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博雅教學館101教室
主席:管校長中閔 紀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應到代表總額170人,實到140人,名單詳如出列席名單。
列席人員:19人,名單詳如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0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7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4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學校過去一年的校務情況(簡報檔如10910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本校首本中英文大學社會責任報告書(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ustainability Report)業於 6月23日正式發布。秉持「敦品勵學、愛國愛人」之核心價值,呼應聯合國2015年發布之17項全球永續發展目標,彙整本校研究、教學、服務與校園治理等四方面的行動與付出,並揭露本校之社會貢獻與校園營運等相關績效。另,本校經 2020年《天下雜誌》評選為「天下大學公民獎」公立一般大學(6000人以上)第1名,肯定本校對永續發展及社會關懷之貢獻。
二、為綜整本校永續發展作為,本(109)年度起由校務研究暨社會責任辦公室主責進行盤點各單位填報資料、友善優化作業流程與更新NTU SDGs 網站等,並持續推動「社會責任與永續校園治理行動計畫」,針對永續校園治理行動方案、碳中和路徑分析、SDGs資料庫等工作項目進行規劃,以提升本校社會責任影響力。
三、創新創業推動情形:
(一)創新設計學院:
1.創新教育組109-1開設16門課程,創業教育組109-1開設5門課程,創創學程於今年第13屆招生選出58位來自臺大(53人)、臺科大(2位)、臺師大(3位)學生,總計分別來自10個學院,並於109/8/27~8/29舉辦創創達人營,為每屆開學前之前導課程與團隊合作活動,三天課程包含創業趨勢概論、設計思考、商業模式設計,並於最後一日產生8組跨域團隊腦力激盪後,發表其團隊之創意創業方案。
2.辦理多場未來大學學生學習歷程建構工作坊、未來大學論壇、未來大學新創論壇、未來大學發展策略規劃進度、未來大學法規鬆綁討論會等。
(二)科技部整併國際產學聯盟計畫2.0及發明專利計畫,為新一期「科研成果產業化平台」計畫,執行期間自109/10/1至113/12/31。本計畫需整合三校以上共同提案,目標為整合區域及跨校產學資源,強化跨校人才及技術媒合,並透過共同專利推廣,提升智財運用效益,以達各校間之互補綜效,形成產業聚落。本校與臺科大及臺師大聯盟組成T3 GIP(Global Industrial Program)共同提案申請,期望促成多元合作平台。
四、臺灣大學系統: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共識會議於7月10日及11日舉辦,由三校校長及一級主管、各學院主管及臺大系統文化基金會成員共同參與,就三校未來於推動1.高等教育後疫衝擊的調適 2.系統三校輔系及學程(含學習週數16+2) 3.創新研究方案之研擬及資源爭取等議題,以利在快速變遷的疫後環境下積極應對,以邁向世界頂尖之聯合大學系統為目標。另109學年度臺大系統首度辦理跨校輔系,三校46學系開放申請,計三校共95人申請,錄取58人。
五、學校分部總辦事處:
(一)竹北分部:進修推廣教育大樓新建工程及竹北分部校門案於109年9月23日校發會討論通過,即將進行細部設計及送審作業。風雨籃球場案經拜會新竹縣政府討論後依建議,先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太陽光電風雨球場補助。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109年陸續啟用640切超電腦斷層掃描儀(CT)、磁振造影(MRI)設備、心導管手術與電燒手術室及複合手術室(Hybrid OR),為桃竹苗地區民眾提供醫療服務。第2期研究大樓已通過都市審議、完成細部設計審查作業,目前正在申請建照。竹北分部各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已於109年7月開課,學生總人數約220位。
(二)雲林分部:「學士後護理學系」已舉辦107級(第1屆)實習成果期末報告暨評值會議,108級(第2屆)學生已於臺大會議中心301會議室舉行加冠典禮。農業經濟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目前學生人數為65人,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目前學生人數為33人,已於109年9月開學。雲林分部智慧示範溫室建置案及雲林分部農場整備室案已辦理驗收。另為善盡大學社會責任與產學合一概念,已成立「植物醫院雲林分院」及「獸醫院雲林分院診療中心」,分別推動各項診斷服務、疾病防治與輔導方案。
六、整合現行對新進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計畫有關創始研究經費、計畫申請補助、辦公(研究)室及實驗室修繕費用、延攬新進教師儀器配合款等相關補助為一方案,不僅全面提高補助額度,且以單一作業方便新進教師於報到後不須再另填申請表。
七、為增進本校研究計畫人員(含助理)熟悉採購相關作業流程及規範,瞭解經費報支作業,縮短工作流程,提升研究計畫助理報帳之準確性,由計資中心、數位學習中心提供技術支援及平台,協助研究發展處、主計室、出納組、採購組等單位製作數位課程,自109年8月3日起各新進計畫人員(含助理)需線上完成課程及通過測驗,始得登入報帳系統使用。
八、校園E化轉型推動計畫:建置電子表單平台,以整合行動架構,實現服務隨身化。適合使用建置平台的特性為單純獨立、常變動、臨時交辦、需要簽核的表格等,第一階段由計資中心程式師受訓成為種子人員,輔導計資中心與秘書室導入電子表單平台,第二階段推廣至全校,提供線上教育訓練及認證機制,開放取得認證者申請平台帳號,自行設計電子表單。
九、秘書室、計資中心、學務處住宿組共同推動ISO9001認證,並分別接受領導力團隊之輔導。於8月順利通過BSI英國標準協會二階段之外部稽核驗證,相關資料送英國總公司審認中。
十、為加強本校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友善工作環境,除了儘速推動法規文 件等英文化作業外,也提供免費學習華語課程方案及舉辦國際學人茶 會,以提供更多交流管道。另也進行盤點校內合適地點設立穆斯林祈禱室,方便不同宗教需求。
十一、本校畢業校友人數約30萬1,094人,校友證目前已發行11萬2,889張,並持續辦理三十、四十、五十重聚辦證優惠專案。為有效整合校友資料庫(即校友資訊網)及校友證資料庫(含資料清理與介接),校友中心與計資中心合作進行優化校友資訊系統開發,並進行校內資源盤點,預計12月底完成,以提供校友更佳服務品質並提升校友系統整體運作效率。
教務方面:
一、教育部核定110學年度招收學士班3,459人,碩士班3,872人,碩士在職專班530人,博士班675人,合計8,536人;並核定本校增設生物多樣性國際碩士學位學程、永續化學科技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及地球系統科學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等3案。
二、本校本學期註冊學生數共有:學士班17,374人;碩士班12,915人,碩士新生註冊率 97 %;博士班3,799人,博士新生註冊率83 %。外籍生:學士班444人;碩士班403人;博士班289人。僑生:學士班1,424人;碩士班309人;博士班57人。陸生:學士班15人;碩士班490人;博士班85人。
三、本校已與國防部簽署合作於110學年度辦理國防學士班,業經教育部核定本校16學系以外加名額17名,缺額不得流用,學生入學後不得轉系。招生對象報考資格另須符合國防部規定,錄取後與國防部簽暑ROTC合約書,退訓即退學。
四、學士班個人申請希望組將於110學年度增加招生名額至44名,以分組評分增列備取方式辦理,招生對象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新移民子女外,將首度招收就讀偏遠地區高中之學生,朝「鄉鄉有臺大人」的理想努力。
五、為保障因疫情影響無法入境就學之學生就學權益,本校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繼續實施學生安心就學方案,提供無法入境新生線上註冊服務,學士班學生按其所選學分數繳交學分費,免繳雜費,碩博士班學生繳交學雜費基數,請授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提供同步或非同步之遠距教學課程,協助學生修習課程。
六、核定109學年度第1學期基礎暨專業課程教學助理學士生71名、碩士生304名、博士生189名,合計564名,另通識課程教學助理核定學士生50名、碩士生119名、博士生34名,合計203名,總計全校本學期配置767名教學助理。如教學助理獎勵金尚有餘款,擬依教學單位需求,於原核定課程調增教學助理名額。
七、積極建置NTU COOL數位教學平台,強調支援混成教學、線上互動討論及學習足跡紀錄,本學期已有1,147門正式課程使用,並支援教學單位開設20餘門計畫課程。教師可於NTU COOL編輯課程資訊、快速建立課程內容、傳送學期成績至登分系統,以及複製過去的課程內容。另於博雅教學館建置未來教室 2.0,預計 11月完工,以做為各院系規劃未來教室的參考示範場域,今年將輔導和補助各院建置一間未來教室做為學院之系所參考範例,預計年底前可完成醫學院、生農學院(動科系)、生科院(生技系)、理學院(數學系)、社科院等5間教室,明年希望各系所皆可建置一間未來教室。
八、執行教務政策研究,以問卷調查校內課程線上化、學習評量方式執行情形,並蒐集教師對16+2週數意見,已回收290份有效問卷及完成初步報告。另根據課程與教學需要、國外研究型大學案例、教育部多元升等計畫,規劃聘任專案計畫教師方案。每月研討教務年度推動重點並納入院系意見調整,包含:學士榮譽學程、學系內領域專長、大一大二不分系及研擬期末教學意見問卷題庫等。
學務方面:
一、擴大經濟弱勢學生補助方案,為照顧更多有需求之經濟弱勢(近貧家庭)學生專心向學,減輕學生就學經濟負擔,修正本校「希望助學金設置要點」,放寬乙類學生申請資格,由家庭總所得收入全年未超過70萬元,調整至80萬元。即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加開70萬元至80萬元之乙類同學資格申請。
二、109學年度新生學習入門書院分二梯次,分別於9月2日至4日、9月7日至9日舉行,計1,093人參加。並首度全面邀請研究生參與開學典禮,參與人數約3,631人。首次結合「臺大文學獎」的優勝作品作為主題文案,於新生學習入門書院發送給「生活魔法書」給大一新生,內容結合臺大行事曆、生活資訊、校區地圖等實用資訊。
三、擴大新生身心健康量表普查:首度將碩士班新生納入新生身心健康量表普查施測對象,後續將篩選出高關懷學生,追蹤其身心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諮商服務。
四、推出「高教深耕計畫弱勢生獎助線上申請系統」,透過E化系統整合30餘項獎助資訊,提供學生一站式申請服務,簡化學生申請程序。未來可透過本系統相關數據,作為研究分析及調整輔導措施之參考,以提升及精進本校對弱勢學生之全照顧計畫。截至109年10月7日止,申請使用共1,019人次,已獲補助315人次。
五、執行109學年度新僑生生活扶助安心就學計畫,本校大學部一年級配合學校防疫規劃入境,入住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的家境清寒僑生(含港澳生),每月給予學習獎助金6,000元,合計3個月18,000元。另補助清寒僑生居家檢疫費用:補助費1天500元,15天共計7,500元。
六、自109學年度實施提升中文能力方案,於「國立臺灣大學僑生、國際學生大學國文輔導辦法」中增修,規定大一新僑生「僑生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未達一定標準者,須參加由校方開設之「國際生華語」課程,加強其中文能力。課程兩學期成績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於第2學年起編入「大學國文:國際學生國文特別班」繼續修習中文兩學期。
