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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91016(星期六)上午9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朱芬芬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0人,實到132(詳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0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7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5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學校過去一年的校務情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上海交通大學2010年全球前500大學排名,本校在兩岸三地蟬聯第一,排名127名比去年的150名大幅前進23名,也首度超越新加坡國立大學的145名,以及拉開與韓國首爾大學148名的距離,充分展現本校執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之成效,亦達成「世界頂尖、華人第一」之階段性目標。依據公布的數據顯示,本校進步最多的項目為「各學科領域被高度引用教師數(HiCi)」,由去年的10.3提升為今年16.1,另外在Nature & Science等學術期刊發表之論文數量也顯著提升,由9.9前進為11.6,因此大幅提升全球排名至127名。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公布第14屆國家講座各類科主持人共有 5名,本校有2位教授獲選。分別為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藥理學科鄧哲明教授;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電機系王暉教授。第54屆學術獎得獎人共有9名,本校有3位教授獲獎。分別為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物理系侯維恕教授; 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醫學系鄭安理教授;工程及應用科學類科土木系楊德良教授。

本校業於99915向教育部提出第2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計畫書,以發展本校成為國際頂尖大學為總體目標,選定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 (UIUC) 為標竿學校,以前進全球大學排名前50大為目標。第2期計畫將延續第1期計畫累積之動能及實力,依循“均衡發展、重點突破”之理念,堅守本校核心價值,以優質頂尖期刊數倍增為短程目標,提升國際化,慎選校園中具國際競爭力之領域或接近國際一流之研究中心,積極延攬國外傑出人才與培育校內傑出年輕學者;並配合國家未來發展所需之6大新興產業及雲端運算等重大政策,兼顧國家社會永續發展需要。同時,透過前瞻計畫挖掘新興領域,並與國內中央研究院及著名國際頂尖大學(如MIT),或頂尖研究機構(如IBMIntel)合作研究計畫或合設研究中心,加上11個學院之均衡發展,將可帶動本校教學研究全面提升,以產生飛輪效應,加速本校邁向頂尖大學。本計畫期使5年之後,本校呈現600篇以上高被引論文,50位傑出年輕學者,15位以上高被引論文作者。擁有十大國際頂尖研究中心,以及20-30個領域進入世界一流,完成第2階段前進全球大學前50大之目標,使本校躍升為國際學術研究重鎮。

本校為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業陸續成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期能提升本校研究能量,99年陸續通過設立「氣候天氣災害研究中(92617成立之「綜合災害研究中心」轉型而來)、「發育生物學與再生醫學研究中心」及「智慧型機器人研究中心」。

藝文中心安排駐校藝術家國家交響樂團(NSO)派出其中頂尖樂手組成的首席弦樂團為本學期新生書院新生音樂會開場節目,演出古典與現代兼具的優美樂音。10月及11月辦理「2010野學堂劇本工作坊」,內容包括3場電影講座及4場劇本寫作。

教務方面:

本校99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學生人數,至99920日止,學士班17,212人、進修學士班190人、碩士班10,721人、博士班5,190人,合計33,313人。

本校申請100學年度增設「華語教學碩士學位學程」、「植物醫學碩士學位學程」、「分子暨比較病理生物學研究所碩士班」及「腦與心智科學研究所」(含碩、博士班)乙案,除「腦與心智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核定為「緩議」外,其餘申請案皆經教育部同意設立。

教育部核定補助本校執行99年度北二區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主政單位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已陸續依計畫展開相關活動。

本校將於100年度10月至12月間接受高教評鑑中心來校進行校務評鑑實地訪評,本校已完成自評作業計畫之訂定及相關資料建置作業系統之開發。

本校自99學年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等第制學生成績評量,相關理念及作法已由教務處加強說明與宣導。

臺大學生學習歷程檔NTU ePortfolio已開發完成,自本學期開始啟用,該歷程檔可完整記錄學生個人的學習歷程,除可做為評量學習成就的實質依據之外,也可做為學生準備升學或就業時製作e履歷之用。

