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7年6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7人,實到117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4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20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感謝各位校務會議代表的支持,5月3日臨時校務會議,校長續任案得以通過。
為順利執行教育部第二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本校持續進行第一期之各項獎勵、管控辦法及「諮議委員會」、「執行管控與績效評鑑委員會」等管控機制。97年度諮議委員會業於97年3月20日召開第1次會議,審議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分配原則、「提升教學品質計畫」、「基礎建設」、「優勢重點領域拔尖方案」、「學術領域全面提升方案」、「提升國際化相關措施」等各一級執行單位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所提各項計畫書及經費規劃。本次會議並通過「提升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能量專案」相關計畫及經費,期能提升本校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能量。
本校為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業陸續成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期能提升本校研究能量。97年度成立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包括:科技政策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梁次震宇宙學與粒子天文物理學研究中心、能源研究中心、智慧生活科技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傑出服務獎於97年5月29日完成第2屆遴選作業,本次各學院推薦之「教師傑出社會服務獎」候選者15位,「教師傑出校內服務獎」候選者13位,經選出之「教師傑出校內服務獎」為:王亞男教授、何寄澎教授、彭錦鵬副教授、林世銘教授、王根樹教授;「教師傑出社會服務獎」為:周蓮香教授、韓良俊教授、黃長玲副教授、高全良副教授、杜榮瑞教授。
行政e化方面,97年3至5月新增完成獎助學金申請系統外國學生英文介面、畢業生領證代表登錄系統、諮詢預約服務系統、公保管理系統、顧客滿意度問卷調查系統、臺大學術成果資訊系統及電子憑證推動之在職與服務證明2種電子表單,目前均正常使用維護中。另外公文傳閱及國科會與教育部補助申請2種電子表單已開發完成,進行測試中。其他系統持續規劃推動中,包括人事2.0版、英文網頁第2期、出納e化、公文管理系統委外專案小組、臺大求才求職系統、臺大校園徵才系統、臺大活動報名系統、財產物品管理系統、檔案清查系統、公文公告系統等,以達校園全方位e化之目標。97年6月前預定完成開發及上線的系統有:求才求職資訊系統、申請國科會工程處工程科技推展中心補助舉辦研討會電子表單、申請育部補助邀請國外文教人士來華參觀訪問電子表單。
教務方面:
共同教室e化設備之建置除即時反饋系統外,其餘均已完成。預計於暑期實施普通教室e化整修工程,綜合教室亦規劃於本年暑期進行簡易e化設備建置,並已請總務處同步安裝保全設施,以確保設備之安全。
本校為規劃及開設寫作教學課程,提升本校研究生學術寫作及批判性分析思考能力,特於97年3月設跨學院功能性「國立臺灣大學寫作教學中心」。該中心之任務包括:(一) 規劃及開設中、英文學術寫作課程;(二)編寫中、英文學術寫作教材;(三)研發中、英文寫作評量辦法;(四)舉辦寫作教學之講座及工作坊;(五)協助本校各專業領域中、英文寫作課程教學及相關活動之舉辦。
本校97學年度學士班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為4,324人(含原住民、離島生、僑外生外加名額551名)。前項總招生名額中甄選入學計招收1,252人,占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為28.95%。甄選入學招生經統一分發後,本校錄取1,111名,缺額計141名,其中除原住民及離島生8名缺額不得流用外,其餘133名缺額將流用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
本校97學年度碩士班招生部分,一般生之招生名額為2,234名,報名人數為21,414名,放榜後實際錄取2,212名,錄取率為10.33%。甄試招生之招生名額為1,826名,報名人數為7,169名,放榜後實際錄取1,793名,錄取率為25.01%。碩士班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為237名,報名人數為495名,放榜後實際錄取217名,錄取率為43.84%。
本校97學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招生名額為1,023名,報名人數為1,922名,該招生分3梯次放榜,6月17日將完成全部放榜作業。
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95年6月12日通知,本校應於98年度下半年接受該基金會系所訪評,有關實地訪評日期,將由該基金會於97年8月底前正式函知本校,屆時將轉知各系所知照。
本校96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業由教務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之規定核算列表後,提經行政會議確認。並於6月2日選出教學傑出教師21名,教學優良教師203名。
學務方面:
學務處自96年5月起開始執行「學務精實之旅」專案計畫,建立各組室的價值流及工作目標,並產出六大業務綜效:(一)建立核心價值加強品德教育、(二)營造優質校園文化、(三)關懷扶助弱勢學生、(四)營造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五)推動校園國際化、(六)實踐行政革新,這樣的成果也獲得本次行政品質評鑑委員的高度肯定。
因應全球競爭的就業市場,為協助學生在眾多的求職履歷中,突顯個人的特質及優勢,以獲得面試機會。學務處自3月份起辦理本校應屆畢業生之「個別化履歷及面試指導」,邀請企業人力資源之資深人員,以其實務經驗,就各產業不同之屬性及需求,針對個別學生特質及需求,一對一指導履歷撰寫及面試技巧,以提升其就業競爭力。
5月8日母親節前夕,生輔組品德教育項目下推出「臺大80母親節愛的徵文」茶會,給投稿公開表達對母親感恩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予以鼓勵,並向參與的來賓、家長致意。茶會中有學生與母親的溫情互動,十分感人。
課外活動組與研究生協會首度共同舉辦研究生迎新活動,於5月24及25日假本校溪頭教育園區舉行,共有140位新舊研究生參加,以促進本校同領域研究生的學習經驗傳承及加強橫向交流。
總務方面:
信件業務改革繼96年11月1日普通信件遞送系所後,97年4月2日再推出掛號信件直送系所單位,為國內大學完成所有信件、包裹全面直送系所之服務創新首例,並節約各單位人力。
為配合80校慶,檔案展示室特於97年3月17日,以飲水思源之心情籌辦「臺大八十•檔案思源」為期二個月的校慶特展,希望讓全校同仁更深入瞭解本校歷史,藉由公文檔案史料,緬懷並呈現學校重要發展歷程。
由於電價即將上漲,而本校96年度電費支出已逾3億元,為落實水電節約措施,以降低全校水電費支出,除新增建物外,今(97)年度全校(及各系館)總用電量應達成零成長目標。
配合畢業生租借學位服需要,自今年起,於現場增設悠遊卡扣款服務,提供學生多元付款服務;另預計於下學期起,試辦悠遊卡校園小額消費服務,提升校園卡證之應用。
研究發展方面:
本校能源研究中心所提之「太陽能建築科技(Solar Building Technology)」計畫,贏得沙烏地阿拉伯「全球研發伙伴」學術大獎 (Global Research Partnership Award)」,本計畫由工學院機械系黃秉鈞教授擔任主持人,化工系吳乃立教授擔任協同主持人,其研究主軸包括太陽能製冷供熱海水淡化與太陽能LED照明技術兩大議題,此項研究獎助共三年,沙烏地阿拉伯每年提供研究經費美金150萬元,總共450萬美元。此項高額獎金的頒發者是沙烏地阿拉伯政府斥資100多億美元所設立的「阿布杜拉國王科技大學」(King Abdullah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KAUST),KAUST為了迅速成為世界一流頂尖研究型大學大學,提撥10億美元推動「全球研發伙伴」(Global Research Partnership)研究中心獎(簡稱GRP Award),旨在獎助全世界的頂尖科技研究人員與機構,共同致力於解決全人類具挑戰性的重大科技議題,並協助KAUST的發展。本奬項除了沙烏地阿拉伯之外,臺大是亞洲唯一獲獎的大學。