七、2020校園徵才系列活動:因防疫考量,改為線上校園徵才專區,至7月31日止有187家企業參與刊登招募資訊,總瀏覽人次計191,838人次。已規劃2021年校園徵才系列活動將於明年3月13日辦理徵才博覽會、3月16至23日辦理公司說明會、3月24至30日辦理公司參訪活動。
八、「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審查會議由校內師長、校外專家、學生會及研究生協會代表擔任審查委員。本年度獲獎者3名,分別為個人獎:醫學院學士後護理學系王文宜同學;團體獎:全球衛生與服務學習社、防疫森友會。得獎者將於校慶典禮頒獎表揚,並邀請得獎學生代表於校慶典禮致詞。
九、新建學生宿舍案:計畫於基隆路辛亥路口新建約3,750床雙人套房及四人雅房為主之學生宿舍,9月22日召開第2次籌建會議,確認統包需求計畫內容。
總務方面:
一、推動公文管理資訊系統改善,新版公文系統測試版myNTU網頁連結已建置完成。7月辦理2堂新版公文系統說明會,9月底至10月中旬辦理6堂新版公文系統操作教育訓練課程。計畫於10月底新版公文系統上線,並將導入新進計畫人員數位課程及認證制度。
二、推動智慧化校總區汽車停管系統建置案(i-parking),109年9月間開始陸續施作設備並進行測試,預計109年底至110年初間進行系統切換。另規劃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以達到綠能減碳並促進停車場多元化使用及提升服務品質,於辛亥地下停車場B2F部份空間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服務,現有設備為3組V3超充(全臺第一處V3超充設施)、1組一般快充、2組J1772公規充電設施,共計6席車位提供充電服務,已於109年6月29日正式啟用。
三、本校立體機車停車場(位於基隆路3段156巷口)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有本校計資中心myNTU帳號)線上申辦機車月證者張貼RFID 晶片,提供一學期(109/9/1~110/2/28)免費停車體驗。
四、本校學生騎乘YouBike2.0補貼試辦計畫:為鼓勵本校學生響應騎乘YouBike2.0公共交通運具,推動補貼試辦計畫,補貼對象限本校大學部、碩博士及在職專班學生,消費累計達500元(含以上),校方補貼100元儲值金至申辦者學生證悠遊卡,每人於試辦期間(109/9/1~110/2/28)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五、配合推動新進助理線上教育訓練,已製作業務相關教學影片共6支,包括雜支報帳注意事項、查詢報帳進度、所得報帳注意事項、183天如何計算、大批名冊常見問題及繳費單製作等影片,並提供相關測驗題供新進助理施測,期望線上教育訓練能降低退件比例,提高行政效率。
六、推動學雜費繳納方式多元化,以利國內外學生方便使用,除使用銀聯、微信方式支付外,也補助大一境外新生初次來臺首次繳交學雜費,可以外國信用卡繳費之手續費。
七、為推動校園碳中和目標,已盤點本校(含附設單位)公務車輛,研擬未來改以電動車具進行汰舊換新及提供校園交通減碳誘因可行方案。
八、為留才攬才提升學術研究水準與教學績效,總務處提出貸款興建教職員宿舍計畫以提供優質住宿環境。並積極加速興建效率,已分別掛件申請建造執照,其中基地二已核准預定11月10日前可領取建照。六處基地已於7月31日完成細部設計初稿,9月15至18日完成細部設計審查。預計本年底或明年初可正式動工。
九、新建工程方面,工學院綜合新館新建工程實際進度55%;卓越聯合中心新建工程室內裝修工程進行中,工程實際進度80%;生物電子資訊教學研究大樓(學新館)已驗收完成,相關設備設施辦理教育訓練中;教學大樓停車場設置新建工程(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已於9月1日開始啟用;宇宙學中心大樓新建工程:國家理論中心進行室內裝修工程進度98%,現正辦理變更設計中,預計10月完工;人文大樓地下1樓結構體及鋼構工程進行中,土建標進度51%,機電標進度1.5%。
研究發展方面:
一、Times Higher Education於109年9月2日公布2020-2021年世界大學排名,本校名列第97名,前進23名。
二、已辦理「研究發展處業務暨新設產學服務組說明會」,介紹研發處各單位主要業務、近期推動措施及新設產學服務組,藉由協助校內教研人員研究發展相關事務之申請與執行作業,促進研究能量之提升,並於綜合討論時間與師長充分意見交流,藉此了解執行計畫的實際遇到問題及需要校方提供的協助與服務,共有教師、研究人員、計畫專(兼)任助理及行政人員總逾100人參加。
三、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經審查會議決議,核定補助新申請93人,續領154名。
四、為鼓勵本校各領域獲較少外部研究經費補助之專任教研人員,持續提升其研究動能,成為本校之中堅世代,特以挹注研究資源方式,推動拾玉計畫。109年度申請案共計26件,通過案25件,核定經費12,644,000元整,計畫執行期間為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五、為加速行政作業及因應未來電子化作業程序需求,由產學中心主任簽核後完成校方立案,並由中心續行程序。待擬委任事務所向官方提出專利申請、以及確認有技轉廠商正式進入技轉程序時,再彙整專利、技轉全案相關資訊簽請研發長核准後進行。並研擬修正「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以建置本校專利審查評分搭配費用補助機制,藉以落實本校專利篩選機制以提升本校專利授權比率。另與本校各相關處室討論建置「本校衍生新創收取之技術股分配給發明團隊」相關流程與系統,以因應二代健保費之收取、繳納,以及發明人所得稅的問題,亦使新創股票之分配有相關作業程序可依循。
六、本校榮獲科技部109年度「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共11位:王驥懋助理教授(生傳系)、白奇峰副教授(材料系)、沈俊嚴副教授(數學系) 、林增毅助理教授(森林系)、徐瑋勵教授(物治系)、康敦彥副教授(化工系) 、張景宏副教授(財金系)、陳和麟副教授(電機系)、謝志昇副教授(經濟系)、張兆恬副教授(國發所)、劉振良副教授(材料系)。
七、本校109年度截至109年9月15日止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3,086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60億1,198萬元。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9學年度境外學位生申請入學,總計錄取國際學位生405人、僑生580人、陸生88人。國際學位生申請人數較前一年成長約30%,錄取人數成長約20%。本校辦理「香港專案」,共495人申請,395人來校報到;另辦理「在港就讀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共45人、126件申請,錄取11人。辦理「新冠協力專案」,共278人申請,275人錄取,204人註冊報到。
二、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8學年度出國學生總計751名:全校交換學生受疫情影響減為698名,訪問學生41名,短期/實習學生10名,暑期學生2名。109學年度出國學生總計392名:全校交換學生受疫情影響減為378名,訪問學生14名。110學年度甄選簡章業已於8月公告,今年之重大變革為增修不可抗力條款,以及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原109學年度出國交換學生無法如期交換者,得保留原甄選成績予以參加110學年度出國交換學生甄選。另為鼓勵本校學生出國交換,規劃臺大出國/希望出航獎學金方案,將於明年新生入門書院活動時介紹海外教育計畫,讓大一新生及早準備。
三、2020臺大國際青年領袖成長營(2020 NTU Plus Academy Enrichment Camp)於8月5日至7日舉辦。參與學員共計22名,來自臺灣、日本、美國等國家。學員背景多元,來自不同體制學校,如康橋國際學校、馬禮遜學校、VIS國際實驗教育高中部,並有已錄取英屬哥倫比亞大學、香港理工大學、加州柏克萊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校的優秀學子。
四、為推動與波爾多大學實質學術合作,於109年9月22日至10月31日開放申請臺大-波爾多大學共同種子計畫,獲選件將由兩校共同選出,並提供補助。補助項目以國外差旅及在臺國際活動為主。
五、本校今年擔任東亞研究型大學協會(AEARU)主席暨秘書處,於第46屆線上理事會議提出線上教室專案(Global Learning Initiatives Program)並獲通過。會員校共開設跨領域遠距英文課程21門,將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首次開課。
六、為增加招生競爭力以爭取更多優秀僑港澳生來校就讀,修改本校海外高中推薦入學僑生及港澳生招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除提高獎學金額度也調整名額分配方式。另為吸引國際學術成績表現卓越之學生就讀本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以促進校園國際化,提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修改國際優秀研究生獎助辦法,由國際處補助學雜費,院系所等提供每月獎助金補助,自110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財務管理方面:
一、首辦感恩致謝茶會,於7月1日向捐贈方衷心感謝他們以實際行動來支持學校及學院發展,讓臺大可以在各領域有卓越的表現。也希望有愈來越多個人、基金會及企業,用各種不同方式來幫助學校。
二、小額捐款自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共計新臺幣64,094,398元、美金826,431.65元、日幣100,000元、港幣16,161元,已委請主計室依指定捐款用途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三、財務處依投資管理小組擬定之投資業務方針、政策及資產配置原則,配合本校短、中、長期財務預算及現金周轉需求擬具110年度投資規劃。
(一)長期投資計畫:世界景氣已從3月疫情低點緩步回升,明年惟仍須觀察疫苗開發進度、中美貿易協議、美國選後與英國脫歐等經濟情勢,而消費型態因疫情產生巨變,密切注意各國貨幣等經濟政策與產業循環週期,處分漲幅已高與未來成長性有限之標的,並擴大資金配置至低利率受益標的,如投資等級債券、配息穩定股票與基金,以確保獲利及滿足永續基金付息需求。
(二)中期資金投資計畫:穩定安全為首要考量,中期資金以臺幣長天期定存為投資標的。
(三)短期資金投資計畫:以臺幣短天期定存與國內貨幣市場基金為主要投資標的,在考量風險、規模與績效等因素後,目前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共5檔,以利短期資金操作,減少閒置資金與增加利息收入。
四、降低本校財務成本與增加利息收入,持續與各金融機構洽談優惠存款、借款利率與降低證券手續費用。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為利管理,體育室將原「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及「綜合體育館指導委員會」合一為「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後續將持續將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綜合體育館實施細則合併。
二、體育場地設備租借費用已自9月1日起開啟悠遊卡支付功能,將持續開啟多元支付方式,增加使用者付費之便利性。
