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0年3月19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朱芬芬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70人,實到123人(詳如後附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70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6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11分,開始開會。首先為各單位業務簡報摘要: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為展現各項學術研究對社會之關懷,本校致力發掘教師或研究人員卓越研究成果,並舉行相關記者會,透過媒體,使社會大眾了解本校研究內容及對社會之貢獻。100年1月迄今共召開3場卓越研究成果發表,包含:
(一)氣喘疾病的新治療藥物研發──紅藻立大功:發表醫學院醫學系小兒科江伯倫教授及生科院漁科所周宏農所長研究成果。
(二)「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成果發表──12分鐘即時檢出病毒或癌症,即時多功可攜式診斷儀器研發成功:發表醫學院光電醫學中心林世明教授研究成果。
(三)紅火蟻入侵全球大破解──臺灣大學昆蟲系火蟻研究論文榮登Science期刊:發表生農學院昆蟲系石正人教授研究團隊成果。
二、本校為邁向世界一流大學,業陸續成立功能性校級研究中心,期能提升本校研究能量。「Intel-臺大創新研發中心」經100年1月18日第2654次行政會議通過設立,3月7日正式揭牌運作,由國科會協助與推動,本校與世界頂尖半導體公司Intel正式攜手合作進行產學合作研究。
三、臺大公共論壇鑑於社會結構及觀念轉變,去(99)年底舉辦「面對少子化」論壇,討論少子化對經濟成長的影響、性別問題、托育問題及面對少子化的應有對策,引發諸多討論迴響。將再舉辦「推動長照面臨的困境與挑戰」公共論壇,探討長照的社會需求、如何讓人性照護永續發展、理想的長照體系、長照體系的整合問題以及由不同政黨闡釋其執政時長照制度推動的問題與挑戰。
四、本校2011年杜鵑花節於3月份全月舉行,3月5日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門口舉行揭幕式。今年除學系博覽會、學生社團博覽會、校園導覽、博物館群以及農場生態導覽外,更規劃杜鵑花詩歌節系列藝文活動、校友卡拉OK聯誼大賽及「新科學創造新文明」、「團結救地球~對抗全球暖化大作戰」、「關懷生態電影院」特展等多項活動。
五、在行政e化方面,100年1月至2月新增完成「校友網站資訊平台」捐贈系統前台第3期、掛號郵件查詢系統2.0版、專任計畫人員線上離職程序及證明核發系統,目前均正常使用維護中。其他系統持續規劃推動中,包括公文管理系統委外專案、財產物品管理系統、導生綜合資料登錄與查詢整合系統2011年版、人事薪資平台、人事系統2.1版、第1期社團活動及場地預約系統、臺大人協力網等,以達校園全方位e化之目標。
教務方面:
一、本校為配合通識及共同課程大班教學、小班輔導之授課需求,提升本校教學品質,自95年起即規劃將地理系舊館拆除改建為地上5層地下1層之博雅教學館,以增加120人以上及20人左右之大、小型教室,該館於98年3月23日開工,至今年2月1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2月21日上午舉行落成啟用典禮。
二、教育部已於2月14日核定本校100學年度碩、博士班招收大陸學生名額共73名,包括碩士班58名及博士班15名。
三、本校100學年度學士班繁星計畫招生名額為227名,該項招生於3月11日完成放榜;學士班甄選入學個人申請之招生名額則為1,362名,預定於4月20日放榜;碩士班一般招生之招生名額為2,006名,該項招生已於2月19日及20日兩天完成筆試,預定於3月16日及3月31日分兩梯次放榜;博士班之招生名額則為1,009名,將於4月29日、5月13日及6月7日分三梯次放榜。
四、本校100年度校務自評作業目前正進行自我評鑑報告初稿之撰擬,預定於5月10日前完成並送交校外自評委員參考,以便自評委員於6月來校進行實地訪評;本校各自評作業工作小組則應於6月27日前,參考自評委員評鑑結果完成自評報告之修正,以便於8月31日前函送高教評鑑中心。
學務方面:
一、為讓本校學生事務工作與系所建立更緊密的合作關係,促進各系所經驗交流,順利推動系所學生事務,以達到落實各項學生事務輔導工作的教育目標,分別於99年12月9日、12月10日及12月14日,辦理3場「學務處與系所主管有約」座談會。活動內容分專題報告與綜合討論二部分進行,專題報告針對學務處近期重點工作邀請相關組室,進行簡報,綜合討論則以系所經驗分享及學務工作建議與雙向溝通為主軸。
二、7月11日至15日將舉辦「第三屆全球集思論壇」(2011 Global Initiatives Symposium in Taiwan),本屆主題為「新一波網路契機與反思」(What is the Catch Catching at Web?),將以論文評選方式,甄選國內外120名優秀大學生參與,活動內容包括專題演講、座談會、工作坊、論文博覽會、文化參訪等。本論壇的理念在於匯聚全球青年的創意與熱情,共同思考世界未來的走向及擬訂問題的解決方案,同時推廣臺灣文化外交工作,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總務方面:
一、進行羅斯福路大門右方人行廣場改善,以增加行人與自行車停等空間,改善路口轉彎空間,使自行車與行人可順勢前進與汽車分道,本案業於99年12月6日施作完成,並利用原洞洞館拆卸之入口造形石燈美化廣場。
二、為推動各院系單位檔案管理中程綱要計畫,文書組積極配合各單位檔案管理需求,主動組成檔案勘查小組,現場協助鑑定破損檔案與庫房環境,經99年11月社科院檔案勘後評估,屬民國34年以前舊的歷史檔案,共計約3大箱1萬多件,為求審慎典藏,已簽請同意移送至水源校區飲水樓文書組檔案庫房永久存放,並於100年2月14日進行檔案移交儀式,正式啟動社科院檔案管理子計畫,為本校各單位專業的檔案管理開啟新頁。
三、逐步改裝校園路燈,將原300至400W水銀路燈改裝為100至150W LED路燈、250W改為36W LED路燈,已完成700餘盞更換,可有效節約用電及減少更換燈泡頻率,提高照明穩定性;另椰林大道300W水銀燈亦將更換為60W LED路燈,預計於今年7月完成。
四、提供多元全方位繳交學雜費服務,可以各地郵局、四大超商臨櫃繳交、ATM轉帳、跨行匯款、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等方式繳費;原於超商繳費需支付5元至18元不等手續費,經向代收款銀行協商,自99學年第2學期起超商繳費免收手續費,增加實質的助益。
五、新建工程方面,環境研究大樓1月27日舉行啟用典禮,原公館院區地上建築物於1月19日拆除完成,生醫工程館於99年12月6日開工。
研究發展方面:
一、本校申請教育部第二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業經初審同意進入複審,已於2月15日將複審計畫書函送教育部。本校於初審階段共通過8個研究中心,分別為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資訊電子科技整合研究中心、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系統生物學研究中心、神經生物與認知科學研究中心、理論科學研究中心、分子生醫影像研究中心及新興物質與前瞻元件科技研究中心。
二、國科會於1月26日公布99年度傑出獎獲獎名單,本校共26位教授獲獎,佔全國大專校院29%,佔11所研究型大學37%。
三、本校99年度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共計3,501項,經費總額計新台幣61億3,611萬元。99年計畫金額較98年增加8,643萬元,金額成長1.43%,計畫件數較98年略減少3項。
