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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7315(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7人,實到131(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4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10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梯次共有32所學校提出申請,教育部於9725公布審議結果,分別是臺灣大學30億元,成功大學17億元,清華大學12億元,交通大學9億元,中央大學7億元,中山大學6億元,陽明大學5億元,中興大學45千萬元,台灣科技大學、長庚大學及政治大學各2億元。另外,教育部考量海洋大學、元智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中原大學等4間通過初審學校,在重點領域上,能與學校未來發展趨勢及特色結合,因此,提供4校共34千萬元部分補助經費。第二梯次審議採取量、質化指標各半方式評分,本校在兩項指標上均獲全部申請學校的第一名。

    依照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預定於9753(星期六)舉行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校長續任同意案,請各位校務會議代表保留時間參加。

    為慶祝本校創校80年,校慶主題標語訂為「八十臺大,前進百大」,校慶logo已設計完成,歡迎各單位使用。另建置專屬網頁http://www.ntu.edu.tw/activities/80th,以闡揚校慶精神;八十臺大之慶祝活動亦由杜鵑花節揭開序曲。

    本校為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業陸續成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期能提升本校研究能量。近半年成立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包括:961016通過設立「科技政策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961127通過設立「調查研究中心」,961225通過設立「健康科學與生活研究中心」,97122通過設立「梁次震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研究中心」。

    國際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捐贈國立臺灣大學「洪建全紀念講堂」暨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捐贈「洪建全紀念講座」新台幣3000萬元,充分彰顯其豐富人文社會領域軟硬體資源,嘉惠學子之精神,捐贈儀式於97215在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舉行。

    在行政e化方面,971月至2月新增完成海報系統及體育場地預約系統,目前均正常使用維護中。

    本校2008年杜鵑花節於3月份全月舉辦,38(星期六)上午9時於校總區正門口舉行杜鵑花節揭幕式,包括八十臺大吉祥物之揭牌、臺大優秀青年之表揚等活動。學系博覽會及社團聯展、社團表演於389(星期六、日)舉行,今年學系博覽會援例由教務處補助每學系新台幣3萬元。3月份每週二、四、六、日安排有校園、博物館群以及農場生態導覽。藝文活動推展工作室規劃了一系列藝文活動,「臺大杜鵑花節哥本哈根舞臺劇」於321起於臺大劇場有6場的演出,以慶祝杜鵑花節。

教務方面:

    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中97年度「提升教學品質計畫」,業由教務處完成規劃,其分項計畫包括:興建教學大樓、教學設施之改善(包括教學大樓、部分院系教室設施之改善,以及學生舍區生活學習中心之設置、體育教學設施之改善)、多媒體製作中心之運作、教學發展中心之運作、通識教育改革計畫、語文教學改善計畫(含國文、英外文、日文、英語自學資源之強化)、基礎自然科學改善計畫(含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基礎社會科學改善計畫(含社會學及經濟學)、領導學程、創意創業學程、統計教學中心業務之推展、寫作教學中心之設置與業務之推展,以及41項專業課程改善分項計畫。

    97學年度繁星計畫招生由本校負責,計有25所大學參與招生,合計招生1742名,本校招收96名。本校97學年度學士班甄選入學招生預計學校推薦269名、個人申請951名,共1220名。97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暨管理學院EMBA班招生:招生名額為1826名,共錄取正取生1793名、備取生1124名,報到後總報到率為97.32%,缺額81名,已全部移入碩士班考試招生名額內。97學年度碩士班一般考試招生之招生名額為2,222名,報名人數共計21,411人。

學務方面:

    學務處和本校出版中心合作將本校第1屆優良導師的事蹟,包括和學生相處的故事集結出版,完成「因為有愛:第1屆台大優良導師的故事」,並配合本校213新春團拜辦理新書發表,同時獲得各報等新聞媒體採訪刊出訊息;學務處並依各學系(所)學院別,將本書轉發全校導師參考。目前正請出版中心加印,以應各大學要求贈書或購書之需。

