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8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7人,實到126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4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12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97年適逢本校創校80年,為彰顯校慶精神,特別規劃之慶祝活動包括學術、體育、國際交流、校友、藝文、學生、慶典、出版及紀念品等8大主軸活動,自97年3月杜鵑花節正式揭開序曲,持續貫穿至97年底。經由多元的參與及交流,發揚本校「敦品勵學、愛國愛人」之精神,展現臺大格局,邁向世界百大。
校慶慶祝大會於97年11月15日在校總區綜合體育館隆重舉行,會中頒授李亦園、漢寶德2位先生名譽博士學位,同時表揚楊國樞教授等9位傑出校友,邀請本校歷任校長、國內外校友、八十歲以上資深校友、國際知名大學校長與副校長或代表及各界貴賓與會。
校慶當日並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聯合舉辦椰林大道校慶園遊會,廣邀校內各社團、鄰近本校校區之里民,以及伊甸基金會等公益性團體參加,展現青年學子的青春活力與社會關懷,齊祝臺大80歲生日快樂。
配合創校八十年校慶,國際事務處97年11月16日於綜合體育館舉辦2009/2010年度國際交換學生教育展,增進學生對交換計畫內容的瞭解,活動現場並舉辦多場講座,為歷年全國類似性質之教育展中,規模最大的一次,成效豐碩。
另藝文中心於97年11月16日晚上在椰林大道舉辦【鼓動八十‧邁向百大】校慶晚會,全由校友及在校學生表演,呈現臺大80年來的藝文精華,及臺大人的創意風釆。參與演出者近兩百人,綜合詩、歌、舞、樂、書、和戲劇多項藝術文化,氣氛感人熱絡,為創校80年校慶活動劃下美麗的句點。
為延續本校邁向頂尖大學進程及未來中程校務發展之規劃,本校訂於98年2月13日(星期五)召開「中程校務發展規劃策略會議」。將請各學院報告近年研究績效、SWOT分析、未來5年可突破之研究領域及策略行動方案。並邀請各一級單位主管出席,藉由提出建言與討論,提供各單位觀摩攻錯契機,並期於會議結束後,擬訂具體可行之中程發展規劃,以彙整及出版本校未來5年之「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
97年10月迄今已進行2場卓越研究成果發表,包括(1)超高速無線通訊技術領先全球──無線高畫質電視不是夢:發表電資學院電子所李致毅副教授之研究成果,以及(2)超級地震周期大解密──Sciences刊登臺大地震研究團隊頂尖成果:發表理學院地質系沈川洲副教授之研究成果。
2008年年初歐盟表示將在台灣設中心,本校為爭取此計畫,與政治大學、輔仁大學、淡江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東華大學結盟,由七校校長簽訂意向書,共同研提撰具計畫書。2008年11月下旬歐盟總部同意在臺大設立「臺灣歐洲聯盟中心」,迨本校與歐盟簽約後,中心即開始正式運作。
行政e化方面,97年10至12月新增完成英文網頁第2期、約用人員考核系統及臺大校園徵才系統。其他系統持續規劃推動中,包括人事2.0版、出納e化、公文管理系統委外專案小組、臺大活動報名系統、財產物品管理系統、學生離校休學網路化、計畫人員聘僱申請系統「臨時工、相關人員」申請作業、計畫投標查詢暨登錄系統、校友網站資訊平台、學生請假系統等,以達校園全方位e化之目標。
教務方面:
「腫瘤醫學研究所」及「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博士班將於98學年度正式成立。
為配合高等教育評鑑中心98年度來校進行系所評鑑,各系所應於98年3月至5月間完成系所自評作業,並將自評報告提送院級「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各學院評鑑指導委員會則應於7月10日前完成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自評報告之審議並送校,以便校級「評鑑指導委員會」於7月21日前完成系所自評報告審議。
教學大樓一期新建工程 (含原建築物拆除)已順利於97年12月完成發包,本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預計99年10月完工。
為使本校各學院、系、所課程能讓學生、教職員、家長及其他校外人士一目瞭然,並因應外部系所評鑑之需要,教務處正利用網際網路建構「台大課程地圖」。課程地圖建置的內容包含:(1)校及院系所教育目標、(2)各系所學生核心能力的訂定、(3)依教育目標及擬培育核心能力規劃之課程、(4)畢業生未來發展方向。台大課程地圖分為建置管理與查詢兩項功能。建置管理功能目前已開放上線,各學院、系、所可立即上傳各項資料,將於98年1月中旬完成資料收集,查詢功能預定在98年1月底完成初版,經檢討改進後,於98年8月1日正式上線。
學務方面:
配合本校八十年校慶,辦理一系列的「給臺大的LOVE LETTER」宣傳及相關活動,以及辦理「預約未來」計畫:預約未來服務站,鼓勵學生預先規劃未來,給予學生感動的學習經驗,並協助學生開啟臺大的黃金歲月。
為營造宿舍溫暖氣氛及配合臺大80校慶活動,於97年11月中旬舉辦宿舍美化及清潔比賽活動。透過各項佈置活動、方案與競賽,鼓勵住宿生共同動手參與改造宿舍環境,培養凝聚力,進而建立對宿舍生活的認同感及歸屬感;並且在學生舍區推動節能減碳宣傳活動,使住宿生了解節能減碳重要性及減少宿舍水電費支出。
為協助本校學生畢業後順利出國進修深造,學務處職涯中心推動「留學諮詢顧問計畫」與校內各學院合作,建立一常態留學諮詢系統,提供有志出國進修的同學與教授互動討論,以獲得有關校系選擇、生涯規劃的建議;與AIEF美國教育基金會合作辦理到校「一對一留美諮詢活動」,以加強對本校學生的留美資訊與支援;以及「1-1履歷及面試指導」,協助學生在眾多的求職履歷中,突顯個人的特質與優勢,以獲得面試機會。邀請企業之人力資源資深人員,以其實務經驗,就各產業不同之屬性及需求,針對個別學生特質及需求,一對一指導履歷撰寫及面試技巧,以提升就業競爭力。
總務方面:
校園自行車證條碼化作業:於97年10月1日正式啟用新設之自行車線上管理系統,提供申請車證、查詢違規車輛等功能,並於拖吊違規車輛時,採用PDA記錄每筆資料之拖吊地點、車輛狀況、車證編號並照相記錄,並採批次方式發出e-mail通知車主,對於車輛資料管理、拖吊車輛查詢等效率皆有所提升,對於被拖吊車輛亦更有保障。
推動殷海光故居再利用:本校已於97年10月17日通過「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擬具之「殷海光故居」營運規劃書及合作協議書,該基金會為配合本校80年校慶於97年11月14日辦理殷海光先生故居啟用及文物展典禮,開放民眾參觀緬懷殷海光教授鼓吹自由主義之精神,並成為促進古蹟活化再利用之典範。
增設付款查詢網頁平台:自97年11月起於本校「myNTU」網頁新增「付款查詢系統」,提供受款人查詢編制內薪資、生活津貼、約聘薪資、雜支等各種款項,內含個人匯款及支票明細查詢。
增設報帳流程追蹤系統:為期各報帳人員能即時掌握各報帳狀況,出納組已增設報帳流程追蹤系統,新增審核組收件與送件時間、開立傳票收件與送件時間、開立支票後總務處秘書室核章、會計室核章、出納組核章及出納組匯款時間等6項流程時間,報帳者可隨時輸入報帳條碼追蹤報帳進度。
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水源校區部分已完成結構體施作,並積極趕工内部裝修中,預計於98年1月辦理住宿登記,2月營運,主要提供2362床學生宿舍,另有553間附屬住宿設施,房間坪數自5.65坪至16.15坪5種房型,其中包含5間家庭房型,將開放全校同仁住宿使用。本基地另有2700坪生活服務設施及351汽車位、3196格機車停車格。
研究發展方面:
教育部結合國科會及經濟部共同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方案」,透過競爭型獎助方式,促進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組織重整,提升產學合作專業能量。本校98年獲得教育部此計畫的支持,並為達成加值產學合作連結創新之願景,已調整研發處現有的組織與架構,將技術移轉組、產學合作組、創新育成中心整合成一功能性產學合作中心。
國際事務方面:
於國際交流方面,97年10至12月期間新增與亞、美、歐學術合作共計13校23個合約,累計286校394個合約;接待國外訪賓來自16國共24團127人,累計137 團650人;配合校慶活動,邀請多國著名大學校長前來本校擔任校慶貴賓,連同參與本校主辦之第7屆亞洲大學校長論壇,共計有來自13國、37校、80名校長、副校長與教授。
97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至本校交換就讀之校級外籍交換生計有157名,第2學期入學之校級外籍交換生計有96名,97學年度總計外籍交換學生人數有253名,而本校交換至各姐妹校學生計有151名。
財務管理方面:
協助促成永齡基金會捐贈壹佰億元興建本校醫學院附設癌症醫院及質子中心,及興建生醫工程館,捐贈壹拾億元進行生醫工程之產學合作計畫,並於97年12月19日正式完成簽約儀式。
為促進華語網路教學之發展,進行臺大華語營運計畫書(BP)之擬定,積極聯繫業界頗具聲譽之合作對象,並已初步獲得成效。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97年度第2屆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遴選,全國共5個名額,本校臺灣文學研究所暨中文系梅家玲教授獲獎,並於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舉行頒獎典禮。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計資中心網路電信系統提供行動性及經濟性的服務,校內桌上電話與網路電話互通,從網路上可接聽及撥打校內電話、以電子郵件接收電話語音留言訊息、利用網頁瀏覽器舉行視訊會議、透過skype或網頁電話免費撥至校內桌上電話,與臺灣學術網路語音交換平台互通,並可從校內電話免費撥打至教育部及其他加入此交換平台的學校。
計資中心陸續建置大型運算主機及網格運算主機,提供校內研究團隊進行各式實驗模擬所需之高效能計算設備。大型主機具備64顆CPU與256GB記憶體,提供大規模資料集運算。網格運算主機共有338組計算節點,具備13.9 TeraFlops之運算能力,計算工作可以分散至不同計算節點,加速實驗進行。此外已購置多款研究用軟體,運用高效能運算環境,提升執行效率。
計資中心建置開發之臺灣大學電子報平台,提供單位自行發行及管理電子報,開放校內外訂閱戶以電子郵件信箱自由訂閱各類刊物。提升本校網路知名度及搜尋引擎曝光率,節省紙類刊物印製、運送經費、有效縮短傳遞的時間。目前平台上公開發行訂閱之刊物有69份,供內部通訊使用刊物有14份。平台總訂閱戶數達163,798 人,校內訂閱戶約佔45.2%,校外訂閱戶約佔54.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801A)存查。
貳、確認97年10月18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97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紀錄第7頁程序委員會報告全文後補遺如下,其餘依原文確定。
程序委員會報告所提:本校「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修正條文,
經一般同意,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一條及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國立臺[台]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801B),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801C)存查。
主席決定:96117案執行情形(四)繼續追蹤,社科院完成後,臨時替代道路之存廢先送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討論,再提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廖主任秘書咸浩報告:
97年12月26日本委員會召開本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會議,安排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時間為97年12月19日,計收到1件報告案及10件提案,經委員討論後,討論提案97121案改列為第1案,同時列為「優先事項」,97118、97119及97122案依序改列為第2、3、4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後移,97113案至97117案改列為第5案至第9案,97120改列為第10案,並將97115、97116及97117案列為「認可事項」。會議程序表照案通過。
本校「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修正案,經上次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及第十一條後,本次會議接續討論修正通過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並請參閱各單位書面報告第173頁。
第二條 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各互選一名,校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非屬學院單位教師代表[體育室教師]、助教代表共互選一名,職工代表與學生代表各互選一名及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於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三週前組成之。
第八條 本會之決議以本會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另外,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同時同一主題以發言2次為原則。
編號:97123
程序委員會報告所提:本校「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修正條文,
經一般同意,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二條及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各互選一名,校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非屬學院單位教師代表[體育室教師]、助教代表共互選一名,職工代表與學生代表各互選一名及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於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三週前組成之。
第八條 本會之決議以本會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詹長權委員報告:
今天我代表本委員會召集人葉淑貞教授報告,由於本屆委員的任期已到,所以將2年來的稽核心得向大家報告。
本委員會過去2年來稽核的單位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研究發展處、會計室、體育室、進修推廣部等8個單位,約佔全校可稽核單位之四分之ㄧ,以下是稽核時看到的現象及建議:
1.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方面,其實未有稽核,因為委員剛上任,先了解學校的狀況。
2.總務處方面,建議檢討學人宿舍各項費用之繳費方式,此議題在校務會議上也有很多討論,值得繼續改善。
3.學生事務處方面,發現大學部學生人數與研究生人數比例接近1:1,但研究生的資源較少,建議應該多關心研究生的需求。
4.研究發展處方面,5年500億經費部分最大的抱怨是相關規定太過繁複,有能力的教師不願申請,導致該項計畫經費賸餘,建議應該改善。
5.體育室方面,建議租借場地時學生有優先使用權,希望未來能夠落實。
6.會計室方面,希望會計室能多些配合,讓學校運作更好。
7.教務處方面,改善教學設備經費分配不平衡,建議應該要顧及各院平衡問題。同時語文課程及基礎課程(如經濟學、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等)需求很大,建議改善。
8.進修推廣部方面,發現學校部分單位有結餘款,其經費再使用的情形值得注意。
稽核是「計畫—執行—稽核—改善」管理循環中重要的一環,從這次經費稽核中我們也看得出來,被稽核單位從稽核所發現的缺失中可以獲得改善的建議;同時我們也發現稽核本身所面臨的困難,例如:學校重大的經費並不一定能稽核到、重要的單位稽核的頻率也不夠緊密、不是所有獨立基金的單位都能稽核到…等等。儘管如此,我們在有限的能力和時間上,仍然協助學校發現了一些經費使用方式上偏差的狀況、使用效用上的一些質疑,還有許許多多該做未做和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因此,建議應該強化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功能,強化的方法可以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作為部分的經費稽核委員;或者是編列經費給經費稽核委員會,讓經費稽核委員會自己去找專業人士協助。
本校組織規程修正案經教育部核定後,「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配合修正其法源依據,經本會討論後,提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提本次校務會議討論,該規則修正條文請參閱97121案,委員會建議:自本次會議選舉開始實施。
接著播放同學拍攝的影片「這是我們的臺大校園」(略),希望學校藉由同學的觀察,參考改善。
編號:97121
經費稽核委員會報告所提: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一、二、四及十五條修正條文,
經一般同意,修正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一、二及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校為監督有關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三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訂定[「國立臺[台]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三]至十七[五]人,由各學院就本院出席校務會議系所主管代表及教師代表中互推一人,[、]出席校務會議之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及[體育]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及]助教代表推選一人,[、]出席校務會議之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各互推一人及管理學院校務會議代表中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一至二人共同組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掌理學校總務、會計及卸任上述職務未滿二年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選任委員任期二年(以會計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一次。
文、理、社科、醫學院委員、非屬學院單位主管與教師、研究人員及助教委員、職員委員及學生委員,98年度任期一年,並自次(99)年度起任期二年。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96116案專案委員會包副校長宗和報告: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一)依「國立大學校院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各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任務為:「一、學校教學、研究及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二、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三、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四、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五、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六、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七、第七條第一項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八、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故「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二)學校預算大部分來自教育部補助款,教育部依一定的公式設算分配給各學校,本校概算之編列除依據已通過之各校務發展計畫外,並依教育部分配公式計算。
(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承上,本校預算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決算則由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監督。為免疊床架屋,建議不另設常設之預算審查委員會,亦不在校發會下設小組,而是強化「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的功能。
三、建議在兼顧資源運用、效率效果及公平正義原則下,於校務發展重大計畫及其預算作成決策前,在校發會開放討論,必要時,校發會應加開專案會議,以落實大學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校務會議審議「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之功能。
四、建議修正本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第1款條文,內容如下:
建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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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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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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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研擬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下列方案及其預算的建議。
- 教學研究。
- 組織架構。
- 人力規劃。
- 財務籌措。
- 校產處理。
- 校園規劃。
- 空間分配。
二、處理校務會議授權辦理之事項。
三、處理校長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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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研擬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之下列建議方案
