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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台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鹿鳴堂二樓大禮堂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數二九九人,應出席二九九人(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由夜間部主任杜榮瑞兼任,管理學院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林能白兼任),實到二三八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今天應出席二九九人,目前完成報到有一六八人,超過法定人數,開始開會。今天各機關開始實施週休二日,因為學校從二月份才實施,所以今天要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各項校務:

教務方面

關於招生名額部分,八十七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二日報名人數共計一四八五名,較去年增加六七七名,錄取名額七二五人,較去年增加一三五人。大學部聯合招生名額預計三一三八名,推薦甄選三二七名,其他各類保送甄試五十七名,共計三五二二名,較去年增加二十二名;另將招收運動績優生七名,聽障生二名,腦性麻痺生三名,共計十二名。招收僑生名額,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為二八六名,較去年減少五名。

本校「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辦法」業經教務會議修正,並報部核備中,其修正重點有:甄試入學考試放寬為非應屆畢業生就可報考;報考資格名次限制由全班()人數前百分之三十改為前百分之五十;錄取時同所各組有缺額時得以流用;外國大學畢業生報考免受名次限制,惟應經所長同意;具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大學畢業具十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報考免受名次限制;甄試入學並得招收在職生。

為簡化學生註冊手續,自下學年度起取消電話註冊,未來將以銀行繳費檔作為查核之依據,凡已繳費而無應退學之情況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視同完成註冊手續。

本校自二月份起實施週休二日,因此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原訂三月三十日為青年節之補假日,現已取消,該日應照常上課,其餘行事曆不變。

教育部主辦大學綜合評鑑,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來校實地訪評,各委員對本校在教學、研究、服務、行政各項之整體表現均表肯定。

學務方面

本學年研究生助學金實施細則已由各所自行訂定,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統籌協調各項事宜,除委請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重新設計系統程式,於十一月出完成測試後,已直接撥入各研究生帳戶。有關稅捐單位來文要求課稅一事,除向教育部及相關單位反映不贊同之意見外,並已去函說明溝通,為研究生爭取福利。

為加強社會大眾及全體師生、校友對學校之凝聚力,學務處於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辦理「吉祥物標誌」徵選活動,目前已評審出精美五件,在八十七年元月二十日前辦理全校師生及歷屆校友公開票選活動,預定二月份公開頒獎。

第二活動中心目前已完成建築、水電、空調、電梯、消防、污水等各項工程初驗及複驗,近期即可領到使用執照,學務處與總務處將儘速召開協調會議訂定各相關管理辦法,以因應落成啟用之需。

總務方面

依教育部規定本校應精減工友一六八人,目前已完成精減一一六人,未來仍採遇缺不補,並鼓勵退休,預計民國九十年應可達成精簡目標。

本校小福原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管,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收回由事務組經管,除改善擁擠雜亂環境及淘汰服務品質欠佳之廠商外,並要求續約之廠商重新裝潢規劃硬體設施,加強網路諮詢服務品質,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中旬重新開幕以來,反應良好,為維持良好服務品質,已成立公用部門督導小組加強管理督導。

舟山路廢道問題,經與台北市政府接洽,其已交由都市計劃委員會作通盤檢討,目前尚未確定舟山路為「台大用地」或「道路用地」,如果為道路用地,未來影響本校發展及學生安全甚鉅,因此將繼續溝通爭取廢道。

實驗林登錄方面,水里地政事務所原不願辦理登錄事宜,經監察院去函糾正、處分,目前第二批已完成登錄林地有六一四九公頃,並已領回權狀,第三批則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完成公告,林農有異議的土地由水里所調處中,無異議部分,已要求該所依法完成登記並核發土地所有權狀。

國立編譯館借地,本校再函該館應分改建後房舍五九三坪予本校,如不能承諾則應於文到二個月內騰還借地,逾期則訴訟收回並追討不當得利。經教育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召集協商,該館表示無權決定五九三坪予本校,但可支付延還期間房地使用費,教育部並表示金華段土地係由行政院核准撥用,所建房舍無法提供本校使用,且依法不得向該館收取延還使用費,本案如協調無結果,將研究訴諸法律解決。

台灣省慢性病防治局借地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完成搬遷騰還本校。

另外,楊信男等十餘位教授所提鹿鳴堂改裝修為適合召開國際性會議之場地乙案,因考量其可行性及改裝所需費用,本案已交由總務處研辦,並請於辦理後提出報告,。

人事方面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教育部於八十六年十月修正新增條文規定「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之教授,得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逐年審查」,惟本校一向尊重申請延長服務教師所屬院系()所之意見及其教學需要,故前項人員之延長服務案仍與其他延長服務案同樣需經三級教評會之審查,不宜逕提校教評會越級審查。

本校教職員錄自八十六學年度起由人事室提供資料及校對,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負責資料輸入及版面製作,再招標印刷。目前規劃將姓名、職稱、到校日期、現職日期、辦公室電話共五項資料上網,以方便同仁查詢,茲因事涉個人部分基本資料之公開,各同仁如有意見,請向人事室反映,以供參考。

