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235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90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24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本校為邁向世界一流大學,除各學院外,業已成立資訊電子科技整合研究中心、奈米科技研究中心、醫學卓越研究中心(原基因體中心)、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血管新生研究中心、系統生物與生物資訊學研究中心、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等校級跨領域及新領域研究中心,併同凝態科學研究中心、生物技術研究中心、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形成校級研究體系,期能提升本校研究能量。
本校與國立臺北師範學院自86年以來,即積極研議兩校校際合作之可能性,並於91年12月30日函送「國立臺灣大學與國立臺北師範學院互為策略聯盟協力機構計畫書(2002-2005年)」案至教育部,嗣後兩校亦對合作事宜研擬相關計畫。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於94年8月轉型並升格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鑒於校際合作對兩校均有實質幫助,爰於95年3月開會決議依過去之合作模式,由兩校副校長召集成立協商小組、兩校教務長召集成立工作小組,並參考過去之計畫書內容,調整合約簽訂、提計畫書爭取經費等。95年6月16日本校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在教育部見證下,簽署互為策略聯盟協力機構意願書,期於未來5-10年能協力提升兩校之教學及研究水準。兩校於96年4月25日召開互為策略聯盟協力機構案指導委員會第1次會議,討論未來合作進行方式及期程。
「臺灣大學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95年度第2學期活動包括(1)鹿鳴小集,每月邀請一主題團隊,以午間教學表演、兩場示範講座與完整的表演節目三個形式,由淺入深引導學生欣賞藝術之美。(2)行雲流水,午間音樂會,邀請校內外團體或是個人,於中午時段在鹿鳴廣場舉行音樂演奏或說唱曲藝表演,在悠揚動人的樂曲聲中,將文化融入生活。(3)藝文講座,以「文化新視野」為主題,就音樂、舞蹈、戲劇、文學、美學等範疇,邀請專家學者演講座談,以其深厚的藝文涵養、創新的人文觀點,啟發學生的智慧,使學生具備卓越的藝文涵養。
本校行政e化工作小組分階段推動行政e化,並定期開會討論及追蹤,96年4至6月新增完成3項專案系統,包括人事系統整合如生活津貼申請系統、任免遷調子系統、工作費管控系統。其他系統亦持續推動中,包括英文網頁之強化、電子憑證、出納e化、營繕e化、臺大人學習檔、體育場地預約系統、帳務e化系統第2期、公文稽催、學位服借還控管,人事系統整合另3項子系統及規劃2.0版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等,期以達校園全方化e化之目標。
為加強與校友之聯繫,本校除發行「臺大校友電子報」、建置「校友動態追蹤」系統外,進一步並於96年4月起發行「臺大校友英文電子報」,報導本校相關研發成果,增進校友對母校之了解,提升向心力。
為提升本校國際化形象,並增進本校與國內、外高等教育行政單位、學術機構、大專院校及姐妹校之資訊互動,自96年6月起發行全英語季刊NTU Newsletter 。
教務方面:
本校規劃興建「教學大樓一館」新建工程案先期規劃構想書已報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目前由甄選出來負責設計監造的建築師事務所進行細部設計中,預計98年8月完工。另為改善本校教務處所轄共同、普通等2棟教學大樓教室,徹底解決目前教學環境不佳、教學設備不足、e化程度落後等問題,教務處規劃今年暑假進行該2棟教學大樓教室整修工程。
本校為提升統計教學品質,培養優秀統計人才,自96年5月2日起設置功能性「國立臺灣大學統計教學中心」。
本校96學年度學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為3,771人,外加招生名額為585人,合計為4,356人。前項總招生名額中甄選入學計招收1,191人,占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為31.58%,占總招生名額之比率為27.34%。甄選入學招生經統一分發後,本校錄取1,083名,缺額計108名,各學系之缺額將流用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
本校自96學年度第1學期起全面試辦網路加退選,以利同學進行加退選課程,並提前約2週完成加退選作業。
學務方面:
學務處在麥肯錫公司協助下提出「學生事務精實方案」,本方案內容是建立有效的作業系統、強化管理組織、形塑人員心態與價值觀,其辦理時程為96年5月至12月,分4階段執行,每1階段完成時舉辦1次成果報告,呈現各團隊努力成果。預期效益為:提升學生事務專業工作效能;建立學務處為一具有創新、回應與彈性系統的組織,提高顧客滿意度;鼓勵個人與團體投入的校園文化;形塑承諾持續改進的團隊精神。
本校95學年度優良導師評選作業,已依本校「優良導師評選暨獎勵辦法」及「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作業試辦計畫」辦理,由56位學系所推薦之候選人評選出8位優良導師。
為改善現有住宿環境品質,7月份整修之4棟宿舍,其中女一舍床位由6人1間改為4人1間,預估將再減少100餘床位,配合水源校區BOT學生宿舍興建將拆除水源宿舍,研究生宿舍將減少300餘床,為因應新學年宿舍短缺狀況,除修訂法規取消桃園地區學生申請宿舍之優先權、減少宿舍儲藏室為學生寢室、維持與崔媽媽租屋中心合作,提供學生租屋資訊外,並將成立租屋協助小組網站,利用e-mail請全校師生提供租屋訊息,便利本校學生獲得租屋資訊。
總務方面:
本校經管校舍業經台北市政府指定21處古蹟,12處歷史建築。日式宿舍規劃小組於3月20日第6次會議討論後續保存利用計畫,部分委員並於4月17日協同總務長拜訪文化局長表達本校立場,並研議後續保存事宜。
目前規劃明達館東北側2樓做為研究計畫辦公室,已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12間辦公室,預計96年6月裝修工程完工提供借用。另1樓餐廳部分業於3月26日辦理公開評選,由「福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獲選為最優勝廠商,已於6月15日開始營運,提供師生(包括校友及退休人員)餐飲服務憑證9折之優惠。
為減少各業務承辦單位人工查詢作業,便利廠商即時取得貨款資訊,自96年2月起提供往來廠商貨款網頁查詢,並自5月起自動以e-mail通知各廠商貨款資訊暨各受款人各項款項支出。
自96年6月1日起,針對歷年公文稿,提供e-mail影像服務,申請者填畢調案單傳真至檔案股即可辦理。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由於係屬國家教育政策,其執行情形一向受社會各界所矚目,而媒體的深度報導是影響社會大眾觀感的關鍵所在,因此「邁向頂尖大學策略聯盟」自96年4月起,每二星期由2校假臺大校友會館辦理研究成果記者發表會。另規劃自96年7月起,辦理一系列「高等教育論壇」,其主題分別為「高等教育之未來發展趨勢」、「世界大學之評比」、「大學師資之改善」、「大學國際化」、「產學合作效益之提升」、「大學法人化」等,每一主題由2校負責辦理,餘10校協辦,並廣邀國內產官學研界及立委共同參與,藉以透過媒體報導,讓國人進一步瞭解本計畫並關心高等教育措施。
本校為使各教師更有彈性的運用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於96年3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要點」。本要點修訂重點在:(1)計畫主持人執行之計畫,在辦理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程序,2個月後由會計室將結餘款轉入計畫主持人結餘款專帳,依前揭要點規定使用至其離職或退休,不須再提使用計畫書送審議小組審議。(2)計畫結餘款個別使用部分,結餘逾(含)5萬以上者使用50%,提高至80%。(3)放寬結餘款可使用之項目,使計畫主持人更有彈性運用結餘款。
本校姐妹校共有42個國家之220所大學校院,其中171所為校級簽約,112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283。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11所學校。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2國共80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4國共6所學校。
訂定《96年度重點姊妹校交流計畫》,遴擇約10所重點姊妹校,設立交流基金,進行教授訪問、遠距教學、學生交流、研究合作、雙學位計畫等,初步擇定之重點姊妹校包括日本東京大學、早稻田大學,澳洲墨爾本、雪梨大學,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等。
《補助新進教師國際學術交流初始經費》本年度第1期申請案已審查完畢,通過者共計49人、54案,分佈於8個學院,核定總補助金額為6,077,205元。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共同與通識教育改革案,原四大領域將規劃為八大領域,共需選修18學分,共同科目調整為12學分,只保留「國文」與「外文」兩科,其餘科目融入通識課程,預計於96學年度第1學期施行,共同教育委員會成立通識課程八大領域工作小組,由各領域召集人協助規劃96學年度通識課程。96學年度第1學期新開授之通識課程共計64門課程,另推薦各系(所)部分專業課程充抵為通識課程,以充實本校通識課程的質與量。
圖書館方面:
教育部補助本校圖書館執行「建置機構學術成果典藏計畫」第一年計畫已完成並建置「臺大學術機構典藏系統」雛型,該系統收藏本校教職員工生所產出之各類學術研究成果全文電子檔案,包括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專書、演講資料等類型資料,以促進學術成果分享、提高本校學術研究成果國際能見度與使用率。目前已收錄約32,500筆書目資料,15,800筆全文檔案,另並製作完成標準作業流程、系統需求書等相關文件。
本校臺大博物館群計畫已正式開始執行,各參與館將於96年、97年校慶分兩階段對外開放,第1階段(96年11月15日):人類學系陳列室、地質標本館、物理文物廳-原子核物理、農業陳列館、動物博物館(與海洋所珊瑚礁展室合作典藏展示)、校史館,第2階段(97年11月15日):昆蟲標本室、植物標本館。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建置開發臺灣大學電子報平台(http://epaper.ntu.edu.tw/)以及電子報推薦系統,提供全校各單位自由發行、管理電子報服務,以期減少校內紙張及垃圾郵件等資源浪費,隨時提供校內師生迅速確實的資訊。
建置大型SMP運算主機與一套106運算節點之Cluster平行運算主機,提供研究團隊更充足的計算支援,加速實驗進行,以利提升研究產能。同時持續舉辦高效能運算課程教學及服務說明會,介紹推廣本項服務,發掘校內潛在使用者,協助新研究團隊使用本服務。
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606A)存查。
貳、確認3月24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96年3月24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606B),93~9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606C)存查。
參、宣讀5月19日會議紀錄
民國96年5月19日校務會議紀錄「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部分,第六十三條更正為:「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即檢討修正。」,另本案附帶決議:「第十六、十七條關於各學院院長、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之選任,分別由各學院、學系(科)與研究所自訂選任辦法,相關選任作業維持學院自主。」,會議紀錄依更正後文字確定。
肆、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本委員會於96年4月11日召開本學期第1次臨時會議,安排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議程,專案討論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另於96年6月1日召開本學期第2次會議,安排本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6年5月25日,計收到14件提案,各提案順序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修正通過,95216、95215案因具時效性改列為第2、3案,95220案與第9案性質相近而改列為第10案,95210至95214案依序改列為第4至8案,95218、95219案改列為第11、12案,95209、95217、95221及95222案順序不變;其中95222案屬學校重大議案,本會建議由校務會議斟酌是否提前討論。會議程序表照案通過。
文學院柯慶明教授動議:95222案提前討論。
本案經附議成立,主席宣布95222案提前至第4案討論。
伍、討論提案
未完成事項
一、編號:95209
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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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訂定依據)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大學法第[八] 三十六 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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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第二條 本大學校本部設址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並得視需要於上開地址外分設校址。]
(宗旨)
第[三] 二 條 本大學以追求真理、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人群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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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第三條 本大學得視需要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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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統)
第四條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項規定成立之大學系統或跨校研究中心,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本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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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合併)
第五條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
前項合併計畫應由本大學與擬合併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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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一節 校長、副校長