本校為在尖端科技及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上有所突破發展,並開發新興學科領域,且未來十年內能在Nature與Science的論文數至少達50篇,其他領域的頂尖期刊量也快速成長,以達本校研究論文質與量倍增的目標,規劃自97年起,推薦50名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至國外諾貝爾獎得主的研究團隊、論文發表在Nature或Science期刊或各領域期刊排名第一的研究團隊作一年研究。每年各單位薦送時間為6月1 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校為厚植各領域的基礎研究人力,及配合貴重儀器設備之添購,以提升研究的品質,自95年始,本校在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內,規劃延攬優秀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本措施實施至今,已延攬109名博士後研究及17名研究技術人員。惟為加強其績效,目前已將每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以申請一位博士後研究人員,擴增至可申請三位博士後研究人員。另為增進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能力,凡任滿一年擬續聘者,需繳交計畫研究成果報告及其計畫研究成果擬發表在SCI、SSCI、A&HCI或TSSCI期刊論文至少一篇之初稿;任滿二年續聘者,需繳交計畫研究成果報告及其計畫研究成果已發表在SCI、SSCI、A&HCI或TSSCI期刊至少一篇之論文影本,經研發處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續聘。各系所對於優秀之博士後研究人員,亦得轉聘為專案計畫教師。
國際事務方面:
截至96年5月底止,本校姐妹校共有43個國家之267所大學校院,其中204所為校級簽約,145所為院、系級簽約,總合約數為349。另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的學校共有12所學校,13個計畫。進行校際交換學生計畫學校計有24國共102所學校。進行國外暑期課程學校計有3國共5所學校。
本校參與多個高等教育國際組織,97年3月至5月本校籌辦CAPs(亞洲大學校長論壇)雙年會籌備會,並有本校代表學校參加包括APRU(環太平洋地區大學協會)、AEARU(東亞研究型大學)、ASAIHL(東南亞高等教育機構協會)、QS APPLE、APAIE(亞太教育者年會)、NAFSA(美洲教育者年會)等組織之活動,積極於國際學術舞臺扮演活躍角色。同時,期間亦專程或趁便訪問美、日、韓、越、泰、印度等國之優秀大學,開拓或深化與我姐妹校之合作關係。另本校亦接待來自 18 國、 57校之訪賓計328 人。
外籍學位生之招生暨輔導方面,已順利完成今年外籍學位生之入學申請作業,申請件計476,正式錄取215人(學士 57人,其中含雙學位1人、碩士115人、博士43人),選讀生1人(碩士1人),依人數多寡依序來自美國、越南、韓國、印尼等,錄取學院集中在本校管理學院的GMBA以及中文系。相較於上學年度,申請件及錄取人數皆稍有成長,分別自402件成長至476件,174人成長至215人。為未來之招生,本校並主動至潛力極大的越南及印度參加招生展。
財務管理方面:
本校建置及強化校友網站之功能,藉此建立與校友互動之平台,以達到量大之小額募款目的。架設小額募款平台,提供指定用途以及非指定用途之線上捐款平台,並使用多媒體電子卡片測試校友反應
增訂永續捐贈基金捐贈辦法,以達捐贈基金能永續使用之目的。
目前正進行臺大黑潮發電財務規劃,建構臺大其他新事業發展模式,並調查臺大校友資料以提供新事業發展的有利後盾。
財務處自今年1月底開始短期資金調度,運用定存與類貨幣型基金,除減少短期閒置資金,亦增加利息收入(1-4月利息收入較去年同期增加13,382,211元)。目前已有初步成效,並與出納組緊密合作,持續有效減少本校閒置資金,提升資金運用效率與增加利息收入。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96學年度共同教育中心推動之「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通過申請的課程為155門課程,其中含小組討論課的計畫為59件,無小組討論課的計畫為96件,核定的教學助理人數達435位,並訂於97年6月25日於集思會議中心舉辦96學年度通識課程「提升教學品質計畫年度成果發表會」,藉此活動提供全校教師及教學助理相互觀摩、分享通識課程教學經驗的機會。
本校規劃自97學年度起實施「新生專題課程」,本課程由開課教師選定課程討論主題,藉由專題討論創造大一新生與大學教授的對話平台,除了引領學生了解課程的內涵,更重要的是藉由本課程教導學生學習的方法,培養學生正確的學習態度,為新生開啟大學生活之門。本課程的特色為小班教學(每班不超過25人),並以專題討論的方式進行,授課教師可依自己有興趣的主題設計課程,不受所屬系所專業課程限制,每週於學生宿舍之學習中心或校園其他適當之空間上課1次,每次100分鐘,為2學分之課程。
圖書館方面:
為建立全方位館藏,將依97年5月8日全校圖書委員會議決議,除依據館藏發展政策購置通識性/綜合性圖書、地區研究特色館藏以及視聽資料外,並協助各學院購置教學研究用書及補購過期期刊。至4月底已購入各領域教學研究圖書、通識性圖書15,180冊/件;電子書39種;另因協助執行國科會人文處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圖書計畫,購置圖書14,000冊/件。
教育部補助本校圖書館執行「建置機構學術成果典藏計畫」第2年計畫,97年迄今已完成「臺大學術機構典藏系統」軟體套件,並釋出提供臺灣各大專院校導入機構典藏系統。機構典藏系統目前已釋出至Beta3版本,本校主導推動之「IR30」計畫,由本校輔導及培育種子學校推廣,目前有60餘所學校表示願意參與,其中20餘所學校已完成安裝並陸續開始使用。至於臺大校內進行之機構典藏部分,目前已蒐集校內學術研究產出資料達45,747筆,其中27,055筆為全文檔。
圖書館與中興大學圖書館及成功大學圖書館共同執行獲教育部通過之「臺灣大專校院學術電子書共購共享計畫」,第1年教育部補助180萬美金,各參與學校以3或5萬美金額度湊足500萬美金,買斷採購10,000-12,000冊西文電子書;且「臺灣學術電子書聯盟」已於1月21日舉辦成立大會,共81館參與。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為提供校內研究團隊進行各式實驗模擬所需之高效能計算設備,計資中心陸續建置一套大型運算主機及四套網格運算主機。此大型主機具備64顆CPU與256GB記憶體,其內建之大量記憶體,對於傳統sequential program特別有幫助,提供需要大量記憶體之程式,進行大規模資料集運算。網格運算主機共有362組計算節點,具備11.9 TeraFlops的運算能力,適合平行化程式的需求,可以將計算工作分散至不同計算節點同時進行,以降低程式執行時間,加速實驗進行。
除了為特定類型研究尋求重點突破所建置的高效能運算環境外,計資中心也針對一般學習研究所需的軟硬體設備進行更新及建置,以全面提升教學研究成果。軟體資源的建置是規劃項目之ㄧ,計資中心購買重要研究套裝軟體,包括Matlab 100套、SPSS 800套、SAS全校版權、Photoshop 100套等統計、數學及繪圖軟體,運用網路版本管理方式,建立軟體管理伺服主機的機制,有效使用版權軟體,在有限的經費下,支援更多樣的重點研究軟體採購。
計資中心運用VoIP網路電話技術,透過校園內已佈建之高速骨幹網路,完成新世代網路電信服務的建置,以取代租用之Centrex虛擬總機服務。這項建置除了提供行動性及經濟性的電信服務外,所延伸的多媒體影音通訊功能,也提供透過網路進行網頁視訊會議,提升學術研究及校務處理效率,本項服務預定97年6月21日上線。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706A)存查。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9706A1)存查。
貳、確認3月15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97年3月15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706B),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706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
97年5月30日召開本學期第3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本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5月23日,計收到2件報告案及12件提案(1件代表連署案、6件學院提案、5件行政單位提案),另外有1件是校務會議付委案件(96134案)。本次提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96128案(院務會議規則)列為「認可事項」,96136案及96137案(專業學院議案)列為「優先事項」,並改列為第一、二案;96126案及96130案因性質相同,將96130案列於96126案之後,其餘提案順序依序調整。為求提案之完整性,請96126案提案單位補正提案說明,96134案補正建議(決議草案)等相關資料。會議程序表照案通過。另有臨時動議:關於校長續任案,校務會議之開會期程及相關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建請下屆程序委員會討論。
另外,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
(二)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執行秘書傅主任秘書立成報告:
依上次校務會議96119案之決議,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關於校園規劃與空間分配之重大決議事項,應向校務會議專案報告。本次校發會報告請參考各單位書面報告第145頁,另外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提癌症醫學中心/質子中心規劃案之專案報告,請陳明豐院長簡報。
2.陳明豐院長簡報(略)。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93218案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檢討小組報告
一、本檢討小組「成立緣由」:
本檢討小組依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延會決議,由各學院推派1位代表、職工代表1位及學生代表1位,共計13位組成「校長遴選辦法及運作檢討小組」,全盤檢討校長遴選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定,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本檢討小組「組成」:
本檢討小組由法律學院法律系羅昌發教授(召集人)、文學院臺文所柯慶明教授(副召集人)、理學院大氣系郭鴻基教授、社會科學院政治系江宜樺教授、醫學院微生物學科王錦堂教授、工學院機械系吳文方教授、生農學院食科所吳瑞碧教授、管理學院資管系莊裕澤教授、公衛學院公衛系季瑋珠教授、電資學院電機系吳瑞北教授、生命科學院生科系施秀惠教授、職工聯誼會代表註冊組洪泰雄主任、學生會代表(現為李維仁會長)等13人組成。
三、本檢討小組「執行過程」:
依校務會議之授權,配合「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動向,檢討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同時簡併本校「校長候選人遴選辦法」、「遴選校長委員會議事規則」、「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投票辦法」,自94年9月19日第1次會議起至96年1月24日止,共計召開16次會議研擬修正草案。
四、本檢討小組「研提草案修正重點」:
(一)配合教育部新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將法規名稱由「國立臺灣大學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為「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二)因法規名稱由辦法修正為要點,爰全部條文之「條次」均修正為「點」。
(三)修正本校遴委會之組成時間。(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修正本校遴委會成員人數及各類代表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三點)
(五)明定本校遴委會委員應被解除職務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點第二項)
(六)明定本校遴委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五點第一項)
(七)明定本校遴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修正條文第七點)
(八)修正本校遴委會第一次召開會議時間,並增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之處理方式、委員應親自出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八點)
(九)明定校長遴選結果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修正條文第十點)
(十)明定本校遴委會置發言人對外發言。(修正條文第十一點)
(十一)明定本校遴委會得主動推薦校長候選人。(修正條文第十二點第二項)
(十二)明定本校遴委會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後,應投票選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為校長候選人。(修正條文第十五點第二項)
(十三)明定本校遴委會應對校長候選人周遭人士進行訪談並請其作治校理念。(修正條文第十六點)
(十四)明定本校遴委會應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之流程,以選出校長當選人。(修正條文第十七點)
(十五)明定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點)
(十六)明定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校遴委會應即公告名單並報請教育部聘任。(修正條文第十九點)
五、本檢討小組「建議」:
(一)建請採納96134案:修正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為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二)「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規定如後附,校務會議提案內容請參見96134案。
伍、報告案
一、編號:96132
學術副校長室、人事室報告: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五、二十四條修正案,經97年1月19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於97年2月4日以校人字第0970005187號函報送教育部核定,經97年3月14日台高(二)字第0970039109號函核定(照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文字),並同意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核定條文於97年3月25日以校人字第0970009842號函轉本校各一級單位查照,至此本次組織規程全文共64條修正案,已全部奉核定完竣。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五、二十四條核定修正條文如下: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其他學術單位副主管設置標準)
第 十五 條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科)、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除符合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科)、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四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進修推廣部或校級研究中心確因業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經行政會議通過置副主管一人。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行政單位之分組)
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二、編號:96127
學術副校長室、人事室報告:「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全文共20點,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4條及第32條,將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等分組加以訂定納入,包括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業提經96年12月11日第2505次、97年3月18日第2517次行政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送校務會議備查。本案於校務會議備查後,因涉及二級單位設置,將依組織設立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
「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條文如下: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訂定。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部設置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因應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設置之單位,其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三、教務處設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資訊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師資培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醫學院教務分處、社會科學院教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師資培育、教學發展及學生資料資訊管理等事項。
教務處因規劃、協調、改進與評鑑全校教務相關事項,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一項師資培育中心應訂定組織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四、學生事務處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僑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六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學務分處、社會科學院學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住宿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等事項。