三、「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於本學期共補助93門課程(104 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33門課程、實習課程共14門課程、一般課程共46門課程,核定補助之教學助理人數共189人次。另關於基本能力課程、新生講座課程或個別課程之需求,亦補助教學助理共計47人次。
四、臺大女排勇奪二連霸后冠,在預賽便奪得先機,複賽雖受疫情影響延宕,並沒有鬆懈備戰,仍按表操課、維持隊員最佳狀態,以及團結一致、朝同個方向努力向前心態。最終以三比一的成績取得勝利,成功蟬聯大專排球聯賽一般女子組冠軍。
圖書館方面:
一、開發行動支付管道,109學年度推出線上支付整合平台,讀者將可於任何時間內線上繳納滯還金、賠書款等款項,初步先整合LINE Pay付款,未來期望可導入臺灣Pay、悠遊付或信用卡等支付管道,提供師生更便利的服務。
二、研究資料管理專業課程國際合作計畫:Research Data Management Librarian Academy(RDMLA)是由Harvard Medical School、Harvard Library、Simmons University等多個學術機構共同合作的圖書資訊專業學術計畫,已與RDMLA正式簽訂合作備忘錄,進行RDMLA正體中文課程計畫。目前已完成「第七單元-編碼工具」、「第八單元-平台工具」之內容翻譯與課程網頁編排,預計於110年6月全數完成。
三、推展「臺大學術典藏」,臺大學術典藏(NTU Scholars,簡稱NTUS)為本校研究產出的整合平台,匯集各院系教師及研究人員簡歷,導入研究成果,結合ORCID認證及資料同步,展現本校學術能量。於學期初更新教師簡歷,透過Scopus資料庫、研發處計畫資料庫及其他管道主動徵集教師著作,並主動向教師徵集全文。迄今已收錄2,870位研究人員簡歷、347,000筆著作書目、73,000筆計畫資料及68,000筆全文檔案。此外,優化平台服務,增加多元格式之著作及計畫清單匯出功能(含著作被引用次數),供教師作個人彈性化運用。
四、推展數位學習,更新數位學習網影片,將所有經授權之主辦講習,於課程結束後,剪輯成自學資源影片,置於圖書館數位學習網,方便使用者不受時空限制自我學習,計完成37段影片更新。並籌劃「一分鐘充電站」系列短片,於YouTube頻道每週四推出新影片,藉由簡短的1~2分鐘短片精華,介紹圖書館各種資源,有效率幫助師生善用零碎時間創造學習價值。YouTube頻道截至9月12日訂閱人數696,觀看次數達9,355次,持續增加中。
五、配合學校教職員開放申請眷屬卡,提供持眷屬卡讀者憑證入館,並可攜入個人背包及書籍。眷屬卡讀者首次入館時,需至流通櫃台建檔,以利自行刷卡入館。
六、館際合作之期刊文獻快遞服務(JADE),於109年6月試辦擴增服務對象至「畢業校友」和「退休教職員」,協助校友及退休人員離校後能繼續進行學術研究,加強與學校之聯繫。文獻複印計費方式與校內師生相同。
七、自動化書庫服務中心營運:進行館藏盤點、修補、更新條碼,以及搬遷入藏自動化書庫作業。共完成316,824冊圖書入庫工作,書庫整體典藏量累計達724,201冊。為優化書庫管理與服務品質,納入讀者建議調整服務,並建立各項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除了受理參觀申請,亦推出「自動化書庫大解密」等導覽活動。期間辦理參觀導覽總計44場,計458人次參與。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為強化行政人員法規熟悉度與強化業務專業,建置「ntuMoodle教育訓練平台」供本校行政人員進行線上教育訓練。其中已建置主計、研發、總務與資訊4大類課程共計15門課,已選課新進職員544人。期望能增進本校行政人員熟悉採購、經費報支與計畫聘雇等相關作業流程及規範,縮短工作流程,提升行政品質及效率。此外,平台更串接「新進計畫人員教育訓練數位認證平台」,新進助理欲辦理經費報帳、採購與計畫聘僱相關業務,需完成線上教育訓練課程且測驗成績達70分者,方得以使用相關系統;目前已有400名校內助理及42名校外助理登記線上教育訓練。
二、為了提供更穩定與便利的雲端服務,NTU Space完成升級,改善硬體設備的備援架構,並且在升級後新增線上共同編輯功能,支援文件(odf, docx)、簡報(odp, pptx)與試算表(ods, xlsx)等文件格式,使用者可以直接在網頁編輯,毋須重複下載、編輯再上傳等繁瑣工作。此外共同編輯者可以立刻看到更改後的文件內容,並可標示每個更改者所編寫的部分,降低同仁們彙整資料所需時間,提升行政效率。
三、因應防疫措施,新一代行動化網路電話系統已於109年7月系統正式上線運作,第一階段使用授權為2,500門,開放校內教職員申請網路電話,同時也保留門號提供學生申請。後續將逐步通知原VoIP系統用戶至新系統申請,預計於109年底全部轉移。
四、規劃、建置與管理本校校園無線網路服務,持續進行新增或新增基地台,至109年9月24日止共有3,264顆無線基地台(AP)。全校無線網路同時最多使用人數(無線裝置數)約為19,000人(裝置)。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910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910A1)存查。
貳、確認109年6月13日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109年6月13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情形報告(10910B)存查,94~108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910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孫主任秘書效智報告:
程序委員會報告請參考資料編號6(各單位書面報告)第20-1頁。
本會108學年度分別於108年10月3日、12月19日及109年3月5日、5月28日共召開4次會議,安排各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
本會另於109年10月7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會議,安排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9年10月5日,計收到2件同意案、4件報告案及13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10件、學院提案2件及代表連署提案1件。經委員討論後,109107、109110、109116案因同屬與委員任期相關之條文修正案,改列為第3、4、5案,109108、109109案改列為第1、2案,其餘提案順序依序調整(109111、109112、109113、109114、109115案分別列為第6、7、8、9、10案);程序表修正通過。
依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此外,依109年3月21日校務會議決議,禁止校務會議中進行直播。最後,請勿任意對個別代表進行拍照或攝影等侵犯其隱私或自由發表意見權利之行為。
二、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專案報告:
竹北分部「校門與周邊環境工程」及「進修推廣教育大樓新建工程」基本設計案:陳彥儒建築師簡報(簡報檔如10910F2.pdf)。
肆、同意案
一、編號:109101
本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出缺1位學生代表委員(王昱鈞委員畢業),業經校長提名吳依潔同學(心理所三年級)擔任。
決定:本案同意。
二、編號:109102
本校「第1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16屆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第15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聘任委員(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為當然委員)。
(一)校長提名:徐婉寧教授(法律系)、官晨怡助理教授(行社所)、陳佳慧教授(護理系)、陳明汝教授(動科系)、古允文教授(社工系)、陳奕君教授(光電所)、邱靜雯副教授(化學系)、柯格鐘教授(法律系)、林奇秀教授(圖資系)、陳俊任副教授(生技系)、胡淑君組長(教務處)、王漢旺工友(學務處)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二)學生委員:呂亭儀(社會系)、陳薇安(社會系)、黃脩閔(法律系)、黃序立(醫學系)、郝思傑(法律系)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決定:本案同意。
伍、報告案
一、編號:109103
理學院報告:本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修正案,業經109年6月23日第3071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本中心視工作需要,置稀少性貴重儀器技術人員[及]、一般技術人員及校務基金進用人員若干名,負責儀器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結果分析,並協助相關研究工作之進行。
二、編號:109104
人事室報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修正如下,業經教育部109年7月27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098259號函核定,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依規定提會備查:
(一)「醫學工程學系」與「醫學工程學研究所」整併為「醫學工程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
(二)新增3班別:
1.全球農業科技與基因體科學碩士學位學程。
2.全球衛生博士學位學程。
3.電信工程學研究所產學研發博士班。
三、編號:109105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九、十一點修正案,業經109年5月26日第3069次行政會議及109年9月29日第3078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九、十一點條文修正如下:
九、圖書館設採訪編目、閱覽、典藏服務、學科服務、特藏、系統資訊、推廣服務、行政、校史館營運、社會科學資源服務、研究支援、醫學資源服務組十[一]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圖書館,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圖書收藏、研究資料資訊之提供事宜。
十一、主計室設[歲計]第一組、[會計]第二組、[審核]第三組、[基金]第四組、[綜合業務]第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會計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四、編號:109106
財務管理處報告:檢具本校110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1份(附件1),提會報告。
說明: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5條規定,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案業經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09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決定:110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報教育部。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109108