(校長職掌、資格、任期)
第[十] 六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對內綜理校務]。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八條] [本大學]校長任期[一任]四年,得續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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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級主管之選任]
(校長選任、續任程序)
第七條 新任校長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並報請教育部聘任之。續任之校長,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校務會議議決是否同意其續任。
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不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年]十四個月前向校務會議表示,並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校長]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校務會議議決得否續任;] 十四個月前,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第一任任期屆滿者應經出席代表逾二分之一同意,第二任任期屆滿者應獲出席代表逾三分之二同意始得續任,校長未獲同意續任時,應即依本規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校長於校務會議開會議決得否續任前,應提出書面校務績效報告以供會議代表評鑑,並於召集會議後即行迴避。]
校務會議開會討論續任同意案前,校長應向校務會議提出書面校務績效報告,並應迴避續任同意案之討論及表決。
校長第一次續任案,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續任案,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校長未獲同意續任時,應即依本規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
校務會議議決校長續任同意案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之結果。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長之[初任與]續任[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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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遴選委員會)
第八條 (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四、五項文字)
[本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於校長任期屆滿前九個月成立,]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成立。
[委員十五人,由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八人。]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九人、學校推薦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成,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遴選校長委員會,應於原任校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依據校務會議決議之遴選標準及辦法,遴選校長候選人若干人,於提請校務會議選出二至三人後,由本大學提報教育部擇聘之,並於教育部擇聘後解散。]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程序。
[遴選校長之辦法、遴選校長委員會之組織、委員之選任及其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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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報告義務)
第[三十九] 九 條 校長應於就任後之該學期校務會議,提出四年工作計畫。就任後之第二學年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校務會議提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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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去職、出缺代理及重新遴選)
第[四十] 十 條 校長[因]有重大違法失職[事由]情事者,[經]得由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同意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出缺時之代理及重新遴選)]
[第四十一條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第四十條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或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即組織遴選校長委員會,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程序,遴選二至三人提報教育部擇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前項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並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規程辦理校長遴選。
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繼續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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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
第十一條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二至三人,由校長聘任之,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副校長部分為第二項文字)
副校長應具備本大學專任教授之身分。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副校長部分為第三、四項文字)
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應於新任校長就任時去職,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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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二 節[教學研究] 學術單位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第[四] 十二條 本大學分設學院、學系(科)[及] 、研究所[(組) 。] ,並得設跨院、系(科)、所之學位學程, [其詳如附表一「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設置表」] 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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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之變動)
第[五] 十三條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報請教育部核准]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學院、學系(科)[或研究所(組)]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經教育部核准後,] 本規程附表一應[隨同修正]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組)]、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之[程序,其辦法由教務處擬訂,經校務會議議決]申請程序,由教務處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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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研究所[(組)及進修推廣部行政單位] 、學位學程主管與職員)
第[十二] 十四條 [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置]之研究所[(組)各]置所長[(主任)]一人,[主持] 辦理所[(組)]務。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辦理學位學程事務。
[各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得各置行政人員、技術人員若干人]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學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進修推廣部之組織及人員依照本規程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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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設置標準)
(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院系所副主管部分為第十五條文字)
[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得視需要置副院長、副主任或副所長一至二人,其設置標準另訂之。]
第十五條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科)、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除符合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科)、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四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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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院長選任)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院系所主管選任部分為第十六、十七條文字)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主管選任)
第四十五條 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科)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所之組主任,由各該院、系(科)、所(組)依據民主原則及相關規定,自教授中選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其選任辦法、任期及去職規定由各該院務會議、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訂之。]
第十六條 學院院長由各學院組成選任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後,選任新任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學院院長,由校長聘兼之。
學院院長應具備教授資格。
學院院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學院院長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有關學院院長選任、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學院院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學院院務會議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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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選任)
第十七條 學系(科)主任與研究所所長,由各學系(科)與研究所組成選任委員會,選任新任系(科)主任與所長,報請學院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長,由學院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系(科)主任、所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連任一次。
系(科)主任、所長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系(科)主任、所長之選任、續聘、解聘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系(科)主任、所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系(科)、所務會議訂定,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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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學程主任選任)
第十八條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之院長、副院長、系(科)主任、所長或教學中心、室主任中擇一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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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選任)
第十九條 學院副院長、學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長及學位學程副主任分別由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提請校長聘兼,並應隨同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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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廣部設置)