學務方面:

98學年度優良導師評選作業已依本校「優良導師評選暨獎勵辦法」及「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作業試辦計畫」辦理,並經99517692次優良導師評選委員會議,由51位學系所推薦之候選人評選出9位優良導師。9位優良導師名單如下:中文系張蓓蓓教授、數學系陳俊全教授、海洋所劉家瑄教授、土木系田堯彰教授、政治系蘇彩足教授、森林系袁孝維教授、工管系朱文儀教授、資工系莊永裕教授、生技系楊啟伸教授。

本校學生社團於99年暑假期間籌組共50個服務隊(國內40隊,國外10隊),學生人數約1500人,服務對象約3900人。國內主要項目為社區服務或校友會返鄉為學弟妹們辦理各項主題性生活營活動。服務地區除各縣市外,仍以離島及偏遠山區為重點。其中北部11隊、中部9隊、南部5隊、東部7隊、離島8隊。

國外服務隊則遠赴薩爾瓦多、史瓦濟蘭、蒙古、緬甸、泰國、印度、菲律賓、馬來西亞、尼泊爾、廣西等10個國家地區服務。出隊的團隊有:知識志工寰宇外交薩爾瓦多隊、知識志工寰宇外交史瓦濟蘭隊、蒙古國際志工服務學習隊、領導學社、海外服務學習團馬來西亞團及廣西團、世界志工社、國際事務研習社。

本次社會服務活動已於99830辦理完成,刻正對被服務機構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

總務方面:

    本校9971起正式執行專用垃圾袋使用者付費政策,並搭配廢棄紙餐盒、廚餘回收等措施,垃圾量明顯減少。78月之垃圾產量為近10年同期最低量,且逐月分別減少約50公噸(7月較6月減少26%)與20公噸(8月較7月減少15%),資源回收量亦大幅增加。開學後學生回到學校,更需全校同仁落實與配合,努力推動「垃圾減量-愛護地球」。

總務處事務組為配合畢業生離校後廢棄自行車之回收,自996月至8月止,提供回收獎勵金鼓勵畢業生及教職員工生,將不再使用之自行車交與事務組回收,共同響應環保,維護校園美麗環境,並辦理「臺大任我行,二手車租賃服務!」,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二手自行車,提供租借服務予校內學生、短期訪問學人及客座教授代步使用。

緊鄰本校校總區之路段,時常出現停放大量貼有本校自行車證車輛之違停失序現象,造成附近店家、住戶、通勤市民的不便,嚴重影響本校之社會形象。事務組辦理「自行車停放秩序宣導週」活動,派員於校外重點區域舉牌宣導,鼓勵本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律停車,共同尊重人行空間,並搭配加強拖吊移置。

為提升國內學術研究水準,延攬海內外傑出人才返國服務,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同意於本校經管溫州街、杭州南路2段等2筆土地捐建宿舍2棟計37戶,興建完成供本校及中央研究院使用,建物所有權歸本校所有。

新建工程方面,環研大樓於99915取得使用執照進行裝修事宜;天文數學館缺失改善中;社科學院大樓、教學大樓一期、藥物科技大樓目前施工中;生醫工程館、全校性動物實驗中心預計11月開工。

台電公司於97年調漲電價(漲幅達35~60%),本校經推動各項節電措施(如裝設數位電表、調整契約容量、更新校園LED路燈、更新T5省電燈具、辦理館舍節電評估改善……等)並實施電費分攤方案,98年度用電量仍略增1.57%,電費增加9,949萬元,需各單位持續加強各項節電措施,以減輕電費負擔。另為鼓勵各單位節電,對於今年較去(98)年度節電逾1.5%之單位,將採取相對補助方式扣減其自付電費金額。