四、研發處於1月20日上午假管理學院冠德廳舉辦「研究發展策略共識會議」,會議主要以三大議題進行討論:促進產學合作、引領年輕學者邁向卓越及本校參與國際合作研究策略,由本校一級主管、研發委員、各領域教師及年輕學者代表參與討論,為本校第二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激盪出執行之策略。
五、本校已開始推動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計畫,為期3年。此計畫由本校擔任主導學校,初期結合臺科大、北醫、中原、中興、中山等5所大學組成策略聯盟,於1月份新加入中央研究院,共計6校1院。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交流方面,99年12月至100年2月新增與亞、歐、美學術合作共計8校11個合約,累計370校793個合約;接待國外訪賓來自8國17團共125人。
二、本校師生於99年12月20日前往北京大學舉行「臺大日」,後續北京大學亦將回訪,於100年5月9日在本校舉行「北大日」,目前雙方正研商辦理活動內容。
三、本校於3月9日至12日成功舉辦2011 APAIE亞太國際教育年會。此次活動為臺灣高等教育界難得之盛事,總計有超過880名國內外大學校長、副校長、國際長代表參與。會中除討論當今高等教育國際交流現況外,亦促成許多國際合作機會。此外,同時舉辦之校長圓桌論壇,有40餘位世界各地大學校長參與,討論當今企業與教育之互動關係。會後另舉辦國際高等教育博覽會,共有110餘所國外大學參與,提供臺灣大專院校、高中學生第一手出國留、遊學資訊。
四、辦理2011/2012學年度校級國際交換學生甄選,總計錄取交換學生383人、訪問學生2名。各學院學生錄取情形:管理學院89人、文學院88人、社科學院56人、生農學院33人、工學院28人、理學院26人、法律學院20人、電資學院18人、醫學院12 人、生科學院12人、公衛學院3人。其中博士生6人、碩士生79人、學士生300人。
財務管理方面:
一、辦理「永齡基金會軟體系統」捐贈專案,於99年12月20日簽訂捐贈合約,本專案金額為新台幣2,800萬元;另辦理「有為永續基金」捐贈專案,於99年12月15日簽訂捐贈合約,已完成校內程序及款項匯入事宜,本專案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
二、協助管理學院與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雲端捐贈計畫、協助泰博科技捐贈本校耳額溫槍及血糖血壓計、協助若水基金會捐贈本校「頑童成功學」有聲書288套,致贈予申請獎學金之本校學生。並持續推廣校友小額募款,於99年度共募得八百餘萬元,多為永續基金、獎學金及系所專用款等相關指定用途。
三、為爭取清寒學生及教職員之福利,自99年7月財務處與長榮航空洽談累積淨額兌換機票及機艙升等券之專案,截至99年12月31日止共可兌換亞洲線免費機票1張及升等券3張,免費機票已交付國際事務處供清寒學生使用,升等券將回饋予參與本專案之教職員。
圖書館方面:
一、完成開發並推出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手機行動服務功能,讀者可以手機查詢圖書館館藏目錄、書評網站、資料庫等資源,後續將增加個人化資訊與館藏查詢服務,提供不限時地圖書館資源查詢服務。
二、為使本校各學院便於共同研商全院書刊資源購置需求及協調書刊採購與館藏發展事宜,圖書館於全校圖書委員會上建請各學院參考工學院行之經年作法,成立院圖書委員會並邀請學生代表共同參與,由圖書館學科館員提供相關協助;現已獲電機資訊學院支持,於本學年成立電資學院圖書委員會運作。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計資中心為配合本校推展執行第二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國際合作交流:臺大-南加大-北京大學「i-Podium」遠距教學課程,並因應新一代遠距教學之即時互動與視訊會議應用同步的需求,進行老舊遠距教室教學及視訊設備更新,已於2月21日完成啟用。
二、為配合臺大邁向一流頂尖大學、追求研究卓越與教學卓越之目標,計資中心針對全校研究團隊提出一個安全、具可擴充性、依各自需求量身打造的安全運算、儲存的資訊環境─雲端服務。「國立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雲端計算資源服務收費標準」,已於1月18日經265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並公告周知,雲端主機與儲存服務已經上線,使用者可依需求購買所需規格之主機及儲存空間,校內各處室/實驗室如能將實體伺服器的使用,轉採用計資中心雲端主機與儲存服務,可免去過往研究計畫需各自購買及維護實體電腦的困擾,同時也可減少用電、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更可提升對全校研究、行政團隊運算服務的品質。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003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003A1)存查
貳、確認100年1月8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100年1月8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003B), 93~99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003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張主任秘書培仁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3月2日召開會議,安排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第165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2月25日,計收到3件報告案及4件提案。提案部分,校長交議案3件,校務會議代表提案1件。另外,提案99208於截止收件後,3月1日始完成程序,經委員討論後列入正式議程。提案順序修正通過,會議程序通過。
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同時同一主題以發言2次為原則。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集人王立昇教授報告:
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於1月8日校務會議改選部分委員,新任委員為王立昇(應力所)、雷立芬(農經系)、陳國泰(會計系)、季瑋珠(流病與預醫所)、胡振國(電機系)、許士宦(法律系)、鄭石通(植科所)及陳聖賢(財金系)等8位,任期2年;傅偉哲委員請辭,由現任學生會會長陳乙棋遞補,任期1年。其餘尚有1年任期之委員有苑舉正(哲學系)、喬凌雲(海洋所)、林惠玲(經濟系)、黃璉華(護理系)、江博能(實驗林管理處)及竇松林(學務處)等6位。
為達到經費稽核業務傳承與經驗交流之目的,本委員會於1月13日舉辦新舊任委員聯誼會,上年度委員於會中分享稽核業務心得,並就後續待處理事項交換意見。
本委員會本(100)年度第一次會議於2月23日召開,推選本年度召集人,並討論本年度工作事宜,相關決議事項如下:
(一)推選王立昇委員為本年度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集人。