第[六] 二十條 本大學[得]設進修推廣部,其[設置辦法]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進修推廣部組織之變動)
第七條 進修推廣部學系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準用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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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三 節 行政單位
([教學研究]行政單位)
(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十四條,整併為第二十一條文字)
[第十三條 本大學為實現教學研究服務之目的,設左列單位: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招生、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畢業生就業輔導、僑生及外籍生輔導、衛生保健、心理輔導、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支持與管理等事項,並設左列單位:
(一)建教合作中心:負責統籌辦理本校建教合作計劃事項。
(二)國際學術交流中心:辦理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
四、共同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協調通識教育與共同教育等相關事項,並設左列單位:
(一)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
(二)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辦理學生兵役事務,協助災難救助與公共安全等相關學生服務事項。
五、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六、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服務。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行政中心。
前項各種行政中心之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輔助教學研究行政之業務單位)
第十四條 本大學為輔助教學研究,設左列行政單位:
一、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購運及其他總務事項。
二、秘書室:辦理秘書業務。
三、人事室:辦理人事業務。
四、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招生、註冊、課務、師資培育、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學生就業輔導、僑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心理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學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掌理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輔導、外籍聘任人員之協助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圖書館:置圖書館長一人,辦理蒐集典藏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辦理任免、考訓、退撫保險及其他人事業務事項。
十一、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出版學術著作及期刊業務等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保護、職業安全及職業衛生等業務事項。
前項所定行政單位,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設置副主管。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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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二、四十三條,整併為第二十二條文字)
[(副校長及三長選任)
第四十二條 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教授中聘兼之。副校長之聘任並應報請教育部備案。
(館、室中心主管選任)
第四十三條 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等單位主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授或副教授兼任之。但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及軍訓室主任亦得由職級相當之人員或專家擔任。
人事室主任及會計室主任之派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單位主管,除會計室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外,由校長遴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但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亦得自職員中擇派之。
會計室及人事室主任、副主任之派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自教師、研究人員或職員中擇定,報請校長聘兼或派任之,並應隨同主管去職或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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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單位單位主管任期與去職)
第[四十四] 二十三條 [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等] 由校長聘(派)兼之行政單位主管,[其由教師兼任者,]除經校長予以免兼[者]外,任期[三]四年,得連任一次。
校長卸任時,[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由新任校長決定其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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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之分組)
(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五條至二十八條,整併為第二十四條文字)
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教務處組織)
第十五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教務事項。
教務處設註冊、課務、出版、研究生教務、資訊五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教務處因規劃、協調、改進與評鑑全校課程及設置跨院系專門學程等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門學程。委員會及專門學程之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必要時報教育部核准後施行。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教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學生事務處組織)
第十六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生輔導事項。
學生事務處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畢業生就業輔導、僑生及外籍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六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另設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並置輔導教師、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另設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置主任一人,並置醫護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學生事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
第十七條 研究發展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學術研究發展事項。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單位主管、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委員會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研究發展分支單位。
(共同教育委員會組織)
第十八條 共同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通識教育與共同教育等相關事項。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相關單位主管及專任教授中聘兼之。
委員會置行政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共同教育分支單位。
(總務處組織)
第十九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總務事項。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購運六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就相關業務設立諮詢或督導小組。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事務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圖書館組織)
第二十條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一人。館長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圖書館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圖書館設採訪、期刊、編目、閱覽、特藏、系統資訊、推廣服務、視聽服務、行政九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圖書分館,其名稱依其性質訂定,各置分館主任一人、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相關事項。
中心設程式設計、教學研究、作業管理、資訊網路、諮詢服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資訊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建教合作中心組織)
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推動本校建教合作事項。
中心設研究計劃管理、服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組織)
第二十三條 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全校學術交流事項。
中心置行政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體育室組織)
第二十四條 體育室置主任一人,主持全校體育事項。
體育室設教學研究、場地設備、活動三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助教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體育組,各置組長一人。
(軍訓室組織)
第二十五條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主持全校軍訓及護理相關事項。
軍訓室設教學研究、學生兵役事務、服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並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軍訓組,各置組長一人。
(秘書室組織)
第二十六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承校長之命,辦理秘書業務。
秘書室設議事、綜合業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人。
另設校長特別助理若干人,由校長就教授中聘兼之。校長特別助理承校長之命,辦理公共關係、基金管理及其他事務,所需行政支援人員由主任秘書調派。
(人事室組織)
第二十七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分設任免、考訓、退撫保險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人事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各附設機構,得視業務繁簡,設人事室、組或人事管理員,其設置標準依人事主管機關之規定。
(會計室組織)
第二十八條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分設歲計、會計、審核、基金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得視事實需要,於校本部外之校區或學院設會計組,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若干人。
本大學各附設機構,得視業務繁簡,設會計室、組或會計員,其設置標準依會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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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修正現行條文第八、四十六條附設機構部分為第二十五、二十六條文字)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附設機構如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及學院增設、變更或停辦附設機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教育部核定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二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本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之組織規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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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機構主管之聘任)