醫學院提: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改制為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案。
本案充分討論後,經一般同意,無異議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改制為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二、編號:109109
楊子昂等提:校務會議開放媒體入場。
本案經討論修正後[註1],以不記名投票表決,以贊成58票、反對51票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校務會議開放媒體入場,待開放方式另經秘書室召開小組會議研議後實施。
註1
12時10分官俊榮教授提修正動議一:原則同意校務會議開放媒體入場,待開放方式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2時28分楊子昂同學提修正動議二:校務會議開放媒體入場,待開放方式另經秘書室召開小組會議研議後實施。
主席宣布:校務會議開放媒體入場之具體作法通過後向校務會議報告。
三、編號:109107
人事室提: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第四點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第四點條文修正如下:
四、為處理本校性騷擾案件,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十一至十七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師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應酌列候補委員。
[前項各類代表中]本會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委員於任期間因職務異動或因故出缺時,由新任者接任或由候補委員按身分別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12時52分由羅副校長清華主持會議。
四、編號:109110
人事室提:本校「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第五、八、二十點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第五、八、二十點條文修正如下:
五、為防治工作場所性別歧視,處理申訴案件,設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十一至十七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師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應酌列候補委員。
[前項各類代表中]本會委員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委員於任期間因職務異動或因故出缺時,由新任者接任或由候補委員按身分別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八、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其他單位於知悉工作場所之性別歧視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惟如本校校長涉及[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時,應交由教育部處理。
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行為人為主管人員時,被害人除依本要點提出申訴外,亦得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二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零九年○月○日修正發布之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五、編號:10911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四條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分別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學生代表由本委員會委由學生會經學生普選選出五名學生委員,而其中任何單一性別不得超過三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學生委員應保障大學部與研究所各一名學生,惟學生代表候選人得票數若低於該選區有效票之百分之五時,則不適用保障名額之規定。
前項學生委員若因故無法選出,由本委員會召開大會討論補選[辦法及]事宜,另行辦理學生委員推派。
前項各類代表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前一學年最後一次校務會議通過後自新學年聘任時開始[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六、編號:109111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組織規程」。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組織規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下設2個醫療機構,分別為新竹醫院及生醫醫院【含竹北院區及竹東院區】)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院之任務如下:
一、支持新竹生物醫學園區臨床轉譯研究。
二、滿足新竹地區之急重症醫療需求。
三、培育及訓練各級醫療暨相關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總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並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教師兼任;得置副院長四至六人,襄理院務,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以上,並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教師兼任或由師(二)級以上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免疫風濕過敏科。
(九)一般內科。
(十)整合醫學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大腸直腸外科。
(三)小兒外科。
(四)心臟血管外科。
(五)胸腔外科。
(六)神經外科。
(七)整形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骨科。
(二)運動醫學科。
(三)脊椎科。
(四)小兒骨科。
(五)手足外科。
(六)骨外傷科。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感染科。
(二)小兒神經科。
(三)小兒過敏免疫科。
(四)小兒心臟科。
(五)小兒血液腫瘤科。
(六)小兒消化科。
(七)小兒腎臟科。
(八)新生兒科。
(九)小兒遺傳及內分泌科。
(十)小兒胸腔及加護醫學科。
(十一)青少年醫學科。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神經退化疾病科。
(二)一般神經與腦血管疾病科。
七、精神醫學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心身醫學科。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口腔咽喉科。
(四)小兒耳鼻喉科。
(五)頭頸腫瘤科。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視網膜科。
(二)青光眼屈調科。
(三)角膜暨整型科。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及泌尿腫瘤科。
(二)男性生殖科。
(三)婦女及小兒泌尿科。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及皮膚過敏免疫科。
(二)皮膚保健及外科。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家庭牙醫科。
(二)口腔病理暨診斷科。
(三)牙體復形美容牙科。
(四)牙髓病科。
(五)牙周病科。
(六)補綴科。
(七)兒童牙科。
(八)齒顎矯正科。
(九)口腔顎面外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關節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一般復健科。
(四)物理治療技術科。
(五)職能治療技術科。
(六)語言治療技術科。
十四、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家庭醫業科。
(二)行為醫學科。
(三)社區醫學科。
(四)緩和醫療科。
(五)預防保健科。
十五、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麻醉科。
(二)婦幼麻醉科。
(三)疼痛治療科。
(四)心血管暨胸腔麻醉科。
十六、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影像診斷科。
(二)心肺影像診斷科。
(三)腹部影像診斷科。
(四)神經影像診斷科。
(五)肌肉骨骼影像診斷科。
十七、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檢驗醫學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綜合檢驗一組。
(二)綜合檢驗二組。
(三)綜合檢驗三組。
(四)特殊生化暨免疫檢驗組。
(五)特殊血液檢驗組。
(六)輸血暨移植檢驗組。
(七)品質管理組。
(八)微生物檢驗組。
(九)超微量物質分析組。
十九、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外科病理科。
(二)大體解剖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分子病理科。
二十、藥劑部:藥品管理、調劑、化驗、臨床藥事服務、教學及研究等事項,以確保藥品治療之安全及適當性。分下列各組:
(一)門急診調劑一組。
(二)門急診調劑二組。
(三)住院調劑一組。
(四)住院調劑二組。
(五)特殊調劑一組。
(六)特殊調劑二組。
(七)臨床藥事組。
(八)藥事行政組。
(九)竹東院區藥劑組。
二十一、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醫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規劃訓練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研究組。
(二)實驗研究組。
(三)規劃訓練組。
二十三、門診部:各部門診醫療、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服務行政組。
(二)綜合管理組。
二十四、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急診科。
(二)緊急醫療及災難醫學科。
(三)復甦重症科。
(四)外傷及毒物科。
(五)小兒急診科。
二十五、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腫瘤科。
(二)化學治療科。
