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年1月13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6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68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6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90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18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因應大學法修正,本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組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研修小組」,由學術副校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之。經各單位研擬及人事室彙整後,已初步完成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全條文共計65條),研修小組分別於95年12月13日及27日召開會議,條文內容俟定案後將提送校務會議討論。
為展現各項學術研究對社會的關懷,本校致力發掘卓越研究成果,並舉行相關記者會,邀請媒體與會,與研究團隊進行面對面的溝通。95年共計進行6場卓越研究成果發表:(1)成功孕育綠色螢光蛋白質基因轉殖豬--我國幹細胞及再生醫學發展里程碑(95年1月11日);(2)抑制癌症細胞轉移之分子機轉的新發現(95年3月27日);(3)即時疾病偵測及通報技術新突破(95年9月4日);(4)早期發現胃癌有可能嗎(95年9月18日)。(5)「地殼深處無機環境中的生命維繫策略」榮獲「科學」雜誌刊登,本校亦同步舉辦其卓越研究成果發表(95年10月20日);(6)「人類B型肝炎病毒帶原之小鼠模式:研究免疫機轉及治療方法之新系統」(95年11月17日)。
為使本校順利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目前已設置「諮議委員會」及「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諮議委員會已於95年1月26日、5月1日、8月18日及9月15日召開4次會議,審議本校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所提各項計畫書及經費規劃。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則於95年3月29日及12月27日分別召開會議,討論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相關管控與績效評鑑事宜。另外,為延續94年9月的「策略規劃會議」及95年5月6-7日的「執行策略會議」, 96年2月將召開執行策略會議,討論各一級執行單位提出的執行困難及因應之道,期能務實、確實達到本校邁向頂尖大學的預期目標。
「臺灣大學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95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活動已自95年9月22日起陸續展開,至今舉辦過45場,引起熱烈迴響。贊助95年度活動的國泰集團及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對已舉辦的活動均給予高度肯定。
本校行政e化小組已於95年12月底前新增完成下列4項系統:帳務e化系統、國際學術交流中心業務e化系統、人事系統整合系統中7項子系統、英文網頁系統。96年將繼續推動行政e化第3階段工作,包括電子憑證、出納e化及人事系統整合另3項子系統等其他專案,以達校園全方位e化的目標。
教務方面:
教育部為實現「照顧弱勢、區域平衡」理念,「邁向頂尖大學聯盟」12所大學經教育部核定,辦理「96學年度試辦受理高中推薦入學招生」(簡稱繁星計畫招生),以發掘全國各高中之英才。本校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此招生之簡章編擬、報名、分發等試務作業。
共同教育委員會推動之「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95學年度第1學期計有33門課程參與計畫,將於96年1月25日召開期末成果發表會;95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34門課程申請,審查結果將於96年1月15日公布。
學務方面:
服務學習課程:為詳細描述各開課單位所開設服務學習課程內容,統籌歸納開課名稱如下:(1)服務學習(一)為愛校服務。(2)服務學習(二)分宿舍同儕輔導、社會服務、保育服務、課業輔導、愛校服務、藝文服務、海外服務、返鄉服務、各級學校育樂營、各系專業服務等10種。(3)服務學習(三)同服務學習(二)開課名稱。
95年度本校整修五棟學生宿舍包括女五、女八、女九、男一、男十三舍,經與宿舍代表協調溝通,於95年12月5 日行政會議通過,以使用者付費原則分12年攤還整修經費。96年度將整修四棟宿舍包括男三、女一、研究第一男、女宿舍。
第一學生活動中心禮堂為學生社團重要表演場地,亦是校內唯一可容納460人之禮堂,舊有設計已不符現代多功能需求,現已重新整修開放。目前禮堂不僅提供大班上課之用,更為社團重要展演場地。
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將建置國際學生中心,設置咖啡休憩座及表演舞台,提供現場展演並由活動中心規劃提供咖啡及點心,另規劃數間國際會議廳提供全校及外賓租借使用。
總務方面:
電子公文交換:發文電子化經擴大宣導推廣及加強內部作業管控後,屢創新高,95年電子發文比例為33%,較94年成長約5%,為95年度學校單位電子公文交換比例全國第一。
為吸引優秀師資進駐實現「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於5年內進入世界百大之列,除提升教學資源外並需提供優質住宿吸引優秀師資進駐,而目前本校供新進教師居住之歸國學人短期宿舍數量嚴重不足,且屋齡老舊、屋況及空間不佳,故於本校邁向頂尖大學基礎建設納入「學人及新進教師宿舍新建工程」案,規劃開發羅斯福路2段77巷16號等4處基地,預計興建60戶新進教師宿舍,工程先期規劃構想書、規劃設計書已於95年12月8日函送教育部審核。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有關本校執行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教育部已擇訂96年1 月15日至校考評,考評重點為本校整體計畫執行目標與制度改善、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學校自訂績效及目標達成情形、經費分配情形、配套措施、執行成效與檢討、預算執行率及未來發展方向。
為使本校教師在執行政府委辦或補助計畫,及企業或財團法人補助計畫之計畫結餘款能有更彈性及更多的使用空間,爰修訂「國立臺灣大學接受公務機關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為「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為除公務機構委辦或補助計畫結餘款外,有關私人企業、財團法人委辦補助計畫結餘款亦納入分配運用及管理範圍;計畫主持人計畫結餘款使用期限由二年展延至其離職為止。
本校與中研院在現有的系所合作模式下為突破瓶頸,雙方於95年12月29日假本校校總區第4會議室,在翁院長與李校長共同主持下,研商未來的合作事宜。經3小時的討論,雙方共識如後:1、增加合聘人員;2、增設跨領域學程;3、加強運用雙方己設置之核心設施與研究實力,共同發展與開創學術研究;4、神經科學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與系統生物與生物資訊研究中心運用雙方研究資源與優勢進行積極合作。
本校研究計畫業務組95年度自95年1月份開始,迄12月中旬止已核定建教合作計畫共計3,076項,經費總額計新台幣52億6千萬元。
校際合作方面:本校姐妹校共有41個國家之201所大學校院,其中166所為校級簽約,61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244。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法、奧、日3國計6所。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1國共76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4國共6所學校。
訂定《補助新進教師國際學術交流初始經費作業要點》,並已經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以補助本校年輕教師參與國際事務。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為促進教職員工身心健康,特舉辦國立臺灣大學『運動健康計畫』,計畫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自9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2個月為1期,共計2期;第二階段自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2個月為1期,共計4期,每班每週上課一次,目前已進行第一階段,第二期課程於95年11月6日起開始辦理,總計報名人數達120人,各班學員參與踴躍,活動順利進行,頗受學員好評。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601A)存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95年10月21日校務會議紀錄文字確定。
二、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601B),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601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委員會於95年12月27日召開本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本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5年12月22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1件同意案及10件提案,各提案順序及會議程序表經與會委員討論後照案通過。另外,編號95119同意案,因當然委員及任期未屆滿的委員無需提校務會議同意,所以更新該案說明。編號95110討論提案二「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修正案第七條因現行條文略有誤植,特此更正。
肆、選舉(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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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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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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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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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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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長樸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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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富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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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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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素卿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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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洵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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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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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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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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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弘能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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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