    學務處決議籌辦97學年度共計32夜的全體大一新生入住本校宿舍之「臺大新生學習入門書院」,與教務處合作輔導新生之電腦選課、讀書方法、人際互動與品德教育,和校園及學習資源探索等項目。

    為能以「境教」孕育優質的宿舍學習文化,促進住宿生、大一新生的學習效果,擬擴大並充實目前新生宿舍同儕輔導方案之規模,教務處與學務處規劃自97學年度起於男一舍與女五宿舍,設置舍區生學習中心,除舉辦多元之宿舍活動、開設宿舍服務學習課程外,將增設「大一專題」課程,增進師生互動,發展宿舍的學習環境,提供學生結合課堂內、外學習經驗的機會,於充分投入於校園經驗中,獲得學習與成長。

總務方面:

96111起,推行「普通信件直接投遞系所」服務後,自9721起,所有郵寄包裹亦比照普通信件,將由郵差每日直接投遞系所。

為彰顯臺大創校八十年暨杜鵑花節之氣氛,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重視及參與校園美化工作,總務處首次舉辦全校美化比賽,參賽得獎者將頒發獎金與獎狀,以資鼓勵。

新進教師宿舍新建工程第1期規劃4處基地興建60戶,已報請行政院審議通過,另亦賡續規劃第266戶,以期延攬優秀教師進駐教學。

研究發展方面:

    本校有10位教師獲得國科會「96年度傑出研究獎」,獲獎教師分別是:電子工程學研究所張耀文教授、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高振宏教授、資訊工程學系林智仁教授、電機工程學系劉志文教授、機械工程學系陳炳煇教授、中國文學系葉國良教授、財務金融學系曾郁仁教授、社會學系藍佩嘉副教授、化學系張煥宗教授及大氣科學系吳俊傑教授;本次總計470人提出申請,35人獲獎,獲獎率7.45%,本校為全國學術機構之冠。

    本校榮獲教育部95年度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量績優獎,獲得最高奬勵金新台幣130萬元。另陳良基教授、楊泮池教授榮獲國科會96年「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並各獲獎勵金新台幣50萬元整;吳家麟教授、藍崇文教授、闕志達教授獲國科會96年「技術移轉獎勵」,各獲獎勵金新台幣40萬元整。

國際事務方面:

    截至972月底止,本校姐妹校共有43個國家之256所大學校院,其中194所為校級簽約,136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330。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12所學校,13個計畫。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3國共97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3國共5所學校。在國際學生方面,根據96學年度資料,本校外籍學位生共有439人,其中學士班145人,碩士班189人,博士班105人;外籍交換生共196人,薦送出國之本校交換生共216人;薦送出國之雙學位生14人,接待來台之雙學位生2人。

    全校國際學人接待工作之統整已於96學年度第2學期起,全面展開服務。第1次國際學人聯誼茶會於35舉辦。並於國際事務處網站新增國際學人專區,中文部分以協助系所接待為原則,提供協助接待之訊息--含簽證辦理須知、保險規範與方案提供、長短期住宿安排與相關連結等;英文則提供協助外籍教研人員生活適應之訊息--含出發前、抵臺安置、校園生活與資源、臺灣氣候、交通、旅遊等實用資訊。此外,已著手規劃客座學人教員證之設計與製作、國際學人生活手冊編製,及由計資中心協助建立國際學人管理資料庫系統,納入本校國際學術資訊登錄系統,以進一步統籌管理本校外籍教師之數量與動向。

財務管理方面:

    建置小額募款機制,包括更新校友正確個人資料,並有系統性方式建置維護,藉此校友平台達到量大之小額募款目的。另修改本校現行捐贈辦法部分條文,增訂永續捐贈基金捐贈辦法,以達捐贈基金能永續使用之目的。