近年來校務發展需求增加導致用電快速成長,總務處已積極辦理更新老舊變電站及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負載移轉。暑假期間因用電超載引起多次停電,除向台電公司緊急協調增加供電額度及設定值外,並函請全校節約用電,共體時艱。目前變電站更新及用電負載移轉工程已陸續完成,將有助於改善電力超載及超約罰款等問題;另總務處亦加強停復電緊急應變措施及著手規劃全校區SCADA電力監控系統。

持續進行信件業務改革,精簡郵件處理流程、節約作業時間人力。包括:將民營業者(非郵局)遞送郵件(每日約3,000)之校園內分送業務轉由民營遞送業者自行吸收,由本校教導其後續作業,實施後明顯加速郵件處理,並有效將原有信件室人力,轉向其他待加強郵件服務品質工作。另充分利用教職員錄、學籍資料及各搜尋引擎、電話連繫等網路系統暨電通等資源,全力達成信件收受使命必達的服務,扣除非預期可控制因素後掛號達成率為99%、平信為75%,均較以往大幅改善。995月間進行信件服務滿意度調查,獲普遍肯定,整體滿意度為85.9分,尤其在人力精簡後,更加速信件遞送時效。全面實施郵件當天送達之服務。本校信件直送系所,為全國首創,滿意度獲得極高評價,實施成效良好。

研究發展方面:

教育部為培育我國未來發展所需專精領域之頂尖人才及研究團隊,與國外頂尖大學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汲取先進國家經驗,提升國家競爭力,訂定「中華民國頂尖大學與國外頂尖大學學術交流合作試辦計畫」,以推薦具研究潛力之學生或研究助理申請獎助赴國外頂尖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有關本校選送優秀人才赴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案,已完成校內審查程序,依規定推薦4名送頂尖大學策略聯盟進行第2階段審查。

本校依「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前瞻與創新性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99年前瞻與創新性研究計畫之申請補助。各學院提送計畫構想書共92件,符合作業要點規定者91件,經初複、審會議決議推薦之計畫共45件,通過率53%,補助經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00萬為限,核定經費共計41,027,160元。

本校依「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第2梯次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第2年度成果線上審查作業,計畫成果報告書送請國外專家學者審查。第3年度共計核定總計畫20件,子計畫96件,總經費187,042,300元整。

國際事務方面:

國際交流方面,995219月底新增與亞、歐、美學術合作共計1014個合約,累計355779個合約;接待國外訪賓來自16國以上45團共235人。

海外教育計畫方面,本校學生99學年度參加交換學生計畫計有433名、訪問學生計畫7名、海外暑期課程189;來校學生部分,參加交換學生計畫99學年度第1學期共386名、訪問學生計畫19名、臺大暑期專班17

財務管理方面:

協助土木系與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各捐贈越南學生每年新台幣100萬元獎助學金。

協助醫學院完成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醫學研究相關設備新台幣4,000萬元之捐贈案。

協助電資學院與趨勢科技簽訂雲端計算趨勢學程捐贈合約書,預計3年學程捐贈計畫。99年第1筆款項已於3月份匯入臺大帳戶。

為提供便利的捐款管道及方便後續管理,新建線上信用卡捐款系統 (美國地區)、後台管理資料庫、線上填寫捐款單等功能,並全新建造捐贈網站,放置各項捐款資訊,未來將陸續增添更多相關資訊及功能。

為促進華語文化之國際發展並推廣本校學術研發成果及出版品之產業應用,與擁有智慧型學習系統(Smart Enterprise Suites)建構經驗及專業營運團隊之麥奇數位()公司共同合作,雙方緣於資源整合及促進華語文化發展之共識,已簽署授權及合作條款。另為加強華語網路教學「臺大華語」課程之完整性,與該公司共同新增「中文九百句」課程內容,已製作完成並正式上線。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通識課程新制從96學年度實施後,97學年度進行通識課程新制評估,逐一針對通識課程開課量、師資、學生選課、教學助理制度等各面向進行改善,98學年度全面檢視已開設之通識課程,調整不符合本校通識教育目標之課程,以及規劃本校各領域應加開之通識課程,以確保本校開設之課程與通識教育理念及各領域課程目標相呼應。99學年度第1學期增聘5位兼任教師開設本校所需通識課程,如《俄羅斯文化:現代與傳統》、《古代基督教歷史與文化》及《數學與文化:以數學小說閱讀為進路》等課程。