(二)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安排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發處及國際事務處等單位於4月底列席報告其99年度施政計畫、預決算與執行績效,並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依其任務中之「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三)依99年12月30日教育部臺高(三)字第0990222527號函示有關經費稽核委員會可直接向校務會議提案乙案,已提案本次校務會議,建議修改「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納入本委員會逕行提案權。
(四)為強化本委員會稽核功能,已提案本次校務會議,建議修改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
(五)有關生農學院動物醫院請本會查核及同意轉銷呆帳乙案,請該院依去年專案稽核報告之建議,每二年提列呆帳。並請說明97年逾期欠款大幅提昇之原因及該院控管程序、財務狀況等資料。
(六)本年度第二次會議訂於3月30日召開。
(七)聘請吳瑞北教授及詹長權教授擔任本委員會諮詢委員。
本委員會將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於第二次會議中就99年度學校整體績效進行報告,再於4月底第三次會議中各處報告後進行績效考核之審議,並作出經費調配之具體建議,以為學校編列101年度預算之參考。
3月30日第二次會議中,本委員會並將就99年度未結案事項(如都市更新案)及待追蹤事項(如委外經營事業之發包程序是否納入教職員工生代表)進行討論,擬定本年度重點稽核項目。經費稽核委員亦可廣納教職員工生意見,提出稽核項目之建議。期望在全體經費稽核委員的共同努力下,本委員會能達到「監督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的目標。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98116案專案委員會許博文教授報告:
一、案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等部分條文修正案。
二、決議:
(一)由各院推派2位代表(不同職級)組成委員會,請許博文教授擔任召集人,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檢討。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等部分條文修正如下:(修正條文內容省略)。
三、報告:
(一)依校務會議決議組成本校各級教評會設置規定檢討委員會
組成教師:苑舉正、張顯達、劉緒宗、高英哲、康仕仲、古允文、林明仁、謝松蒼、何明蓉、吳文方、吳瑞碧、常玉強、吳琮璠、莊璦嘉、季瑋珠、吳章甫、許博文(召集人)、逄愛君、曾宛如、沈冠伶、周子賓(換李心予)、鄭秋萍共22位。
(二)列席者:
1、請本案提議人官俊榮老師列席參與法規檢討會議。
2、法規承辦單位人事室廖麗玲、謝淑芬列席。
(三)委員會檢討經過:
本校校、院、系級教評會設置辦法、準則,之前於85、86年間,做通盤檢討修正後,期間僅有配合相關法令之小幅度修正,迄今已逾十有餘年,因環境變遷、適用需求等問題,有再予檢討相關條文之需。經98年12月18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於99年1月4日及99年2月1日函請校、各學院、各系(科)所3級教評會徵詢現行運作上所發生之問題、窒礙難行或現行規定不足尚待規範之條文修正意見,並於99年1月5日以電子郵件徵詢本校專任教師對各級教評會組織設置規定修正意見。
經彙整相關教評會及教師反映意見後,分別於99年4月13日、5月14日、6月22日、9月24日、10月22日、11月19日、100年1月14日召開會議,完成三級教評會設置規定反映意見及相關問題討論,並依討論共識,草擬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3種修正條文,並依擬修條文需要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49條第6項,已依程序由人事室簽提100年1月21日99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年2月22日第26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列入本次校務會議討論。
其他會中討論相關反映問題如教師評鑑、教師申訴、教師升等名額及學院單位議題,已於100年2月10日以校人字第1000005187號函轉請相關單位參考處理。
伍、選舉
校產清理委員會選舉結果: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會計室主任、附設醫院院長、總務處保管組主任。
二、推選委員: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
姓 名
|
院 別
|
姓 名
|
文 學 院
|
朱靜美副教授
|
管理學院
|
蔣明晃教授
|
理 學 院
|
賴進貴教授
|
公衛學院
|
鄭守夏教授
|
社科學院
|
張錦華教授
|
電資學院
|
張宏鈞教授
|
醫 學 院
|
錢宗良教授
|
法律學院
|
許士宦教授
|
工 學 院
|
王立昇教授
|
生科學院
|
韓玉山助理教授
|
生農學院
|
周瑞仁教授
|
|
|
(二)法律系推選之兩位委員、會計系推選之一位委員及森林系推選之一位委員:
系 別
|
姓 名
|
法 律 系
|
王兆鵬教授
|
姜皇池教授
|
會 計 系
|
陳國泰副教授
|
|
森 林 系
|
王亞男教授
|
|
陸、報告案
一、編號:99201
醫學院報告:本校醫學院藥物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修正案,業經100年1月18日第2654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醫學院藥物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本中心設「藥物探索研究組」、「藥物分析組」、「製程開發組」、「藥劑研究組」、「藥物動力學組」、「藥效及毒理評估組」、「藥物資訊組」、「產學推動組」等八個功能性分組,各組置組長一名,由本中心主任推荐醫學院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含專任、合聘及臨床教師),報請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
二、編號:99205
理學院報告: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一、三、四、六、七條修正案,業經100年2月22日第2658次行政會議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一、三、四、六、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增進全球變遷研究之系際及校際之密切合作,提供所需之研究環境,以期加速提昇我國之科學水準,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成立「全球變遷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為訂定本中心之研究發展方向,並推動與其他院、系、所間合作,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本院]理學院大氣科學系、地質科學系、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海洋研究所等各系所暨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社會科學院、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系各推派代表一名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理學院院長以公共衛生、法律學院優先,就[各教授 (副教授)]副教授級以上人員中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院]理學院院長遴選教授級人員,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設大氣化學組、氣候變遷組、海洋循環與海岸變遷組、古環境變遷組、今環境變遷與生態組、資訊組、永續發展與經社衝擊組等七個功能性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得於以下領域彈性設置功能性分組:大氣化學、氣候變遷、海洋循環與海岸變遷、古環境變遷、今環境變遷與生態、永續發展與經社衝擊。各分組得置組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由主任遴選教授或副教授級人員,商請[本院]理學院院長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任之。