第二十六條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各級主管,依各該附設機構組織規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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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第二十七條文字)
第二十七條 本大學設共同教育中心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置主任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負責本大學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審核,共同必修課程之審核及體育教學等相關事項。
因應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之需要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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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共同教育委員會及體育室主管部分為第二十八條文字)
第二十八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之;副主任由該單位主管於教師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主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副主任應隨同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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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現行條文第八、四十六條專業性研究中心部分為第二十九、三十條文字)
[(各學院之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
第八條 本大學各學院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立、變更、或停辦各種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單位。
本大學各學院設置之各種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單位,其詳如附表二「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設置表」。
各學院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之設置辦法或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本大學如有特殊需要,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得設直屬大學之專業性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如附表三「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增設、變更或停辦各種校級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各置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管。
學院所屬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應受相關學院院長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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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系(科)、研究所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主管聘任)
第四十六條 各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之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各級主管,依各該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之設置辦法或組織規程聘任之。]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第三十條 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聘之;副主管由該中心主任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學院級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由學院院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校長聘兼之;副主管由該主管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副主管應隨同主管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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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核定程序)
(修正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四項為第三十一條文字)
第三十一條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與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組織運作辦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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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之分組)
第三十二條 本大學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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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設相關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依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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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節 職員及工友
(職員配置)
第三十四條 本大學各單位組織依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員額編制表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並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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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友職稱)
第[五十九] 三十五條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工友,其職稱如下: [,其職稱得包括主任秘書、館長、副館長、主任、副主任、分館主任、組長、秘書、專門委員、編纂、編審、專員、圖書管理員、館員、組員、辦事員、事務員、書記、輔導員、社會工作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藥師、醫檢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主治獸醫師、獸醫師,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之。
本規程所稱工友包括技工、工友。]
一、一般人員:主任秘書、館長、副總務長、副館長、主任、會計主任、副主任、副會計主任、專門委員、編纂、秘書、技正、組長、主任(分館)、編審、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獸醫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事務員、書記。
二、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護士。
三、工友:技工、工友。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之。
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依各有關辦法規定進用,其職稱依各該辦法訂之。]
運動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專業人員之聘用,得不受前項職稱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職稱之職等,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規定。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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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任免與獎懲)
第六十條 本大學職員及工友之任免及獎懲,依相關法規辦理。
(校務參與)
第六十二條 本大學職員及工友應依相關規定選舉代表出席院務會議、校務會議及與其權益有關之各種會議或委員會。
各系(科)、所得依其規定由職員及工友分別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系(科)、所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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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議
第[三]一節 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組成)
第[三十三]三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本大學最高決策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 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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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代表之總額及各類代表之名額比例,除第二項所列主管人員外依左列規定] 前項各類代表之名額如下:
一、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由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各推派所屬系所主管或單位主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數,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一] 二、教師代表:[未兼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 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各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依各學院、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總額比例選舉產生。
[二] 三、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選舉二] 一人。
[三] 四、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選舉三] 一人。
[四] 五、職員代表[由各學院職員各選舉一人;各學院及其附設機構以外之職員選舉六] 八人。
[五] 六、工友代表[由全校工友選舉三] 一人。
[六] 七、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 :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其組成如下: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各一人(含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大學部代表一人、各學院研究所代表一人、進修推廣部代表一人] 。除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名額由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中產生,[學生代表法定數額減除前述學生代表總數,如有餘額由學務處] 若尚有學生代表法定名額,由學生事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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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推選,以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為原則。
本條所稱之非屬學院單位,指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凝態科學研究中心、師資培育中心。
(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教授或副教授代表部分為第五項文字)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應占教師代表[人數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應為符合第二項規定之最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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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代表[任期及產生方式]產生方式及任期)
第[三十四] 三十七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由各學院[經]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選舉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
非屬學院之教師代表由非屬學院之教師,依前項所定程序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前條[之]規定,除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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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之召開)
