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六)上午九時
地點:鹿鳴堂二樓大禮堂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數三00人,應出席三00人(管理學院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翁景民兼任),實到二四九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各位同仁大家早,今天應出席代表共有三00位,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一六七位,超過法定人數,現在已經九點二十六分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各方面事務:
教務方面
八十七學年度錄取新生共計七四三九人,其中大學日間部三八0七人,進修教育學士班三六0人,轉學生二二八人,碩士班二六00人,博士班四四四人,第一學期註冊學生人數為二四二四六人。
為宣示本校實施服務教育方案之目的,於今年八月十五日舉辦學生服務課程說明記者會,經各電視台及報社媒體競相報導,獲得廣泛正面意義的迴響,同時為使大學新生迅速充分了解服務課程的宗旨及內容範圍,特別製作服務課程簡介錄影帶,由各學系於新生入學學系介紹時播放,並就各學系所規劃的服務課程內容向新生說明。
本校辦理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屆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實習教師實習工作,獲教育部教育學程訪評小組評定為「績效卓著」,本屆完成教育實習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共計三十五人,除二人繼續入研究所深造,另一位擔任中國時報編輯外,其餘三十二人均通過公開甄選,取得正式代理教師職務。
今年七月七日本校與國立台北師範學院簽訂校際合作協議書,自本學期起同學可以加退選方式至該校修習教育課程,並可採計為中等學校教育專業學分。
關於系所新增調整案,八十七學年度奉准調整增設者有原植病系所分設為「植物病理學系所」、「昆蟲學系所」,新設「醫療機構管理學研究所博士班」、「環境衛生研究所博士班」及「醫學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目前本校共有五十一個學系,八十一個研究所。八十八學年度增設系所案,經教育部核復籌設者為:「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博士班」、「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等二案同意在不增員額、經費原則下進行籌設,「戲劇學系」亦同意籌設(第一年核給員額三人)。
學生事務方面
學務處為強化系教官協助各系所服務學生的功能,於九月份分四梯次與各系教官實施座談,並訂定工作要點,如學生緊急意外特殊事件的處理、賃居校外學生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加強聯繫等,以期確實發揮功能協助各系所導師,共同防範、解決學生各項問題。有關輔導系教官名冊已函送各院系所,請各系所導師務必配合依既定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辦理。
另外,鑑於學校宿舍不足,除積極執行各項管理措施,學務處並優先規劃大一新生住宿計畫,目前男生部分已達百分之百,女生部分亦達百分之八十,預計下學年度應可達百分之百。
總務方面
文書組電腦化作業所需的內部網路架設及相關硬體設備於今年五月一日裝置完成,有關軟體系統及資料庫經轉至文書組穩定度測試及使用者操作教學完成後,將於十一月一日試行收發文同號的系統作業,若進行順利,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實施。
各教學大樓整修事項,自今年暑假起全面整修共同、新生、綜合三棟大樓已使用二、三十年的老舊廁所,以解決嚴重漏水及臭味四溢的問題,目前應已完工。另外,為提高共同、新生、綜合及普通教室等四棟大樓投影教學品質,目前正換裝新窗簾,本月底前即可完工。新生大樓教室已使用三十餘年,屋頂嚴重漏水,現已招商完成屋頂防水工程。同學反映教室照明不足問題,經先選定共同教室101及綜合教室103兩間做為改善樣本,共同101教室照度由原來135Lux提高為648Lux,綜合103教室由原227Lux提高為420--550Lux,確有顯著改善,總務處將自下年度編列預算,於每年暑假施工改善,預計在三年內將共同教學用的教室優先全部更換。
校總區自動販賣機原由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經管,收入納為該社盈餘,目前收回由總務處經管,重新發包統一管理,其收入納入校務基金,全年可收入二六三萬五千元。
校產清理方面,台灣省慢性病防治局借地已於今年七月收回,並完成房屋報廢手續,交附設醫院辦理拆除作業。捷運施工借地位於本校臨羅斯福路土地,業於今年九月十七日與用地單位唐榮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給付使用費新台幣一二九四萬餘元予本校,並於年底將土地騰還本校。
舟山路廢道事宜,今年六月十三日陳水扁市長曾至舟山路現場會勘,表示同意舟山路廢道成為本校校內道路,惟經洽詢市府相關單位並未積極進行後續作業,本校於七月底再度函促辦理,北市工務局於九月十日函請都發局移還舟山路廢道的全部申請資料,交該局辦理後續廢道作業。
管理學院南側與基隆路附近新設AB區臨時停車場,預計可停放汽車四五三輛,機車三四八輛,其中A區將於校慶日可完工使用。
關於實驗林地登錄方面,經過大家努力,目前已完成登記者有三二六一筆土地,面積二五五八0公頃,尚待完成者有七0六筆,七一一九公頃。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為協助新進教師迅速展開學術研究工作,八十七學年度辦理新進教師創始研究經費補助,截至十月上旬已核定補助三十一位新進教師,共四三五萬元整。另外,八十七學年度教育部國家講座,本效共推薦十名教授參選,經教育部核定膺選者為:法律系邱聯恭教授、經濟系朱敬一教授、物理系黃偉彥教授、生化所林榮耀教授及電機系陳俊雄教授。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為提昇共同科目的教學品質,本學期於十月八日及十一月十八日繼續辦理「歷史」、「國文」課程教學座談會,下學期則預定辦理「外交」、「本國憲法與公民教育」課程教學座談會。
人事方面
本校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校人字第0九一一三號函規定,專任教師借調他機關學校服務者,應經奉准確定後始得前往任職;借調期滿應歸建者,最遲應於借調期限屆滿之日前以書面循行政程序報校辦理,逾期未歸建者,依聘約規定視同辭職。
本校第二0六五次行政會議決議,本校專任教師得借調至財團法人機構應符合下列二種條件之一,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者。
其設置條例經由立法程序制定或具公法人地位者。
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且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的教職員同仁,其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於軍中服義務役之年資,得憑退伍令(證),採計為退休年資,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之軍中服義務役之年資,應依相關規定購買年資補繳退撫基金後,才能採計辦理退休。