第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等[各]若干人。
三、編號:99203
文學院報告:本校「文學院視聽教育館組織規程」名稱及條文修正案,業經100年2月22日第26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文學院視聽教育館組織規程」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視聽教育館〕組織規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為提供外語教學及各類語言訓練課程,〔本規程〕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廿八〕條〔之〕規定〔訂定之〕,設立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館〕設置之目的〔或輔助教學〕,為提升外語教學品質,提供進階英語課程之研發執行及管理、研究生線上英語課程研發執行及管理,協助大一英語課程及各類語言訓練課程之順利推動,與〔協助〕各種外語科目多媒體〔視聽〕教材之蒐集、製作及提供有關多媒體〔視聽〕教育之服務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館〕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主持館〕務,由院長於文學院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選,提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館〕設教學研究組及技術管理組二個功能性單位〔組〕,各單位〔其〕職掌如下〔左〕:
一、教學研究組
〔(一)協助外國語文學系負責共同必修課「英語聽講」之一切教學事項。〕
(一)〔(二)〕負責語言教學多媒體〔視聽〕資料與〔及〕其他多媒體〔視聽〕資料之蒐集、編目及〔與〕保管事項。
(二)〔(三)〕多媒體〔錄音〕資料圖書室之管理及〔與〕使用事項。
(三)〔(四)〕電腦語言教室與多媒體〔視聽〕教室之管理及〔與〕使用事項。
(四)〔(五)〕研究發展多媒體〔視聽〕教育,以作正軌教育之輔助事項。
(五)協助大一英外語課程及各類語文訓練之相關事項。
(六)負責進階英語課程研發執行及管理。
(七)負責研究生線上英語課程研發執行與管理。
二、技術管理組
(一)多媒體〔視聽〕器材之保管及〔與〕維護事項。
(二)錄音室之管理、維護及〔與〕使用事項。
(三)劇場〔暗房〕之管理、維護及〔與〕使用〔,以及複印〕事項。
(四)支援電腦語言教室與多媒體教室之器材使用及故障排除〔美工教材之製作事項〕。
(五)支援借用單位演出及通識課程上課。
第五條 本中心〔館〕各組置功能性組長一人,由主任就本院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中遴選,經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置職員若干人,辦理中心行政事務。並得視實際需要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支援進階英語課程及研究生線上英語課程之研發及管理。其聘僱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所需人事費用,由中心預算中開支。〔 教學研究組置研究助理三至四人,館員二至三人,組員一人,辦事員一人,書記一人。技術管理組置技士一人,技佐一至二人,技術員二人,助理技術員二至三人,辦事員一人。上項工作人員,由本校原有預算員額統籌調派之〕
第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並送〔報〕校務會議備查〔教育部核備〕後 ,自發布日施行。
柒、討論提案
一、編號:99202
教務處提:「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學程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二、四、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學程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一、二、四、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為規劃及推動所設各種跨院系學程之事項,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第三項〕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第三點第二項〔之〕規定,設〔置〕學程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為〔依據本校校務會議之決議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訂定教務處跨院系學程之發展方針、協調推動相關事務,以及審議各學程之業務方案。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兩〕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辨法經〔校務〕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編號:99206
陳乙棋等提:因應釋字第六八四號,本校應於本學期檢討並修正相關不合時宜法規與學生申訴制度。
本案經討論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請行政副校長召集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檢討,成員包括: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進修推廣部、法律學院蔡明誠院長、社會科學院趙永茂院長以及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中推派學生代表2位。
校長交議:特別委員會報告