二十六、創傷醫學部:創傷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環境及職業對於疾病致因之診療、預防、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八、老年醫學部:老年病患處理及老年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
二十九、品質管理中心:提升醫療品質、推動病人安全、處理顧客意見,及規劃品管教育、品管競賽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指標管理組。
(二)病安教育組。
(三)建言管理組。
三十、感染管制中心:醫療照護相關感染與傳染病之監測及防治,感染控制品管指標監測及改善作業,疫災防治及應變,員工健康,結核病個案管理,政策制定與教育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療照護組。
(二)疫情防治組。
三十一、教學部:醫學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
(二)圖書組。
(三)教材組。
(四)技能訓練組。
三十二、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器材採購技術評估、維修保養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技術一組。
(二)技術二組。
(三)綜合管理組。
三十三、企劃管理室:醫院發展及經營管理、策略地圖及平衡計分卡研擬推動、策略及工程專案規劃與推動、成本績效之分析與執行、管考與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院區營運規劃及就醫服務與環境安全之企劃專案、院區整建規劃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策略發展組。
(二)經營規劃組。
(三)績效財務組。
(四)稽核管考組。
三十四、營養室: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膳食供應管理組。
(二)臨床營養品質組。
(三)社區營養推廣組。
三十五、秘書室:醫事行政、公文研考、文書處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一組。
(二)醫事行政二組。
(三)文書組。
三十六、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庶務組。
(二)採購組。
(三)保管組。
(四)出納組。
(五)經營管理組。
(六)配給組。
三十七、病歷資訊管理室: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檔案組。
(二)資料組。
(三)疾病分類組。
三十八、醫療事務室:掛號、收費、住院手續、帳務結算、健保作業、健保政策評估及統計分析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櫃檯業務組。
(二)綜合業務組。
(三)住院健保業務組。
(四)門診健保業務組。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醫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服務一組。
(二)臨床服務二組。
(三)醫病關係服務暨綜合行政組。
四十、公共事務室:新聞發佈、話務客服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十一、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之修繕保養及管理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工程管理組。
(二)設計施工組。
(三)機電一組。
(四)機電二組。
四十二、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系統網路組。
(二)程式設計組。
(三)教育研究組。
(四)資訊管理組。
四十三、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緊急應變組。
(二)員工安全衛生組。
第五條 本院各部、中心各置部(中心)主任一人,按業務需要得置部(中心)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聘研究人員或遴選職員,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同意兼任或擔任,或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另醫事單位之室主任、組長並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前兩項屬醫事部門之部(中心)主任、部(中心)副主任、科主任、室主任、組長係由教師兼任者,應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指各部(中心)主任、部(中心)副主任、科主任、醫事單位中之醫療、醫學教育或研究部門室主任、組長由師(二)級以上之醫事人員兼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任師(三)級職務三年以上之醫事人員兼任;醫事單位中其他部門之室主任、組長由師(三)級以上醫事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放射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驗光生、職能治療生、語言治療員、呼吸治療員、藥劑生。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佐、事務員、書記。
三、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醫師、牙醫師及醫事人員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師(三)級以上之護理師兼任。
第七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主計人員之派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人事人員之派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設醫療院區,所需人員在本院總員額內調配。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十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主治醫師(牙醫師)代表、住院醫師代表及護理人員代表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陳總院院長,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十一條 本院設醫務暨行政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及中心主任組成之,院長為主席,商討醫務及行政重要事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十二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推動各項專業事務,其設置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備。
第十四條 本規程經本院、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七、編號:109112
財務管理處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正案。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13時12分由校長主持會議。
八、編號:109113
共同教育中心提:本校「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第一、八條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共同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第一、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為辦理中等學校教育學程有關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師資培育法第[五]六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八條 本[要點]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編號:109114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鑑準則」及「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
(一)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一、五、六、十一、十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評鑑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各項成效,特依大學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十[四]六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學院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學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第十九條]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惟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其評鑑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學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學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並提院教評會報告。
二、各學院應自下列兩種評鑑期程擇一辦理:
(一) 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二) 於來校服務第六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五年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三、各級教評會對前款評鑑不通過之教師,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來校服務第七年進行覆評;覆評時應提請升等,升等通過者同時視為覆評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覆評不通過。在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四、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第十九條]及教師法規定,[由學院]提院、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五、各學院於評鑑結果確定後一個月內,將評鑑結果及相關會議紀錄報校備查。
