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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8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台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鹿鳴堂二樓大禮堂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數二九八人,應出席二九六人(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由夜間部主任杜榮瑞

兼任,管理學院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林能白兼任),實到二六二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今天應出席二九六位,目前已到二0八位,超過法定人數,時間是九點二十五分,開始開會。首先

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各項校務:

 教務方面

   八十六學年度本校各項招生錄取人數為:大學日間部三七八三人、碩士班二四三四人、博士班五一
0人、夜間部推廣教育學士班三六0人、日間部學士班轉學生一七四人,共計七二六一人。

   本校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將依「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逐年展開各教學研究單位的評鑑,經徵詢後
本學年度有二十七個單位擬接受評鑑。另外教育部將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本校進行八十六學年度大學綜合評鑑的實地訪評,此項評鑑本校歸屬於綜合類第一組,由於這項大學綜合評鑑作業時間急迫,而且與本校辦理八十六至八十九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作業時間重疊,因此本校中程計畫資料各單位可延後送交教務處。

   教育部自八十七學年度起試辦以申請方式招收大學部學生,本校基於招生事項涉及考生重大權益,
為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暫緩於下學年度試辦,經本校招生策略研究小組研議,建議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再行試辦,但細節部分應俟蒐集相關資料後再議。

 學務方面

   教育部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正式廢止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本校決定取消研究生獎學金,一律改以研究生助學金核發,而且領受助學金的研究生需協助系所教學、研究及必要的技術、行政工作,各系所得因特別需求自訂實施細則,送學務處備查後辦理。

  為推展文藝風氣,提昇校園創作水準,特向行政院文建會爭取全額經費,由本校主辦「第一屆全國大專文學獎」徵文比賽,分小說、散文、新詩、現代文學評論及劇本等五組,預定八十七年五月二日文藝節前夕公布得獎名單並公開頒獎。

   學務處將於十月二十七至二十九日每日下午四時在醉月湖畔舉辦「醉月、穹音、咖啡香︱︱醉月湖露天音樂會」,除各樂團動態演出外,並安排露天咖啡座,搭配展覽畫作及攝影作品,歡迎全校師生屆時前往聆賞。

 總務方面

   國科會借用本校長興街學人宿舍三戶,於八十四年三月底屆滿,該會函請本校同意續借五年,經本校校產清理委員會決議請該會於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年三月底逐年騰還,該會表示同意,亦將長興街五十七巷十號一、二樓騰還本校。

   原子能委員會第一大樓續借至第二大樓約滿(九十一年十一月)再騰還乙案,其續借合約公證手續已辦理完成,該會並已依約撥付八十六年二月至六月的使用費一百餘萬元。

   臺灣省慢性病防治局借地,該局已於七月底與深坑天佑醫院簽訂租約,即將搬遷,其借地最遲於今年底騰還本校。

   國立編譯館借地經本校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通知該館二個月內未騰還時將進行訴訟後,該館已表示願意支付延還期間的房地使用費,並配合辦理簽約公證事宜,惟該館對本校續借條件之一「應分得其改建於本校金華段土地之房舍五九三坪」仍未允諾,因此是否與該館簽約,將由校產清理委員會再研議。

 人事方面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新聘教師四十九位,含教授六位、副教授四位、助理教授二十九位及講師十位。

 會計方面

   八十六年度收入八六億一二三三萬元,總支出八二億一四三六萬元,應付款部分共計四億四千萬元,包括八十六年度保留資本支出二億八千萬元及原由政府負擔之公、勞、健保改由本校負擔一億六千萬元,結算前述三項,收支相抵尚不足四千萬元,已提撥報廢資產九千萬元以資營運。

   八十七會計年度預算執行方面,請各單位及早規劃採購案,以便在必要時間內將預算作適當、合理的運用。

 圖書館方面

   圖書館興建工程由於最後第六標工程涉及消防安全檢查及建築使用執照的取得,以致影響原訂於今年校慶日落成啟用計畫,因而延後到明年暑假期間校本部各院系圖書分館室整體一次搬遷,目前正進行周邊環境的整理工作。

 夜間部方面

   夜間部自八十六學年度起轉型為「進修教育學士班」,目前全國只有本校夜間部全部轉型為以招收年滿二十二歲以上在職社會人士的學制,經調查今年新生約百分之五十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已展現本校推動成人終身教育、終身學習的社會教育理念。

   另外,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今天校務會議中本人應提出未來工作報告,各位桌上都有一本「跨越新世紀、建設新臺大」的資料,現在依照其順序向大家報告。(請參閱資料內容)
 

 

貳、確認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含延會)(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略)
 
 

肆、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委員會委員聘任同意案

案由:擬請同意聘任宋美嘩教授等十六人為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委員會委員。

說明:

依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教師委員為:宋美嘩教授、畢恆達副教授、張玨副教授、馬小萍副教授、劉宗榮教授、賀德芬教授、

黃光國教授、李明濱教授、蕭淑貞教授、劉絮愷主任。

職工委員為:郭碧雲小姐、陳月雲小姐。

學生委員為:吳積霖同學、陳科宏同學、黃牧仁同學、范豪昌同學。

決議:同意聘任。

伍、討論提案

第一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學務處)

案由:謹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草案乙種,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學生輔導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同意備查。

第二案 提案單位:農學院

案由:檢具本校「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第一、三、十一條條文擬予修正及說明表」(附件二),「農 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第一、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三)各乙種,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備查。

(金傳春教授建議「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中應列入人員聘任程序及定期評鑑,主席裁示:請農學院未來修法時將此精神納入。)

第三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乙種(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九月二日第二0二三次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本要點第一、二、七、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條條文請教評與申評制度檢討小組檢討後再提會討論,其餘條文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林火旺 張麟徵 李嗣涔 尹建中 朱 炎 官俊榮 李東華 李源德 張雅屏 陳科宏
        駱尚廉 林政緯 范豪昌 徐其峰 劉宏志 高天恩 梁乃匡 賴朝明 黃宏斌 徐久忠
        蘇玉龍 徐春田 許明仁 羅漢強 施秀惠 汪 淮 曾漢塘 曹培熙 黃鵬林 李德竹
        馮武雄 周晉澄 盧秀菊 徐源泰 高景輝 劉朝鑫 陳汝勤 何國傑 陳右人 張斐章        林仁壽 胡凱康 王亞男 林慶文 陳國華 竇松林 黃佩雲 秦亞平 黃滬生 陳小玲        陳晃偉 張振平

案由:台大人一向關懷教育及社會之發展,針對「教科文預算下限取消」一案,本校應適度表達關切,並積

極爭取恢復下限條款。

說明:

 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原列教科文預算下限規定,為民國卅五年十二月經胡適、朱經農等二百零四位文教界國大代表提案而確立,各國學者、政治家皆以此為遠見之舉。雖然在過去五十餘年,有四十年期間該條文形同虛設,但近十年解嚴後開始落實憲政,已經逐漸展現成效,高等教育加快發展、大量科技人才之培育等,皆足以為表徵。在追求教育進一步改革、謀求社會永續發展之際,這項下限條款彌足珍貴。

然而今年夏天國大修憲,卻在未充分討論或溝通的情況下,經「極不公開」的方式運作,通過取消憲法教科文預算下限的保障,並且由於兩大政黨「堅持避免影響其修憲目標」的運作,封殺了後續復議的機會,而令文教界痛心、輿情憤懣(附件五)。

修憲確定後,相關首長不斷揚言「教科文下限實際上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然而同時包括國家預算主事在內的行政主管卻又宣稱「取消下限有利於預算編列」,等於暗示教科文預算可能少於原百分之十五的下限,兩者矛盾而說明了當局「掩耳盜鈴」之政治手段。處於這種高度的政治不確定性,以及過去尤其早期決策當局灌水、巧立名目等手法所反映的缺乏政治誠信,我們認為必須堅持恢復下限條款。

 教科文預算下限縮水必然直接衝擊高等教育,尤其台大首當其衝,並且不利於各項教育發展與文化建設,其嚴重性遠甚於其他備受爭議之修憲決議。台大人本於良知,在此關鍵務必致力於匡正之道,包括教育預算的保障與合理分配(附件五)。

建議:請校方積極推動「挽救憲法一六四條」,成立「憲法一六四小組」,針對教育資源之保障與分配等相關課題構思建議方案,並確實透過各種方式爭取恢復下限條款及表達建言。

決議:請行政會議組成相關小組或委員會,針對教科文預算的發展進行追蹤,並提出因應對策。

第五案 提案人:廖咸浩 李德竹 盧秀菊 尹建中 高天恩 李東華 曾漢塘 駱尚廉 梁乃匡 許明仁
        汪 淮 施秀惠 羅漢強 林仁壽 高景輝 周晉澄 賴朝明 黃宏斌 徐久忠 何國傑        徐春田 林慶文 胡凱康 曹培熙 顏瑞和 竇松林 秦亞平 黃滬生 張雅屏 吳積霖        范豪昌 陳科宏 劉宏志

案由:請檢討本校法學院新聞研究所所長聘任案,並決議依法應採之處置措施,以期確保大學應有之民主,並落實學術自主。

說明:

 本校法學院新聞所於今年五月九日所務會議,全體出席並全體無異議通過改選該所谷玲玲老師為新任所長(附件六),並於六月四日將選舉過程與結果報請法學院「呈請校長」核准,然而法學院卻於七月底「另案」指派三研所邱榮舉教授為新任所長,在新研所師生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案經校方同意並已發聘。