    針對本校長短期資金之來源與用途,訂定資產配置原則。建立財務模型基本架構,並模擬有無大額補助金時,學校資金之充裕或短缺情形,以適時調整收入與支出。修改本校投資收入管理要點,組成投資小組,擬定中長期投資方針,及在校務基金下設定永續基金撥入及動用之規定。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共同教育中心推動之「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係希望透過「教學助理」的設立,以使本校的通識課程更多元、充實而深化,並有更多的優秀教師投入通識教育的行列。本計畫96學年度第2學期通過申請之課程為83門課程,其中含小組討論課之計畫為26件,無小組討論課之計畫為57件,暫核240位教學助理。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703A)存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97119校務會議紀錄96109案「決議」修正為「本案交付」,其餘依原文確定。

二、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703B)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703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

本委員會於9733召開本學期第1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7222,計收到5件提案,此外,另有1件是上次校務會議未完成事項(96116)。提案截止收件後收到2件提案,1件是上次校務會議討論後付委的案子(96109案專業學院設置及運作要點)1件是代表連署提案(96123),經委員討論後列入正式議程。另外,96119案提案人提出更新版本,修正建議第二項文字,並增加2名連署人,經與會委員同意更新提案資料。

本次提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96109案列為第二案,96123案列為第八案,原第二案至第六案依序改列為第三案至第七案。同時,96116案列為「優先事項」、96109案列為特別委員會報告,96118案列為「認可事項」。會議程序表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修正通過,於「常設委員會報告」後增列「特別委員會報告」,時間10分鐘。

另外,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一、95222案反對教育部無償撥用本校藥學大樓行動小組召集人曾漢塘教授報告

    針對教育部向財政部申請無償撥用本校藥學大樓一事,本校96616校務會議決議成立本行動小組,運用可能的方式和管道,懇請行政院或財政部駁回教育部此等不當、不義之作為。

    本小組受命後,共召開3次小組委員會議。決定如下行動原則和方針:

()巧逢立委及總統選舉敏感時機,除非必要,盡量採柔性處理模式,以免被利用或扭曲,而模糊本事件之是非與本質,增加不可預期之變數。

()督促校內行政體系先備齊相關資訊與理據,函送財政部作為裁量之依據。

()透過適當管道,讓府、院、部級官長知曉教育部此舉之不當、不義,並尋求合理解決本爭議之可能方案與共識。

()配合藥學校友會對本事件之抗議,積極展開相關之遊說與文件呈轉。

()本小組之授權為反對撥用或收回該大樓,若涉權益交換之協商,則回歸行政管道,就本校整體權益與發展所需,做最有利之考量。

    如今,財政部已於96111台財產局接字第0963000975號文,略以:「既教育部將再繼續與該校協調,尋求解決,請俟協調獲致共識後再行辦理撥用」,委婉退回教育部的撥用要求。本事件之急迫性已暫時解除。往後本校與教育部之協調,宜由行政體系就本校發展所需,做最大利益之考量。

    本小組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本小組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將來若有其他突發情勢發展,宜由新的校務會議代表成立新的小組成員,以完成後續任務。

    本事件危機之暫時解除,除本小組全體委員之獻替外,非常感激藥學校友會、本校許多默默賣力奉獻的同仁、相關院部官長的明理判斷與睿智決斷,謹致謝忱與崇敬之意。

 

二、96109案專業學院設置辦法特別委員會主席蔣丙煌教務長報告

    本委員會於97119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組成,奉派就96109「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及運作要點」草案名稱、設置辦法全盤檢討。

    本委員會由蔣丙煌教務長(主席)、文學院葉國良院長、夏長樸教授(中文系)、理學院羅清華院長、梁庚辰教授(心理系)、社科學院趙永茂院長、蘇彩足教授(政治系)、醫學院楊泮池院長、林俊彬教授(牙醫系)、工學院葛煥彰院長、許文翰教授(工科海洋系)、生農學院陳保基院長、周崇熙教授(臨床動物所)、管理學院洪茂蔚院長、陳靜枝教授(資管系)、公衛學院江東亮院長、王根樹教授(環境衛生研究所)、電資學院貝蘇章院長、吳瑞北教授(電機系)、法律學院蔡明誠院長、王泰升教授(法律系)、生科學院羅竹芳院長、黃青真教授(生技系)23人組成,於97225召開會議討論本案。