會計方面

八十七年預算執行情形,本校全年法定預算經常支出為七六億一七三二萬元,截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共計支出二七億五九八六萬元,佔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六˙二三。全年法定資本支出為十五億七一四萬元,截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共計支出四億八八四萬元,佔百分之二七˙一三,依規定前九個月執行進度應達百分之六十,此部分尚有落後,請各單位配合儘早規劃採購案。

八十八會計年度概算編列概況,教育部核給本校八十八年度概算額度為六十億六二四萬元,其中包括行政院長與十一所大學校長餐敘承諾另由教育部負擔之調整待遇、婚喪生育子女補助費、各項保險給付、眷屬生活補助及退撫基金等項目,經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本校預算委員會討論,不應將前列各項列入八十八年度概算,除函教育部表達意見外,並請其他十所大學一起辦理。

另外,經校務會議決議組成「師道維護委員會」草擬教師倫理守則,目前已草擬完成並提行政會議討論,由召集人林正弘教授報告,現已將該草案送至各學院,請各位老師發表意見,未來本案將提校務會議討論。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貳、確認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第十一案加註下列文字:張清溪教授提表決動議,因附議人數不足十五人,其動議不成立。

馮武雄教授建議:各單位書面報告如有數字時,請儘量圖表化,以方便閱讀。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報告:

最近一次程序委員會對校務會議排案順序作一改變,過去係依提案收件時間及時效性排列,本次參考「議事改進方案」中排案順序之建議辦理,以增進議事效率,其改變情形請參考程序委員會所提出之書面報告,本次會議,無爭議事項列為「認可事項」,先排在前面討論,重要事項則列為「優先事項」,本次討論案第二、三案為「認可事項」。

肆、選舉

一、校產清理委員會:

  1. 當然委員:總務長(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附設醫院院長、總務處保管組主任。
  2. 推選委員:文學院鄭永孝教授、理學院楊維哲教授、法學院陳師孟教授、醫學院蕭淑貞教授、工學院葛煥彰教授、農學院賴朝明教授、管理學院林修葳副教授、公衛學院邱清華副教授、電機學院李學智教授、法律系詹森林教授及邱聯恭教授、會計系林嬋娟教授、森林系羅漢強教授。

二、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

  1. 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2. 推選委員:任期二年有文學院曾漢塘教授、理學院施秀惠副教授、法學院陳思賢教授、醫學院呂鋒洲教授、工學院畢恆達教授、農學院范正成教授、管理學院莊裕澤副教授、公衛學院于明暉教授、電機學院胡振國教授及職員委員黃佩雲小姐。任期一年有文學院李德竹教授、理學院陳榮銳教授、法學院高朗教授、醫學院林榮華教授、工學院陳炳煇教授、農學院徐源泰教授、管理學院邱宏仁副教授、公衛學院宋鴻樟教授、電機學院馮武雄教授及職員委員秦亞平先生。

三、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 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及夜間部主任。
  2. 推選委員:任期二年有文學院林火旺教授、理學院蔡嘉寅教授、法學院張清溪教授、醫學院許世明教授、工學院李雅榮教授、農學院官俊榮教授、管理學院黃國隆教授、公衛學院林瑞雄教授、電機學院貝蘇章教授。任期一年有文學院夏長樸教授、理學院許建宗教授、醫學院陳博光教授、工學院顏溪成教授、農學院徐久忠教授、職員委員黃滬生先生、學生委員范豪昌同學。

伍、討論提案

(將原第二、三案列為「認可事項」優先討論)

第一案 提案單位:管理學院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草案(附件二)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經提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延會決議:﹁請管理學院就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與會代表主張刪除之意見檢討修正後再提校務會議核備。﹂

二、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二0三六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決議:同意備查。

第二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因第三案「認可事項」與會代表有實質意見,調回原來排案順序討論。)

第三案 提案單位:電機學院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院務會議規則」草案(附件三)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二0三六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後同意備查。

第四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草案(附件四)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

本案經提八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決議:依原草案內容通過,除提請校務會議對草案內容討論定案,俾便下學年度有所依循外,並建議於校務會議下成立專責研究小組,作更週延之研議。

業提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0三七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惟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各學院推薦一位校務會議代表、人事室主任共同等組成專案小組,作更周延之研議。

第五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副校長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再評估準則」草案(附件五)乙種,提請討論。

說明:業提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0三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施秀惠副教授建議:討論案之附件修正文字於下次會議開會之前上網,以供查閱。

官俊榮教授建議:校務會議通過之各項法規刊登校訊。

金傳春教授建議:將討論案之附件修正文字傳送至各與會代表的電子郵件信箱。

以上建議經校長裁示:請秘書室參考辦理。

陸、散會(十四時)

 

 

附錄

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辦法

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依據組織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譽教授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且在本大學連續擔任專任教授十五年以上。

二、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且在本大學擔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

三、曾任本大學校長,對本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

前項專任教授年資,留職停薪部分除有返校義務授課者外應予扣除,惟扣除後前、後年資得連續計算。

第三條 名譽教授之提名於退休後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各系、科、所教授由該系、科、所務會議通過後建議各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名。