新聞所之所長改選乃依據其所務會議今年三月廿四日通過之「所長選舉罷免法」辦理(附件六),該辦法已於四月十二日報請法學院院務會議備查(附件六)。關於新聞所六月四日呈報之提聘谷玲玲為新任所長一案,法學院並未對該所作任何意見表示,即「另案」指派邱教授為所長人選,但事後卻以新聞所選舉辦法與程序不當為是項處置之理由。

依大學法第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各院、系、所主管應「由各該院、系(科)、所(組)依據民主原則及相關規定,自教授中選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附件六),因此無論法學院所持理由為何,另行指派人選之處置方式,應屬不合法。再者,法學院未將新聞所推選谷玲玲「報請校長聘兼」之「原案」呈請校長批示,而以「另案」指派邱榮舉,如此程序顯然不當。

 除了因為自認新聞所所長改選之適法性可議,據悉法學院所以另行指派人選,還因為認定「新聞所需要改革」(附件六)。雖然居於追求卓越之理念,改革之企圖誠然可喜,然而系所或甚至院「需要改革」之判斷標準為何?改革方式應如何才合法合理?務必審慎斟酌,否則可能流於「以行政措施不利於學術獨立自主之正常發展」。在本案中,即使法學院指派之邱教授確實在個人專業領域有所成就,然而其並非新聞所教師,現在與過去皆未曾在該所開課,更未嘗有相關研究或著作,顯然專業不合,因而法學院之處置方式恐有扭曲新聞專業學術發展之虞。此外,法學院院長另於八月廿一日召開「新聞所教評會」(附件六),自命為召集人兼主席,居然「只邀請該所教師列席」,而由法學院選派之委員出席討論所謂合聘案,擬合聘「邱榮舉、許介麟」等五位為新聞所教師,不但適法性可議,就學術專業而言,恐怕亦不敷該所教學與研究之需要(附件六)。(按該會議方式,新聞所教師竟無權參與合聘案之決議。)

 校園民主之目的在於確保學術自由與自主之發展,但這有賴於基本的法治精神,包括對現有法制之尊重,否則諸如主管選任、教師聘任等校務因不當干預而缺少明確準則,必然導致校園亂象,「整頓」系所恐怕將成「整肅」系所;哲學系事件始自官派主任,流為行政干預學術、政治力介入校務,殷鑑不遠。因此為確保台大學術之自由與自主,務必就新聞所所長聘任案,立刻確實依法補正。

建議﹕請檢討新聞所所長聘任案,並立即依法採行適當之處置措施,以積極維護學術自主與自由,並確保大學應有之民主、學術專業合理之發展,以及校園之和諧、純淨。

決議﹕今後各院、系、所推薦人選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總務處)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工捐款興建宿舍辦法施行細則」草案乙種,提請討論。(附件七)

說明:本案業經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三十二屆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及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第二0二0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

第七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副校長室)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再評估準則(草案)」乙種,提請討論。(附件八)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0一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決議:原則通過,各方意見請副校長參考再作修正後,提下次會議討論,並於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報教育部核備之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則」名稱,擬依部函所示修正為「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

依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審字第八六0九六一二六號函示:所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則」、「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等草案,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為「::設置辦法」。

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與各學院、系(科)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由校務會議訂之。」,據此,「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二草案,擬維持原報部名稱,再向教育部申覆。

 本案業經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校第二0二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條文中原為「規則」文字一併修正為「辦法」)

第九案 提案人:張雅屏 吳積霖 范豪昌 陳科宏 徐其峰 劉宏志 林靖修 柳昀呈 陳國華 曾素琴
        竇松林 黃滬生 陳晃偉 張振平 秦亞平 官俊榮 林英智 張家齊

案由:請檢討本校校內停車費率,並確立本校公共設施與服務設備之收費原則與辦法。

說明:

本校停車費由每月三百元,改為每月五百元。其所增加幅度過大,且用途不明。擬請報告其收支細表,以彰公信。

學生停車費與教職員相同,但學生不得行駛校內,其待遇不同收費相同實屬不公。擬請降低學生停車費用,或改為一律平等之對待。

臨時停車費比新生南路上費率高出近一倍。對於需要臨時停車之教職員工生與對各系所送貨以供研究之廠商皆為不公。擬請重擬費率,以平眾議。

本校有諸多公共設備與服務設施在收費上並無其計算法則,實應予確立以一勞永逸。

建議:

請立即檢討改善相關費用之收費情形以求公允。

確立公共設施與服務設備的收費原則與辦法。

決議:請總務處針對提案意見重新檢討。

第十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副校長室)