秉持分享學校教育資源並回饋於社會的想法,「臺大開放式課程」(NTU OpenCourseWare)之建置從通識課程及基礎專業課程著手,98學年度參與實況錄影之課程共14門,暑期通識課程共3門,99學年度第1學期共5門,由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及科學教育發展中心協助拍攝,目前已上線之課程共5門,其他課程正在進行後製及智財權的處理,並將陸續上線。

「個別型通識教育改進計畫」目的在於提升通識課程教學品質,計畫申請須提出完整的課程規劃、每週進度(小組討論課程需含討論提綱)、每週指定及延伸閱讀、學生學習評量方式與評分標準教學助理之工作規劃本課程對學生課後自習之要求、預算明細等。99學年度第1學期通過申請之計畫共86門課程(92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29門課程、實驗實習課程共8門課程、一般課程共49門課程,暫聘之教學助理人數共202人次,待加退選後將依修課人數調整教學助理核定人數。

圖書館方面:

國分直一教授藏書及文物為臺灣研究之重要研究資源,受國內相關學者高度重視,並有多所大學爭取入藏。圖書館於民國992月派員赴日本與國分直一後人洽談捐贈事宜,所有品項於民國99625運抵本校,其中圖書手稿等資料入藏圖書館,標本化石等物件由人類學系收藏。本次獲贈藏書、手稿、文物及史前標本化石總計逾20,000件,內含國分直一任教臺大時期所搜集之重要資料文物,堪稱圖書館繼淡新檔案後,所獲得最貴重之捐贈資源。

本校與日本九州大學合作編輯之《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典藏日文善本解題圖錄》於997月國家圖書館舉辦的「臺灣出版參考工具書」年度評選活動中,以甲組最高票數,榮獲臺灣2009年出版優良參考工具書殊榮。

為提升本校學生圖書館利用與資訊素養能力,於99學年度開設《網路暨數位資源與圖書館利用》2學分課程,並列入共同選修課程。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本校於91年開始建置校園無線網路,於93年完成全校戶外80% 區域建置。於96年起配合學校教室整修工程,逐步汰換及擴增圖書館、教室內的無線網路基地台。97年導入802.1x(PEAP認證)802.11i無線上網安全認證機制。另於95年開始協助各院管轄教室之無線網路建置及更新年代久遠之無線網路設備,以達到校園I化(Intelligence智慧)的目標。9912月預計完成校總區101棟建築物內教室及會議室無線網路建置,屆時校總區完成率為87%。有線及無線網路定位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校園導覽服務於998月完成。

為達到目前世界各國在網際網路裡證明伺服器真實身份的作法,全面更換本校校務行政系統及網路服務伺服器之安全憑證,採用由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之美國CyberTrust。目地是為保護全校師生在使用校務行政系統與網路服務時不會受釣魚網站之詐騙,預定完成日期為9912月。

為配合臺大邁向一流頂尖大學、追求研究卓越與教學卓越之目標,計資中心針對全校研究團隊提出一個安全、具可擴充性、依各自需求量身打造的安全運算、儲存的資訊環境─雲端服務。目前即將完成第一階段之環境建置,預計在今年10月提供虛擬機器服務。此項服務可免去過往研究計畫需各自購買及維護實體電腦的困擾,同時也可減少用電、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

人事方面:

依「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教師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修正本校特聘教授設置暨特聘加給給與實施要點,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新訂本校現職暨新聘績優教研人員給與作業要點,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國科會99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申請案。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9910A)存查。 