1.教學研究。
2.組織架構。
3.人力規劃。
4.財務籌措。
5.校產處理。
6.校園規劃。
7.空間分配。
二、處理校務會議授權辦理之事項。
三、處理校長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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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就校務發展計畫建議外,並得對預算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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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本校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及事項,除書面報告外,應提校務會議口頭報告,使資訊更加透明化。
編號:97124
96116案專案委員會報告所提:本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
經一般同意,修正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會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研擬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之]下列[建議]方案及其預算之建議:
1.教學研究。
2.組織架構。
3.人力規劃。
4.財務籌措。
5.校產處理。
6.校園規劃。
7.空間分配。
二、處理校務會議授權辦理之事項。
三、處理校長交辦之事項。
伍、選舉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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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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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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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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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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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鏡禧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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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慶明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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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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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維恕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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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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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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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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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國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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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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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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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昉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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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方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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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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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尊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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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源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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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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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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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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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長權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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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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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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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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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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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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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章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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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員委員:竇松林秘書 (任期1年)
3.學生委員:蔡介庭同學 (任期1年)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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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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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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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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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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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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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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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素卿 教授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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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
吳聰敏 教授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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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
李水盛 教授
|
1年
|
工 學 院
|
王立昇 教授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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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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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俊榮 教授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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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
杜榮瑞 教授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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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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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長權 教授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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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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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瑞北 教授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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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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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鵬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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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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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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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開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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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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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屬學院單位主管與教師、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任期1年):李坤培教授
(三)職員委員(任期1年):鄭銘彰組長
(四)學生委員(任期1年):許菁芳同學
(五)管理學院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一人) (任期2年):陳明賢教授
三、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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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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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委員(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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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1年任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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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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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章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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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慕萱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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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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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茂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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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燦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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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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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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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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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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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素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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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安怡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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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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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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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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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法勤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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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偉強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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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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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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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炳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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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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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朱杏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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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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