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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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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立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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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鎮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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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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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尊國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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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後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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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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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達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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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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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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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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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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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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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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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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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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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委員:王文清先生 (任期1年)
學生委員:高閔琳同學 (任期1年)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2年)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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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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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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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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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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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以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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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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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崇雄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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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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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顏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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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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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長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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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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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淑貞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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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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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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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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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國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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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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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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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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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家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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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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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旭亮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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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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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汝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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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李坤培教授。
(三)職員委員:竇松林組主任。
(四)學生委員:高閔琳同學。
(五)管理學院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1人):林修葳教授。
三、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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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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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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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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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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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興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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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學誠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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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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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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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儷禎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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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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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斯勤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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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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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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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宗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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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裕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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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良正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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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尚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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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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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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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成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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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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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書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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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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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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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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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一中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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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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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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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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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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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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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能君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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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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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傑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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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明源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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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陳國華教授(任期2年)
職員委員:
新任委員(任期2年):張麗珍組長
尚有1年任期委員:王文清先生
伍、報告案
編號:95108
人事室報告:本校95學年度增設「生物科技研究所」、「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2研究所,業奉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高(一)字第0940112878號函核復設立,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4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設置表」案,提會報告後,函報教育部修正附表一,並自95年8月1日起生效。
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設置表 修正增設部分文字如下: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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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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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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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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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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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資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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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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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同意案
編號:95119
校長提名: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聘任委員(李嗣涔校長、蔣丙煌教務長、馮燕學務長、洪宏基總務長、黃日暉主任為當然委員,聘任委員趙永茂教授、湯明哲教授、許博文教授之任期尚未屆滿)。
提名羅昌發教授、彭旭明教授、柯承恩教授、邱顯比教授、黃崇仁董事長、盧超羣董事長為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本案經同意通過。
柒、討論提案
一、編號:95109
醫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除將原條文中「台灣大學」、「台大醫院」文字修正為「臺灣大學」、「臺大醫院」外,第三、四、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台]灣大學醫學院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立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台]大醫院)。
第二條 臺[台]大醫院之任務如下[左]:
一、供醫學院及相關學院學生之臨床教學與實習。
二、提供診療與預防保健服務。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四、培育及訓練各級醫療暨相關專業人員。
第三條 臺[台]大醫院置院長一人商同醫學院院長秉承校長之命綜理院務,由校長諮詢醫學院院長就醫學院教授中聘兼之;得置副院長五至七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醫學院或相關學院教授中提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臺[台]大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免疫風濕過敏科。
(九)一般內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大腸直腸外科。
(三)小兒外科。
(四)心臟血管外科。
(五)胸腔外科。
(六)神經外科。
(七)整型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骨科。
(二)運動醫學科。
(三)脊椎外科。
(四)小兒骨科。
(五)手足外科。
(六)骨外傷科。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感染科。
(二)小兒神經科。
(三)小兒過敏免疫科。
(四)小兒心臟[肺]科。
(五)小兒血液腫瘤科。
(六)小兒胃腸科。
(七)小兒腎臟科。
(八)新生兒科。
(九)小兒遺傳及內分泌科。
(十)小兒胸腔及加護醫學科。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神經及腦血管病科。
(二)神經肌病科。
(三)神經電子診斷科。
七、精神醫學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心身醫學科。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口腔咽喉科。
(四)小兒耳鼻喉科。
(五)頭頸腫瘤科。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視網膜科。
(二)青光眼屈調科。
(三)角膜暨整型科。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泌尿科。
(二)小兒泌尿科。
(三)男性生殖科。
(四)尿路結石科。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皮膚科。
(二)皮膚過敏及免疫科。
(三)皮膚保健及外科。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牙科。
(二)口腔病理及診斷科。
(三)牙體復形美容科。
(四)牙髓病科。
(五)牙周病科。
(六)補綴科。
(七)兒童牙科。
(八)齒顎矯正科。
(九)口腔顎面外科。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關節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一般復健科。
(四)物理治療技術科。
(五)職能治療技術科。
十四、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家庭醫業[學]科。
(二)行為醫學科。
(三)社區醫學[照護]科。
(四)緩和醫療科。
(五)預防保健科。
十五、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麻醉科。
(二)婦幼麻醉科。
(三)疼痛治療科。
十六、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核子醫學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影像診斷科。
(二)心肺影像診斷科。
(三)腹部影像診斷科。
(四)神經影像診斷科。
(五)肌肉骨骼影像診斷科。
十七、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檢驗醫學部:細胞學診斷、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緊急及急診檢驗科。
(二)生化檢驗科。
(三)血液檢驗科。
(四)血清免疫科。
(五)病毒檢驗科。