第[三十五] 三十八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
校務會議應[由]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開會。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程或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以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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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列席人員)
(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列席人員部分為第三十九條文字)
第三十九條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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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職權)
第[三十六] 四十條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 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一]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二、預算。]
[三、校務發展計畫。]
[四] 三、校區、分校、分部、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學位學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或停辦。
[五] 四、教務[、研究]、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六]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七]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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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下[各]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第[三十七] 四十一條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 設立之各種委員會[或] 及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之名稱、組織及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訂之,校務會議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如附表[三] 四「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系統表」。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增設或停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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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其他會議
(行政會議)
第[二十九] 四十二條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 議決本規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要行政事項。
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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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院務[、系(科)務及所務]會議)
(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二項為第四十三條文字)
第[九] 四十三條 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議決[各]該學院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各]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其]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各學院[訂之]訂定,[報]經校務會議[核備]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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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四項為第四十四條文字)
第四十四條
各學系(科)[及]、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系(科)務會議、[及]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議決[各]該學系(科)、[或]研究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務、所務、學位學程重要事項。
[各]系(科)務會議、[及]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組織及]議事規則,由[各]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訂之]訂定,報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核備]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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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廣部會議)
(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五項為第四十五條文字)
第四十五條
進修推廣部[及各教學研究中心、附設機構之會議比照辦理]設部務會議,議決該部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進修推廣部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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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會議)
第[三十] 四十六條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各]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各]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及[訂定、修改]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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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大學設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學生事務分處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研究生協會會長、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行政重要事項。
學生事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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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大學設總務會議,由總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及各附設機構主管等各行政及學術單位主管組成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有關事項。
總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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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七、四十九條第一、二項為第四十七條文字)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等工作。各級教師之聘任[資格及服務辦法,由校務會議依相關法律訂之],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準用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訂之]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其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以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協助教學研究工作,其進用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研究人員延聘、分級、及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研究人員之聘任及分級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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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聘、續聘[及長聘] 、長期聘任)
第[五十一] 四十八條 本大學[各級教師及研究人員] 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之初聘應經校、院、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聘期為二年;聘期屆滿經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續聘三年。續聘期限屆滿經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可再續聘]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二次以後均為二年。不予續聘時,應[另]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授應長期聘任] 教師獲長期聘任者,得聘任至年滿六十五歲止,各單位另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長期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教師之新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公告徵聘資訊。
[各級]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準用[各級]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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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及續聘之評審)
第五十四條 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及續聘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不予升等、續聘或長期聘任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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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八] 四十九條 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事宜]。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各學院各推選之專任教授二人組成之,副校長為主席。各學院所選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一人,連選得連任。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與各學院、系(科)、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由校務會議訂之。
各學院、系(科)、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依各學院、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訂之,各教學研究中心比照辦理。]
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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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為本條第四項文字)
[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等事宜,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所屬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無所屬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者,應由另設之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評審。]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組成及運作,準用[第四十八條之]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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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為本條第五項文字)
[(受評審人表示意見機會)
第 五十 條 ]各級教師[及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得依職權或受評審人之[聲請]申請,給予受評審人[表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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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現行條文第五十二條為本條第六項文字)
[(解聘)