另設學生職業生涯發展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學生心理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輔導教師、研究人員、醫事人員、職員若干人。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置主任一人、醫事人員、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就業、心理輔導及本大學師生衛生保健事項。
五、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採購、經營管理七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總務分處、社會科學院總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並設駐衛警察隊,置隊長一人、隊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文書、事務、出納、保管、營繕、採購、經營管理、警衛安全等相關事項。
六、研究發展處設企劃、技術移轉、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服務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研究發展分處、社會科學院研究發展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發展企劃、技術移轉、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服務等相關事項。
研究發展處因規劃、協調、改進及推動整合研究資源等需要,得設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七、國際事務處設國際合作、國際學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國際交流合作、國際學生事務、協助外籍聘任人員等事宜。
八、財務管理處設財務、資源開發、事業管理三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財務規劃、資源開發及相關事業管理等事項。
九、圖書館設採訪、期刊、編目、閱覽、特藏、系統資訊、推廣服務、視聽服務、行政、校史館營運十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圖書分館、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圖書收藏、研究資料資訊之提供事宜。
十、秘書室設議事、綜合業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十一、會計室設歲計、會計、審核、基金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會計組、社會科學院會計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人事室設任免、考訓、退撫保險、綜合業務四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人事組、社會科學院人事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人事業務事項。
十三、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設程式設計、教學研究、作業管理、資訊網路、諮詢服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稀少性科技人員及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資訊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資訊網路設備,提供相關服務事項。
十四、出版中心設編輯出版、銷售發行二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期刊、書籍編印、發行銷售事項。
十五、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綜合業務、危害性物質及廢污管制、輻射防護、生物性污染防護、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六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環境污染防治及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十六、共同教育中心設共同教育、通識教育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共同教育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規劃全校通識教育及體育教學事項。
共同教育中心因規劃、協調與改進全校通識教育,得設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十七、體育室設體育教學、場地設備、體育活動、法醫校區體育四功能性分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體育教學與研究、場地設備管理及體育活動之舉辦等事項。
十八、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設人口研究、婦女與性別研究、資訊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研究人員、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相關人口與性別研究領域事項。
十九、進修推廣部設進修教務、推廣教務、諮商輔導、遠距教學、總務五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進修推廣教育事項。
二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96128 (認可事項)
電機資訊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十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十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下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本院當然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其名額如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
二、教師代表分系代表及全院代表兩種。系代表由該系教師互選產生,每系各一名。全院代表由全院教師互選產生,其名額為十名,其中電機學群六名,資訊學群四名。教師代表之互選,每票連記三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人。
三、研究人員及助教代表由研究人員及助教互選一人。
四、職員代表由職員互選一人。
五、工友代表由技工、工友互選一人。
六、學生代表:本院研究所學生代表兩名、本院學生會正、副會長。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務會議通過[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編號:96136 (優先事項)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提: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獸醫學系97學年度申請設立獸醫專業學院。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獸醫學系97學年度設立獸醫專業學院。
三、編號:96137 (優先事項)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牙醫學系97學年度申請設立牙醫專業學院。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醫學院牙醫學系97學年度設立牙醫專業學院。
四、編號:96134
特別委員會報告:修正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為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本案第三點經表決以 甲案15人/乙案37人 通過採乙案,其餘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修正本校「遴選校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為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修正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遴選校長]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設置辦法]
一、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遴選本校校長[人選],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三十八]條第二[五]項規定設立「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遴選校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第八條]本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成立[在現任校長卸任九個月前正式成立,並即公開徵求人選,於校長卸任三個月前向校務會議提出經本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之三至六人推薦名單及完整之書面報告]。