貳、確認99619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民國99619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9910B) 93~98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9910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廖主任秘書咸浩報告(吳文方委員代理)

程序委員會於99929召開會議,安排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219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99924,計收到1件同意案、2件報告案及9件提案。提案部分,校長交議案4件,學院提案4件,校務會議代表提案1件。另外,提案99113於截止收件後,928始完成行政程序,經委員討論後列入正式議程。提案順序修正通過,會議程序表通過。

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同時同一主題以發言2次為原則。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集人吳瑞北教授報告:

經費稽核委員會本年度至今已召開9次會議,非常感謝本會15位委員幾乎全程的出席,也感謝本校行政單位配合提供相當詳盡的資料。經費稽核委員會報告請各位代表參閱資料編號6「各單位書面報告」第195~215頁。

本年度已召開9次會議。其中1-4次會議已於之前校務會議報告。第5次至第8次重要開會決議如下:

有關監察院糾正碳粉匣及墨水匣購買疑有弊端案,經討論後決議:請行政單位加強資訊蒐集與整理,並研擬有效措施以避免弊端之產生,但亦不應影響正常教學研究工作之進行。資料整理情形請逐年向本委員會報告。

有關教育部要求本校各類補助及研究計畫加強經費支用審查及稽核頻率案,經討論後決議:請校方多宣導相關法令規定,並請同仁自重。

有關附設動物醫院轉銷96及以前年度應收醫療帳款逾期欠款31萬餘元案,經討論後決議:報告存查,同意轉銷。

有關二活應收款1600餘萬元擬辦理認列呆帳案,經討論後決議:提校務會議成立專案小組,對全校委外經營案件進行全面檢討,研提具體改進措施。本委員會推派官俊榮、吳瑞北及詹長權委員代表參與運作。針對本案確認稽核報告文字,將於本次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有關各一級單位校務基金績效考核標準案,已完成稽核報告。依次請重要行政單位報告,未來並建立制度,並提本次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有關全校教職員人數及人事經費支出研析案,已完成稽核報告,並提本次校務會議專案報告。

有關人事室退休職員盜領補償金案,已完成稽核報告,並於第9次會議討論確定,預定提下次校務會議報告。

      校務基金使用績效專案稽核簡報()

      第二活動中心債務認列呆帳案專案簡報()

      本校教職員工人力配置及人事經費支用分析專案簡報()

肆、同意案

編號:99105

本校「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屆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第5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聘任委員(李嗣涔校長、蔣丙煌教務長、鄭富書總務長、馮燕學務長為當然委員)

()校長提名:李茂生教授(法律系)、陸洛教授(工商管理學系)、余漢儀教授(社會工作系)、張玨副教授(衛政所)、葉德蘭副教授(外文系)、劉靜怡副教授(國發所)、謝明慧副教授(國企系)、黃長玲副教授(政治系)、林明昕副教授(法律系)、張文貞副教授(法律系)、林鳳儀小姐(圖書館編審)、傅載妹小姐(總務處工友)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 學生委員:黃怡安同學(生傳系)、張峻臺同學(政治系政論組)、王上仁同學(化學系)、張宇辰同學(歷史系)、彭筱婷同學(政治系)為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本案經同意通過。

伍、報告案

一、編號:99102

人事室報告: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二、四、十六點修正案,業經99972636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條文修正如下:

    二、本大學配合業務需要,在行政單位、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進修推廣部設置組、分處、分館等,並各置組長、主任等主管人員及職員。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因應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設置之單位,其程序經行政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四、學生事務處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僑生及陸生輔導[僑生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學生住宿服務六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學務分處、社會科學院學務分處,各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住宿管理、課外活動指導等事項。

十六、共同教育中心設共同教育、通識教育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教師、職員若干人;另設醫學院共同教育及教師培訓中心[醫學院共同教育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分別負責辦理規劃全校通識教育及體育教學事項。共同教育中心因規劃、協調與改進全校通識教育,得設共同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教授或研究員中聘兼之。