二、體育室教授由該室室務會議通過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提名。

第四條 名譽教授經提名後應先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行政會議通過後致聘。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80.5.10 院務會議通過

80.5.28 1734次行政會議通過

81.10.1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1.11.17 180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2.3.10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2.4.20 18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12.19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6.5.6 20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6.11.26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6.12.9 20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1.10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左列出席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研究所所長、學系主任。

二、教師推選代表:由本院教師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其人數應較當然代表人數多三位,每系至少應選出一位,至多三位。

三、助教推選代表一位。

四、職員推選代表一位。

五、技工工友推選代表一位。

六、學生推選代表二位,由研究所及大學部各推選代表一位。

推選代表產生辦法另訂之。

院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推選,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辦理。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學研究事項。

二、教師升等與資格審查辦法之審議等事項。

三、院長產生辦法之審議事項。

四、以管理學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事項。

五、本院未來發展之規畫事項。

六、院務會議代表連署或系所務會議通過之提案。

七、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應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七條 本院院務會議應每學期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聲請院長召開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不得開議,非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由互選產生之代表應親自出席,其餘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前項職務代理人不得為院務會議代表,並不得重複代理。

第十條 本院院務會議為明瞭本院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各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十一條 院務會議之提案,除院長交議及各系所提議者外,應有院務會議代表三人以上之連署。

第十二條 院務會議記錄應分發院內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院務會議規則

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學院(下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其名額如下:

一、本院院長、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

二、教師代表分系所代表及全院代表兩種。系所代表由該系所教師互選產生,每系所各一名。全院代表由全院教師互選產生,其名額為全院教師總數之六分之一,採四捨五入計算之。教師代表之互選,每票連記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至少一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人。

三、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由研究人員及助教互選一人。

四、職員代表由職員互選一人。

五、工友代表由技工、工友互選一人。

六、學生代表:本院研究所學生代表一名、本院學生會會長。

第三條 教師代表之選舉與被選舉資格依學校規定認定之。

第四條 院務會議代表由互選及推舉產生者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全院性之教學研究事項。

二、全院教務及訓輔有關事項。

三、本院各項組織章程、規章、辦法等事項。

四、以本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教務會議提出之議案。

五、院務會議代表連署或系所務會議通過之提案。

六、本院未來發展之規劃事項。

七、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報校長同意之職務代理人代理主席或由院長就應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第七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聲請院長召集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由互選產生之代表應親自出席,其餘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九條 院務會議非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過半數同意不得為決議。

第十條 本院院務會議為明瞭本院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各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十一條 院務會議之提案,除院長交議及各系所提議者外,應有院務會議代表二人以上之連署。

第十二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應出席外,得邀請院內各研究中心主任、各委員會及小組召集人、院務有關人員、中國工程師學會本校學生分會會長列席。

第十三條 院務會議記錄應分發出、列席人員,會議要點分發院內各教師。

第十四條 院務會議之議事規則參考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辦理教授休假研究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經審查通過,得申請休假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前項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經本校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惟休假時間應與學期一致,以利課程之安排。

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條 休假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及休假研究期間規定如左:

一、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二、經本校核准留職留薪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者,留職留薪期間在半年以內者不予扣除;逾半年者扣除超過部分後,前後年資併計滿七年者核給休假一年。留職留薪期間之計算,一個月以內者不計,一個月以上者以奉核准之時間為準,並以累計方式辦理。

三、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本校核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之時間,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應抵充扣減休假研究時間。

第五條 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第六條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系()、所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除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外,系()、所應合併計算休假員額。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本校相關教師分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第七條 凡於學年中服務屆滿七年,並有意申請休假研究者,應一併於辦理該學年休假研究時提出,惟休假時間之開始,須與學期相一致,並於其服務年資計滿七年後之學期開始休假。

第八條 教授休假研究計畫應經本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准休假。

教師違反本校規定或聘約,經以書面通知仍不予改進者,均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由本校照發。

第十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得續兼任行政主管,其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應專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如從事第三條規定以外之工作,應先經本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准始得為之。惟不得擔任其它專任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第十二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返校服務者,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校提出書面報告,未提者或所提報告與原計畫不符者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第十三條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本校支薪之專任教師均應接受評估,未支薪之專任教師是否接受評估,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第三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在升等為副教授前,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教學、研究及服務評估,評估不適任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估,再評估適任者依第二款辦法辦理,不適任者提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辦理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二、評估適任者每隔三年由各學院實施教學、研究及服務再評估,再評估不適任者,依第一款辦法辦理。

三、凡最近一次評估不適任者不得提出升等。

本準則通過前已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比照第四條辦法辦理,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副教授及教授評估辦法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五年需由各學院實施評估,評估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但被評估不合標準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估,自再評估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

二、凡最近一次評估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後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兩次甲種研究獎)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向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評估辦法,規定各級人員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第六條 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到期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於完成作業後應報校備查。

第七條 體育室及教育學程中心專任教師分別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及教務處辦理。

各研究中心之各級研究人員比照本準則之規定自行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