第五十二條 教師於聘任期間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各系(科)、所務會議議決,並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
前項系(科)所務會議議決須經全系(科)所教師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教師同意,]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解聘、停聘之裁決,應[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教師之停聘,應另經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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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
第五十三條 本大學各級教師、研究人員之升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本大學教師新聘、改聘、續聘、升等審查通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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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名譽教授致聘)
第五十[八]條 [教師之退休,依相關法令辦理。 ]
[各] 學院、系(科)、所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授,其[辦法由]致聘要點經校務會議[訂之]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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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職員工申訴
(教師申訴)
第[五十五] 五十一條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就[對]解聘、停聘、不[予]續聘、不予升等或[及其他]基本權益決定不服者,得以書面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本規程第五十五條之申訴案件。]
[(申訴程序及評議效果)
第五十七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申訴要件、評議程序等依]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之設置要點規定辦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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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六十一] 五十二條 [本大學職員及工友對於涉及自身權益事項之決定不服時,得分別向職員或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職員就本大學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工友就本大學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委員會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
職員、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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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學生權利義務)
第[六十三] 五十三條 本大學學生[之權利與義務,]應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規程及依[據]本規程所訂定[的各級辦法規範之]之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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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委員會)
第[六十四] 五十四條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修、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或學生事務仲裁]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法律學系、]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學生輔導委員會[下設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下轄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學生輔導委員會所轄各委員會之組織辦法] 其組織及會議召開等事項,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訂定,送校務會議核備]、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負責訂定或修正有關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章或辦法。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不服學生獎懲委員會或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決定之申訴案件。學生獎懲委員會負責本大學學生之獎懲。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負責學生、學生組織、與學校等相互間除與獎懲有關以外糾紛之仲裁。 ]
前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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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修正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部分為第五十五條文字)
第五十五條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其組織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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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及申訴之程序保障)
第六十九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學生獎懲之裁定、糾紛之仲裁或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本於當事人對等之精神以及教育之理念審慎公正為之。委員會為決定時,應不受外力干涉,獨立行使職權。
前項各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應向學生輔導委員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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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修正現行條文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條,整併為第五十六條文字)
第[六十五] 五十六條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其組織及運作應依民主原則]。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學生自治團體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自行訂定,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 學生輔導委員會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小組核備後生效。
[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當然成員,並依其章程規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學生社團)
第六十六條 本大學學生得成立學生社團,其組織章程,應依規定向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
[(參與校務)
第六十八條] 本大學各級學生自治團體[組織]應依相關辦法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院、系(科)、所務會議應於其組織規則中規定學生之出、列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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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
第[六十七] 五十七條 本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來源[包括] 如下:
一、自治團體及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編列預算補助。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及第] 、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團體或社團於其組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第二款經費[之分配運用]由[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訂定補助辦法,向學生輔導委員會核備]學生輔導委員會訂定辦法後,交由學生事務處管理及稽核。
本大學受學生會委請代收會費時,其收取方式、金額、管理及稽核等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訂定,送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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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校園安全[及使用]
([校警] 駐衛警察設置)
第[七十] 五十八條 本大學為維護[教師、學生、職員、工友之]校園安全及[校園]安寧,[得]設置[校警]駐衛警察。其設置及管理,由總務處依[有關]相關法令[辦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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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維護)
第[七十一] 五十九條 除[校警]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請求]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校園安全維護辦法,[由總務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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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使用)
第[七十二] 六十條 本大學場地之使用,應依本大學或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使用辦法申請之。
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及使用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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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行政中立)
第[七十三] 六十一條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職員及工友應依法令支援教學研究及服務,並秉持行政中立原則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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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修正程序)
第[七十四] 六十二條 本規程[修改]修正,應[經]由校長或七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代表之提議,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通過]同意行之[,但在本規程施行滿二年起至三年止之一年期間內,如有修正者,得經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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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條款)
第[七十五] 六十三條 [本大學現行各種辦法或規則與大學法或本規程未牴觸部分仍繼續適用。其牴觸部分應即檢討修正。]
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即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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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條款])
第[七十六] 六十四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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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項
二、編號:95216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推廣學系申請調整系所名稱為「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農業推廣學系調整為「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三、編號:95215
公共衛生學院提:公共衛生學院擬自97學年度起設立「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設立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
四、編號:95222
陳定信等提:據悉教育部於今(96)年3月發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無償撥用本校藥學大樓房地,此事若成,本校校產將嚴重失血,攸關校務發展甚鉅,如何因應,提請討論。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堅決主張,儘速收回教育部長期無償使用本校藥學大樓房地。請行政院慎重考量八十一年監察院糾正案,駁回教育部無償撥用申請,請教育部儘速將該房地歸還本校,並由夏長樸、柯慶明、曾漢塘、陳定信、李水盛、陳振川、陳自強、許博文、羅漢強等教授,及高閔琳、李維仁同學組成行動小組,曾漢塘教授為召集人,赴行政院、立法院、教育部等單位請願,並聯繫傳播媒體,表達本校前述意見。