 

二、編號:99103

    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報告: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運作要點,業9999本委員會99年度第1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運作要點條文修正如下:

一、    本要點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會置召集人一人,並為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召集人未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另行推選會議主席。]

 二、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及評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 始得決議。

 三、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四、申請人如為單位,申請書應[]明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如為個人,應載明[ 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服務單位、職稱、絡地[住居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文件送達處所]申請[希望]處理之事項,並敘明事實理由及檢附相關資料。

[申請書之格式由本會另訂之,]如有相對人[]且其為單位者,應載明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如為個人,應記載姓名、[明相對人之]職稱及所屬單位[]如無相對人者,應敘明理由。

    申請書之格式由本會另[]之。

五、秘書室於收受申請書後,應於二日內將申請書影本及相關資料送[]召集人;如召集人確認屬本會職掌範圍,[決定如何]儘速召集委員會開會處理。

[六、本會不受理專屬其他單位或委員會職掌之事項,但得依紛爭之實情進行必要之協調。]

 []、在申請時或本會程序進行中,申請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已另有訴願[]訴訟[]或採取其他救濟程序者,應告知本會。

       本會獲前項告知後,得為適當之處置。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調查小組,就案情進行[實地]瞭 解,並[就其]瞭解結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本會亦得邀請不具委員身分者參與調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申請人及相對人於事件開始評議前,得敘明事實理由,[]請與申請事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其聲請]由本會決議是否廻避

 委員對申請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其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提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會議不公開,]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本會會議及調查程序均不公開;評議過程及內容亦應予保密。

 十一、本會之處理建[]議書應記載建[]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得附]相關事實及理由。

 十二、有必要後續處理者,應即移請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處理。[本會辦理申請事件依本校「校園紛爭調解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本運作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本會通過且經校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陸、討論提案

一、編號:99112

    學務處提: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組長、各學生事務分處主任、進修推廣[夜間]部主任、社團指導老師代表[]人、學生代表[]人共同組成之。

              前項社團指導老師代表由每年社團指導老師中,以網路投票選舉[通信普選]方式產生;學生代表除學生會、研究生協會、學

              代會各推派代表一人外,另由該學年學生社團負責人中,選出[以通信普選方式產生]代表四人,其選舉辦法另訂之。選任代

              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二、編號:99101

工學院提:本校「工學院工業知識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工學院工業知識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灣大學工學院船舶技術[工業知識科技]研究中心設置辦法本校工學院為發展前瞻性船舶[配合國家工業知識科技]相關產

      [企業]電子化技術[發展政策]提升[長期結合校內優秀工業知識科技研究與應用人才,累積研究成果與經驗以加速提昇]我國船舶

      [工業知識]科技研發[與電子化之]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成立「船舶技術[工業知識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整合各相關系所之人力與設備,從前瞻性及實用性船舶科技相關產業[「工業知識科技與企業]電子化」之研究與應用,以提昇造船[我國各種工程相關]產業相關之研發技術[在工業知識管理與應用的能力以及企業全面電子化的成效]

 二、加強培育兼具應用設計能力之「船舶科技[工業知識科技]專業人才,以促進國內[工程]相關產業競爭力提昇[轉型與升級]

       三、推動前瞻性船舶科技發展之產學合作[凝聚高級規劃人才,累積其研究經驗,以提供政府制訂工業知識科技相關政策之思庫。]

      第三條   為訂定研究發展方向、工作大綱,並監督中心業務之推動,本中心設立諮議[指導]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工學院院長薦請校長聘兼之。諮議[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工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遴聘之委員,任期[]年,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秉承諮議[指導]委員會之決議處理中心業務,由工學院院長教授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設行政[產業電子化技術]組、活動[知識庫系統]組、研究發展[網路程式應用]組、資訊網路[產品資料管理][、虛擬技術應用組][]個功能性分組,負責推動中心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就參與本中心教[]中遴選,報請工學院院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業務之]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聘期為一年[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本中心因支持研究業務之需要得設置職員若干人。在工學院總員額內調充之。]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人力及推動業務所需經[用,皆]中心自行籌措[專題研究計畫中編列經費開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中心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各研究組組長、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等組成之,討論並執行中心研究業務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校務]會議通過,並送[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校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三、編號:99109

