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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5年6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35人(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陳文華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26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35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68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30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各單位簡報摘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為使本校順利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於5年內躋身世界一流大學之列,已設置「諮議委員會」及「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3月29日召開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第1次會議,討論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相關管控與績效評鑑事宜。此外,5月1日召開第2次諮議委員會,就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提升教學品質」、「基礎建設」、「學術領域全面提升計畫」、「推動學術國際化相關措施」等項目的規劃與經費編列進行審議,與會委員所提建議已函送各一級執行單位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及後續事宜。

95年5月16日上午召開臺大醫院就醫優待處理小組第3次會議,研商「國立臺灣大學健康福利措施方案」,各單位據此研擬執行方案,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臺大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方面:由國泰文教基金會、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聯合贊助「國泰鹿鳴小集」,每月邀請知名主題藝術團隊於鹿鳴廣場做系列性的教學演出與示範講座。另外,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贊助規劃「人文新視野」主題,從文學、美學、音樂、舞蹈、戲劇等人文範疇切入,邀請余光中、劉岠渭、辛意雲、楊照等專家學者蒞校演講。

行政e化方面:本校行政e化小組目前已完成之系統如下:校收文追蹤系統已於94年12月15日正式上線,單位創文追蹤系統於5月底測試完成,6月份上線。學生離校手續網路化系統:已於6月上線。資料共享系統分別於95年1月、2月、3月完成出納組、事務組、會計室各類獎金、勞健保資料及傳票資料交換自動化。人事資料查詢系統:已於95年2月完成。校友動態追蹤系統:已於95年5月完成測試。簡易版線上簽核系統:已於95年5月底完成教務處、人事室、秘書室及計資中心等4個單位之線上請假系統測試,將併入原出勤系統,繼續修改相關功能。學務系統Portal:95年1月第1階段系統上線,95年3月第2階段系統上線。臺大首頁改版及強化英文網頁內容:已於95年3月完成中英文版網路建置,95年5月收集意見,預計6月下旬正式換版。第2階段推動系統包括:線上出勤系統作業、學務處第3階段系統、網路報帳系統、人事系統整合、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業務e化及學生資訊服務網等6項專案,預計於95年10月底前陸續完成。

教務方面:

教務處配合本校邁向頂尖大學之目標而擬定提昇之教學品質計畫包括下列分項計畫:教學大樓之興建、教學設施之改善、教學發展中心之成立與運作、通識教育改革計畫、語文教學改善計畫、基礎科學教育之改善、設置臺大菁英領導學程。

本校95學年度學士班甄選入學已於95年5月15日由彙辦中心統一分發,分發至本校計「學校推薦」180名,分發率84.51%,「個人申請」615名,分發率86.62%,離島外加名額12名,分發率80%,原住民外加名額4名,分發率44.44%,各學系之缺額,將流用至考試分發入學名額。

本校於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已通過「各學院學士班延後分流實施要點」,各學院、系、所如有意於96學年度辦理者,應依作業時程將計畫書提該次教務會議討論。

本校碩士班一般生及在職生(不含在職專班)之招生,依無口試及有口試之不同,已分別於5月8日及5月17日放榜,總計該項招生名額為2237名,報名人數為24048名,實際錄取2218名,錄取率為9.3%。

本校受理94學年度應屆畢業學士班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系所計有18系所,共提供35個名額,經各系所收件審核後,計有會計1名、電機1名、電信1名、電子2名及分子與細胞生物1名等6名學生獲准自95學年度起修讀博士學位。其餘29個名額,將回流至各該學系所博士班招生名額內。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業經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增設,並自95年5月1日起成立。

學務方面: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為強化新進暨年輕導師群輔導熱誠及對導師工作的重視,特於4月28日假天籟溫泉會館,辦理「種籽導師知能研習營」。本次活動參加人員共約70名,研習課程有:如何與學生建立良好關係、臺大校園內學生案例分享及綜合座談等;與會導師對於各講座內容均給予高度評價,並互相交換經驗與心得。

