票及未開票分別統計(票數註記於袋上)、裝袋、彌封,並由監票組長簽名於封條上。

九、監票人員簽名於計票紙上,裝袋、彌封,並簽名於封條上。

十、將投票結果列表並簽名後向主席提出報告。

參、領票作業程序

一、驗證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投票,包括當然代表,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領票時須提出有相片之有效證件(如國民身分證、教師證、職員證、服務證、學生證、健保卡或駕照等)

()證件經核對無誤,移交管理簽名之同仁。

二、簽名

()注意簽名應與證件相符。

()證件移交管理發票之同仁。

三、發放選票

      將選票及證件一併交付領票人,並告知以專用圈選器圈選及投票。

肆、分組領票表

分組領票,依規定票投票。

               

1

行政主管、文學院、社科學院、管理學院、法律學院、非屬學院單位、助教、研究人員、職員、工友代表

2

理學院、生農學院、生命科學院、學生代表

3

醫學院、工學院、公衛學院、電資學院

伍、現場秩序維持

會議當日投票時以不干擾投票程序進行及秘密投票為原則,適度維持現場秩序。

陸、其他

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應產生二人。第1次推薦投票結果低於二人時,校務會議應於4內就得票數低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之候選人再次進行推薦投票,經校務會議再次推薦投票後,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若仍低於二人時,校長遴選委員會應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再次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後,依程序再由校務會議進行推薦投票,以補足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二人。

、補充規定

監票人員由校務會議各學院代表(含當然代表、系所主管代表、教師代表)1名,非屬學院單位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1名,職工代表1名,學生代表1名擔任,並由校長指定其中1名擔任監票組長。

 

(選票樣式)

 

()推薦投票日期原則上由程序委員會於1061223日至1231日間擇定1日舉行,如有改變由程序委員會決定;程序委員會委員如為校長候選人者,開會時應迴避。

捌、臨時動議

一、編號106116

官俊榮等提:校務會議應參照前次校長遴選之程序設置「校長遴選推薦投票委員會」

建議(決議草案)本次校務會議應即行同樣組成「校長遴選推薦投票委員會」,獨立運作協調推動、辦理該項校長遴選推薦投票及相關事宜,並就整體遴選過程之觀察檢討,後續向校務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各學院教師代表推選一名、職工代表推選一名、學生代表推選一名組成之,自行推舉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是否設置「校長遴選推薦投票委員會」,經討論後表決,以贊成8/反對57人否決。

二、編號106117

智凡等提:於本校前日突發事件造成校內師生恐慌、社會高度關切,為使後續處理、相關機制檢討更完善,保障相關人權益之提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限期召開校安會報檢討校園安全流程。

 玖、散會(下午153)

1061021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610A

國立臺灣大學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10610B

105學年度第2學期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

10610C

94~10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