三、編號:99204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98116案特別委員會報告:「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九條修正、「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條文修正、「國立臺灣大學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名稱及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九條 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準用前項規定。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職權或受評審人之申請,給予受評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解聘、停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擔任之。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推選專任教授各二人擔任〔,各學院並應推選候補委員二人,〕。但學院內系(科)、所總數未超過三個者,推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為一人,院系所合一者無推選委員。推選委員推選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前項推選委員應為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教授。
各學院之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不得由同一學系(科)所教授擔任之。
各學院推選委員應為不同性別〔,〕。但〔無〕不具資格之不同性別者,不〔受〕在此限。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經各學院推選後未達總額三分之一比例時,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再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之〕委員。
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本會各學院所推選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學院推選委員二人者,每年改選一人。但因性別比例增加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二條規定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或再行推選〕由原學院補選產生,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及薪級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續聘、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校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科)所、院教評會,逕由本會進行送審提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對未獲院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者,本會得就原院教評會之重新決議,自為審議處置。原院教評會在本會指定期間內仍未為決議者,本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第六條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能〕得代理。
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開會時,校長得出席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之一 基於維護教師之基本權益及尊重大學自主之衡平原則,系(所)、院教評會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本校規定或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法令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行議決變更之,必要時得請當事人或系(所)、院列席說明。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院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者,本會得逕行議決之。
第六條之二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情事者,所屬單位應於知悉三日內,循行政程序專案簽提本會。本會應於三週內召開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七條 本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為對升等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之成果進行公正客觀之審查,升等申請人應依本會所訂升等推薦表格式填寫。
二、開會審議前,將升等申請人所送之著作公開陳覽。
三、〔除於〕開會通知〔上〕加註委員應詳閱〔被審查〕申請人資料,並另〔訂〕定促使委員詳閱〔被審查人〕升等資料辦法。
四、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應全程參與,〔否則不〕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委員於開會時對升等申請案如有異議時,得暫緩表決,並於會後以書面就所質疑之問題通知升等申請人,針對被質疑之問題於下次會議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再行表決。
六、對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升等申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說明不通過之理由;升等申請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新聘、升等教師經本會決議通過後,由校長發給聘書並函請教育部頒給教師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學院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由學院院長、學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擔任外,其餘人選由各學院自〔訂〕定之。
推選委員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授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各學院自〔訂,惟〕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學院得另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
各學院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三條 各學院教評會由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各學院教評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學院教評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二條規定再行推選或由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依各學院規定補選產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各學院教評會職掌〔為審查該學院教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學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名譽教授致聘之審議。