各學院對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四條 各學院除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評鑑方式應依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各級教師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且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鑑辦法授權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辦評鑑者,學系(所、學位學程)應於評鑑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鑑教師。
經評鑑未通過者,學院應通知受評鑑教師,得依本[辦法]準則第七條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
(二)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第一、二、五、八、九、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教學品質與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十五條第[二]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院凡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聘任之編制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均應接受評鑑。
本辦法所稱各學院除本校各學院外,[另]亦包括共同教育中心[及進修推廣部]。
第五條 評鑑不通過者,學院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學位學程)給予協助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學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比照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為評鑑不通過。
第八條 副教授級及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免評鑑申請與審議,準用本校教師評鑑準則及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有違反聘約所定專業技術人員應負義務,由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十二條 各學院各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於評鑑期限內辦理評鑑,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且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鑑辦法授權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自辦評鑑者,學系[、](所、學位學程)應於評鑑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
經評鑑未通過者,學院應通知受評鑑專業技術人員,得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
十、編號:109115
人事室提: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第五點條文修正如下:
五、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應以校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且不得低階高審,審查人並應提供專業審查推薦意見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管或相關升等委員會就所屬每位升等教師提出審查人建議名單得供院長(主任)參考,審查人人選及推薦審查順序由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或推薦教評會委員組成相關審查會議決定。
升等教師不得提出前項審查人建議名單,但得附理由提出迴避名單。
第一項審查人,鼓勵各單位邀請國外優秀學者專家擔任。
十一、編號:109117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之三及第六條、「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五、七條及「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五、六、七條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
(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之三及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發長及各學院院長擔任之。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推選專任教授各二人擔任。但學院內系(科、所、學位學程、 室、中心)總數未超過三個者,推選委員為一人,院系所合一者無推選委員。推選委員推選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前項推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教授。
各學院之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不得由同一學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授擔任之。
各學院推選委員應為不同性別。但不具資格之不同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經各學院推選後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再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委員。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因解聘、[停]不續聘或[不續]終局停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第五條之三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之情事]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所屬單位]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單位應於知悉三日內,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本會。本會應於三週內召開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免報教育部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由]於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後,至教育部核准及本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本會審議。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相關單位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本會,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免報教育部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本校報教育部後,至教育部核准及本校解聘前,得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第六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不續聘、[不續]停聘之出席及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本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開會時,校長得出席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二)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五、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學院(中心)院長(主任)、學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任(所長)擔任外,其餘人選由各學院(中心)自定之。
推選委員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授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各學院(中心)自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學院(中心)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因解聘、[停]不續聘或[不續]終局停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五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各學院(中心)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逕由學院(中心)進行送審,提院(中心)、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教師(研究人員)之行為違反教師法規定而未達解聘、[停]不續聘或[不續]停聘程度者,得逕由院(中心)教評會審議處置。
各學院(中心)必要時得就教師升等部分,依第二條規定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專事教師升等之審查。
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評會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列席說明。
第七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各學院(中心)得自訂更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但解聘、[停]不續聘、[不續]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中心)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三)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二、五、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各學院(中心)得自訂更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但解聘、[停]不續聘、[不續]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各學院(中心)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中心)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中心)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二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各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其成員至少五名。如因專任教師無法組成五人以上之教評會時,應請所屬上級單位協助聘請與該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相關專長之教師組成,其組成辦法應經學院(中心)院務(或相當)會議通過。
