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4年4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本校體育館(舊館)
主席:陳校長維昭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32人(黃宏斌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李琳山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陳文華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另生命科學院學生會會長尚未選出),實到229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32位,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67位,超過法定人數,開始開會。
經過3月20日投票後,有候選人表示退出意願,可否退出,本校現行相關法規沒有規定,為了後續事宜能有明確的遵循依據,今天請大家以理性的態度先討論相關未盡事宜,再擇期辦理投票,儘速在4月底前將本校校長候選人名單報教育部擇聘。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何主任秘書憲武報告:本會業於94年3月30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臨時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會中並作成附帶決議:(一)下次投票之監票人員及領票督導人員建議由94年3月12日校務會議各單位推選之代表擔任。(二)有關下次投票時間,建議可投票之時間應足夠,同時不一定在週末辦理。
貳、確認前2次校務會議紀錄
一、94年3月12日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僅確認投票結果後續處理原則:
修正第3項:若只一人過半數同意時,擇日由校務會議另行投票(在場人數178位,贊成本案者139位),由原有其他5名候選人再票選,推薦過半數者中獲最高票者一人(在場人數178位,贊成本案者142位)。
二、94年3月20日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依前述文字修正,其餘確認通過。
參、討論提案
一、編號:93206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秘書室)
案由:有關校長候選人表達退出意願,應如何處理。
建議(決議草案):請大會公決。
說明:
(一)依本校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投票辦法第5條:「校務會議代表就遴選校長委員會推薦之校長人選候選人逐一投票,以得票超過半數之前二至三人為校長人選候選人,由學校 報教育部擇聘。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之。」辦理。
(二)另依94年3月12日校務會議決議:「若只一人過半數同意時,擇日由校務會議另行投票,由原有其他5名候選人再票選,推薦過半數者中獲最高票者一人。」。
二、編號:93208(本案與93206併案討論)
提案人:鄭吉雄、王興華、古偉瀛、甘懷真、江伯倫、江宜玲、何國傑、吳乃立、吳中興、吳先琪、吳明德、吳英黛、吳偉特、吳錫侃、呂廷璋、呂良正、宋家驥、李君男、李東華、李隆獻、沈 冬、沈立言、周宏農、周家蓓、周義華、周雍強、季瑋珠、林世銘、林柏亦、林峰田、林鶴宜、茅增榮、孫立群、孫岩章、徐源泰、徐濟泰、馬小康、高照村、涂瑞欣、張建成、張倩妮、張素娟、張國鎮、張源修、張慶源、張慶瑞、張錦華、梁乃匡、許文翰、許明仁、連雙喜、郭彥彬、陳永祥、陳宏煜、陳延平、陳信希、陳保基、陳思寬、陳春釧、陳益明、陳國華、陳博光、陳尊賢、陳 鈞、陳達仁、陳燕惠、陶錫珍、傅立成、童敏惠、費昌勇、馮 燕、黃達業、黃滬生、黃維信、黃慧鳳、黃慕萱、葉開溫、葉德蘭、葛煥彰、劉佩玲、劉麗飛、潘子明、蔣丙煌、蔡克嵩、蔡彥卿、鄭登貴、駱尙廉、戴玉慈、謝兆樞、謝長富、謝清麟、顏家鈺、嚴震東、竇松林、蘇秀媛、蘇 喜
案由:籲請校長及校務會議維護本次校長選舉的純淨與正當性。
建議(決議草案):
(一)請校務會議遵循94年3月12日決議,於一週內安排第二輪投票,不得改變六人參選之事實。
(二)選票中仍保留5位校長候選人名單,如候選人表達退出意願,由候選人本人通知校務會議代表。
說明:
(一)本次校長選舉直至3月20日第一輪投票結束,均完全符合法理之程序,過程亦和平順利,並無缺失。可惜仍有一些令人遺憾的現象,包括少數同仁在遴選期間既不主動連署推薦校外人才,亦不針對遴選辦法提出修正,俟遴選過程完成,第一輪投票結束,始發出不當言論,針對只有來自校內之候選人,或批評辦法不周延,或批評遴選委員會功能不彰。此舉確已傷害校譽,此其一。甚至也有本校同仁毫無證據即對媒體放話,將選票中同時出現某三位候選人之現象,抹黑為政治動員,此其二。種種言論,既提供了媒體誤解或侮辱本校的素材,也提供了教育部長肆意批評本校的藉口,令人遺憾。
(二)上述毫無依據的批評,讓後續程序變成異常不單純,不但塑造了不信任的氣氛,模糊了同仁的認知及應有的程序,且形成輿論壓力,影射來自校內之候選人皆不適格,傷害六位候選人之名譽,甚至不無可能使候選人退選,造成後續選舉程序無法順利完成,此豈是同仁所樂見?而俟教育部選定校長後,新任校長不論為誰,正當性亦受損害。本校遴選投票至今一切程序,均合法合理;本校最高首長與最高決策機關仍正常運作,豈可縱容此一混亂情形放任不管?
