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5年3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35人(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陳文華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27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35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68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20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方面,為因應大學法於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組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研修小組」,並於95年2月20日召開第1次會議。為符大學法修正後之校務代表比例原則,先提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33條之學生校務會議代表人數為校務會議成員總數十分之一及第34條學生代表任期相關條文。另,為回應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審查意見,以及提升議事效率,落實議案能有充分討論,研修小組建議精簡校務會議代表為60人,於95學年度開始實施,並將本案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請全校師生提供意見,於95年3月10日前將相關意見送人事室,俾便彙整依程序提行政會議後送校務會議討論修正本校校務會議代表人數。至本校組織規程其他條文,將依大學法與施行細則規定予以修正後提校務會議討論,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方面,為使本校順利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於5年內躋身世界一流大學之列,學術副校長室業已邀集相關單位人員研議本校相關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實施準則,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包含:(一)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二)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辦法。(三)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實施準則。
95年2月24日上午召開臺大醫院就醫優待應變小組會議,就如何加強保健中心功能、整合現有新生入學、新進教師、勞安衛健檢等各項措施及是否加強醫藥互助及團保等交換意見,並決議分4組討論,3月底前各組提出初步構想,再召開小組會議討論。
臺大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聘請中文系洪教授淑苓擔任工作室主任,於95年3月6日舉行成立記者會。
行政e化方面,本校行政e化小組日前已完成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結合悠遊卡案評估報告,該卡證除原有身份識別及交通搭乘用途外,並結合本校館舍門禁、小額消費等功能,期提升本校教職員生生活品質。校務行政電腦系統(第1階段)方面,目前完成系統計有:94年12月15日校收文追蹤系統正式上線,95年1月人事、出納各類獎金資料交換自動化作業,95年1月學務系統Portal第1階段上線,人事室、事務組、出納組勞健保資料交換自動化作業,人事資料查詢介面,其餘行政e化目標亦積極推動中,期於95年6月底前陸續完成。另外,為提升本校行政電腦化速度,第2階段於日前函請各單位提供行政電腦化進一步需求,行政e化執行小組已針對各單位所提出需求做出評估,各系統之開發建置得分別以增加計資中心人力自行開發程式、採購市面現有軟體及外包予廠商開發等方式辦理,以使全校行政e化更臻效率。
本校今(2006)年杜鵑花節擴大於3月份全月舉辦,其中揭幕式、學系博覽會及社團聯合展覽已於3月11、12日舉行,3月份的每週六、週日,臺大訪客中心、農業試驗場及出版中心也規劃有校園導覽、農場水源池及標本園生態解說,以及「發現臺大」、「臺大簡介」影片播放。此外,本校「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也為杜鵑花節規劃了一系列的藝文活動:包括「鹿鳴小集」、「好戲共欣賞」傳統戲曲表演、「舞蹈電影欣賞與講座」及「舞蹈嘉年華」。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也規劃贊助4場藝文講座,以共襄盛舉。
教務方面:
教務處依據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的決議,針對本校「教師評估準則」、「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以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等3項法規,於徵詢全校師生修正意見並彙整提專案委員會完成研議後,除「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修正草案尚待提行政會議討論外,「教師評估準則」及「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修正案已提本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其中「教師評估準則」修正案再提本校務會議討論。
依據本校經第24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之規定,95學年度起,教學優良教師遴選之「教學優良獎」名額將由原「全校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提高至百分之九,獲獎人除頒予獎牌外,並將頒予獎金。至於「教學傑出獎」名額,仍維持「全校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一」的規定。
本校為解決教學空間不足的情況,正規劃興建教學大樓1館(預定基地為普通教室大樓旁之黃土網球場及隔鄰之網球練習場)及2館(預定基地為現綜合教室及綜合大禮堂),未來興建完成後應可有效改善教學空間不足的情況,提高教學品質。
本校為因應部分課程(特別是大班教學之課程)對教學助理的需求,目前正研擬教學助理配置準則,期能減輕教師過重的教學負荷,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
為邁向頂尖大學的之目標,教務處依據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實施準則」之規定,已函請各學院於95年3月底前研提學術領域全面提升計畫,所提計畫包括5年中程計畫及第1年年度計畫。
教務處正積極規劃將3棟教學大樓(新生、共同、普通大樓)教室建置為較符合本校師生需求的e化教室,加裝冷氣、數位講桌並改善教室各項硬體設備及學生上課用課桌椅等,希望能提供師生良好的教學環境,改善教學品質。其中大部分改善設施將於本年暑假中進行,以避免干擾正常的教學。
臺大線上演講網在94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支援各單位34場演講的演講拍攝、後製剪輯、影片上網服務。每日上站瀏覽人次約為200人次。此外,並提供心理系舉辦的「腦與認知」研習營共16場演講線上直播服務。
94學年度第2學期全校應註冊學生人數為31026名,至95年2月27日止已完成註冊學生人數約29822名。
學務方面:
籌辦2006年校園徵才系列活動,於95年3月5日起至3月31日辦理校園徵才系列活動,內容包括企業博覽會、教室徵才、校友經驗談、求職大進擊就業講座、公司說明會、會後面試、公司參訪等活動。
鑒於學生個人相關權益及資料分散於校內各承辦單位,成立「學務處e化工作小組」,每兩週定期開會討論,共同推動建立「學生資訊服務網」,由學務處首頁連結進入,由各單位自訂發展任務及時程,第1階段已於去年12月15日完成,第2階段於95年3月15日完成。
94學年度(94年8月至95年1月31日)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晤談總人數共2,067人次,每次晤談主訴最多者為情緒困擾,其次是自我了解問題,第三多者為感情問題。
總務方面:
公文追蹤系統第1階段校外收文部分,已完成建置,第2階段創簽、創稿部分已在規劃中,預定本(95)年5月1日實施。
為更進一步提升全校廁所環境品質、使用者滿意度及清潔打掃工作的效率,總務處業於94年12月5日行文全校,請各單位就列管老舊廁所硬體部份亟需改善者提報總務處,於經費許可下,將就老舊情形分期予以改善與整修。
本校為日式宿舍規劃保存案已成立之「日式宿舍規劃小組」業已召開3次會議,擬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進行「國立臺灣大學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活化利用及永續經營維管方案之研究」相關保存課題,並與文化局密切溝通。
為配合杜鵑花節揭幕,95年3月11、12日總務處於本校蒲葵道舉辦認識杜鵑花趣味活動、校園個性商品、農產品展售等,吸引民眾共襄盛舉。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本校為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訂定「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實施準則」,內有關技術及博士後人力的改善,學術獎勵制度的研擬、前瞻高風險計畫、優勢重點領域拔尖方案及績效評鑑管控作業等業務,均由研究發展委員會主政負責辦理。
為辦理前開業務,已研訂「國立臺灣大學學術獎勵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術專書出版獎勵審查作業要點」,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學術獎勵辦法自94學年度開始實施。