(六)細菌檢驗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細胞及]一般檢驗科。
(九)細胞檢驗科。
(十)檢驗品管科。
十九、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外科病理科。
(二)解剖及法醫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分子病理科。
二十、藥劑部:藥品調配、檢驗、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門診調劑組。
(二)急診調劑組。
(三)住院調劑組。
(四)特殊調劑組[一般製劑組]。
(五)臨床藥事組[無菌調配組]。
(六)藥品諮詢組。
(七)藥品管理組。
(八)藥事行政組[藥品檢驗組]。
二十一、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綜合診療部:臨床藥理、內視鏡、超音波、心導管診療、呼吸診療及血液淨化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內視鏡科。
(二)呼吸診療科。
(三)超音波科。
(四)血液淨化科。
(五)心臟功能科。
(六)臨床藥理科。
二十三、醫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規劃訓練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研究組。
(二)實驗研究組。
(三)規劃訓練組
二十四、基因醫學部:優生保健、基因醫學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優生保健科。
(二)基因醫學科。
二十五、門診部:各部門診醫療、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門診一[醫務]組。
(二)門診二[業務]組。
二十六、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化學治療科[組]。
(二)放射腫瘤科。
二十八、創傷醫學部:創傷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九、法醫部:法醫解剖鑑定、法醫病理研究及教學等事項。
三十、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環境及職業對於疾病致因之診療、預防、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公館綜合內科部:綜理公館院區內、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
(二)一般兒科。
三十二、公館綜合外科部:綜理公館院區綜合外科及婦女各種疾病之診療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綜合外科。
(二)婦女醫學科。
三十三、公館綜合醫事部[社區醫學部、綜合檢查部]:綜理公館院區各項醫療照護及醫學檢查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社區]門診科。
(二)[社區]急診科。
(三)[社區]保健科。
(四)[社區]藥劑科。
(五)影像醫學科。
(六)檢驗病理科。
(七)心肺檢查科。
(八)內視鏡超音波科。
三十四、公館綜合管理部:綜理公館院區醫事行政、管考稽核、文書處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綜合]醫務[事]組。
(二)[綜合]企劃組。
(三)[綜合]行政組。
三十五、公館[社區]護理部:綜理公館院區門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三十六、老年醫學部:老年病患處理及老年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
三十七、肝炎研究中心:各種肝炎之臨床與基礎研究發展事項。
三十八、教學部:醫學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教材之製作與管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
(二)教材組。
(三)技能訓練組。
三十九、醫學工程部:醫療儀器器材採購技術評估、維修保養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十、營養室[部]: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膳食供應組。
(二)臨床營養組。
(三)行政管理組。
[(四)膳食治療組。]
四十一、秘書室:醫事行政、公文研考、文書處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項:
(一)醫事組。
(二)行政組。
(三)文書組。
四十二、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採購組。
(二)庶務組。
(三)出納組。
(四)保管組。
(五)經營管理組[環維組]。
[(六)洗縫組。]
四十三、企劃管理室:臺大醫療體系發展及經營管理、年度工作規劃、成本績效之分析與執行、管考與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四十四、病歷資訊管理室: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四十五、醫療事務室:住院手續、帳務結算及健保申報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十六、社會工作室: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醫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十七、公共事務室:新聞發佈、客服中心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十八、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之修繕保養及管理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四十九、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十、圖書室: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分下列各組:
(一)圖書服務組。
(二)資訊服務組。
五十一、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設警衛隊。
第五條臺[台]大醫院因教學、研究、診療之需要,得經院務會議議決,循行政程序報請核准增設、變更或合併部、室、中心或科、組。
[前項部、室、中心或科、組之增設、變更或合併經核准後,本規程附表應隨同修正。]
第六條 各部、中心各置部主任、中心主任一人,秉承醫院院長之命綜理各部、中心業務,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醫學院各該系科教授兼任,必要時得由副教授兼代。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若干人,秉承院長及主管部主任、中心主任之命襄助處理各部、中心業務,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核定兼任,或由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校長核定之。
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秉承醫院院長之命綜理各室業務,由醫院院長遴選,或商同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之。
各科、組分置科主任、組長各一人,秉承院長及主管部、中心、室主任之命綜理各科、組業務,科主任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醫學院教授、副教授及本院非專任教職之醫師、牙醫師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者兼任,組長由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校長核定之。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醫院院長遴選報請校長核定後聘兼。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七條 臺[台]大醫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一)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營養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二)語言治療師、語言治療員、義肢裝具技術師、義肢裝具技術員、[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呼吸治療員、放射物理師。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技正、技士、技佐、總醫學工程師、醫學工程師、臨床工程師、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管理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
三、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四、資訊業務需要置:
高級系統管理師、系統分析設計師、高級系統程式設計師、程式設計師、系統維修工程師。
臺[台]大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住院醫師、護理長、助理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員均由院長遴選報請校長任用之。
醫師、牙醫師除由醫學院臨床各科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兼任外,醫院院長得就合於資格者提請校長任用。
非專任教職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第七條之一 臺[台]大醫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會計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之二 臺[台]大醫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臺[台]大醫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醫師(牙醫師)代表、住院醫師代表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分陳校長暨醫學院院長,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九條 臺[台]大醫院設醫務暨行政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及中心主任組成之,院長為主席,商討醫務及行政重要事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十條 臺[台]大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推動各項專業事務,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臺[台]大醫院因業務需要得設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臺[台]大醫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編號:95110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案及「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案。
11時15分夏長樸教授提擱置動議,經附議成立,贊成100位/ 出席219位 否決。
本案經討論後以 贊成154位/ 出席216位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授權候補委員代理出席,其代理原則由各學院教評會自行訂定,但受託代理人僅能代理一人。
各學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各系(科)所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系(科)所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系(科)所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系(科)所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授權候補委員代理出席,其代理原則由各系(科)所教評會自行訂定,但受託代理人僅能代理一人。
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所屬學院複審。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三、編號:95111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左]: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左]列方式辦理:
一、為對升等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之成果進行公正客觀之審查,升等申請人應依本會所訂升等推薦表格式填寫。
二、開會審議前,將升等申請人所送之著作公開陳覽。
三、除於開會通知上加註委員應詳閱被審查人資料外,並另訂促使委員詳閱被審查人資料辦法。
四、委員或代理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委員於開會時對升等申請案如有異議時,得暫緩表決,並於會後以書面就所質疑之問題通知升等申請人,針對被質疑之問題於下次會議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行表決。
六、對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升等申請[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詳敘]說明不通過之理由[。];升等申請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四、編號:95112
