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六)上午八時四十分
地點:第二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陳校長維昭 紀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三0一人 (軍訓室主任由學務長兼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由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靜雄兼任,商研所所長由工管系主任陳家聲兼任),實到二一0人(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三0一位,已完成報到者有一五二位,現在開始開會。首先報告學校各方面事務:
教務方面:
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截至三月二日止,已註冊學生人數計有二五、五四九名,包括日間學制學士班一五、四九七人,進修學士班及原夜間部學生一、○八九人,碩士班學生六、三九七人,博士班學生二、五六六人。
九十學年度研究生招生方面:「碩士班一般招生」已完成報名作業,報名考生共計一八、九五八名。將於四月十四、十五兩日將舉行筆試,五月十一日為無口試之系所組放榜,五月廿二日為有口試之系所組放榜。「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新增系所計有管理學院碩士學程知識管理組、政治學系碩士班、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及臨床牙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各系所報名考生共九一二名。
本校杜鵑花節「學系博覽會」活動,於三月十、十一日在本校體育館及鹿嗚堂二處舉行。
八十九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各學院及共同教育委員會應選名額,總計全校應選出教學傑出獎十九名,教學優良獎八十五名,得獎教師預計於六月上旬頒發教學優良獎狀及教學傑出獎狀與獎金。
本校申請於九十學年度增設「醫學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電子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電子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等四案,業報奉教育部核定。
本校申請於九十一學年度增設之系所班組案,經教育部函示,「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乙案同意以增經費、員額方式籌設;「職能治療學系碩士班」、「天文物理研究所碩士班」二案則不核撥員額、經費,學校得視教學資源狀況納入九十一學年度總量規模內自行調整設立。
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學意見調查,填答率為六三、0五%,較上學期的總填答率六四.三%,略低0.七%。
教務處出版組已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裁撤,原所屬業務中除台大概況、簡介之編印、受理教師論文與各單位學術期刊之補助申請、協辦出版委員會之業務移歸出版中心辦理外,中、外文講義之印製則改由課務組負責。
學務方面:
為更新導師制度,學務處已敦聘各院導師代表,成立本校導師制度研議小組,並於二月十五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積極進行修訂本校導師制實施細則與研議優良導師評選辦法。本校第一期導師月訊已於三月一日以電子報方式出刊,建立導師間訊息、資源溝通管道,強化導師輔導知能。
九十年寒假本校共組四十二支服務隊,其中包含一隊為九二一震災課輔服務隊、離島服務隊三隊、弱勢團體服務隊十隊、主體性服務隊五隊、基層地區服務隊二十三隊。
為充分提供下學年度大一女生的住宿床位,住宿組已審慎評估,並作部分的調整,預計可騰出一百個床位提供大一女生住宿,可使下學年度大一女生住宿率達九成至九成五。
「VISION 二○○一校園徵才系列活動」自三月一日起展開,有製造、金融、服務等一六四種行業績優公司參與,活動內容包括:企業博覽會、校友經驗談、公司說明會、公司參訪,畢業校友及應屆畢業同學有將近萬人參與此次活動。
活動中心地下室已修繕完竣,使原本陰暗、髒亂的環境轉為光潔、明亮,為本校校園添增一個大型的文藝展示場,一、二樓之迴廊亦配合活動中心整體規劃,作成全牆展示板,以發揮展覽功能。
總務方面:
文書組為改善目前接收各單位E-Mail電子文稿,因數量龐大、尋找費時及E-Mail僅能單向作業與不夠穩定等缺點,特規劃本校公文上傳及下載系統。該系統已於九十年二月進行試用,將於三月份邀請各單位舉辦使用說明會,預定於四月份全面實施。
為配合台北市環保局將實施轄區內學校之垃圾分類政策,本校自今年三月十五日起實行垃圾不落地,推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請全校各單位確實配合辦理。
本校舟山路沿線圍牆已陸續拆除,總務處將配合校規小組規劃植栽,並請森林系、園藝系綠化小組協助,俟栽植後,舟山路將呈現不同風貌。
本校原由勞委會統籌繳納之雇主負擔勞健保費已自九十年一月起改由本校自行繳納,請各建教計劃主持人在申請計劃經費時應編列雇主負擔之保費,以免學校開支過鉅。
