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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第2次延會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2次延會紀錄

時間:民國96512(星期六)上午9

地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桌球室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18(詳見簽到簿)

壹、宣布開會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8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30分,開始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民國96428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叁、繼續討論提案

編號:95209

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

上次會議為散會所間斷的「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繼續討論。

 

第二十四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行政單位之分組)

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繼續討論行政組織架構第二部分相關條文 (修正提案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附設機構如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及學院增設、變更或停辦附設機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二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本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之組織規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附設機構主管之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各級主管,依各該附設機構組織規程規定聘任之。

 

第二十七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大學設置共同教育中心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置主任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負責本大學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審核,共同必修課程之審核及體育教學等相關事項。

因應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之需要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第二十八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之;副主任由該單位主管於教師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主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副主任應隨同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去職。

 

第二十九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如附表三「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增設、變更或停辦各種校級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各置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管。

     學院所屬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應受相關學院院長指揮監督。

 

第三十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第三十條  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聘之;副主管由該中心主任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學院級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由學院院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校長聘兼之;副主管由該主管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副主管應隨同主管去職。

 

第三十一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核定程序)

第三十一條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與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組織運作辦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三十二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之分組)

第三十二條  本大學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三十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依法應設相關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依法律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

 

接著討論校務會議代表組成部分相關條文 (修正提案第三章第一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經討論及修正後(系所主管與教師代表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部分,以 贊成45位,反對23位 通過修正案,增列第三項文字。第二項第一款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部分,以 贊成50位,反對44位 通過修正案,刪除「總額之四分之一」並加入「總額之三分之一」。),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組成)

第三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各類代表之名額如下:

一、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由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各推派所屬系所主管或單位主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數,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教師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依各學院、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總額比例選舉產生。

三、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四、助教代表一人。

五、職員代表八人。

六、工友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除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名額由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中產生,若尚有學生代表法定名額,由學生事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推選,應符合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之原則。

第二項及前項所稱之非屬學院單位,係指體育室、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應占教師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應為符合第二項規定之最小額。

 

主席宣布散會,519舉行第3次延會會議,繼續討論。

 

肆、散會(中午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