相關意見如下—
1. 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教育部辦公大樓係由本校以藥學大樓名義興建,土地面積約七千七百七十六平方公尺,自五十七年起借與教育部使用,此項房舍與土地均屬本校財產;
2. 政府機關過去借用本校房地等財產,以往多配合提供,但八十一年經監察院糾正後,內政部、國防部、國科會、國立編譯館、原子能委員會等單位所借用土地及房舍,已陸續返還本校;
3. 教育部借用前述中山南路五號房地,因故尚未歸還本校,但教育部先後於八十四年、九十六年兩度提出撥用計畫,卻與八十一年監察院糾正案所指「或逕行變更使用;或欲強行撥用,擬化非法為合法…均有違法令,破壞制度,悖於誠信原則,造成諸多困擾,招致非議,洵屬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直接牴觸;
4. 教育部申請撥用理由為「管用合一」,但如僅為現址現狀繼續使用,並無必要取得管理權,申請撥用之理由並不成立;
5. 教育部辦公大樓位於本校醫學院院區土地,周圍緊鄰護理系、附設醫院及臺大校友會館,為醫學院醫學、藥學及相關領域發展之重要腹地,脈絡相連密不可分,教育部應儘速將中山南路房地歸還本校;
6. 請行政院慎重考量監察院糾正案及本校上述意見,駁回教育部撥用申請。
五、編號:95210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三、十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三、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及選任代表組成之。選任代表人數至少須超過當然代表人數一人。本院院長、研究所所長、學系主任及附設單位(動物[家畜]醫院、農業試驗場、山地實驗農場、水工試驗所、實驗林管理處、農業陳列館及生物產業自動化教學及研究[農業自動化教學]中心)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由院長兼任主管之單位,則由副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
第三條 選任院務會議代表之產生,除由系(所)各推舉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代表一人外,乃由本院辦理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由系(所)各推舉教師一人為候選人,選出三[六]人。本院各系所職員、技工(工友)中各票選代表一人,附設單位職員、技工(工友)中各票選代表一人,研究所推舉學生代表一人,大學部推舉學生代表二人,為出席院務會議選任代表。選任院務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六、編號:95211
教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三、五、七、八、十一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估準則」第三、五、七、八、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估辦法如下:
一、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至少每五年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估。
二、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講師及助理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副教授及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估。
評估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各學院實施再評估。
三、評估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一至二年再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時,[提經校教評會確認,不適任者]應經提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決議不續聘或解聘[程序]。
四、教師如為自本校其它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五、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
六、[未於評估期限內接受評估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估結果者,視同評估不通過。]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評估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七、[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證據,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未於評估期限內接受評估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估結果者,視同評估不通過。
八、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各學院對於前項第一至第七款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九十四年度起,獲國科會各處核給三年最高一級計畫主持費等同傑出研究獎一次),或甲種(或教授級、副教授級)研究獎(或優等獎)十次以上者(八十九學年度以前所獲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二次甲種研究獎;九十一年度以後所獲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甲種研究獎。自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三學年度上學期,凡主持或共同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一年半,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自九十三學年度下學期起,凡主持或共同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二年,等同甲種研究獎一次)。同一研究案,僅得採前列各採計方式之一。]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
五、[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多次曾獲國科會各種獎項或研究計畫,或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系所向院評估小組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所向院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審議教師依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提出之免辦評估申請案,本校應設「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估資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於完成審議後,應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其審議作業要點另訂之,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七條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評估辦法,規定各級人員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各學院如依其評估辦法授權所屬系所自辦評估者,系所應於評估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估教師。
經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應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通知受評估教師。]
第八條 [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評估期限內辦理評估,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校備查。]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評估期限內辦理評估,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將評估結果及評估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估條件者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估辦法授權所屬系所自辦評估者,系所應於評估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估教師。
經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應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八款之規定通知受評估教師。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七、編號:95212
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國立臺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辦法」第三、五、六、七、八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醫藥互助辦法」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醫藥互助基金,由本校指定專款撥充,以其利息及教職員工所繳互助費,撥供教職員工醫藥補助之用。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本人及其眷屬(包括附屬機構)均得參加醫藥互助為本會會員。所稱眷屬係[以]指教職員工之配偶、[及員工本人之]父母、子女[為限]。眷屬欲加入為本會會員者,應於教職員工本人具會員身分時,始得加入。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配偶,退休前已入會者,仍可繼續為本會會員。[,但以本人及配偶為限,每月應繳會費,全年一次繳清。]
[眷屬、退休員工配偶欲加入為本會會員者,應於本人具會員身分時,始得加入。]
第四條 本會會員應繳納醫藥互助費,專任教職員工及退休教職員工本人一年新台幣六佰元,眷屬及退休教職員工配偶一年新台幣八佰元,全年會費於每年一月一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否則停止會員資格及申請補助之權利。
第五條 凡[願參]欲加入醫藥互助者,須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之間一個月內申請。一經申請參加後,如未經申請人以書面表示下期退出,即視為繼續參加,毋須於次年再行申請。[其在學年中途到職之員工及原任職員工之新婚配偶、或新生子女,如願為申請參加,應俟次年十二月份內辦理之。]凡參加此項互助者,至少以一年為期,不得中途退出,其欲於下期退出者,須提出書面聲明,於每年十二月份內辦理之。參加及退出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條本會會員遇有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事實([含急診剖腹生育]一般生育除外),應於住院事實發生[後於]該年度內申請補助。
第七條 醫藥費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 門診—會員 [就醫學]於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及[法]社會科學院醫務室就醫,藥費五折優待,如[有參加全民健保者]以健保身分就醫者,自付額打六折,折扣部份由本會負擔。
二、 住院—[會員以住本校附設醫院為原則,住其他醫院者,]以住健保特約醫院為限。
[三、凡住院者,其]病房費及醫藥費之自付部份應檢具[收據]繳費收據影本及診斷證明書正本,依照[左]下列標準補助之 [,] :
﹙一﹚[惟]病房費 [之補助] :一日以四00元為限。
﹙二﹚醫療費:
[000一〜]三000元以下[部份]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00一〜四000元[部份]補助百分之五五。
四00一元以上補助百分之六十。
但每人每年(由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受補助費最多不得超過]合計住院補助費以新台幣一五、000元為限。
[四]三、非治療性[美容]等無關健康及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之]。
八、編號:95213
學生事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組織辦法」第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組織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小組除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進修推廣部[副教授以上]教師各一人及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協會各推派學生一人共同組成,均由校長聘任之。
針對訂定或修正特別規章或辦法之需要,得另邀有關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程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九、編號:95214
學生事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三、六、八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三、六、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會由學務處、教務處、進修推廣部各推派一人,各學院選薦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各一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者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與學生會代表二人,研究生協會代表一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足時,依本校組織規程所列學院順序,由各學院依序另行選薦未達比例性別之委員一人,以符合前項規定。
各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兩年,每年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一項所列各單位,需另推派候補委員一人。
依第二項另行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本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需請假,應由候補委員代理出席會議,其他人不得代理[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未經請假缺席兩次者,喪失委員資格,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其任期屆滿。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編號:95217