基隆路三段一五五巷底園藝分場兩側徵收案,預計三月份先執行自動搬遷住戶拆除作業,後續再協調市府辦理拒不搬遷住戶強制拆除作業。
有關學校重大工程進度情形:體育館己接近完工,水電、空調也配合陸續施工中,預定九十年四月完工。溫州街七十三號三十六戶學人宿舍新建工程及活動中心第二期興建工程已完工並驗收合格,目前正申請使用執照。尊賢館目前正進行三樓結構體工程,預定九十一年二月底完工。
共同教育委員會方面: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新形勢對大學之挑戰並喚醒社會各界對大學教育之重視,共同教育委員會將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在理學院思亮館國際會議廳繼續舉辦「第二屆大學理念資源分配與社會實踐學術研討會」,邀請各公私立大學之學者共同討論,歡迎本校同仁屆時踴躍與會。
台大杯各項運動競賽訂於九十年二月廿一日至四月廿日期間舉行,另外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是全校運動會,希望各位同仁踴躍參加。
研究發展委員會方面:
本校獲教育部補助之七項大學學術追求卓越計畫,已執行一年,為瞭解各卓越計畫執行之績效及因難,本校組成訪視團,於九十年二月五日至十二日至各卓越計畫執行辦公室進行訪視。為期本校各卓越計畫能有更豐碩的研究成果,將針對各卓越計畫校外專家所提出之評審意見,協助各卓越計畫改進缺失,進而發展成為國際一流水準之學術領域。
本校創新育成中心所培育之進駐廠商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感念本校多方面之協助,特捐贈該公司捌萬伍仟股股票,市價約伍佰萬元於本校。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配合 科學技術基本法 及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之規定,凡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二日以後經國科會核定通過的補助計畫,其研究成果如於九十年年底以前申請專利者,申請專利之相關費用(不含維護費)可獲得國科會百分之七十補助。
人事方面:
本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草案,業依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決議,針對與會代表所提意見,再提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討論擬具修正條文,經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第二一八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後,將再提本次會議討論。
本校依國籍法及教育部規定,就現職教師(含兼行政職務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限期予以調查,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情形,並須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規定予以審酌,經認定後報請教育部審核。經調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現職一八0四人(含附設單位研究人員十人),其中具有雙重國籍者共有一一0人,均經系所先行審核符合國籍法規定,本校校教評會並組成專案小組於三月五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審核。
本校九十年度績優職員選拔業經評審完竣,計選出服務特優職員五人及服務優良職員十七人,將於本年三月二十七日退休人員茶會中表揚。
依教育部函示:「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避免鐘點之發給過於浮濫,各級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寒暑假未授課期間,不宜支給超支鐘點費。各級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事宜,其性質與專任教師鐘點費一致,應比照辦理。」本校將以行事曆所訂之學期實際上課開始至課程結束日期,核實致發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專任教師自八十九學年第二學期起實施,兼任教師自下學年起實施。
會計方面:
為配合預算法之修正,政府會計年度改為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八十九會計年度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一年半之執行時間,自九十會計年度起則回復至一年之運作。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會計年度決算概況:
本校部分,八十九會計年度執行結果,經常收支收入數計新台幣一三四億二、一二四萬八千元,包括教育部撥教學研究經費新台幣六二億一、一四七萬二千元,自籌收入新台幣七二億九七七萬六千元。支出數計新台幣一三五億二、五六六萬八千元,本年度經常收支相抵計短絀新台幣一億四四二萬元,主要為提撥報廢資產新台幣五億餘元,截至八十九年度止累計賸餘為新台幣三億餘元。資本支出方面,本年度固定資產擴充經費法定預算數計新台幣一四億一、五0五萬八千元,而教育部補助經費僅新台幣一一億九、0九九萬七千元,不足之新台幣二億二千餘萬元,係以提撥報廢之資產經費抵充。