    本委員會認為:

()專業學院之設置,應僅限於學系經由更名後成立。

()更名為專業學院之學系,至少應與原所屬學院一個以上獨立研究所在學術及運作上具有密切關係。

()學士班修業年限原則上應為五年(含)以上之學制。

()專業學院運作機制宜由其與母院協商後報校審核訂定,本要點中不宜加以統一規範。

()專業學院在校內行政層級應視同系所處理,在母院內之運作方式,應與母院協商後訂定。

伍、討論提案

一、編號96118 (認可事項)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十三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及選任代表組成之。選任代表人數至少須超過當然代表人數一人。本院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學系主任及附設單位(動物醫院、農業試驗場、山地實驗農場、水工試驗所、實驗林管理處、農業陳列館及生物產業自動化教學及研究中心)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由院長兼任主管之單位,則由副主管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通過[核備]自發布日施行。

二、編號:96116 (優先事項)

季瑋珠等提:本校校務會議應常設預算審查委員會。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本案交付: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3名、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代表3名、經費稽核委員會代表3名及本案提案人代表3名組成委員會,行政副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會議是否成立預算審查委員會,提校務會議報告。如需成立預算審查委員會,其名稱、審查範圍併予討論。

 

三、編號:96109

特別委員會報告:「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及運作要點」草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要點」名稱及條文如下,試行3年後檢討。

國立臺灣大學專業學院設置要點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術發展,因應世界及社會發展趨勢,提升本校校務管理與運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各學系得依據本要點申請為專業學院(school)。

三、 專業學院之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世界主流趨勢,並與國際學術發展相接軌。

()至少應與所屬學院(以下簡稱母院)一個以上獨立研究所在學術及運作上具有密切關係。

()專業學院學士班原則上須為五年(含)以上之學制,且其畢業生具備取得參與相對應之國家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資格,於通過考試後能獲得專業證照及執業資格。但四年學制學士班,若其畢業生繼續完成同領域研究所碩士或博士班學業後,亦具備取得前述考試資格,並於通過考試後能獲得專業證照及執業資格者,視同符合本要件。

()專業學院須有附屬單位提供學生從事專業學科之實習。

()專業學院應有足夠之師資員額(系所合計30人以上)、圖書及儀器設備。

四、專業學院在校內行政層級視同系所處理,在學院內之運作方式,應與母院協商後訂定之。

五、專業學院之成立,由母院依第三點之條件向教務處提出計畫,並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四、編號:96119

官俊榮等提:本校應修訂「校園規劃小組」之組織與運作辦法及相關決策程序。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關於校園規劃與空間分配之重大決議事項,應向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由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96119案提案人代表2名,就本校校園規劃小組運作模式、校園規劃與空間分配相關問題的決策程序檢討後,提校務會議報告。

 

五、編號:96120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如下:

三、為配合學期教學,各教學單位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應於開學上課以前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逾期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行政會議審議。

欲送審教師資格者,應於學期開始前完成各級教評會審議程序。

八、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是否受理兼任教師辦理資格送審,由各學院、系(科、所、室、中心)教評會自行決定。若欲送審教師資格,兼任教師[]任滿該職級一定期限[一年以後],並應依專任教師標準及程序審議。

前項一定期限,由各學院規定之。

第一項任滿該職級一定期限,應符合教育部規定,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始得申請資格審定。於辦理資格審定時,應檢附實際任教學分及時數證明文件。

 

六、編號:96121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法規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法規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著作抄襲]理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處理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防範教師著作抄襲並公正處理抄襲]案件,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