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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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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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峰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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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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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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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富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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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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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周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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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石通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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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鄭森松助理研究員(任期2年)
3.職員委員:
(1)新任委員(任期2年):陳啟煌副組長
(2)尚有1年任期委員:林新旺組長
陸、報告案
一、編號:97112
人事室報告:
(一)本校97學年度奉教育部96年10月15日台高(一)字第0960157389號函核定公共衛生學院增設「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理學院增設「應用物理學研究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推廣學系更名為「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依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醫學院增設「牙醫專業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增設「獸醫專業學院」,自97年8月1日生效。另奉教育部97年12月1日台高(一)字第0970239299號函核定本校98學年度醫學院增設「腫瘤醫學研究所」及「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自98年8月1日生效。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12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案,提會報告後,函報教育部修正附表一。
(二)本案組織規程附表修正,雖有教師員額編制表之異動,但因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96年8月1日生效修正案仍在作配套處理,故僅先配合學年度修正附表一。
柒、討論提案
一、編號:97115 (認可事項)
生命科學院提:本校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本學院當然代表與選任代表組成之。本學院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及學系與中心主任為出席院務會議當然代表。選任代表包括教師代表(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其他代表。選任教師代表人數應比當然代表人數多一名。每系(所)之選任教師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教師代表應選名額之五分之一。
二、編號:97116 (認可事項)
社會科學院提:本校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一、二、十一、二十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一、二、十一、二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由左列代表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包含院長、副院長、教務分處主任、學生事務分處主任、總務分處主任、研究發展分處主任、[事務組主任]各系主任、所長、圖書分館主任、會計組長、人事組長。
二、推選代表:包含教師代表二十六人[二十四]、助教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七人。
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其他代表(含當然代表)之總數。
院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推選代表之選舉得採通訊投票。辦理方式為選舉人將選票置於投票專用信封[選舉人將選票置於投票專用信封,黏貼後不簽名,再置入另一投票專用信封],黏貼後於封口騎縫處簽名,在規定期限內郵寄或親自送往指定地點投入票匭,無簽名或逾期者選票無效。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本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院務會議通過,經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三、編號:97117 (認可事項)
管理學院提:本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規則第一、二、五、六、七、九、十、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左]列出席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研究所所長、學系主任。
二、教師推選代表:由本院專任教師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其人數應較當然代表人數多三位,每系至少應選出一位,至多三位。
三、助教推選代表一位。
四、職員推選代表一位。
五、技工工友推選代表一位。
六、學生推選代表二位,由研究所及大學部各推選一位。
推選代表產生辦法另定[訂]之。
院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學、研究事項。
二、本院單行規章之擬訂事項[教師升等與資格審查辦法之審議等事項]。
三、院長產生辦法之審議事項。
四、院長續任、免除案。
五、以本[管理學]院名義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事項。
六、本院未來發展之規劃事項。
七、院務會議代表連署或系、所務會議通過有關院務事項之提案。
八、院長提議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九、各系主任、所長選任辦法。
十、校務會議系所主管代表推派及教師代表推選辦法之訂定。
十一、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及議事規則。
十二、其他依本校規定應經本院院務會議討論之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應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人員公[供]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七條 本院院務會議應每學期至少召開[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院長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聲]請院長召開之。
第九條 院務會議之推選[互選]代表應親自出席,其餘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前項職務代理人不得為院務會議代表,並不得重覆代理。
第十條 本院院務會議為明瞭本院院務之實際情況,得請所屬各單位或有關人員提出書面說明或列席[口頭]報告。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四、編號:97118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五、九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五、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附帶決議:97學年度第1學期以前覆評未過教師,仍應經提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解聘。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估辦法如下:
一、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至少每五年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估。
二、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講師及助理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副教授及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估。
評估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隔]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隔]五年,由各學院實施再評估。
三、評估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所給予協助,並於[一至]二年內(自評估未過之次學期起算)[再]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院及校[三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解聘。
四、教師如為自本校其它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五、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估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估。
六、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再評估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七、未於評估期限內接受評估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估結果者,視同評估不通過。