附設作業組織部分,本年度教育補助實驗林場教學研究經費新台幣一億五、一七九萬七千元,山地農場新台幣三、六九三萬八千元,列入本校預算再轉撥供其支用,農學院四附設作業組織收支相抵產生賸餘新台幣五、九一二萬八千元。九二一震災行政院補助款部分:因實驗林場及山地農場損失嚴重,行政院由追加預算撥款供其復建,計撥實驗林場新台幣一億八、三八0萬六千元及山地農場新台幣一三三萬五千元,另全校師生員工捐款新台幣三、四九四萬六、0九一元,亦全數撥交林場及山地農場支用。
九十會計年度預算案立法院審查結果:
九十年度原編預算因教育部核給之額度,較往年大幅縮減,惟為顧及預算之爭取及顯現應有之支出經費,本校編列九十年度預算案為新台幣二億八千餘萬元之資金短絀。但立法院審查預算仍通案刪減教育部補助款新台幣三、九0一萬元,其中包括補助本校款減少新台幣三、七九0萬五千元及林場、山地農場補助款新台幣一一0萬五千元。面對本年度經費不足的情況,本校各項經費宜作有效率之運用,並節省不必要之開支,以免造成財務困難,請各位同仁共體時艱。
此外,關於南投縣內湖國小案,上次校務會議本校基於安全及生態保育之考量,拒絕撥用實驗林地有水坑一七四號試驗地,並建議原地重建或另覓安全地點建校。九十年二月二日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研議,與會者認為高雄土木技師公會地質鑽探報告書尚有疑慮,決定擇期進行現場履勘。三月八日教育部再度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有水坑是否適合建校,本校並未受邀,據報載該次會議決議再針對石公坪及有水坑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水保計畫審查,本校迄今尚未接獲會議紀錄。近日事件發展大家都知道了,希望未來透過溝通,讓事情圓滿解決。
貳、確認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紀錄及是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一、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溫主任秘書報告(略)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集人張靜二教授報告(略)
肆、報告案
人事室報告:有關醫學院附設醫院組織規程修正案
一、業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五八七一七號函核示修正:
(一)第六、七、八條原條文中「主治醫師」均修正為「醫師」,並增置牙醫師(按:附設醫院未有中醫師)。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除依醫事人員條列刪除總住院醫師外,另依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營養生」為「營養員」、「語言治療生」修正為「語言治療員」、「義肢裝具技術生」修正為「義肢裝具技術員」、「呼吸治療生」修正為「呼吸治療員」,至臨床心理生因上開職務列等表未置爰予刪除。
(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配合「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業修正「系統維護工程師」為「系統維修工程師」。
二、本修正案係依據教育部核復意見辦理,且尚無涉及其組織架構之修正,經本校第二一八一、二一八三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為爭取時校,先報教育部核定,再補提校務會議報告。案並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校人字第○○○四五八號函送教育部核定中。
伍、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法律學院
案由:法律學院為發展與其他學科之聯結,強調科際整合之法學教育,擬增設「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茲檢具籌設計畫書乙種(附件一),提請討論。
說明:
一、法律學院前於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決議開辦學士後法學教育,並經該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計畫書草案。
二、嗣後本案依程序提經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本校第二一五二次行政會議、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專案審查委員會會議及五月二十六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三、惟本案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請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廖院長與教務長針對代表所提意見再研議後,提下次校務會議討論。」,經研發會吳主任委員、廖院長及教務長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針對原計畫書及校務會議代表意見研議後,結論為:「(一)增設案研究所名稱應予修正。二、請法律學院參考校務會議代表意見修改計畫書內容,其中有關﹃修畢該所碩士班基礎課程,決定不繼續攻讀碩士課程並經研究所同意者,於參加大學入學甄試,取得法律學系入學資格後,再修業一年,經法律學系審查通過,即得以法學士學位畢業。﹄之相關規定應刪除。」爰法律學院於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計畫內容,茲再提出修正後之籌設計畫書,提請討論。