當然委員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主任(所長)擔任外,如有其他當然委員,其人選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自定之。
推選委員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自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經本校]因解聘、[停]不續聘或[不續]終局停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各教評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五條 各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各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教師,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應自行研訂。
各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審標準:
(一)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教學、服務通過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二)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
二、評審程序:
(一)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二)各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應由各教評會全體委員或三位委員以上小組進行之。
(三)各教評會應訂定辦法,促使委員盡到詳閱升等資料責任,辦理學年度升等時,開會通知加註請各委員應詳閱升等資料。
(四)各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應全程參與,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各教評會應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六)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七)教師升等經各教評會審議通過而院(中心)教評會不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應重新向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申請。
送審專門著作應由校外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並分別填具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份數依學院(中心)之規定,且審查人不得低階審查高階。
第七條 各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得自訂更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但解聘、[停]不續聘、[不續]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各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教評會審查或討論案委員人數應扣除前項及第二條第六項情形之委員,扣除後委員人數仍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所屬學院(中心)複審。
(四)本校各學院(中心)、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相關規定,依通過後條文統一適用並修正發布,得免依規定報送相關會議通過或備查。
十二、編號:109118
人事室提: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六、八、九點修正案。
決議:照案通過。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六、八、九點條文修正如下:
六、聘任本校具碩士學位之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各該學系、研究所之資格考後,始得聘為本校]為兼任講師時,[。並於辦理聘任案時]應併提聘案檢附通過資格考之證明文件。但[不佔缺、不致酬]非以人事費致酬者不在此限。
八、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需任滿該職級一定期限,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及程序審議。
前項一定期限由各學院規定之。
第一項任滿該職級一定期限,需符合教育部規定,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始得申請資格審定。並於辦理資格審定時檢附實際任教學分[及時數]證明文件。
九、兼任教師於[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八]款至第六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九]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單位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三日內,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應於三週內召開會議審議,[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院(中心)教評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必要時得經校教評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兼任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相關單位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校教評會,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
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所定應予終止聘約之[其餘各款]情形者,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經系(科、所、室、中心、學位學程)、院(中心)教評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於校教評會報告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八[五]條第一項各[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其程序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有第十四款情形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亦同]。
前四項教評會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編號:109119
人事室提: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
決議:修正通過。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其]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校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二、本會委員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專任教師擔任之,凡教師人數二百人以上者推選二人,未滿二百人者推選一人。
(二)[教育]學者專家代表:由校長遴聘校外[教育]學者專家一人擔任之。
(三)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推薦一人擔任之;本校無教師會時,由他校大學教師會或台北市教師會推薦[派一人擔任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校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擔任之。
(五)學校代表:由校長遴聘本校行政人員一人擔任之。
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院推選二人者應為不同性別。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執行秘書由校長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院推選二人者應為不同性別。]
七、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向教育部再申訴。本校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亦得提出再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者,亦得於各該法定期間內提起之。]
本校專任教師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校兼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八、教師申訴之提起應於接獲書面通知或知悉第七點所指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本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本校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署]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碼]、住居所、電話。
(三)為原措施之單位。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單位。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或法院及提起之年月日。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單位、向該單位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單位之收受證明。