 陳俊瑋等提:請主管單位檢討近兩年來總校區16次無預警停電之原因並提出對策。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總務處於下次校務會議對停電原因提出調查分析報告,並針對以後停電之預防及損害控管提出具體行動方案及執行之進展報告。

四、編號:99104

人事室提:本校職員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經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職員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職員申訴[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

第一條                        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二[六十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職員對於本校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本校提起申訴[本校 員對於涉及其本人權益事項之決定不服時,得於知悉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職員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

                職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申訴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者,申訴人亦得於各該法定期間內提起之,不受提出申訴之影響]

第三條     為處理本校職員申訴案件,設職員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

一、委員三人由校長邀請本校相關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為非主管人員。

              二、委員六人由本校職員推選,其中主管人員二人非主管人員四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職員甄審[人事評審]委員會及職員考績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本會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調兼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之產生依前條[]規定辦理;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申訴書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二、請求事項。

                三、具體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到達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年齡、服務單位、職稱、聯絡電話、文件送達處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申訴書格式另定之。

    []  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敘明事實理由聲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前項聲請案應經本會決議。

                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   本會會議不公開[][]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第十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

 三、申訴人無申訴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四、申訴人不適格者。

           五、申訴標的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申訴事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七、對不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該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因撤銷而有可回復法律上之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之復審事項誤提申訴者,

              本會應移由原處分單位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職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十一[]  申訴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本會得停止申訴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申訴人。  

                  本會依前項規定停止申訴之進行者,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定申訴決定之期間,該法律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一項之訴訟或行政救濟進行情形,申訴人應通知本會。

                  [在申訴前或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通知本會。本會知有前項情形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前項程序終結後再行處理。]

    十二[十一]   除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之情形外,本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結論及評議書函復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除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之情形外,本會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作成評議結論,作成評議結論後十五日內作成評議書。但情況特殊者,本會在作成評議結論前得建議暫緩對申訴人決定之執行]

     [第十二條      本會對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不予救濟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評議書、不受理及中止評議之通知應送達申訴人及相對人。

               前項通知應以本校名義為之。

     十六[十七]  評議決定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或原措施單位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復議者即為確定。 

                    前項原措施單位[本校]如認為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確屬牴觸法令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送請本會復議[]並以一次為限。

               本會復議時如仍維持原建議之補救措施,原措施單位[本校]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裁示或檢討修正本校規定。

     第十七條   原措施單位應於收受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本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訴人及本會。

                前項申訴決定及執行情形,本會得公開刊登於本校網頁。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後進用本校助教。

             二、依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十九[十六]  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辦理申訴案件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準用訴願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十[十八]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編號:99110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申請自100學年度起更名為「基因體暨蛋白體醫學研究所」。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本校醫學院臨床基因醫學研究所自100學年度起更名為「基因體暨蛋白體醫學研究所」。

六、編號:99108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修正案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鑑準則」,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本校支薪之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未支薪之專任教師是否接受評[],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辦法如下:

       一、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至少每五年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

       二、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講師及助理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副教授及教授需於來校服務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

       []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由各學院實施再評[]

       三、評[]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由院方協調系、學位學程給予協助,並於二年內(自評[]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院及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解聘﹞。

       四、教師如為自本校其它單位轉入現職單位,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五、副教授以下教師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者,經單位同意可辦理評[]

       六、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再評[]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七、未於評[]期限內接受評[]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結果者,視同評[]不通過。

       八、各級教師對評[]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各學院對於前項第一至第七款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校教師需經評[]通過始得提請升等。