四、本案提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校第二一七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決議:通過,名稱修正為「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報教育部;課程部分請法律學院再與教務處協調,惟該所之課程規劃應與法律學研究所之課程有所區別。
第二案
提案人:陸 雲 何寄澎 葉國良 張漢良 高明士 林義正 陳雪華 陳明姿 何澤恆
曾漢塘 何瑞藤 周仲島 劉廣定 吳英璋 陳汝勤 明居正 陳春生 陳正倉
林惠玲 周松男 陳信雄 陳光陽 高淑貴 楊盛行 徐濟泰 郭宗甫 徐久忠
周楚洋 陳家聲 趙義隆 陳國泰 林子儀
案由:請組成專案研究小組,就目前本校研究成果審查制度運作所產生之問題,進行深入之檢討,並以半年為期,提出書面檢討與建議報告,以使本校研究成果審查制度化,減少不必要之紛爭與困擾,並為我國學術審查制度樹立典範。
說明:本校目前之研究成果審查制度,據觀察有下列數項問題:
一、在目前校、院、系三級三審制度下,校及院級之審查有採取實質審查者,有採取形式審查者,莫衷一是。
二、目前本校所採取之以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與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刊論文作為最重要審查標準之制度,雖為本校國際化之重要作法,但對於此一作法之優缺點與其限制(如附件二),卻未進行廣泛而公開的討論,以形成共識,造成部分學院與系所適用良好,鮮少紛爭,但在部分學院與系所卻不易適用,引起批評。
三、其中以英語國家所習用之SSCI期刊論文作為非自然與非生命科學領域之重要審查標準,尤其引起校內諸多爭議。在目前鮮少非英語系國家以其作為最重要或唯一指名審查標準之情形下,本校卻予以採行並在校內媒體上推動,而對其所可能產生之諸多流弊,卻未重視並採取防範措施。
四、上述可能產生之諸多流弊中,值得特別重視的是外國期刊對我國本土之諸多人文與社會議題並無興趣,因此採取以SSCI期刊論文為最重要審查標準之作法,無異將鼓勵本校同仁迎合國外之研究興趣,而排斥國際上視為冷門,但卻為我國自身十分重要之本土性議題。此外,目前國內重要之人文與社會科學期刊,鮮少被列入SSCI期刊之林者,因此,一味的推動SSCI期刊論文制度,亦會降低校內同仁投稿本土刊物之意願,並打擊本土刊物積極提升水準之努力。
五、本校目前之審查制度獨重期刊論文,然而學術著作除期刊論文之外,尚包括會議論文與專門課題之專書等,其在不同領域之重要性並不相同。獨重期刊論文之作法,除對學術發展並無助益之外,對不同領域之不同專業而論,亦不公平。
建議:請校方依據自然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等四大領域之分類,分別組成專案研究小組,就本校目前聘任與升等作業中之研究成果審查制度進行檢討,並做成明確建議,其內容包括:
一、在目前校、院、系三級三審制度下,各級之分工與執掌為何?校與院兩級是否應做實質性質之審查,抑或只為形式審查?若校院只為形式審查,則此形式審查之明確內涵為何?
二、目前本校所積極推動之以SCI與SSCI期刊論文為標準之制度,其優缺點與限制為何?應作何改進?
三、世界非英語系已開發國家如日本、德國、法國等之著名大學與研究機構,是否以SSCI期刊論文作為評估其相關學者研究成績之最重要、或唯一指名之標準?其採用或不採用之原因為何?這些國家在追求人文與社會科學國際化的作法為何?
四、除期刊論文之外,會議論文、專書等其他研究著作,在不同領域間之研究成果審查上,是否應給予不同之地位?
決議:通過,授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自然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等四大領域進行檢討;參加人員除校教評會委員外,並邀請相關教授參與。
第三案
提案人:曾漢塘 朱子豪 李東華 柯慶明 楊盛行 陳汝勤 陸 雲 高明士 陳明姿
高天恩 林義正 張寶三 鄭毓瑜 梅家玲 郭宗甫 童元昭 徐炳義 廖錦秀
戴娟姿 陳雪華
案由:為確實照顧本校教職員住的需求,並更有效提昇本校宿舍籌建、分配及管理上之行政效率,請將現有宿舍籌建會及宿舍分配會整併為宿舍管理委員會,統籌宿舍籌建、分配及管理諸事宜。
說明:
一、目前本校校務會議下設宿舍籌建委員會,負責規劃宿舍籌建事宜;行政會議下設宿舍分配委員會,職司分配規範的訂定與分配之執行。然宿舍籌建必然涉及分配問題;宿舍分配規範的確立又必需考量宿舍供給面。依目前結構,兩會往復討論費時,往往阻礙興革議案之推展。
二、至於目前本校宿舍管理,基本上由行政單位負責(學人宿舍、一般宿舍及單身宿舍由總務處保管組負責,客座宿舍由事務組負責),與上述兩會職權無關。然宿舍管理問題,至為複雜。有些宿舍另成立管理委員會,制定住宿公約,有些則無;有些配住者正常使用,有些則違規使用(如出租或未進住等)。在管理執行上亦無統一規範,管理人員常無所適從;此外管理人員執行管理是否有差別待遇或執行過當,為免配住人質疑,宜由新設之宿舍管理委員會統一訂定管理規範與執行程序要求,據予執行。