五、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學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各學院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研究人員),得不經系(所)教評會,逕由學院進行送審,提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系(所)教評會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如事證明確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各學院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因教師紛爭或特殊事故致系級教評會不能正常運作者,各學院教評會得逕行議決之。
教師(研究人員)之行為違反教師法規定而未達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得逕由院教評會審議處置。
各學院必要時得就教師升等部分,依第二條規定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專事教師升等之審查。
對未獲系(所)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件,經申訴程序認定有理由者,院教評會得就原系(科)所教評會之重新決議,自為審議處置。原系(科)所教評會在院教評會指定期間內仍未為決議者,院教評會得逕行審議處置。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審查細則各學院應自行研訂。
各學院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左〕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審標準:
(一)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
(二)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
二、評審程序:
(一)各學院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學院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二)各學院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如有必要應組成三人以上小組進行之。
(三)送審著作應由各學院教評會複審。
(四)各學院教評會應〔自行〕訂定辦法,促使委員盡到詳閱〔被審查人〕升等資料〔的〕責任。〔,在〕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於〕開會通知〔上應〕加註請各委員應詳閱〔被審查人之〕升等資料。
(五)各學院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應全程參與,〔否則不〕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六)各學院教評會得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七)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八)教師升等經各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而校教評會不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必須〕應重新向系(科)所申請。
第七條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前〕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學院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能〕得代理。
各學院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學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八條 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訂定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有關審查細則,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前項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應經各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本校有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編制之一級教學或研究單位得〔比照〕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名稱及條文修正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其成員〔原則上不宜少於〕至少五名〔教師〕。如因專任教師〔人數太少而〕無法組成五人以上之教評會時,應請所屬上級單位協助聘請與該系(科)所、學位學程相關專長之教師組成,其組成辦法〔需〕應經院務會議通過。
當然委員由系(科)、學位學程主任或所長擔任外,如有其他當然委員,其人選由系(科)所、學位學程自定之。
推選委員〔之資格、人數及〕以學養俱佳、公正、熱心之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資格不得限定為免評鑑教師,其推選方式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自〔訂〕定。但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三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由主任或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得依第二條規定再行推選,其任期〕依各單位規定補選產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五條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職掌〔為審查該系(科)所教師(研究人員)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及教授休假研究之審議暨依法令應經系(科)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教師(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教師(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教師(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之審議。