優勢重點領域拔尖方案,已研訂「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將函知各院系所及一級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另有關技術及博士後人力之改善及前瞻性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已研訂「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博士後研究員與技術人員補助作業要點」暨「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前瞻性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相關申請作業即將函知各院系所及一級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為辦理評鑑本校各一級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單位的績效管控,已研訂「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績效評鑑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94學年度獲核定的特約研究人員共計24人。另94年度傑出特約研究員本校計有8人獲獎,並有7人榮獲吳大猷先生紀念奬。
招收外籍留學生方面,本校94學年度外籍生共680人,其中343名為正式生,106名為選讀生(含交換生)及華語學生231名。
校際合作方面:本校姐妹校共有38個國家之187所大學校院,其中152所為校級簽約,35所為院/系級簽約。另外,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法、奧、日3國計8 所。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0國共65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4國共6所學校。
統籌我國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UMAP)之相關事務:於94年10月及95年3月分別至日本及泰國參加理事會議。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為規劃未來最適合本校實施的共同與通識教育架構與制度,共同教育委員會已完成「台灣大學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之研究計畫報告書」,提出三種改革方案,建議以「核心課程」模式作為本校改革方向,主要內容為調整共同科目與通識課程比重,共同科目僅保留「國文」與「英文」二科,各6學分,定位為基礎語文能力課程,其餘科目則融入通識課程,暫訂分為八(或九)大領域:「文學與藝術」、「歷史思維」、「哲學與道德思考」、「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或「憲法、法治與公民社會」、「政治、經濟與社會分析」)、「物質科學」、「生命科學」、「邏輯、量化推理」、「世界文明」,各領域分別邀請教師開授「核心課程」,共需選修18學分,預計自96學年度起實施。
共同教育委員會獲校方補助推動之「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下學期有23門課程獲得通過,希望透過「教學助理」的設立,落實「小組討論」,並建置專屬網頁,以使本校的通識課程更多元、充實而深化,並有更多的優秀教師投入通識教育的行列。
圖書館方面:
圖書館負責研商本校博物館群未來合作發展相關議題,經邀集動物標本館、魚類標本館、乾濕標本室、昆蟲標本館、農業陳列館、地質標本館、植物標本館、人類學系標本陳列室及總務處等單位召開多次會議研商,並組成小組實際參訪各館。未來擬維持各館自主性,透過整體規劃,呈現臺大博物館群各館特色,展示各館教育及研究成果。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95年1月7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會業於95年2月27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5年2月22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1件同意案及13件提案。其中94126案為上次校務會議未完成事項,除於編號後加註說明,提案並區分為「未完成事項」及「新事項」,各提案順序經與會委員討論後照案通過。另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時,時間分配為:報告10分鐘、討論10分鐘,會議程序表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修正通過。
有關校務會議裝訂成冊之資料的提供方式,是否以後可改用其他方式提供,經以E-mail徵詢校務會議代表意見,回收份數計90份,其中同意者62人,不同意者23人,問卷調查結果將提程序委員會討論。
肆、選舉(校產清理委員會)
選舉結果: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附設醫院院長、總務處保管組主任。
二、推選委員:(任期2年)
1.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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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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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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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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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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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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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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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崇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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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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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瑞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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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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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一中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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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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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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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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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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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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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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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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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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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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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燦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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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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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子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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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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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尊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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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系推選之兩位委員、會計系推選之一位委員及森林系推選之一位委員