12屆臺大藝術季已於95年4月30日至5月13日圓滿完成,本屆活動結合校內外20餘個社團共同辦理,以「時光」為主題,展開一連串富有自創性及精心策劃的藝文音樂活動。

男生第1宿舍、女生第5、8、9宿舍及男生第13宿舍將於暑假整修,全校宿舍預計在4年內整修完成

總務方面:

新進教師宿舍案:包副校長於95年3月8日主持邁向頂尖大學基礎建設會議納入「學人及新進教師宿舍新建工程」後,總務處即評估適當基地及核算興建經費,並於4月14日邀集會計室及中華顧問工程司會商,初步選定羅斯福路2段77巷16號等4處基地興建優質新進教師宿舍,以期延攬優秀教師進駐教學。5月3日另提請教職員宿舍委員會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歸國學人短期宿舍配住辦法」,擬放寬取得本國博士學位之新進教師亦可申請短期宿舍,以符合更多新進教師居住的需求。

95年迄今駐警隊已逮捕竊嫌7人,除仍積極執行巡護防竊勤務以有效打擊校園竊盜犯罪外,持續以刊登校訊、上網等方式宣導教職員工生加強防竊意識警覺與應變作為。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為達成本校邁向頂尖,並追求學術卓越,對於在學術領域上有重大的突破與創新之研究團隊,己研訂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本方案計有校級五大研究中心及院送計畫共有38件,現正進行國外學者專家審查中。

為積極發掘各領域各科技的研發成果,並與產業界合作,建立國家科技產業,本校己訂定「邁向頂尖大學-前瞻性與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一方面建構優質的產學合作環境,一方面也對於具有前瞻性、先期性及高風險性之研究,提供種子研究經費,協助教師渡過先期性、高風險性的研究階段。申請此項方案計有前瞻性計畫21件,產學合作計畫26件,刻正辦理審查中。

校際合作方面:本校姐妹校共有39個國家186所大學校院,其中161所為校級簽約,60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221件。另外,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法、奧、日3國計8 所,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0國共68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4國共6所學校。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國際交流方面:已通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推動國際交流業務補助要點」、「各學院國際交流參考指標」、「各學院推動國際交流年度工作要項」;正研議「各學院國際交流績效評鑑辦法」。規劃重點姊妹校名單並請各學院提出重點合作之標竿學校。規劃本校行政單位秘書2梯次出國考察國際化業務。交流中心主任將應學院之邀,列席院務會議說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之國際化措施與執行方式。規劃交流中心未來升格為國際事務處之組織規程及相關工作。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關於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研究案,共同教育委員會及教務處已與相關院、系(所)主管召開多次會議溝通,3月10日召開「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研討會」(含公聽會),以期凝聚共識,並暫訂於96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新制,新制內容將繼續溝通與討論

圖書館方面:

圖書館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基礎建設子計畫,95年度依「建立全方位核心館藏」、「提供卓越數位化服務」、「構建優質閱典空間」3項主軸進行館務改善項目:

一、建立全方位核心館藏:包括建構學科核心館藏、重點發展地區研究資料、充實館藏非書資源。

二、提供卓越數位化服務:包括數位館藏資源基礎建設、提昇專業圖書資訊服務、整合臺大學術電子資源。

三、構建優質閱典空間:執行總圖書館及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醫學院圖書分館空間設備改善計畫。

展望未來,期待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支持之下,5年內達成預期成果如下:

一、藏書達400萬冊。

二、全校現期期刊至少16,000種,並提供師生全國最完整的電子期刊與資料庫。

三、依據學校研究發展重點,在相對領域研究資源的收集與服務上,達到亞洲領先。

典藏完整的臺灣研究資料,包括檔案、日本舊籍、方志、客家與原住民族研究資料,並有系統收集臺灣傳承與近代政經發展資料。

建立本校完整的機構典藏,並規劃、協助全國各大學建立機構典藏,同時與國際合作建立聯合目錄。

讀者服務全面網路化、自動化與國際化,並建構讀者e化學習環境,將傳統圖書館轉型成知識中心。

完成珍貴館藏檔案數位化,並以系列方式出版。

藉由二館之建置與藏書樓之修建,將藏書空間達到600萬冊,滿足往後30年之藏書與使用空間需求。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建置「卓越計算中心」方面,於本年度建置兩組高效能運算設施,分別為SMP大型主機與Cluster平行運算主機,希望能夠提供校內研究團隊更為充足的計算支援,加速實驗進行,以利提升研究產能。

網路基礎建設部分包括:宿舍網路升級、升級全校網路基礎建設VoIP系統建置、網路監控中心(硬體建置及網管系統)、網路頻寬管理器、無線網路升級與建置目標:將骨幹網路頻寬由1Gb提昇至10Gb,館舍部份由100Mb提昇至1Gb。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506A)存查

教務長補充報告

本校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經94年10月7日、95年3月17日、6月2日及6月9日四次教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提會報告書面補充報告(9506A1)存查

主任秘書補充報告

關於本校精簡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乙案,經舉辦四場座談會,各方意見彙整資料已在各位桌上,請參考另外,報告案之編號請更正為94231案意見彙整資料(9506A2)存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95年3月18日校務會議紀錄,94211案部分:本案「緩議」更正為本案「撤回」;94213案決議(一)部分: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上次會議中並未修正,「會計室會計主任」依原條文更正為「會計室主任」。文字更正如上,會議紀錄依更正後文字確定

  二、主席決定:修正95年3月18日校務會議94213案決議(一)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條文第一項部分:「會計室主任」修正為「會計室會計主任」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506B)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506C)90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506C1)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會業於95年5月24日召開本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5年5月19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及17件提案。其中94214案經上次校務會議決議列為認可案,為上次校務會議未完成事項,除於編號後加註說明,提案並區分為「未完成事項」及「新事項」。

各提案順序經與會委員討論及表決後,94221案改列為第2案,原第2~7案依序改列為3~8案,其餘提案順序不變。並將94214案及94217案列為「認可案」,94221案列為「優先事項」。

會議程序表修正通過,程序表中確認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報告是否列為二項,經委員討論後決議維持現狀。

另有關裝訂成冊之會議資料的提供方式及是否公開個人的電子信箱,未來依校務會議代表個人意見分別辦理

肆、報告案

編號:94231

會計室報告:「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草案條文如下,提會報告。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草案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項自籌收入,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自籌收入包括:

一、捐贈收入:學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學校為外界提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

五、投資取得之收益:學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前項自籌收入之收支運用,應分別訂定收支管理要點,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條 各項自籌收入除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外,應按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率分配至管理單位或繳交學校統籌運用,其提撥及分配比率於各該項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中訂定之。

第四條 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計畫之結餘款,其分配至學校及院、系、所、中心等單位及計畫主持人之比率,於各該項收入之收支管理要點中訂定之。

第五條 各項自籌收入得支應之用途如下:

一、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薪資:總支出金額以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50%為支給上限,其支給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講座設置經費: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服務,得訂定講座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為鼓勵表現優良教師之教學及學術研究,得訂定獎勵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行政人員亦得比照訂定獎勵規定。

四、出國旅費:為應學校國際化需要,鼓勵教職員出國觀摩及參與學術活動,應訂定出國案件處理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為有效運用及管理公務車之採購及租賃,應訂定公務車輛採購及租賃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新興工程:為使學校新建工程配合中長程校務發展、校園規劃暨學校整體財務狀況,應訂定新興工程興建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七、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及償還:為有效規劃學校中長期資金,以配合自償性計畫舉借債務暨計畫完成營運之債務償還,應訂定自償性計畫債務舉借及控管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八、工作費:為增裕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對於兼辦該收入之相關人員得支給工作費,其支給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績效獎金:為落實績效考核制度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得發給績效獎金,其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其他具特殊性、全校性項目: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或提行政會議通過後辦理。