(二)著作及學術成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偽造或其他舞弊情事。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四)干擾審查人。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為受理單位,系()所、院、校三級教評會負責違反規定案件之查證、[著作抄襲]審議事宜。

[]、各級教評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嚴謹之原則,處理涉嫌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著作抄襲檢舉案]

    [抄襲]成立之檢舉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教評會決議處置之建議,其種類如下[懲處]

(一)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不得申請升等、借調、在外兼職或兼課。[著作完全抄襲者解聘,如涉教師資格並辦理註銷教師資格]

(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著作部分抄襲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解聘或不續聘或一定期間不得晉級或申請升等]

(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著作抄襲案件之]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校教評會提出檢舉書,並應具體指陳檢舉[抄襲]對象、[抄襲]內容及附證據資料。所檢舉案件,[不論是否為教師升等主要著作,]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

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未具真實姓名之檢舉或無具體對象或充分舉證者,不予處理。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

[]、校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確認檢舉[著作抄襲]案件是否成立。惟如案情複雜[或有]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之因素者,其審定時間得延長二個月,遇寒暑假期間,其時程得順延之],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校教評會主席應於接獲檢舉案後會同教務長及人事室人員於四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不予受理者,[由校教評會主席會同教務長確認,並]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成立之檢舉案件,[由校教評會主席會同教務長確認後]移請相關院教評會主席處理。

[]、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二點第一至三款[抄襲]檢舉案件後,應於十日內會同系()所教評會主席組成五至七人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除院、系()所教評會主席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所、院教評會委員遴聘之,並應聘請校內外非該院公正專家學者擔任。院教評會主席並為調查小組召集人及主席。

院教評會主席接獲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後,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紀錄,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之案件,應駁回送審人之聘任或升等申請。

[六、本校處理教師著作抄襲案件,相關委員之遴聘應遵守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

[]檢舉案[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由調查小組依程序先通知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一至三人[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第二點第二款者[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若為學術成果舞弊案無原審查人者,逕送相關學者審查。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出審查意見送調查小組。必要時,調查小組得允許被檢舉人於十日內提出再答辯。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處理檢舉案件之[抄襲]單位[送請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前,]應主動瞭解,受理單位成員、審查人及校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被檢舉人之關係,有下列關係或情事之一者,[對於有師生、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予迴避[]

  (一)師生。

  (二)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學術合作關係。

  (五)利害關係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調查小組應於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及建議,由小組召集人簽送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應於六週內[確認並]依據本校相關規定作出處置建議[懲處之決定]

檢舉[抄襲]案件之處理以秘密方式進行。

十一[]、各級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允許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或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學者審查,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二[十一]、各級教評會審議[抄襲]檢舉案時,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成立。但處置建議[懲處結果]如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裁決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十二]、校教評會對檢舉[抄襲]事件之處置[懲處],除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報經教育部核准者,由校報陳外,應於紀錄確認一週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審議處理之結果、理由與處置建議[懲處情形],並載明申訴之受理單位和期限。

十四[十三、十四]檢舉案件經校教評會處理完竣,確有第二點第一至三款情事者[教師資格送審通過後經人檢舉著作抄襲屬實者],校教評會處理完竣後,學校應將處理程序、結果及處置之情形函報教育部。[本校對於抄襲案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後,]奉教育部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後,執行結果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學校

十五[十四]檢舉[抄襲]案一經成立,不因被檢舉[抄襲]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六[十五]、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抄襲]未成立,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提出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始受理再次進行審理,否則即依原審議結論逕復檢舉人。[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除提司法告訴,否則不再另作處理。]檢舉人如為本校教師,因無謂之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校教評會得衡量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七[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研究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八[十七]、本要點經校教評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七、編號:96122

工學院提: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擬更名為「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

本案撤回。

 

八、編號:96123

李維仁等提:「國立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綜合體育館指導委員會之組成結構及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請行政會議檢討,行政會議討論本案時邀請學生會會長列席。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下午15)

 

 

 

 

97315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9703A

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9703B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

9703C

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