系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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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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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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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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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芬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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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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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彥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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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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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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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告案
編號:94210
人事室報告:「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十一點條文修正如下,案經95年2月21日第2422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提會報告。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十一點條文修正如下:
二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陸、同意案
編號:94207
校長提名:本校第一屆「高等教育策進委員會」聘任委員(李嗣涔校長、包宗和副校長、蔣丙煌教務長為當然委員)。
提名鄭毓瑜教授(中文系)、魏國彥教授(地質系)、張金堅教授(醫學系)、駱尚廉教授(環工所)、徐源泰教授(園藝系)、杜榮瑞教授(會計系)、金傳春教授(流病所)、許博文教授(電機系)、蔡宗珍副教授(法律系)為本校第一屆「高等教育策進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本案經同意通過。
柒、討論提案
未完成事項
一、編號:94126
季瑋珠等提:慎酌本校醫學院新設六個生醫研究所之預算問題。
本案於95年1月7日校務會議決定延期至本次會議繼續討論,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就校務會議已通過之醫學院新設六研究所案(編號94103案),該六所所需經費5年內由生醫園區支付,未來於政府不提供所需預算時,應另行爭取專款,並事先向校務會議報告為原則。
新事項
二、編號:94201
社會科學院提:本校「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包含院長、教務分處主任、學生事務分處主任、各系主任、所長、事務組主任、圖書分館主任、會計組長、人事組長。
二、推選代表:包含教師代表二十四〔二十二〕人、助教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七〔五〕人。
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其他代表(含當然代表)之總數。
院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三、編號:94202
學術副校長室提:「國立臺灣大學講座設置辦法」第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講座設置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本研究金每人每年頒與之金額如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頒與新台幣五十萬至一百萬元。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其他機構或基金補助者,頒與新台幣五十萬至二〔一〕百萬元;無補助者頒與新台幣一百萬至四〔三〕百萬。
本研究金依經費來源或其他相關規定支給,並由本校自其中代扣所得稅。領受人如中途離職者,應自離職日起停發研究金。
四、編號:94203
理學院提:理學院地質科學系申請增設「地震科學研究所」。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一)理學院增設「地震科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Earthquake Sciences)」;
(二)計畫書請地質科學系修正。
五、編號:94204
教務處提: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擬成立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一)教務處設教學發展中心;
(二)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為整合校內資源,提升教學品質,培養優秀人才,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二項設置「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主任由教務長就本校專任教授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議委員會,對中心之業務提供諮詢及評議。
諮議委員會由九至十五名委員組成,除教務長、學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推薦,經教務長同意後薦請校長聘兼之。
諮議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 本中心分設四組,各組職掌如下:
一、教師發展組:規劃辦理教師及教學助理專業成長課程,提供個別諮詢服務。
二、數位媒體組:研發數位教學系統與學習科技,建置並維護教學資源網站。
三、學習促進組:規劃辦理提升學生學習效能之各項活動,提供個別諮詢服務。
四、規劃研究組:研究規劃本校提升教學品質之策略,發展客觀合理之教學成效評量制度。
第五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組長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中遴選,經教務長同意後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研究人員由本校既有專任教師合聘或兼任,並得經行政會議同意減免授課時數一至二小時。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編號:94205
進修推廣部提:本校進修推廣部進修學士班,擬自96學年度起全面停招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進修推廣部停辦進修學士班。
七、編號:94211
共同教育委員會軍訓室提:本校軍訓室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案。
本案撤回。
八、編號:94208
經費稽核委員會提:「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各學院就本院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中互推一人、出席校務會議之體育教師、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推選一人、出席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互推一人及管理學院校務會議代表中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一至二人共同組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掌理學校總務、會計及卸任上述職務未滿二年之〔前項委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掌理學校總務及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九、編號:94209
教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一、三、五、七、八、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準則。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七款)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證據,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訴﹞復。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九十四年度起,獲國科會各處核給三年最高一級計畫主持費等同傑出研究獎一次),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八十九學年度以前所獲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二次甲種研究獎;九十一年度以後所獲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上學期,凡主持或共同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一年半,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自九十三學年度下學期起,凡主持或共同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二年,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同一研究案,僅得採前列各採計方式之一。