五、教授休假研究及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對教師評鑑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者,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應自行研訂。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件時,應依〔左〕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審標準:
(一)對於教學、研究、服務之評審應訂定客觀之標準。
(二)送審之著作應以經嚴謹之學術審查而發表者為原則。
二、評審程序:
(一)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於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各系(科)所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二)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在辦理各項審查作業時,應由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全體委員或三位委員以上小組進行之。
(三)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自行〕訂定辦法,促使委員盡到詳閱〔被審查人〕升等資料〔的〕責任,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於〕開會通知〔上應〕加註請各委員應詳閱〔被審查人之〕升等資料。
(四)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或代理人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應全程參與,〔否則不〕始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五)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予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之機會。
(六)對升等未獲通過之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就學術研究部分,與外審判斷意見不同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七)教師升等經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通過而院教評會不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必須〕應重新向系(科)所、學位學程申請。
送審專門著作應由學者專家至少〔二至〕三人以上審查,並分別填具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且審查人不得低階審查高階。
第七條 〔各系(科)所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議,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對教師升等案件,得不經投票表決,以審查學術研究、教學、服務等各項表現,依配置得分比例,評分達於規定標準者依總分排序。
〔前〕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得自訂更高之比例。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能〕得代理。
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所屬學院複審。
第八條 系(科)所、學位學程應依本準則訂定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審作業要點,經系(科)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本校有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編制之〔室、中心等〕二級教學或研究單位〔比照〕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四、編號:99207
經費稽核委員會提:為健全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運作功能,建請修改「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加強經費稽核委員會專業稽核能力。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六、八、十、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委員會得[調用校內]聘用會計專業助理人員辦理日常稽核[庶務]工作,並協助撰寫稽核報告[於開會時擔任記錄]。
第八條 委員會得設諮詢小組,聘請相關教授或校外專業人士若干人組成,協助本會稽核工作。
第十條 委員會秘書工作由秘書室派員擔任,辦理日常庶務工作,並於開會時擔任記錄。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稽核準則,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稽核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五、編號:99208
王立昇等提:為健全本校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運作方式,符合本校組織規程,建請修改「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納入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之逕行提案權。
本案經討論及修正後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校長及各學院提案,於行政程序完成後即可送件;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如決議時符合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標準[之原則],亦可送件;校務會議代表連署提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代表選出後即可連署送件。提案送件均受每次校務會議截止收件期限之限制,提案截止收件後送達之議案,原則不受理,但情形特殊者,由本會討論決定。
議案送達秘書室時,應即編號並加蓋日期、時間章戳。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上午11時30分)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簽到簿
100年3月19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
編號
|
文件名稱
|
1
|
10003A
|
國立臺灣大學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
2
|
10003A1
|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
3
|
10003B
|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4
|
10003C
|
93~99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