(三)3月12日校務會議已就相關程序明訂規則,即就第一輪投票「若只一人過半時,擇日由校務會議另行投票,由原有其他五名候選人再票選,過半數者中推薦一人」,亦即校務會議應就選票上五名候選人再票選一人,辦法極為明確。換言之,整個投票程序尚未結束,除非第一輪投票有違法之事證,足以影響全部投票程序之正當性,或者依現有規則無法完成程序,否則依法應立即繼續第二輪投票,完成全部程序,始符合規定。如今未進行第二輪投票卻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第一案所謂「退選」問題,無異於程序進行一半時,即要求討論變更「六人參選」之事實,變更第二輪五中選一之規則,此豈非違悖程序正義?又萬一出現影響第二輪投票正當性之情形,本校將何以因應?
決議:選票仍保留5名候選人姓名(在場人數187位,贊成本案者144位)。
三、編號:93207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秘書室)
案由:有關第2輪投票結果可能面臨之問題,應如何處理。
建議(決議草案):
(一)如領票人數未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半數,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二)投票結果如5位候選人均未過半,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三)投票結果如有2人以上過半數,且前2名獲相同票數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說明:依本校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投票辦法第5條,其他相關未盡事宜,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之。
決議:
(一)如領票人數未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半數,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二)投票結果如5位候選人均未過半,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三)投票結果如有2人以上過半數,且前2名獲相同票數時,儘快於2人中選出1人。
肆、臨時動議
一、編號:93209
提案人:官俊榮、許明仁、張靜二、徐久忠、竇松林、黃滬生、曾漢塘、季瑋珠、茅增榮、高炳昌、馬小康、吳偉特、連雙喜、孫立群、劉麗飛、梁乃匡、陳國華
案由:請校方依既定程序完成校長選舉並尊重校務會議代表之提案權。
建議(決議草案):請將本次會議之93206號案更正為報告案,或更正為由原連署之校務會議代表提案。
說明:
(一)據向校方查證,3月29日行政會議指出有校務會議代表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退選等校長遴選事宜,故校方於該連署尚未完成,即主動接手而提出本次臨時會之93206號校長交議案;而程序委員會原訂3月30日審查校長選舉之投票議程,卻因此而秘書室於3月29日下午6時22分,以e-mail緊急通知所有委員改為審查4月16日臨時校務會議之議程,迫使停止原訂之第二輪投票。
(二)該案於3月30日程序委員會審查提案及議程時,引發相當多爭議,會中有當然代表極力以「應尊重校長提案權力」,一再質疑其他委員對該案之補正建議。既然該案連署尚未完成,則校方何必堅持推動該案,致使應有之投票程序中斷?更且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14條,對校務會議所為決議,「如校長認為有窒礙難行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向下次校務會議提出報告」,故93206號案應停止討論,改為報告案。
(三)倘若當初要求召開臨時會之連署已完成,基於會議集思廣益之目的,以及大學言論自由之保障,校方應容許原連署召開會議之代表有論述其理念之權利,如今之校長交議案之內容恐怕無法代表原連署人之想法,則93206案應更正為由原連署代表提案。
本案原提案人撤案。
二、編號:93210
提案人:吳瑞北、楊志忠、廖文彬、張時中、林浩雄、許文翰、孫志鴻、郭鴻基、張慶瑞、謝國煌、許博文、闕志達、楊信男、陳汝勤、陳永芳、周素卿、吳家麟、陳信希、陳銘憲
案由:為利新任校長校務推動,請遴選校長委員會重新檢討報告書建議內容。
說明:
(一)遴選校長委員會報告書是本校歷史文件,文字應十分慎重。書中提出三點建議(第12頁),其中第二點明述「請考慮於新訂的遴選辦法中增加遴選委員會主動提名之功能」,換言之,認為依目前遴選辦法無法主動提名。
(二)依3月12日會議中的校務會議代表的發言,多數校務會議代表認為校務會議所訂的遴選辦法並未排除遴選委員得主動提名的權限。
(三)報告書此點建議隱含新任校長是在遴選辦法限制無法主動提名下才獲得當選的,這對台大聲譽及未來校長施政都會有不利影響,故建議退回遴選委員會修正。
決議:請相關單位積極檢討本校校長候選人遴選辦法。
主席決定:訂於94年4月24日舉行第2次投票,地點在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當日直接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2時,監票人員及領票督導人員由94年3月12日各單位推舉之人員繼續擔任,如原被推薦人當日不克出席,請所屬單位預先推舉人員遞補。
伍、散會(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