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3次延會紀錄
時間:民國96年5月19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桌球室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07人(詳見簽到簿)。
壹、宣布開會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8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10點,開始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民國96年5月12日校務會議紀錄「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部分,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更正為:「因應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之需要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師、運動[體育]教練、職員若干人。」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更正為:「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推選,應符合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之原則。」,會議紀錄依更正後文字確定。
叁、繼續討論提案
編號:95209
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
上次會議為散會所間斷的「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繼續討論。
討論校務會議代表組成部分相關條文 (修正提案第三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
第三十七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由各學院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非屬學院之教師代表由非屬學院之教師,依前項所定程序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助教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不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前條規定,除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第三十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之召開)
第三十八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
校務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程或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校務會議代表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列席人員)
第三十九條 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職權)
第 四十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校區、分校、分部、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四十一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務會議下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第四十一條 校務會議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如附表四「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系統表」。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增設或停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接著自第一條開始討論(修正提案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五條)。
第一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訂定依據)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宗旨)
第二條 本大學以追求真理、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人群為宗旨。
第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第三條 本大學得視需要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第四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大學系統)
第四條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項規定成立之大學系統或跨校研究中心,其組織與運作方式等事項,由本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大學合併)
第五條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
前項合併計畫應由本大學與擬合併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繼續討論第二章第一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二節: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五節: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五條。
第九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校長報告義務)
第九條 校長應於就任後之該學期校務會議,提出四年工作計畫。就任後之第二學年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校務會議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校長去職、出缺代理及重新遴選)
第十條 校長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得由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前項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並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規程辦理校長遴選。
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繼續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第十一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副校長人數、資格、聘期及去職)
第十一條 本大學置副校長二至三人,由校長聘任之,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應具備本大學專任教授之身分。
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應於新任校長就任時去職,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第十二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第十二條 本大學分設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科)、所之學位學程,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
第十三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之變動)
第十三條 本大學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一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之申請程序,由教務處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四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主管與職員)
第十四條 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學系(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辦理學位學程事務。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學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第十五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設置標準)
第十五條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科)、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科)、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與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科)、研究所與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與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三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第十六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院長選任)
第十六條 學院院長由各學院組成選任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後,選任新任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學院院長,由校長聘兼之。
學院院長應具備教授資格。
學院院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學院院長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有關學院院長選任、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學院院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學院院務會議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選任)
第十七條 學系(科)主任與研究所所長,由各學系(科)與研究所組成選任委員會,選任新任系(科)主任與所長,報請學院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長,由學院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系(科)主任、所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系(科)主任、所長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系(科)主任、所長之選任、續聘、解聘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系(科)主任、所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系(科)、所務會議訂定,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位學程主任選任)
第十八條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之院長、副院長、系(科)主任、所長或教學中心、室主任中擇一聘兼之。
第十九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選任)
第十九條 學院副院長、學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長與學位學程副主任分別由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提請校長聘兼,並應隨同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去職。
第二十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進修推廣部設置)
第二十條 本大學設進修推廣部,其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職員配置)
第三十四條 本大學各單位組織依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員額編制表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並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三十五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職員、工友職稱)
第三十五條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工友,其職稱如下:
一、一般人員:主任秘書、館長、副總務長、副館長、主任、會計主任、副主任、副會計主任、專門委員、編纂、秘書、技正、組長、主任(分館)、編審、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獸醫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事務員、書記。
二、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護士。
三、工友:技工、工友。
運動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專業人員之聘用,得不受前項職稱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職稱之職等,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規定。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之。
繼續討論第三章第二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二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行政會議)
第四十二條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議決本規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要行政事項。
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學院院務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議決該學院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院院務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各學院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第四十四條 各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議決該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系(科)務、所務、學位學程重要事項。
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訂定,報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進修推廣部會議)
第四十五條 進修推廣部設部務會議,議決該部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進修推廣部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教務會議)
第四十六條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主任、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繼續討論第四章至第八章: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
第四十七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各級教師之聘任,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比照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以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協助教學研究工作,其進用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
第四十八條 本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二次以後均為二年。不予續聘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師獲長期聘任者,得聘任至年滿六十五歲止,各單位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長期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教師之新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準用教師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準用前項規定。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職權或受評審人之申請,給予受評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解聘、停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五十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名譽教授致聘)
第五十條 學院、系(科)、所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授,其致聘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一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教師申訴)
第五十一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對解聘、停聘、不續聘、不予升等及基本權益決定不服者,得以書面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二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職員、工友申訴)
第五十二條 職員對於本大學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工友對於本大學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職員、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學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本大學學生應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規程及依本規程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第五十四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學生輔導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修、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召開等事項,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五十五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其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五十六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第五十六條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學生自治團體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自行訂定,經學生輔導委員會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小組核備後生效。
本大學各級學生自治團體應依相關辦法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教務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應於其組織規則中規定學生之出、列席權利。
第五十七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
第五十七條 本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治團體及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編列預算補助。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團體或社團於其組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第二款經費由學生輔導委員會訂定辦法後,交由學生事務處管理及稽核。
本大學受學生會委請代收會費時,其收取方式、金額、管理及稽核等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訂定,送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八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駐衛警察設置)
第五十八條 本大學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安寧,設置駐衛警察。其設置及管理,由總務處依相關法令為之。
第五十九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校園安全維護)
第五十九條 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不在此限。
校園安全維護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六十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校園使用)
第 六十 條 本大學場地之使用,應依本大學或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使用辦法申請之。
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及使用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六十一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行政中立)
第六十一條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職員及工友應依法令支援教學研究及服務,並秉持行政中立原則執行其職務。
第六十二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修正程序)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修正,應由校長或七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代表之提議,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六十三條經討論後,條文如後:
(過渡條款)
第六十三條 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即檢討修正。
第六十四條經討論及修正後,條文如後:
(生效條款)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
附帶決議:第十六、十七條關於各學院院長、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之選任,分別由各學院、學系(科)與研究所自訂選任辦法,相關選任作業維持學院自主。
主席決定:本案延期至96年6月16日校務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宣布散會。
肆、散會(下午1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