第四條            凡最近一次評[]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亦不得延退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主管。
經覆評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及兼職、兼課之權利。至前項所列其它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五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評[]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

        六、多次曾獲國科會各種獎項或研究計畫,或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系所向院評[]小組及校方報准免辦評[]者。

        各學院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審議教師依本條第一項第六款提出之免辦評估申請案,本校應設「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資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於完成審議後,應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其審議作業要點另定之,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六條        為審議教師免辦評[]資格案,本校應設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資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成員包括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為小組召集人。

審議小組於完成審議後,應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其審議作業要點另定之,並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七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後,如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  務,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資格。

     經取消免評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

       []  教師因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評[]

       []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評[]辦法,規定各級人員受評項目、通過評[]標準及程序等項,並報校核備。

         各學院對於助理教授任職八年()以上仍未升等者,列為評[]時考量之項目。

       []  各學院應於各級教師評[]期限內辦理評[],並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作業,將評[]結果及評[]會議紀錄連同當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條件者報校備查。

           各學院如依其評[]辦法授權所屬系、學位學程自辦評[]者,系、學位學程應於評[]完成後將結果報院核定,並由學院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教師。

          經評[]未通過者,學院應[]通知受評[]教師,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提出申訴[通知受評估教師]

       []十一  體育室及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分別由共同教育中心及教務處辦理。

            擔任教學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評[][比照]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各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之評[],由所屬一級單位[比照]準用本準則[]規定自行辦理。

       []十二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十三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七、編號:99107

文學院提:本校文學院申請自101學年度增設「翻譯碩士學位學程」。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本校文學院自101學年度增設「翻譯碩士學位學程」。

八、編號:99106

醫學院提: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及竹東醫院」申請改制為「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及竹東醫院」改制為「臺大醫院新竹分院」。

九、編號:99111

人事室提: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四條 (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各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系()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議決該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系()務、所務、學位學程重要事項。系()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訂定,報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因教師紛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系()、所務會議不能正常運作,影響該學系()、所務發展或師生權益時,校長經諮詢該學院院長或相關校級主管之意見,得聘請與該系()、所領域相關之教師若干人組成系()、所務諮議委員會,以代行該系()、所務會議之職權至紛爭止息或事故消失為止。

         前項系()、所務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七條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等工作。各級教師之聘任,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教師應依法令規定及聘約,履行義務。

            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時,本校或所屬單位審酌個案之違反情節,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為下列之處分或處置:

            一、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二、停止晉薪、停止免評鑑權、停止其參與本校各級委員會或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或停止本校各級會議與委員會之出席與表決權。

            三、不同意延長服務、擔任本校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各單位行政主管,或停止本校所給予之各種禮遇。

            四、停止本校所提供之福利設施,包括停止配給或續借本校宿舍。

            五、不同意借調或在外兼職或兼課;不同意休假研究;不同意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聘約約定所得為之處分或處置。

            前項除第一款外,有關教師違反聘約或相關規定而為之處分或處置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報告後施行。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研究工作,其聘任準用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十、編號:99113

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提:本校凝態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凝態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中心之專任研究員或教授中遴選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置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事務,其任期與主任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自發布日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柒、臨時動議

 一、編號:99114

    陳乙棋等提:請研議本校宿舍工程延期或工程品質不良相關補償辦法。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總務處及學務處就學生宿舍工程施工品質及對住宿生權益的影響等相關問題,依行政程序進行檢討。

二、編號:99115

    謝宜桓等提:建議現有研究生之助學金,應由校務基金足額提撥,並應經校務會議議決方可施行。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研究生助學金依預算平衡及公平合理之原則來分配。

三、編號:99116

    謝宜桓等提:建議本校應續訂991231到期之重要學術資料庫。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圖書館就重要學術資料庫之訂購及續訂問題進行檢討。

捌、散會(下午1230)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簽到簿

 

991016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編號

文件名稱

1

9910A

國立臺灣大學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9910B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

9910C

93~98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