學生事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法律學系、]心理學系、社會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五、編號:95113
學生事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一、二、六、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及第四、五章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一、二、六、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條文及第四、五章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為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事件,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綜理之。前項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功能,另訂之。
第二章 申訴
第 六 條
申訴書應載明下[左]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
一、申訴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系級、學號、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之單位。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五、證據。
多數人共同申訴時,應由申訴人選出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第 七 條
申訴人於申訴書外,應同時繕具申訴書副本送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七[二十]日內附具原處分書、對申訴之答復及相關文件,送予申評會。
但原處分單位認申訴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知會申評會。
第三章 評議
第十四條
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年齡、性別、系級、學號、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原處分之單位。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評議決定單位。
五、年、月、日。
第 十五[十六] 條
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做成評議書後,陳報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各系所及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對於評議決定]如認為有與法規牴觸[牴觸法規]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評議決定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呈]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充分]者,得移請[交付]申評會再議(以一次為限)。[除有前項情事外]評議書[決定書]經完成行政程序[經呈請校長備查]後,學校應即採行。
二、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二)退費基準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訴願[附則]
第 十六 條
申訴及訴願處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二、有關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將該訴願案移回本校時,學校應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第 十七 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輔導
一、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應依本校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第 十八[十五] 條
在申訴程序進行中,申訴人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相牽連事項提出訴願、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於接獲通知後得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
第五[四]章 附則
第 十九 條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審議。
第 二十[十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編號:95114
學生事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 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 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為樹立本校學生敦品勵學、愛國愛人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效,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學生個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並發給獎狀。
學生個人之懲處方式如下:
一、書面告誡。 二、申誡。 三、小過。四、大過。 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為前項懲處時,得建議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精神治療之附帶決議。
第一[前]項所列獎勵與第二項所列懲處[懲戒]不得相抵。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消過。
受懲處學生違反第三項附帶決議者,不得申請消過。
第四[前]項「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 七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二、毀損或妨害合法張貼之海報。
三、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四、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五、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而未釀成事件發生。
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
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意圖性騷擾,情節輕微。
學生初犯前項各款且情節輕微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 八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考試作弊,情節輕微。
二、侮辱、誹謗他人。
三、意圖干擾他人,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四、有公然賭博之行為。
五、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
六、住宿生未經室友及宿舍管理人員之同意而留宿他人。
七、私自頂讓學校宿舍床位。
八、毆人或與人互毆。
九、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
十、毀損公物或他人之物。
十一、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三、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造成災害傷及自身或他人。
十四、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
十五、製造噪音,情節嚴重。
十六、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十七、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
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意圖性騷擾,情節嚴重。
第 九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考試作弊。
二、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
三、竊盜、侵占、詐欺。
四、偽造、變造文書。
五、於校園內不法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六、不法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七、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情節嚴重。
八、私自頂讓床位並獲取不當利益、霸佔學校宿舍床位、或排斥他人合法住進。
九、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
十、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一、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情節嚴重。
十二、毆人或與人互毆,情節嚴重。
十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
十四、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輕微。
十五、污染校產,違反環安衛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六、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嚴重。
十七、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意圖性騷擾者。
第 十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
四、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五、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七、積滿三次大過。
第 十一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一、毆打師長,情節嚴重。
二、連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情節嚴重者。
四、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嚴重。
第 十二[十一] 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處[戒],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下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行為後之態度。
第 十三[十二]條 學生於學校處理其個人懲處[戒]之過程中,湮滅證據、故意提供或唆使他人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者,得加重處分。
第 十四[十三]條 學校為發現懲處[戒]事實之真相,應委請被付懲處[戒]學生之導師協助進行瞭解,並請其以書面告知。
第 十五[十四]條 學校審議懲處[戒]案件應通知當事學生到會陳述,並應請相關導師列席會議。
第 十六[十五]條 學生個人之行為接受懲處[戒],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
學生個人之行為記小功、小過以上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 十七[十六]條 前條獎懲之通知,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本校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申請以愛校服務代替之。
二、學生對獎懲如有不服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所訂之期限提出申訴。
第 十八[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定後發布施行,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七、編號:95115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研究講座設置辦法」之名稱及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特聘[研究]講座設置要點[辦法]條文修正如下: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講學或研究,特訂定本要點[辦法]。
二、 特聘講座分為特聘研究講座及特聘講座教授二類。
三、 特聘研究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二)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特聘講座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各國國家級院士。
(二)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
[第二條 本校得延聘諾貝爾獎得主、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為特聘研究講座於本校講學或進行研究。]