八、各級教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各學院對於前項第一至第七款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估: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四]、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
六[五]、多次曾獲國科會各種獎項或研究計畫,或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系所向院評估小組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審議教師依本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提出之免辦評估申請案,本校應設「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估資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於完成審議後,應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其審議作業要點另訂之,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九條 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分別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中心及教務處辦理。
擔任教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評估比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各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之評估,由所屬一級單位比照本準則之規定自行辦理。
五、編號:97119
教務處提: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一、二、四、六、七、八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一、二、四、六、七、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單位,包括學院、學系、科、研究所、組、學位學程、中心[以]及其他有正式編制及固定辦事場所之教學及研究單位。
第四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院之增設應至少有五個教學單位,包括學系[或]、獨立研究所、學位學程。但因學術領域特殊,必須成立學院以利協調發展者不在此限。
二、學院之增設計畫應充分考慮協調相關系所之同時整合。
三、學系、科、所、組及學位學程之增設及增班,應確實因應該領域人才培育之需求[及學術領域之專精特色,並提供師資延攬、圖書設備等計畫]。
四[五]、[不屬]學系[之獨立研究所]、科、所、組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應與已有教學單位之學術領域有明顯差異並具備學術領域之專精特色[符合本條第三、四款之條件。需要新聘或由現有教學研究單位轉任師資者應有詳盡計畫以及師資人才來源、人事隸屬具體資料]。
五、學位學程以外教學單位之增設,獨立系且大學部招生為一班者,至少應有十二位編制教師員額;系所合一且大學部招生為一班者,至少應有十八位編制教師員額;大學部招生每增一班,至少應增加十二位編制教師員額;獨立所或本校組織規程明列之組至少應有七位編制教師員額。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增設計畫書中列明申請單位或共同辦理該學程各單位之支援學程專任教師名單,其總人數應符合教育部規定,且同一專任教師僅得為一學位學程之支援教師;所需空間、經費、行政管理人力及招生名額等,以設置學位學程之學院、系所自行調配為原則。
六[四]、[學系]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除應符合前三款之條件外,並應有足夠水準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等,亦應提出教師研究成果著作等資料。
七、教學單位之增設及增班、應參酌最近五年內該單位或相關單位之評鑑報告具體建議。
八[六]、中心之增設以具明顯跨院、系(所)、科、學位學程之領域,並確實符合提昇教學或研究水準之需要為基本條件,並有足夠之相關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現任教師參與之具體計畫。
九、教學單位之增設及增班計畫書中應提供師資延攬、圖書及儀器設備等計畫。需要新聘或由現有教學研究單位轉任師資者,應有詳盡計畫、師資人才來源及人事隸屬之具體資料。
十[八]、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與增班計畫應包括詳細空間使用計畫。空間之大小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及本校一般標準。需調整或增加空間、建築及重大設備者,應經總務處及校園規劃委員會充分審查認定可行,並不得損害現有單位之營運。
教學研究單位之變更,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校為促進學術發展,因應世界及社會發展趨勢,提升本校校務管理及運作效率,得設專業學院,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六條 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計畫之提出及審議作業依下[左]列程序辦理:
一、由校長指定之單位或由相關學院依[據]第三條之原則及第四條之條件或第五條會商之決議向教務處提出計畫。
二、教務處、總務處及研究發展[委員會]處應就各管業務範圍詳加審查其內容,並提出具體之意見。
三、由教務處提至行政會議討論。行政會議得請提送單位補充資料或說明,或建議提送單位修改計畫內容。
四、行政會議審查通過者交由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但對教學研究單位之變更、合併及停辦計畫,如為內容簡單而不需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得經行政會議決定免送專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五、專案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推薦之校內外專家學者四至六人及副校長一人組成,並由副校長召集。專案審查委員會應依本審核標準審查。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其結論並向校長提出報告。審查時應請教務長、總務長及[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發長列席,並得請提出計畫單位主管及其推薦之教授列席說明,或提送補充資料。必要時專案審查委員會得赴相關單位實地訪視。
六、校長應參酌前列各款資料提出意見。
七、由秘書室將計畫書、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及校長意見作成校長交議案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業經教務會議通過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計畫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之審議作業程序。]
第七條[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時亦同]。
六、編號:97122
吳瑞北等提:為科技研發需要,請檢討修訂相關校內採購規範,以利本校邁向第一流大學。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由行政副校長召集,邀集研發長、總務長及各院指定一名代表組成研究小組,就政府採購法不合科技發展需要之處進行全面檢討,採取全新思維對科研採購進行鬆綁,以利科技發展。
七、編號:97113
電機資訊學院提:「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條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工]電機資訊學院電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電機資訊學院為配合國家電信建設,並提升本校之電信科技研究至世界水準,特成立「電信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中心設[評議]諮詢委員會,負責審定中心發展方針,工作大綱,人員任用及預算,並監督中心業務之推動。
[評議]諮詢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任期三年,由[台大]校長聘任之。其中[工]電機資訊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電機工程學系主任及資訊工程學[研究所所長]系主任及電信工程學研究所所長為當然委員。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秉承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負責推動中心之業務,[由台大校長就本中心之教授中遴選聘任之]由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自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設[行政組及下列研究室:高等網路技術研究室、通信電子技術研究室、數位信號處理技術研究室、光纖通信技術研究室、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究室、電磁理論與應用研究室、新交換技術研究室、通訊理論與編碼技術研究室、前瞻性電信基本技術研究室,研究室得視需要予以增加。]學術研究、教育訓練、產學合作、國際交流等功能性分組,負責推動中心業務。
第六條 [各研究室設]本中心置教授[及]、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級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等若干人,由[工]電機資訊學院相關系所延聘人員組成。本中心所需人力由學校總員額內調配運用。
第七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教授[及]、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級研究人員等組成之,討論並執行中心業務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校務會議[通過]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八、編號:97114
人事室提: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各條文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名稱及各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性騷擾防治要點」各條文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名稱及各條文修正如下:
(一)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各條文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除[其他]法令[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適用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生與校外人士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為處理本校性騷擾案件,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師[、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各類代表中女性委員應占[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五、[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對外發言。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六、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會應進行或推動下列措施:
(一)辦理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給予公差登記。
(二)設置專線電話或專用電子信箱接受申訴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校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求者,得視情況轉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
七、[性騷擾申訴時,]加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者,應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會提出。 [,惟如]但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應向教育部提出。
加害人非屬本校[人員時]教職員工生、或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有無所屬者,[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本會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措施]處理,於接獲申訴之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處理]。
[八、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八、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案件調查申請;除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其他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一)以言詞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簽名或蓋章者,得不予受理。
以電話申訴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二) 本會於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其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具名方式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接受申訴後,應於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九、遇到重大性騷擾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本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十、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五)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記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以電話提出申訴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
十、本會應在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後三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案件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之決議,依前項受命委員之多數決為之。
本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副知台北市政府。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性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言詞作成之記錄及以電話提出之申訴,未依前條第三、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十一、本會就前條決議受理之案件,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成員得外聘。
[十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十二、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應否迴避,由本會決定之。
[十三、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成員。]
十三、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會決議。
本會應以簡要格式將調查報告及決議之內容送達雙方當事人。
就決議成案之事件,本會應將調查報告及決議之內容送交學校相關單位,並於調查報告檢附懲處建議。
相關單位於處理完畢後,應將事件簡要格式之調查報告、處理結果及理由、再申復期限及受理機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台北市政府。
[十四、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四、申請人及行為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未具理由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本會於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決議駁回或重行調查,並將決議內容以書面告知申復人。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五、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本會於收受撤回書面後,應即予結案備查。撤回申訴者,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十七、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八、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十六、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或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加害人或誣陷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時,校方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確保懲處議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本會所作成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
[二十、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賠償,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一、對於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得隨時斟酌一切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事件之方案。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惟情節重大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仍得繼續調查。]
[二十二、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十三]十八、學校對於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給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二十四]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
(二)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之名稱為「工作
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及各條文。
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案件處理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性別歧視之工作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之[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防治及申訴案件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適用本要點[規定行之]。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五、為防治工作場所性別歧視,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本會)。
[性騷擾申評會]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師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由校長自教師[、職員]中提名,職工代表由校長自職員及工友中提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前項各類代表中女性委員應[佔]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六、[性騷擾申評會]本會主任委員負責督導會務。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佐理會務,並代表對外發言。
[性騷擾申評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之決議[以]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本[校]會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性騷擾申評會進行或]工作場所性別歧視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應推動下列工作:
(一)辦理防治[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之教育訓練,並公開揭示相關之法令等資訊。
(二)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接受申訴[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校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執行申訴處理、調查及裁決等相關程序,]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進行申訴案件之調查程序,並依調查結果函請校內相關單位予以適當之處置。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求者,得視情況[引]轉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八、[本校教職員工有發生性騷擾情事者,當事人得於事實發生後,以具名之書面資料或以言詞方式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工作場所性別歧視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會提出案件調查申請;被害人外之任何人亦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校其他單位於知悉工作場所之性別歧視事件時,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本會處理。
(一)以言詞方式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簽名或蓋章者,得不予受理。以電話申訴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二)本會於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時應作成紀錄,而內容應經申請人或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
[(三)]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九、[性騷擾申評會接受申訴後,應於七日內進行評估並向主任委員提出報告。主任委員斟酌情事決定是否應召集臨時委員會議及決定進行調查程序,惟如最後決定調查時仍應徵得申訴者之同意。調查之進行,應由主任委員視案件之需要,聘請專業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遇到重大性騷擾事故足以影響校園安寧或教學時,[性騷擾申評會]本會應主動進行調查。
[十、調查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均得邀請足資信賴之人士陪同接受調查。調查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名譽及隱私之秘密方式為之。調查期間雙方當事人、性騷擾申評會委員及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人員均負對本案一切內容保密之義務。]
十、本會應在接獲案件調查申請、檢舉或移送後三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案件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之決議,依前項受命委員之多數決為之。
本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一、本會就前條決議受理之案件,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相關證據與事實。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成員得外聘。
[十一]十二、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性騷擾申評會]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應否迴避,由[性騷擾申評會]本會決定之。
[十二、除非調查期間另有不可抗力之因素,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性騷擾申評會應為附理由之裁決及做具體敘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學校相關單位。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三、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移送本會決議。
本會應以簡要格式將調查報告及決議內容送達雙方當事人。
就決議成案之事件,本會應將調查報告及決議之內容送交學校相關單位,並於調查報告檢附懲處建議。
十四、申請人及行為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接獲裁決書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如未具理由,本會得逕予駁回。
本會於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決議駁回或重行調查,並將決議內容以書面告知申復人。
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復,或申復依前項規定經駁回者,不得再行提出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三]十五、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本會於收受撤回書面後,應即予結案備查。[,並]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四、對於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之案件,性騷擾申評會得隨時斟酌一切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成解決事件之方案。
事件經調解成功者,應作成調解書並應經雙方當事人簽字。
惟情節重大時,性騷擾申評會仍得繼續審議。]
[十五]十六、[性騷擾]工作場所性別歧視行為經證實有誣陷之事實者,校方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
十七、本會所作成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
[十六]十八、本校相關單位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月內,應自行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依法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騷擾申評會]相關單位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懲處議決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十九、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十八]二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行。
九、編號:97120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二、六條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二、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生事務運作之效能,[爰]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六]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左]:
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督導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輔導工作。
三、督導學生獎懲[或學生事務仲裁等]相關事宜。
四、提供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協助及[與]指導。
第六條 本會[下]設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學生自治團體、社團輔導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下轄]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事務仲裁委員會]。
本會所轄各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本會另定[訂]之,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中午12時25分)
98年1月10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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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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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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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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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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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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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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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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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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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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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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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6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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