三、[第二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教師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推薦代表三人。
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各學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資格之教師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師代表,及該七位教師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二)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二人,行政會議推薦三人。
前項第一款之教師代表及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之提名及選舉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另定之。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全體職員(含助教)以普選方式就曾任組長或秘書以上職務者選出三名候選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一人擔任。
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自本校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中選出一人擔任。
各學院送交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與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時,應另分別明列其候補人選,由校務會議在第二項第一款代表選出後,依其類別分別加以認可。
其餘各類代表於推選(薦)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其選舉辦法以得票數高低決定候補人選及優先順序。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教師代表十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組成,其產生方式如左:
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推選一人擔任。
二、行政人員代表由行政人員互選產生。
三、校友代表由本校校友總會推薦二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一人擔任。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行政會議公開徵求人選後推薦傑出、公正並關心高等教育之人士四人,再由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推選二人擔任。
各學院推選之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互選代表均列候補人選二人。]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人士列席會議]。
四、[第三條]本會委員[若]同意為校長候選人者,[即]當然喪失委員資格。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三點規定遞補之。
[本會委員如有出缺時,由原產生類別候補名單中依序遞補之。]
五、本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本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事項。
本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六、[第六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本會為執行相關任務所需[之]經費[及庶務,]由本校支應。
本會行政事務由本校秘書室負責。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第四條]本校應於本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由現任校長召集[現任校長應於遴選委員產生後二星期內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本會第一次集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本會召集人暨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九、[第五條]本會有關人事事項之決定應[對校務會議負責,有關人事及其他重要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決定]之。
十、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十一、 本會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發言人,依本會決議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十二、本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校長人選,請各界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
(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三)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本會委員亦得主動推薦;每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一人。
第一項公開徵求並接受推薦應公告一個月以上,受理期間以兩個月為原則。第二項之推薦亦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為之。
十三、[第七條]推薦校長人選前,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
(二)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
(三)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校長被推薦[候選]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具有雙重國籍,且]不得兼任任何政黨[黨政]職務。
十四、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
推薦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
十五、本會於公開徵求截止後,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被推薦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
凡資格符合者,由本會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推薦票數者為校長候選人。
十六、校長候選人產生後,本會應就候選人之條件或事蹟對相關人士進行訪談,分別邀請候選人於校內公開作治校理念說明,並安排時間逐一面談。
十七、面談完成後,本會應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投票結果若僅有一人獲出席委員過半之支持,該名候選人即為校長當選人。
前項投票若有二人以上得票過半,則應就得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進行投票,以每位委員圈選一人方式為之,直到分出順序,其獲得票數相對較高者為校長當選人。第一項得票最高之前兩順位者中,若有因同票情況而多於二人時,則應先以每位委員至多圈選二人方式,直到分出順序,選出二名得票較高之候選人,再以每位委員圈選一人方式,選出相對票數較高者為校長當選人。
第一項若無人得票過半,則應於一週內再行集會投票;再投票若仍無人得票過半,則本會應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
十八、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
十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二十、本會應於成立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並於新任校長就職後自動解散。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疑義時,由遴選委員會議決補充或解釋之。
二十二、[第九條]本要點[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編號:96124
醫學院提:為配合本校附設醫院公館院區「臺大癌症醫學中心」發展需要,建請同意先行成立「腫瘤醫學研究所」及「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同意先行籌設「腫瘤醫學研究所」及「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下次會議並再補充資料報告。