會計方面
八十七會計年度校務基金決算概況,本校全年收入總計八八億八000萬元,全年總支出九0億九五九三萬元,收入抵減已付及應付款後尚不足一億八千多萬元,賴已提撥報廢資產及保留款支應。另外,八十八會計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法定預算收入八三億一五八四萬元,至九月底止教育部已補助十二億七八八萬元,佔百分之二四˙五三;自籌部分三二億七0一四萬元,佔百分之三九˙三二,至九月底止已自籌收入十六億一一七九萬元,佔百分之四九˙二九。
今年本校創校七十週年校慶,從最近開始有一系列活動,除各學院安排的活動之外,全校性的國際研討會有四個:跨世紀台灣的文化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一九九八國際光電研討會。第二屆東亞研究型大學生物技術研討會。二十一世紀高等教育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暨世界著名大學校長會議,主要邀請與本校有建教合作的世界知名大學,如英國劍橋大學、牛津大學、澳洲國立大學、香港大學、新加坡大學、東京大學、北京大學、南京大學等約有二十七位校長或代表參加。
另外,總圖、生命科學館、第二活動中心及國家地震中心將於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同步舉行啟用儀式,其中總圖預定在本月底可完成搬遷,下月初即可正常運作。
貳、確認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略)
肆、討論提案
第一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本校「夜間部」為配合轉型擬更名為「進修推廣部」,並修正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三(一)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夜間部」業經決定轉型為成人終身推廣教育,與原係大學第二部制之型態已有區隔,應更名為「進修推廣部」。
組織規程第六條原條文:「本大學得設夜間部,其組織規程另訂之。」擬修正為:「本大學得設進修推廣部,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組織規程改設置辦法係教育部之意見)。又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三(一) 原條文:「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中心:負責統籌辦理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及推廣教育等事項。」亦相應修正為:「建教合作中心:負責統籌辦理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事項。」。
本校組織規程其他相關條文內有關該二單位名稱隨同修正。
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校第二0七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決議:通過。
第二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為配合本校現況及實際需要擬修正組織規程第五十九條增列「股長」乙職。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不同於其他大學,自始即置有股長之職稱以為因應,惟大學法修正後,本校組織規程配合修正時,未獲教育部同意列入組織規程,致使本校在行政運作上發生困擾,既不符實際狀況,亦影響同仁權益,急待改善。
組織規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原條文:「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得包括主任秘書、館長、副館長、主任、副主任、分館主任、組長、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圖書管理員、館員、組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輔導員、社會工作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藥師、醫檢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主治獸醫師、獸醫師,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之。」擬修正為:「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得包括主任秘書、館長、副館長、主任、副主任、分館主任、組長、股長、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圖書管理員、館員、組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輔導員、社會工作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藥師、醫檢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主治獸醫師、獸醫師,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之。」。
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本校第二0七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決議:通過。
第三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教務處)
案由:本校物理、法律、三民主義、臨床醫學、分子醫學、機械、資工、環工、森林、昆蟲、農機、電機、電信等十三個研究所擬於八十八學年度辦理「研究所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茲檢附計畫書乙份(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各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之申請案係依據教育部台高一字第八七0七0三二一號函辦理。
教育部所訂「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共同注意事項如左:
開班範圍:各大學現有之研究所,針對特定專業業領域在職人士所提供結合理論與實際之碩士學程。
招生對象:限招收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在職生,並應規定具相當年限之工作經驗。每班(組)人數最高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跨系所整合性之專班不受此限。
