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六月六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鹿鳴堂二樓大禮堂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數二九九人,應出席二九九人(管理學院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林能白兼任),實到二一八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各位同仁大家早,今天應出席代表共有二九九位,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一六一位,超過法定人數,現在已經九點二十九分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各方面事務:
教務方面
關於八十七學年度招生事宜,大學部推薦甄選入學招生,報名考生九八一人,原預定錄取三二七人,結果只錄取二五0人。研究所碩士班招生於五月十五及二十五日分二梯次放榜,共錄取一九三五人,另有備取生六0七人。研究所博士班招生五月三十日至六月二十日由各所辦理考試,六月二十九日放榜。
本校八十八學年度試辦學士學位班學生申請入學招生辦法業奉教育部核准備查。
八十七學年度校評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應接受評鑑單位為文學院語言學研究所,理學院地理系、大氣系,法學院社會系,醫學院生化學研究所、社會醫學科、臨床醫學研究所、雷射醫學研究中心、免疫學研究所,工學院機械系、造船系、資訊系、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農學院各系所,公共衛生學院公衛系、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流行病學研究所、環境衛生研究所,電機學院及其系所等共三十五個教學研究單位,已排妥日程進行評鑑中。
學生事務方面
本學期修訂通過的學生事務法規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操行評定辦法」、「國立台灣大學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暑假住宿管理辦法」、「外訂餐盒管理要點」、「加強校內食品衛生管理要點」、「食物中毒案件處理要點」等七項,目前正研擬修訂的有「國立台灣大學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國立台灣大學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獎懲辦法」、「國立台灣大學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三項。
另外,本學期規劃辦理的重要活動計有「導師研習營」、「交通安全週」、「應屆畢業生入伍前座談會」、「獎學金頒獎典禮暨茶會」、「第一屆全國大專學生文學獎頒獎暨座談會」、「第四屆臺大藝術季」、「海外知性之旅遊學團」等,其中「海外知性之旅」有別於救國團的活動是讓同學在寒暑假能藉著旅遊到國外參觀各知名大學。
總務方面
關於實驗林地登錄方面,經過多方努力,仍繼續有進展,總計已完成登記者有三二一0筆土地,二五二三0公頃,尚待完成者有七五三筆,七四六九公頃。
國立編譯館借用房地,該館已請求編列預算以支付本校使用費,目前教育部函陳行政院核示中,惟陳函中並未提及如何補償本校金華段土地遭撥用的損失,經本校校產清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決議提起遷讓舟山路館舍房地的訴訟。至於該館撥用金華段土地拒分五九三坪房地給本校部分,則繼續向教育部、行政院爭取,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台灣省慢性病防治局借地,該局雖已遷出,但不願拆屋還地或辦理房舍報廢,堅持以舊址建物辦理贈與後再點交本校,為此,本校已向稅捐機關補設稅籍等手續,並於今年五月十一日完成贈與登記,至於房屋報廢手續將依程序函報教育部轉審計部核辦。
中華經濟研究院借用房地,該院為繼續借用該房地,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函送本校加強學術合作辦法,惟該辦法尚有不妥之處,目前由總務處、教務處及研發會共同研辦中。
內政部借用房地方面,內政部因其檔案室遷建工程尚未完工,擬延緩一年歸還房地,經本校校產維護專案小組八十七年三月六日決議重新簽約後續借一年至八十七年底,雙方業於今年四月三十日至法院辦妥房舍借約公證手續。
另外,為維護校園安全,特別強化校內通報系統,開放校內分機號碼一一0為報案專線,並於醉月湖、運動場、實驗動物館、學生活動中心及農場品展示中心等五處設置緊急報案亭,直接與駐警隊連線,以便快速掌握有效處理緊急狀況。
營繕方面,第二學生活動中心、生命科學館、國家地震中心均已領到使用執照,可如期使用,圖書館預定在六月中旬可以拿到使用執照,十月底前可搬遷使用,這些新館預定在今年台大創校七十週年校慶,同時做開幕使用儀式。此外,興建學人宿舍因政府政策已凍結多年,今年已編列預算興建溫州街三十六戶,短期間如無法爭取大筆經費興建宿舍時,將化整為零逐步興建,逐步解決同仁的宿舍問題。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八十六學年度新進教師創始研究經費補助專案共核定補助新進教師五十八人,合計金額七五九萬七二00元整。八十八會計年度跨院系貴重儀器設備費申請案,於今年三月底截止申請,共計十一件,目前辦理審查中。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本校「服務課程實施辦法」經第二0四五次行政會議及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將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實施。另外,為提昇共同科目的教學品質內容,並協調解決共同科目授課實務的問題,於今年三、四月舉行國文科、歷史科、外文科教學座談會。
人事方面
教育部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將借調期間修正為無任期之借調最多三年,「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本校教師借調辦法「期間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的規定與教育部牴觸,應停止適用。
研擬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方面,擬將副教授納入休假研究範圍,已組成專責研擬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各學院推薦校務會議代表一人及人事室主任共同組成,現已完成草案。
會計方面
八十七會計年度預算執行概況,本校全年法定預算收入總計八七億四六0四萬元,其中教育部補助五五億八七一三萬元,目前已全數撥交本校;另外自籌部分為三一億五八九一萬元,目前自籌收入為三八億七七0六萬元,超收百分之二四˙九,超收將近七億之多,主要是老師爭取研究經費的成果。另外,年度法定經常支出計七六億一七三二萬元,至四月底止計支出六二億九六一萬元,達百分之八一˙五二。年度法定資本支出為十五億七一四萬元,截至四月底止共支出八億二二九九萬元,僅達百分之五四˙六一,仍未符合中央法規之規定,請各單位儘速辦理採購。
最後,有關剛才發的「台大統計年報」是由公衛學院江東亮教授構想規劃,本校出版的第一本年報,由於是第一次出版,可能不盡完整,請各位同仁多指教,希望以後每年都能出版一本。
貳、確認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略)
肆、選舉(經費稽核委員會)
選舉結果:
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總務長。
推選委員:文學院夏長樸教授、理學院陳榮銳教授、法學院林萬億教授、醫學院呂鋒洲教授、工學院葛煥彰教授、農學院張森富教授、管理學院李存修教授、公衛學院江東亮教授、電機學院馮武雄教授,職員代表秦亞平先生。
伍、討論提案
第一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三十三屆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
第二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
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落實本校實驗室、實習場所之環保及安衛工作,並考量業務需要及現況,擬調整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組織,修訂原設置辦法。
本案業經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本校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總務會議、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0三七次行政會議及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請總務處與環保中心重新研擬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再提校務會議討論
第三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三),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經提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討論決議:「除第二條外,其餘條文修正通過。」,茲以該次校務會議討論時對於本修正草案第二條條文中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其中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由本校教師會選派代表一人。」是否必然應有教師會之代表參加認有疑義,爰報請教育部釋復。
案經教育部核復「…,貴校既已依法組成教師會,是以學校教師會代表應為貴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定必要組成成員。」
決議:修正通過。(該要點第二條修正為:
「本會委員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左:
一、常任委員:由各學院專任教師每學院各推選二人。
二、非常任委員:由常任委員就與申訴案件有關之法學教師及專業教師推薦一人擔任之。
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執行秘書由校長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陸、散會。(十一時四十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