案由:擬具「國立臺灣大學、財團法人東帝士學術基金會合作興辦國立臺灣大學博物館合約書(草案)」,提請討論。(附件九)

說明:

臺大博物館興建案業經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所提規劃方案亦經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高(二)字第八六0一四二一四號函准予報備。為續辦相關事宜,擬具「國立臺灣大學、財團法人東帝士學術基金會合作興辦國立臺灣大學博物館合約書(草案)」。

本合約書草案業經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0二六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檢附「財團法人東帝士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草案)」,請參考。

決議:撤回。

第十一案 提案人: 陳師孟 張清溪 林正弘 江文瑜 張國龍 楊維哲 林能白 周國端 賀德芬 林瑞穗 陳添枝 金傳春          陳榮銳 畢恆達 陳炳煇

案由:陳校長及校方應無條件遵守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做任何決議、或教育部所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有關再申訴規定,以維申訴制度之超然性及教師個人之權益。

說明:

有關台北市政府借調陳師孟教授而生期限爭議乙案,雖經當事人向本校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並經申評會明確議決借調期限為一任四年,校方竟於議決事後宣稱當事人之申訴為「不適格」,而逕自否定申訴會決議。其後申評會再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函請校長「依評議書之結論執行」 (附件十),唯校長與校方迄今置之不理。

校方所稱當事人因借調公職而未履行教師職務義務,故喪失專任教師之申訴資格。然而衡諸事實,於當事人借調期間,一方面校方仍持續發給專任教師聘書,而教職員名錄亦照列專任教授,年資採計;另一方面當事人仍持續善盡返校減半授課之義務,並非「已無履行」教職。不料校方於技窮之餘主動要求教育部釋示當事人是否仍具「專任教師」身份,且刻意隱瞞以上各點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誤導教育部做出「已無履行教職」之結論。

依教育部所頒「評議準則」之相關規定,校方縱使對本校申評會之評議結論有異議,亦應向上一級申訴機關提出,以維護當事人對等答辯機會;而校方卻罔顧基本程序正義,片面違法剝奪當事人權益。陳師孟借調案若聽任校長與校方專斷處理,對日後本校其他教師之權益保障皆有長遠負面影響,故不宜以個案視之。

建議:校長與校方應立即切實遵循本校申評會評議書結論重新處理陳師孟借調案,並承諾日後任何其他申訴案件亦不得違背部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決議:本校各單位處理教師申訴案件時,應遵守教育部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張清溪教授提表決動議,因附議人數不足十五人,其動議不成立。)

主席裁示:未及討論之第十二案、第十三案請教務長協調辦理,第十四案請總務長協調辦理。

第十二、十三、十四案內容如下:

第十二案 提案人:馮武雄 陳明健 丁一倪 林仁壽 王亞男 賴朝明 梁乃匡 汪 淮 王一雄 陶錫珍 范正成 包宗和          李文瑞 曹培熙 王松永 張斐章 高景輝

案由:請將五人以下不得開課之規定,改為五人以下可開課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說明:

此項規定不但有違講學自由原則,且易造成若干冷門學科後繼無人,導致學術斷層。

以人數過少為由拒絕有心學習老師專長之學生修課,有違「有教無類」精神。

第十三案 提案人:王亞男 王一雄 梁乃匡 丁一倪 曹培熙 范正成 林仁壽 李文瑞 賴朝明 汪 淮 張斐章 王松永          高景輝 陶錫珍 陳明健 馮武雄

案由:請放寬U字頭課程開課人數限制。

說明:目前規定Μ字頭課程須有研究生兩人以上修習方可開課,而將U字頭課程視同大學部課程,須有五人以上修習方可開課,此項規定不甚合理。U字頭課程既可接受研究生修習,自宜視同研究所課程。

建議:放寬U字頭課程有研究生兩人以上修習即可開課。

第十四案 提案人:馮武雄 林仁壽 王松永 丁一倪 梁乃匡 汪 淮 賴朝明 沈明來 王亞男 范正成 陳明健 李佳音          曹培熙 王一雄 李文瑞 官俊榮 包宗和

案由:為提高本校學術活動及學術水準,請校方統一製作4呎×8呎之壁報板,供各學系(所)或相關學術團體借用。

說明:

很多學術活動除口頭論文宣讀外,常須有壁報論文之展示與討論,但每次均到處借用且大小品質不一,
造成困擾。
壁報論文之趨勢已形成,宜由校方統一製作並提供一固定地方收藏壁報板及展示之用

建議:

 請校方統一製作國際會議水準之4呎(高)×8呎(寬)之壁報板一百個,供大宗借用。

提供鹿鳴堂二樓供展示及討論之用。

陸、散會(十六時二十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