(二)成立跨院系所諮詢委員會,由副校長主持,相關學院派代表1人參加,討論包括員額分配等事項。。
(三)經費方面,至少5年內由單位自籌。
六、編號:96138
吳瑞北等提:請重新檢討本校圖書儀器設備費(簡稱圖儀費)預算經費分配方式,提高大學部實驗教學之圖儀經費,有效提昇大學部之教學品質。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行政會議對各院系教學研究經費重點協助相關問題進行檢討後,提校務會議報告,以利有效提升大學部教學品質。
七、編號:96125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一、三、四、五、七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第一、三、四、五、七點條文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學水準及學術研究競爭力,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訂定本要點。
三、特聘教授之特聘加給與聘期: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或第七款資格經三次推薦通過支領特聘加給滿九年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符合特聘教授資格第五款及第七款資格之一或依第六款規定相當第五款資格者,特聘加給之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十。實支金額依經費狀況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核支,調整時亦同。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得按月支領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於本要點實施前符合資格者,自實施日起支;於本要點實施後符合資格者,溯自具資格之次月起支。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自通過推薦當年之八月一日起,得按月支領特聘加給三年。期滿如再獲推薦通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得再支領特聘加給三年;第三次獲推薦通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格者,得按月支給特聘加給至退休或離職止。如未獲通過者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惟不再支給特聘加給。
(四)特聘教授留職停薪者仍保留榮銜,但暫停支領特聘加給,於復薪之次月起繼續支領至實際滿三年或退休或離職止。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特聘教授資格者復薪支領特聘加給至滿三年後,始得再提出同款之申請,惟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五)特聘加給一年發放12個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及退休金時皆不計入。]
四、每學年支領特聘加給之特聘教授名額原則為二百名,並得視學校經費增減之,名額由人事室以每年二月一日人數控管。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名額依事實認定之。
(二)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中心(以下簡稱共教[會]中心)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名額上限,為總名額扣除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之人數,按其每年二月一日編制內專任有給教授(含研究員及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計算,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分配。實施前三年推薦人數授權由各學院及共教[會]中心於分配名額內衡酌實際情形自訂之,惟每年最多不超過分配名額之二分之一。
五、特聘教授之聘任作業:
(一)本校特聘教授聘任作業由各學院辦理;凝態中心由理學院辦理;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由共教[會]中心辦理。院系所合聘教師由所屬主聘學院辦理。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資格之一者,由各學院及共教[會]中心提出,並檢具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行政程序確認後,由校長直接聘任並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報告。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者,由各學院及共教[會]中心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於每年四月底前,依其自訂作業規定於分配名額額度內提出推薦申請,提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各學院應成立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由校長指定特聘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於本學院或他學院之特聘教授中遴選產生;共教[會]中心比照辦理。
各學院及共教[會]中心應自訂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報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推薦申請時應檢附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教學及學術研究成就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總額50%內勻支,其經費比率上限由會計室控管]及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支應。
八、編號:96126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第1點、刪除第16點及其後之點次修正前移,「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刪除第21點及其後之點次修正前移。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第1點、刪除第16點及其後之點次修正前移,「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刪除第21點及其後之點次修正前移,修正條文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十六、性騷擾申評會所作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如已進入司法或公懲會調查程序,應停止調查。]
十六[十七]、性騷擾申評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十八]、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八[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
(二)「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修正如下:
[二十一、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二十一[二十二]、對於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得隨時斟酌一切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事件之方案。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惟情節重大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仍得繼續調查。
二十二[二十三]、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十三[二十四]、學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給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二十四[二十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
九、編號:96130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教職員工生受害之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本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六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事件調查後,應將事件發生之校園情境或空間等資訊建檔,並與總務處研商改善校園空間的具體建議。