三、本校應尚有不少功能重疊之委員會,宜由行政會議研究整併之可能,以期發揮更大行政效能,促進本校的進步發展。
建議:
一、從下學年度起,將目前校務會議下設之宿舍籌建委員會更名為宿舍管理委員會,下設籌建、分配及管理三組,分別制定相關規範、提出興革方案及議決種種執行上之疑難問題。
二、取消目前宿舍分配委員會之設置,其功能完全由宿舍管理委員會取代。
三、更名後之宿舍管理委員會之章程,則由現行宿舍籌建委員會與宿舍分配委員會於下學期中之聯席會議訂定,過渡期間,兩會功能與職權不變。
決議:原則通過,俟章程草案擬定後再提會審議。
第四案
提案人:張復鈞 戴介三 黃燦輝 楊永斌 朱子豪 周素卿 姜蘭虹 陸 雲 林思佑
傅如輝 洪維鍊 洪宏基 林峰田 孫立群 官俊榮 林建良 林火旺 徐久忠
郭宗甫
案由:鑒請校方設立「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特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長期以來,存在諸多交通相關議題,如校內停車位分配及收費標準問題、夜間停車問題等,屢屢引起爭議。蓋此議題,皆由行政會議決議,對於日益複雜之校園交通問題,對討論事項缺乏深入討論之空間。故鑒請校方成立「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總籌規劃所有校園交通事項。
二、目前成大、交大、清大、中大都已有類似組織。特附「國立交通大學校園交通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以資參照(如附件三)
決議:請總務處加以研議。
第五案
提案人:胡耀恆 陳汝勤 黃宏斌 劉廣定 官俊榮 孫立群 鄭石通 王亞男 黃鵬林 林俊全
姜延年 徐久忠 柯承恩 王秋森 楊永斌 曾漢塘 張志銘 包宗和 廖義男 林榮耀
許銘熙 楊盛行 許振明 陳德禹 陳正倉 陳保基 陳博光 周松男 周國端 明居正
翁景民 陸 雲 蔡明誠 吳玉芳 盧曼珍 陳東升 陳明姿 張森富 徐爾烈 李敏雄
郭宗甫 林義正 沈 冬 葉國良 黃錦堂 廖菊蘭 陳雪華 周瑞龍 徐炳義 廖錦秀
陳光陽 謝國煌 吳文哲 林長平 于明暉 蕭裕源 駱尚廉 林鶴宜 羅均令 黃金潭
李 蘭 陳良基 余家利 張心涪 歐陽又新 梁乃匡 建甫 黃秀梨 林峰田 張慧如
彭惠琴 陳振陽 黃偉彥
案由:請校務會議成立本校藝術學院籌備推動委員會。
說明:
一、校務會議已於十二年前通過成立藝術學院,現本校已成立相關單位計三個研究所及一個學系,亟應成立學院組織積極整體規劃。
二、藝術學院為校務會議所倡議成立,其發展自應為本會議所關注,務使其合理規劃,善用本校珍貴之人文資源。成立「籌備推動委員會」將能集思廣益、協調溝通,以解決當前籌備之困難。
建議:「推動小組」成員請大會具體研討決定。
決議:成立「藝術學院籌備推動委員會」,請教務處、研究發展委員會及文學院推薦小組成員名單,進行籌備推動工作,定期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
第六案 校長交議(主辦單位:人事室)
案由:檢具「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草案乙份(附件四),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七四二號函頒訂「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以協助大專校院建構教師著作抄襲處理之機制,請各校訂定教師著作抄襲之受理單位、處理程序及懲處條款等。
二、本案業經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本校第二一七四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提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延會討論決議,由教評會及教務處針對代表意見重新整理。經彙整與會代表意見後提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評會,及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本校第二一八四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決議:修正通過。
(第三條修正為:「各級教評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嚴謹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教評會決議懲處:::」。
第五條修正為:「::調查小組除院、系(科)所教評會主席為當然成員,餘依個案專業領域自系(科)所、院教評會委員遴聘之,並應聘請校內外非本單位公正專家學者擔任。院教評會主席並為調查小組召集人及主席。」)
陸、臨時動議
案由:擬修正上次會議討論提案第九案有關內湖國小案之決議,將認養該小學列入紀錄。
決議:修正為「校基於安全及生態保育之考量,不同意撥用實驗林地有水坑一七四號試驗地,但同意認養該小學。惟為尊重地方之意見,將再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
為對外界說明本校辦理內湖國小案之過程,表達本校善意及堅持本校立場,主席裁示:請研發會吳主任委員、李教務長、趙總務長及溫主任秘書草擬說明稿。(如附件五)
柒、散會(下午二時三十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