招生方式: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其招生作業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錄取標準得酌採計工作經驗及工作成就。
授課時間:得配合在職學生之需求,彈性規劃授課時間。
課程及修業年限:課程應配合在職進修之需求專案規劃,修業年限並得酌予放寬。
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
學籍事項之處理,均依有關教育法令及各校教務章程規定辦理。
申請及審核:各校應於開班前九個月提報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申請理由、發展重點、課程、學分、師資、圖書、儀器設備、空間等並應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教育部審核。
檢附該十三所近三年在職生招生名額表及各專班研究所招生方式一覽表各乙份,請討論。
本案業經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本校第二0七四次行政會議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通過,惟將來招生名額須再檢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張則周 李達源 梅家玲 林璧鳳 江文章 李文瑞 羅漢強 張森富 彭武康 譚義績 李敏雄 林美峰 吳文希 陳信雄 畢恆達 陳東升 陳右人 周素卿 吳文哲 于宏燦 張海潮 張清溪 廖大修 蘇銘嘉 陳炳煇 陳為堅 林能白 翁祖輝 張明富 林正弘 陳榮銳 吳英璋
案由:請校方向教育部反應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尚未通過及相關法令尚未完備前,各公立大學經費仍由教育部全額提撥。
說明:教育部為落實大學自主,增加預算編製及執行彈性,自民國八十五年明令各國立大學設置校務基金,目前教育部核定本校之預算百分之二十五由學校自籌。在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尚未立法,相關法令尚未完備前,教育部即冒然訂立各校自籌經費百分比,倉促推動校務基金制度。本校由於規模及組織與其他各校迥異,所需自籌款額亦遠高於他校,因此,此制度實施以來不但未蒙其利,已先受教育部大量削減補助經費之害,迫使同仁必須犧牲學術研究之時間為生產及募款籌劃、奔走。有鑒於此,特呼籲校方應即向教育部反應,在未合理修訂「國立大學暨專科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訂定相關法令前,除保留預算執行之彈性外,國立大學預算金額仍應維持由教育部提撥,以利大學教學及研究之發展。
決議:請秘書室整理發言紀錄並行文教育部。
第五案
提案人:吳文哲 張則周 李文瑞 羅漢強 張森富 彭武康 江文章 李達源 譚義績 林璧鳳 林美峰 吳文希 陳信雄 梅家玲 陳右人 周素卿
案由:建請教務處將加退選截止時間提前一週,以免影響學生課業。
說明:學校規定加退選之目的是為維護學生之選課權益,惟目前規定之加退選與開課之時間相隔常超過三星期,對加選學生之課業影響甚鉅,建議將加退選截止時間提前一週。
決議:加退選截止時間以開課後三星期為限。
第六案 校長交議(提案單位: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案由:檢具「國立台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及「國立台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辦法修正草案」(附件二),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業經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本校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第四十二、四十三屆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組織規程第七條及互助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八十七年十月六日第二0七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通過。
伍、臨時動議
案由:擬具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委員會」委員名單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依本校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教師委員名單:
婦女研究專長者:宋美嘩教授、畢恆達教授、張玨副教授。
社會專長者:馬小萍副教授。
法律專長者:劉宗榮教授、賀德芬教授。
心理專長者:黃光國教授。
醫療專長者:李明濱教授、蕭淑貞教授、李宇宙主任。
職員委員:吳淑姿小姐。
工友委員:陳月雲女士。
學生委員:朱家豪同學、蔡宜蓁同學、顏瑞儀同學、陳進男同學。
決議:同意聘任。
陸、散會。(十二時三十分)
附件
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九六○七五號核定
第一條 本校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教職員宿舍籌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各學院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各互選二人,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互選一人及職員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互選二人為委員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互推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左:
-
- 興建資金之籌劃。
- 研議價值較高地區宿舍之變賣及另建等事項。
- 興建宿舍之計劃。
- 校長或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五條 本會選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年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 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本會原則上每學期開會二次,主任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各委員加開會議。
第七條 本會之決議以本會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八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