總務處應設單一聯繫窗口,負責校園安全相關事項之聯繫、統整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會[學生事務處]提出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知有校園內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亦得[以書面或言詞具名]向本會[學生事務處]提出檢舉。[以言詞提出之申訴或檢舉,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第十六條 本會於受理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其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七條 本會於受理案件後,發現事件行為人或受害人不符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非屬適用本辦法所定程序之事件時,應依職權於七日內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如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本會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檢舉或申請,學生事務處受理收件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事務處是否成案。]
第十八條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學生事務處]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本會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案件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之決議,依前項受命委員之多數決為之。
本會[學生事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學生事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會[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生事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條 初步審查成案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會應通知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處於收到本會通知後,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條] 本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依前條決議受理之案件[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個案]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不得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不得擔任相關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單位主管及人事室針對本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教職員工,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一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名檢舉人應提供適當之保護,並應嚴守秘密。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法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度渲染,影響事件當事人權益或隱私,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為必要之處置,或提供協助。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六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行為人受到羈押之情形外,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七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或行為人喪失原身分等事實原因致無法進行調查時,應審酌相關情事,依法為適切之處理。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本校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関]關資料為止。
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其同意後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前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送交學校相關單位[學生事務處],並於調查報告中檢附懲處建議。
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學校相關單位於接獲前條第二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後,[學生事務處]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案件當事人於發現前項新事實、新證據時亦同。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二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處理[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 本校相關單位[學生事務處]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其他[相關]權責機關依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前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得僅依前項各款為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六條] 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專責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之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七條]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他校通報行為人檔案資料,應對行為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應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四十條[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生事務處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生事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生事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生事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所列之規定提起救濟。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十、編號:96129
員工醫藥互助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國立臺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辦法」第七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員工醫藥互助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醫藥費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門診—會員於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及醫療中心及社會科學院醫務室就醫,藥費五折優待,如以健保身分就醫者,自付額打六折,折扣部份由本會負擔。
二、住院—以住健保特約醫院為限。病房費及醫藥費之自付部份應檢具繳費收據影本及診斷證明書正本,依照下列標準補助之:
(一)病房費:一日以[四00] 400元為限。
(二)醫療費﹙含該次住院前於急診暫留時之醫療費用﹚:
[三000]3000元以下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00一〜四000]3001〜4000元補助百分之五五。
[四00一]4001元以上補助百分之六十。
但每人每年(由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計[住院]補助費以新台幣[一五、000]15,000元為限。
三、非治療性等無關健康及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十一、編號:96131