王立昇等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二點修正案。
十一、編號:95220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二、三、四、五、六、七、九點修正案。
95217案、95220案經併案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二、三、四、五、六、七、九點修正如下:
二、本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任為特聘教授: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
(四)曾獲頒國家科學委員會特約研究員或傑出獎三次以上。
(五)擔任教授期間,曾獲頒本校教學傑出獎兩次以上。
(六)在國際上獲高度肯定具相當於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者,得報校專案核定。
(七)符合教師免辦評估條件[,]或任教授五年以上,並具備各學院自訂之特聘教授聘任標準者。
編制內專任有給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辦理聘任為特聘研究員及特聘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獲頒國科會傑出獎後,符合第(七)款受聘為特聘教授者,三年期滿,於本實施要點,視為獲國科會傑出獎一次。
三、特聘教授之特聘加給與聘期: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或第七款資格經三次推薦通過支領特聘加给滿九年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五[)]款及第[(]七[)]款資格之一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五款資格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十。實支金額依經費狀況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核支,調整時亦同。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得[聘為本校終身職特聘教授,並]按月支領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於本要點實施前符合資格者,自實施日起支;於本要點實施後符合資格者,溯自具資格之次月起支。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自通過推薦當年之八月一日起,得按月支領特聘加給三年。期滿如再獲推薦通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得再支領特聘加給三年;第三次獲推薦通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得按月支給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惟不再支給特聘加給。
(四)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次月起繼續支領至實際滿三年或退休或離職止。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特聘教授資格者復薪支領特聘加給至滿三年後,始得再提出同款之申請,惟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五)特聘加給一年發放十二個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及退休金時皆不計入。
四、每學年支領特聘加給之特聘教授名額原則為二百名,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名額由人事室以每年二月一日人數控管。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名額依事實認定之。
(二)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名額上限,為總名額扣除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之人數,按其每年二月一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含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計算,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分配。實施前三年推薦人數授權由各學院及共教會於分配名額內衡酌實際情形自訂之,惟每年最多不超過分配名額之二分之一。
五、特聘教授之聘任作業:
(一)本校特聘教授聘任作業由各學院辦理;凝態中心由理學院辦理;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共教會)]辦理。院系所合聘教師由所屬主聘學院辦理。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由各學院及[(]共教會[)]提出,並檢具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確認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並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者,由各學院及[(]共教會[)]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於每年四月底前,依其自訂作業規定於分配名額額度內提出推薦申請,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各學院應成立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校長指定[終身職]特聘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於本學院或他學院之[終身職]特聘教授中遴選產生;共教會比照辦理。
各學院及[(]共教會[)]應自訂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報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推薦申請時應檢附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教學及學術研究成就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由校長於本校公開場合親自頒予榮譽獎座。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發給特聘教授聘函。
七、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內或「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勻支,其經費比率上限由會計室控管。
九、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自發布日施行。
十二、編號:95218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四、六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四、六點修正如下:
四、本校兼任教師之新聘、升等、改聘,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應具資格外,並應檢附最近三年內之著作或論文以憑審議;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擬聘人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如擬聘人選係]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者[,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二)[又]曾獲聘為本校兼任教師,因故暫離校未逾三年者,再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或本校專任教師於退離後三年內聘為同等級兼任教師[時,得簡化作業程序免除辦理著作送審]。
(三)現任教於公、私立大學,並領有擬聘等級以上教師證書者。
(四)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
(五)聘任擔任語言課程且不佔缺之兼任講師或助理教授。
前[二、三]項各款兼任教師如欲申請教師資格者,仍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最近三年內之計算,以提聘單上系(科、所、室、中心)主管簽章之日期往前逆算。
兼任教師新聘、升等、改聘案之各級著作送審作業,應一次送校(系)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於各級教評會開會之前完成;其有特殊情形者,由各院、系(科、所、室、中心)簽註意見,提行政會議審議。
六、本校博士班研究生需通過各該學系所之資格考後,始得聘為本校兼任講師。並於辦理聘任案時檢附通過資格考證明文件。
十三、編號:95219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點修正如下: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三、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審查,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兼任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案應經系(科、所、室、中心)教評會通過,並於校教評會報告後聘任。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期應與學期一致,聘期屆滿得予續聘,每次最長為一年。每週授課時數依本校規定辦理。
五、專[聘]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1.]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六、專[聘]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七、專[聘]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1.]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八、專[聘]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本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九、兼任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不分等級,統稱為「兼任實務教師」。其資格[需具有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造詣、成就,或十年以上實務經驗,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比照各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規定;其授課鐘點費得按相當等級兼任教師支給標準給與。
十一、對於「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系、所)外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十二、各學院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該學院教師總名額百分之十五[十],每一學系(所)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該系(所)教師總名額百分之十五[十],但不足一人時,得聘一人;對有教學迫切需要之系(所),於聘任不佔缺不致酬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時,得不受各系(所)百分之十五[十]限制,但仍應受全院百分之十五[十]名額限制。
十三、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及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
各院、系(科、所、室、中心)若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五、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四、編號:95221
林侖靜等提:臺灣大學校內各場館空間使用資訊透明化。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案請總務處規劃辦理,並請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協助建置全校性場地借用管理資訊系統。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1時34分)
96年6月16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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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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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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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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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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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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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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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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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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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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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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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5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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