十一、為產生各項自籌收入之相關支出。

前項各款支出,除自償性計畫得依財務計畫舉債支應外,其餘各項支出應在各該自籌收入項目當年度收入及歷年結餘款範圍內支用。

各項自籌收入支用範圍,應於各該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訂定之,其中支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餘個別支出項目之支用標準如超過現行規定者,應於各該要點明定或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或提行政會議通過後辦理。

第六條 各項自籌收入項目之收支,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第七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會計法規定年限保存;建教合作收支,應依建教合作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前項所列各項收入之收支預計表,收支決算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校收支財務報表,應送教育部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

第八條 本校附設農業試驗場、實驗林管理處、動物醫院、山地實驗農場等四單位之自籌收入項目,得依其作業特性依據本辦法另訂收支管理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本規則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討論提案

未完成事項

一、編號94214  (認可案)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草案。

本案於95年3月18日校務會議決定本案條文再整理後提本次會議認可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學水準及學術研究競爭力,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特聘教授: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

(四)曾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獎三次以上。

(五)擔教授期間,曾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兩次以上。

(六)在國際上獲高度肯定具相當於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者,得報校專案核定。

(七)符合教師免辦評估條件,或教授五年以上,並具備各學院自訂之特聘教授聘任標準。

編制內專任有給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照辦理聘任為特聘研究員及特聘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特聘教授之特聘加給與聘期:

(一)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

20%;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五)款至第()款資格之一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10%。實支金額依經費狀況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核支,調整時亦同。

(二)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得聘為本校終身職特聘教授,並按月支領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於本要點實施前符合資格者,自實施日起;於本要點實施後符合資格者,溯自具資格之次月起

(三)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資格者,自通過推薦當年之8月1日起聘,聘期三年,受聘期間得按月支領特聘加給。期滿如再經第三點作業程序通過推薦者,得續聘並繼續支領特聘加給;經第三次通過推薦者,聘為終身職特聘教授,按月支給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惟不再支給特聘加給。

(四)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次月起繼續支領至實際滿三年或退休或離職止。

(五)特聘加給一年發放12個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及退休金時皆不計入。

、每學年支領特聘加給之特聘教授名額原則200名,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名額由人事室以每年2月1日人數控管。

(一)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名額依事實認定之

(二)各學院(共教會)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之名額上限,為總名額扣除終身職特聘教授人數,按其每年2月1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計算,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分配。實施前三年推薦人數授權由各學院(共教會)於分配名額內衡酌實際情形自訂之,惟每年最多不超過分配名額之二分之一。

、特聘教授之聘任作業:

(一)本校特聘教授聘任作業由各學院辦理;凝態中心由理學院辦理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辦理。院系所合聘教師由所屬主聘學院辦理。

(二)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由各學院共教會提出,並檢具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確認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並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七)款者,由各學院(共教會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於每年四月底前,依其自訂作業規定於分配名額額度內提出推薦申請,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各學院應成立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校長指定終身職特聘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於本學院或他學院之終身職特聘教授中遴選產生;共教會比照辦理。

各學院(共教會)應自訂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報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推薦申請時應檢附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教學及學術研究成就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獲聘為終身職特聘教授榮銜者,由校長於本校公開場合親自頒予榮譽獎座。獲三年聘者,發給特聘教授聘函。

七、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50%內勻支,其經費比率上限由會計室控管。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事項

二、編號94217  (認可案)

工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其名額如下

一、本院院長、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

二、教師代表人數為本院系所數的兩倍[與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相同],各系所經由系所務會議選出代表一名,其餘名額經由全院教師互選產生。教師代表全院互選代表之互選,每票連記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人,唯每一單位(系所一體)當選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三、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由研究人員及助教互選一人