理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六、九條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一、四、五、十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六、九條及「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第一、四、五、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三條 為訂定本中心之研究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院、系、所間合作,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本[理學]院大氣科學系、地質科學系、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海洋研究所等各系所暨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學院]、社會科學院、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動物學系、植物學系]各推派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理學]院院長以公共衛生、法律學院優先,就各教授 (副教授) 中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六條 本中心設大氣化學組、氣候變遷組、海洋循環與海岸變遷組、古環境變遷組、今環境變遷與生態組、資訊組、永續發展與經社衝擊組等七個[組]功能性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由中心主任遴選教授或副教授,商請本[理學]院院長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後施行[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增進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本院]貴重儀器發展及使用效益,促進系際、院際、校際之密切合作,提供各界所需之研究支援,以期加速提升我國之科技水準,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八]條之規定,成立[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貴重儀器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四條 本中心置[設]主任一人,由本[理學]院院長遴選本院專任教授,陳請校長聘兼之[兼任之],負責中心各項工作計畫之研擬及監督。
第五條 本中心設「分析測量組」及「海洋探勘組」等兩個功能性分組[兩組],並得依業務需要作調整或增設其他功能性分組,各設置組長一人,負責該組各項工作計畫之進行及協調,由本中心主任商請本院院長[由中心主任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陳請校長聘兼之。組長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後施行。[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呈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編號:96133
醫學院提:「北海岸金山醫院」擬改制為「臺大醫院金山分院」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北海岸金山醫院」改制為「臺大醫院金山分院」。
十三、編號:96135
人事室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後配合統一作業提出修正規章計13種。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後配合統一作業修正規章計12種,修正條文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八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八條 新聘、升等教師經本會決議通過後,由校長發給聘書並函請教育部頒給教師證書。
[升等教師經本會決議通過後,由校長函請教育部頒給新等級教師證書,在教育部核頒新等級教師證書前,暫發給原等級聘書。]
(二)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三)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一、五、八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各系(科)所教評會職掌為審查該系(科)所教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及教授休假研究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系(科)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但前項關於教師(研究人員)之解聘,應另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系(科)所應依本準則訂定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經系(科)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四)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一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其組織規程第五十一[五十六]條之規定,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校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五)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致聘要點第一點修正如下: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後致聘名譽教授榮銜,依據組織規程第五十[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六)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八]條規定,設立附設農業試驗場(以下簡稱本場),以供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各學系(所)教學實習、試驗研究、示範經營及推廣教育。
(七)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經營管理本大學實驗林,特依本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八]條之規定設置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處址設於南投縣竹山鎮前山路一段十二號。
(八)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八]條規定,設立附設山地實驗農場(以下簡稱本場)。
(九)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十)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第一、二、五、七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三[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左]列出席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左]列事項:
一、教學研究…。
第七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校務會議核准]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一)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六、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六條 院務會議議決下[左]列事項:
一、教學研究…。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校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十二)廢止「國立臺灣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下午3時54分)
97年6月14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
編號
|
文件名稱
|
1
|
9706A
|
國立臺灣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
2
|
9706A1
|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教務處報告事項補充資料
|
3
|
9706B
|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4
|
9706C
|
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