四、 特聘[研究]講座毋須經由系、院教評會審查,逕由聘任單位填具「特聘講座提聘單」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依行政程序向校長推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禮聘之,並提校教評會報告。
特聘講座聘期六個月以上者得[但如需]請頒教師證書,但應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後陳報教育部。
五、 特聘講座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款項或「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經費支應。募集之單筆款項達一定數額者,捐款人得指定講座名稱及其學術領域。
六、 特聘講座獎助標準如附表,每月支給金額,由校長經諮商後訂定之。
七、 本校應優先提供特聘[研究]講座宿舍,並由提聘單位提供研究空間及設備。
八、 特聘[研究]講座來校期間,有關校內設施之使用權益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九、 特聘講座應協助提升本校學術水準,其應負之學術任務,由校長與特聘講座商定之。
十、 本要點[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獎助金支給標準
聘任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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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格
|
獎助金(新臺幣)
|
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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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研究講座
|
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
20-80萬元
|
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
特聘講座教授
|
各國[先進]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
10-40萬元
|
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或相當之國外講座]
|
八、編號:95116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名稱、第一、五、六、八、九、十二、十九條及「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辦法」之名稱、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二十三、二十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名稱修正為要點、條次修正為點,並修正第一、五、六、八、九、十二、十九條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辦法]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辦法]。
五、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 [17至21]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各類代表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1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六、性騷擾申評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一[1]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對外發言。
性騷擾申評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八、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以言詞[辭]方式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以言詞[辭]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申訴者,應於三[3]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九、性騷擾申評會接受申訴後,應於七[7]日內進行評估並向主任委員提出報告。主任委員斟酌情事決定是否應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及決定進行調查程序,惟如最後決定調查時仍應徵得申訴者之同意。調查之進行,應由主任委員視案件之需要,聘請專業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遇到重大性騷擾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性騷擾申評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十二、除非調查期間另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申訴應自提出起三[3]個月內結案。性騷擾申評會應為附理由之裁決及做具體敘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十[10]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辦法」之名稱修正為要點、條次修正為點,並修正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二十三、二十五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辦法]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訂定本要點[辦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法]之規定。
二、本要點[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與校外人士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要點[辦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為處理本校性騷擾案件,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17至21]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各類代表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1]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五、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一[1]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對外發言。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性騷擾申訴時,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者,應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惟如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教育部提出。
加害人非屬本校人員時,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措施,於接獲申訴之七[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處理。
八、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1]年內,以具名方式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接受申訴後,應於七[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十、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
(三)[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四、]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五、]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記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14]日內補正。
以電話提出申訴者,應於三[3]日內以書面補正。
十三、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7]日內指派委員三[3]
至五[5]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1]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成員。
二十三、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 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18]條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
九、編號:95117
共同教育委員會軍訓室提:「國立臺灣大學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九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並記]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處分[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三、原處分之單位
四、收受或知悉處分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請求具體處理事項[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單位。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提起申訴不合前項規定者,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為評議。
申訴書格式另定之。
不服本會評議決定時,向教育部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發布日[後]施行。
十、編號:95118
文學院提:文學院中國文學系申請增設「外籍學生學士班」。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增設「國際學生學士班」(Bachelor’s Degree Program in Chinese Literatur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2時5分)
96年1月13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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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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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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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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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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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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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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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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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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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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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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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4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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