四、職員代表由職員互選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各一人,唯每一單位(系所一體)當選人數不得超過一人。

五、工友代表由技工工友互選一人

六、學生代表:本校研究生協會推舉本院研究所學生代表一名、本院學生會會長

 

三、編號:94221  (優先事項)

張源修等提:校務會議學生校務會議代表之產生方式。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選舉,依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自治團體代表,由各該學生自治團體依其規章辦理選舉。

()各學院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進修推廣部學生代表分別由各學院、進修推廣部辦理選舉。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得斟酌實際情況,委託、輔導該學院、進修推廣部所屬學生自治團體協助辦理此項選舉。

()其餘由學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依其選舉辦法辦理選舉。

四、編號94215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提:「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八條  生物性污染防護組掌理左列事項:

實驗室、實習場所之生物性安全衛生[污染物處理]之規劃、督導與管理。

校園內供水安全之規劃、督導與管理

餐廳、福利社有關生物性污染之管理與專業諮詢[環境污染及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編號:94216

教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第二、三、四、五、七、八條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評鑑辦法第二、三、四、五、七、八、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校應接受評鑑之單位包括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中心、進修推廣部、體育室

第三條 為執行教學研究單位評鑑之工作,本校成立校評鑑委員會及各受評教學研究單位評鑑委員會。

第四條 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學術副校長一人、教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組成之,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推動、規劃和督導各受評教學研究單位評鑑委員會之成立。

第五條 受評教學研究單位評鑑委員會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至九人組成之其委員由校長指定之行政主管提名一級研究中心評鑑委員由學術副校長提名,一級教學單位評鑑委員由教務長提名,二級單位評鑑委員由該單位所屬一級單位主管提名,並於通知受評單位後,送請校評鑑委員會同意。校評鑑委員會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七條 系(科)、所中心、進修推廣部、體育室評鑑項目就其單位性質,包括下列項目之全部或部份:學門規劃與發展方向、行政配合程度、人力資源、圖書、設備、空間與經費、國內外學術活動、課程與輔導、服務與推廣工作、教學(含服務課程)及研究成果、學生表現及發展成效等。

第八條 系(科)、所﹝中心、進修推廣部、體育室評鑑進行之程序如﹝

一、校評鑑委員會於每年四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學年度辦理之評鑑計畫,並即通知受評鑑單位

二、校評鑑委員會於各受評鑑單位接受實地訪問評鑑之日兩個月以前組成該單位之評鑑委員會。

三、受評鑑單位於實地訪問評鑑之日以前一個月依照校訂表格將評鑑資料報校,同時送請評鑑委員審閱。

四、評鑑委員實地訪問評鑑之步驟包括聽取本校相關主管及受評鑑單位報告說明、參觀空間、設備、教學及研究狀況、與師生進行個別及團體訪談、委員交換意見及綜合優缺點後完成訪問評鑑表,並於訪問結束離校前與本校相關行政主管舉行座談,提出評鑑結果摘要口頭報告。

五、評鑑委員於結束訪問評鑑後六十日三十日內提出詳細評鑑結果書面報告。

第十條  受評教學研究單位之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並供校、院作為調整資源分配、修正中長程計劃及考慮決定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與停辦等案之參考。

(二)評鑑委員資格請教務處再檢討。

 

六、編號:94218

季瑋珠等提:本校校務會議組成之修訂原則。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務會議組成之建議修訂原則如下,送交本校組織規程研修小組討論,並邀請2位提案人代表列席。

(一)除大學法所定校長、副校長為當然代表外,院校級行政主管是否列為當然代表,視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而定。

(二)各學院應定四分之一至半數之系所主管擔任當然代表為原則。

(三)選任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四)每教學單位至少一名代表為原則。

(五)職員代表人數應佔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百分之五。

(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

 