(第一項第五款)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
第七條 (第二項)各學院如依其評估辦法授權所屬系所自辦評估者,系所應於評估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估教師。
(第三項)經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應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通知受評估教師。
第八條 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評估期限內辦理評估,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校備查。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學年度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帶決議:各學院具體評估程序再作進一步檢討。
十、編號:94212
人事室提: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九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十一、編號:94213
學術副校長室、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本大學最高決策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校務會議代表之總額及各類代表之名額比例,除第二項所列主管人員外依左列規定:
一、教師代表:未兼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二、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選舉二人。
三、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選舉三人。
四、職員代表由各學院職員各選舉一人;各學院及其附設機構以外之職員選舉六人。
五、工友代表由全校工友選舉三人。
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其組成如下: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各一人(含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研究生代表二人〕)、各學院大學部代表一人、各學院研究所代表一人、進修推廣部代表一人,學生代表法定數額減除前述學生代表總數,如有餘額,由學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由各學院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選舉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二)本案報教育部核定,俟修正程序完成後辦理新增學生代表選舉,其任期自下一學年度開始,現任學生代表任期均至本學年度止。
十二、編號:94214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草案。
本案經討論後草案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草案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學水準及學術研究競爭力,特[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特聘教授: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
(四)曾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獎三次以上。
(五)擔任教授期間,曾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兩次以上。
(六)獲第(七)款特聘教授三次以上。
(七)符合教師免辦評估條件,或任教授五年以上,並具備各學院自訂之特聘教授聘任標準。
(八)在國際上獲高度肯定具相當於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者,得報校專案核定。
編制內專任有給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辦理聘任為特聘研究員及特聘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三、特聘教授之聘任作業:
(一)本校特聘教授聘任作業由各學院辦理;凝態中心由理學院辦理;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辦理。院系所合聘教師由所屬主聘學院辦理。
各學院應成立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校長指定終身職特聘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於本學院或他學院之終身職特聘教授中遴選產生。共教會比照辦理。
各學院(共教會)應自訂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報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資格之一者,由各學院(共教會)提出,並檢具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確認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並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者,由各學院(共教會)於每年四月底前,依其自訂作業規定於分配名額額度內提出推薦申請,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推薦申請時應檢附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教學及學術研究成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特聘教授之特聘加給與聘期:
(一)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20%;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五)款至第(八)款資格之一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10%。實支金額依經費狀況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核支,調整時亦同。
(二)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資格之一者,得終身聘為本校特聘教授,並按月支領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於本要點實施前符合資格者,自實施日起聘;於本要點實施後符合資格者,溯自具資格之次月起聘。
(三)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資格者,自通過推薦當年之8月1日起聘,聘期三年,受聘期間得按月支領特聘加給。期滿如再經第三點作業程序通過推薦者,得續聘並繼續支領特聘加給;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惟不再支給特聘加給。
(四)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次月起繼續支領至實際滿三年或退休或離職止。
(五)特聘加給一年發放12個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及退休金時皆不計入。
五、每學年支領特聘加給之特聘教授名額上限為200名,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名額由人事室以每年2月1日人數控管。
(一)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資格之一者依事實認定之,無名額限制。
(二)各學院(共教會)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之名額上限,為總名額扣除終身職特聘教授人數,按其每年2月1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計算,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分配。實施前三年推薦人數授權由各學院(共教會)於分配名額內衡酌實際情形自訂之,惟每年最多不超過分配名額之二分之一。
六、獲聘特聘教授榮銜者,由校長於本校公開場合親自頒予榮譽獎座。
七、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50%內勻支,其經費比率上限由會計室控管。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席決定:(一)原則通過,本案條文再整理後提下次校務會議排入認可案;
(二)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提校務會議審議。
十三、編號:94206
官俊榮等提:本校校務會議之相關行政事項應作調整。
本案決議草案如下:
建議(決議草案):
(一)校務會議之決議完成執行後,應於繼續執行情形報告中明確標示,並經校務會議確認之後,始得自報告中去除。
(二)秘書室應清查至少過去六年校務會議決議之未完成執行者,向大會完整報告並繼續追蹤執行情形。
(三)校務會議之會期、紀錄與決議執行報告之內容與格式,由程序委員會通盤檢討及研擬方案後,向大會提報。
(四)校務會議之提案截止日與會議日期之間隔,以不超過十八天為原則。
(五)秘書室應研擬提供校務會議代表之電子信箱的辦法,以供其他代表作提案連署及傳遞資料用。
主席決定:本案牽涉校務會議相關行政事項調整,其中部分事項已經處理,未處理事項會繼續參考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