提起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必要時得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所提出之資料為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者,應檢附文字檔,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提請申訴不合前三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本會得]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十、[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其書面請求繼續評議。]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其他]訴願[或]、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本會於[得在其他]訴願、[或]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教師法提起申訴者,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一、本會會議不公開舉行為原則,惟評議時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相對人、關係人及學者專家到會說明,並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本會之議決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採投票表決者,表決票應當場封緘,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由本會妥當保存。
十二、本會之評議決定,除有第十點停止評議之情形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前項作成評議決定之時間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
前二項期間,於依第九點第[三]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點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十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第九點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一)]提起申訴逾第八點規定之期間。
(三)[(二)]申訴人不適格。
[(三)非屬教師權益。]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補救]實益者。
(五)依第七點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本校已為措施。
(六)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八)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十四、本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應審酌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救、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
十五、申訴無理由者,本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十六、申訴有理由者,本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
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發回原措施單位另為措施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依第七點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單位速為一定之措施。
十七[十三]、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本會無須評議,應即終結,並通知申訴人及相對人。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十八[十四]、對於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申訴案件,本會認為申訴人申訴有理由者,該評議書應送原措施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如有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應同時副知。[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為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送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為學院或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者,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十九[十五]、申訴人對校務會議所議決之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經向本會提出申訴而成立者,本會應以書面請校務會議就該事項再議。
申訴人不服該會再議之決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學校或申訴人不服其決定者,得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
二十[十六]、本會應依評議之結論推定委員一人草擬評議書,經提出討論通過後成立,評議書應由會議主席署名。
二十一[十七]、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及居所。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碼]、住所或居所。
(三)原措施之單位。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五)本會主席署名,本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六)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二十二[十八]、評議書應以本校名義為之並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訴人、相對人[、台北市教師會]及教育部。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二十三[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師法或教育部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二十]、申訴人及相對人於本會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評議決定即為確定。評議決定確定後,應確實執行。但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違反第十[四]八點或第十[五]九點規定者無效。
申訴人或相對人如不服本會決定,應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二十五、對本會於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評議決定依法提起救濟。
二十六[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柒、臨時動議(無)
主席宣布:請秘書室研擬如何於校務會議前徵集代表意見以提升會議效率之作法,提下次會議報告。
捌、散會(下午1時32分)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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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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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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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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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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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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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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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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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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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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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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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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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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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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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8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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