七、編號:94219

電機資訊學院提:電機資訊學院「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擬以內部調整增設碩士班。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電機資訊學院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增設碩士班。

 

八、編號:94220

張源修等提:有關新大學法第33條中學生會之會費收取與運用。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學生會之會費收取與運用請學務處依法令規定辦理。

 

九、編號:94222

學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草案。

本案經討論後草案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處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落實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及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行政與學術單位,應於權責範圍內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師與職員參與各類性別平等教育與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之在職進修活動。各單位對各種性別平等教育所採之措施或活動,應定期評鑑其成效。

本校處理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教師與職員,為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得向所屬單位申報公差,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申請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三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應積極廣泛宣導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救濟途徑。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受害之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五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事件調查後,應將事件發生之校園情境或空間等資訊建檔,並與總務處研商改善校園空間的具體建議。

總務處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七條            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教師或職員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第八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九條            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充分告知相關當事人將依法處理報復、恐嚇、誣告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第十條            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合理維護事件當事人之尊嚴與名譽,並應對被指為涉案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事實與證據一律注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當事人於事件發生時為本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且一方為學生者。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他方學生,包括其他學校之學生在內。

前項所稱之教師、職員與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十二條     非基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申請所開始之調查,其程序之進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被害人與其他關係人之互動機會。被害人以書面明確要求不予處理時,應尊重被害人之隱私權,審酌相關情事,於合法限度內,選擇對相關當事人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通報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任何人知有校園內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亦得以書面或言詞具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檢舉。

以言詞提出之申訴或檢舉,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     學生事務處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發現事件行為人或受害人不符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者,非屬適用本辦法所定程序之事件時,應依職權於七日內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如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學生事務處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檢舉或申請,學生事務處受理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事務處是否成案。

第十八條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學生事務處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學生事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生事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二條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三條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名檢舉人應提供適當之保護,並應嚴守秘密。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法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度渲染,影響事件當事人權益或隱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為必要之處置,或提供協助。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六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行為人受到羈押之情形外,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等事實原因致無法進行調查時,應審酌相關情事,依法為適切之處理。

第二十八條       性別平等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校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二十九條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其同意後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

第三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三十二條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前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送交學生事務處,並於調查報告中檢附懲處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學生事務處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生事務處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五條       學生事務處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所列之規定提起救濟。

第三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得僅依前項各款為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專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之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九條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四十條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主席決定:本案條文參考母法分章節,文字再提下次校務會議報告。

 

十、編號:94223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新聘教師教學研究額外加給給與作業要點」草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新聘教師教學研究額外加給給與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提升教學研究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學者來校服務,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新聘教師在學術上獲有具體貢獻,經所屬學院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者,得於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以外,另支教學研究額外加給。

三、教學研究額外加給在新台幣壹萬元至伍萬元範圍內按月支給,至多三年。惟如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應即停止支領。

四、教學研究額外加給所需經費,由各學院之建教合作、推廣教育、場地設備管理、捐贈等自籌收入財源支應之。

五、各學院應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決定核給教學研究額外加給金額。專案小組由院長、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主管及院內專教授一至三人組成之,並由院長為召集人。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十一、編號:94224

學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三、四、五、十一、十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三、四、五、十一、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與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學生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或教務處之處分,認有違反法令、校規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亦同。

       前項所稱之「學生」指於事實發生時具備學生身分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處分,謂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獎懲裁定、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之仲裁處理或教務處有關退學或開除學籍之決定。](刪除)

第五條 申訴應自處分到達之次日起[]十日之內提起之,逾期不受理。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未提起申訴者,得於不可抗力終止事由後十日內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受理。

第十一條 申訴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者,申評會應以書面駁回之,並得建議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申評會於受理申訴事件後,應於五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但於評議決定前,受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之申訴人得繼續在校肄業。]

 

十二、編號:94225

學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三、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三、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會[]職掌[為評議左]下列事項:

 一、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與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而提起[不服學生獎懲委員會裁定]之申訴案件。

 二、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而提起[不服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仲裁]之申訴案件。

[三、不服教務處決定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案件。]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再議案件。

第三條 本會由學務處、教務處、進修推廣部各推派一人,各學院選薦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各一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者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與[大學部]學生會代表二人,研究生協會代表一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足時,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列學院順序,由各學院依序另行選薦未達比例性別之委員一人,以符合前項規定。

  各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及事務仲裁]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兩年,每年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依第二項另行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視需要,由主席召開之[原則每月開會一次,但得視案情需要由主席隨時召開之]。

 

十三、編號:94226

學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條文名稱、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六、十七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六、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三 條 學生個人之獎勵方式如[]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並發給獎狀。

         學生個人之懲戒方式如[]

        一、書面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

        四、大過。

        五、勒令退學。

        六、開除學籍。

前項所列獎勵與懲戒不得相抵。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消過。

前項「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 四 條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表現優良。

三、熱心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優良。

         四、推動校內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保障校園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以下簡稱環安衛),有具體優良事蹟。

五、拾物不昧。

六、熱心助人,義行可嘉。

         七、有其他相當之情事。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表現特優。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表現特優。

三、熱心參加體育及課外活動,表現特優。

四、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在前三名。

五、熱心助人,表現特優。

六、見義勇為,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推動環安衛事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且獲校外單位表揚。

         []、有其他相當之情事。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發給獎狀:

一、對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事蹟卓著。

二、擔任學生團幹部或自治幹部,表現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

三、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特優。

四、協助同學解除危困,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

五、特殊義勇表現,事蹟卓著。

         六、有其他相當之情事。

第 七 條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二、毀損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四、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五、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而未釀成事件發生[環境]。

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學生初犯前項各款且情節輕微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 八 條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考試作弊,情節輕微。

二、侮辱、誹謗他人。

三、意圖干擾他人,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四、有公然賭博之行為。

五、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

六、住宿生未經室友及宿舍管理人員之同意而留宿他人。

七、私自頂讓學校宿舍床位。

八、毆人或與人互毆。

九、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

十、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

十一、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三、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造成災害傷及自身或他人[環境,情節嚴重]。

十四、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

十五、製造噪音,情節嚴重。

       十六、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第 九 條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考試作弊。

二、竊盜、侵占、詐欺。

三、偽造、變造文書。

四、於校園內不法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五、不法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情節嚴重。

七、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不當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住進。

八、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

九、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嚴重。

十一、毆人或與人互毆,情節嚴重。

十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

十三、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

十四、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 十 條 學生個人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四、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五、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嚴重。

        六、積滿三次大過。

第 十一 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戒,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行為後之態度。

第 十六 條 前條獎懲之通知,應附記[]列事項:

        一、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本校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申請以愛校服務代替之。

        二、學生對獎懲如有不服 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所訂之期限

            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校務會議核[]後發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十四、編號:94227

公共衛生學院提: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申請更名為「流行病學與生物醫學統計學研究所」,並分設「流行病學組」與「生物醫學統計學組」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研究所更名為「流行病學與生物醫學統計學研究所」,並分設「流行病學組」與「生物醫學統計學組」。

 

十五、編號:94228

理學院提:理學院申請增設「應用物理研究所」。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理學院增設「應用物理研究所」。

 

十六、編號:94229

管理學院提: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工業管理組申請更名為「科技管理組」。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工業管理組更名為「科技管理組」。

 

十七、編號:94230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申請增設「臨床動物醫學研究所(碩士班)」。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增設「臨床動物醫學研究所(碩士班)」。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2時)

 

 

 

95年6月10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9506A

國立臺灣大學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9506A1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教務處)補充報告

3

9506A2

本校精簡校務會議代表人數意見彙整(秘書室報告)

4

9506B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5

9506C

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6

9506C1

90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