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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421(星期六)上午9

地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桌球室

主席:李校長嗣涔                      記錄:江若慧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377人(蔣丙煌教授兼任教務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馮燕教授兼任學務長及軍訓室主任,陳基旺教授兼任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建教合作中心主任,張慶瑞教授兼任物理系主任及天文物理所所長,郭瑞祥教授兼任工管系主任及商研所所長),實到198(詳見簽到簿)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377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190人,超過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1015分,開始開會。今天臨時校務會議主要是修正本校組織規程,上次討論組織規程是在12年前,當時大學法修正,本校召開14次校務會議才完成組織規程修訂,12年後大學法再次修正,並於941228經總統公布,本校即配合大學法著手進行組織規程修訂作業,由於12年前討論組織規程涉及表決時有困難,故擬訂組織規程修正案審議程序「特別規則」,請大家支持。

 

校長提:「組織規程修正案審議程序特別規則」。

 

組織規程修正案審議程序「特別規則」

一、校務會議審議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時,次級動議之表決依下列規定:

   ()次級動議交付表決時,贊成與反對應兩面俱呈,以贊成與反對人數合計為表決總額數。

   ()修正、停止討論、付委、延期、擱置、休息、散會等動議之表決,應以出席校務會議代表表決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准許收回、分開處理、重行表決等由主席決定。

二、95209:「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全案之表決,依現行組織規程修改程序規定為之。

 

本案 贊成139 / 出席190通過。

 

貳、組織規程研修小組報告(陳副校長泰然報告)

    大學法於941228修正公布,大學法施行細則於95816修正發布,因法規內容變動甚多,爰配合全面修正本校組織規程。其修正過程如下:

一、951月至3月修正情形

    95年1月3本校第2416次行政會議決議,組成研修小組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經9517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研修小組委員為23人,包括學術副校長(召集人並為主席)、行政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會主委、共教會主委、人事室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職員代表1人及各學院推薦1名委員。另由管理學院及法律學院各加推1名教師列席。95220研修小組第1次會議修正組織規程第3334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比例,經95318本校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報教育部核定,自9581起施行。另為提升議事效率,落實議案能有充分討論,研修小組建議精簡校務會議代表為60人。

二、954月至7月修正情形

    行政單位調整方面:由秘書室召集,校長親自主持3次會議後,決定將共同教育委員會之體育室、教務處之師資培育中心改列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發展委員會改為研究發展處國際學術交流中心升格為國際事務處另增設財務管理處、教學發展中心、通識教育中心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由現行校級中心改為一級行政單位等。

    校務會議代表人數精簡方面:由組織規程研修小組第1次會議提出精簡為60人方案意見,併校務會議代表提議意見,由秘書室主辦,校長主持召開4次座談會,研擬出甲案(121)、乙案(143) 2種方案。

    另外,彙集各相關主辦單位意見,整理出組織規程修正草案。

三、958月至11月修正情形

    由學術副校長召開3次組織規程研修諮詢小組會議(95年8月49月2111月8),討論重點為:基於大學法大學自主及授權精神,將組織規程原規範至二級單位修正為僅列一級單位,二級單位另以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規範。學術單位置副主管之標準,經提本校第2456次行政會議,以系所、教師、學生人數擬訂設置基準。學院所設研究中心仍維持由學院設置,因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組織層級至多以二級為限,在組織規程奉核定後,現有分組將需調整為功能性分組。對校務會議學術行政主管代表及教師代表部分,併擬參考條文送組織規程研修小組參採。將所有條文依大學法條次內容依序調整。

四、9512月至961月修正情形

    95年12月13研修小組會議(討論123條):()對組織規程研修諮詢小組3次會議討論過程摘要說明。()將校長續任由任期屆滿1年前向校務會議表示,修正為14個月前校長出缺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副校長改為23人,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所主管增列由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軍訓室改列在學生事務處內,刪除軍訓室主任得由教官兼任規定另通識教育中心改列行政單位。()修正行政主管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95年12月27研修小組會議(討論2440條):增列第24條行政單位分組另以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定之校務會代表仍維持浮動方式,採諮詢小組修正版(學術單位主管3分之1為代表) 將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改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96年1月3研修小組會議(討論4163):決議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校務會議總額應為符合第36條第2項規定之最小額另學院院長應否列為校務會議當然代表之意見併請校務會議討論增列本校依法律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

    96年1月3研修小組會議初定修正草案共63條,於96116函請各單位及同仁,請於96131前提供修正意見。

五、962月至4月修正情形

    962月彙整各單位意見後,提322研修小組會議決議將學院院長列入校務會議當然代表,並將學術單位主管代表由3分之1改為4分之1比例,另對醫學院醫學系各科,如設有碩博士班者,視同獨立所列計系所數,經此調整後,校務會議代表總額變為146名。並依各相關單位所提意見修正文字。

    為期校務會議代表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於96330以電子郵件送請先行審閱,如有修正意見於10日內提出,校務會議代表及各單位修正意見彙整後,提96410行政會議討論,並經該次行政會議通過增列第52條職員及工友申訴規定,以下條文條次遞移,修正草案共64並參酌校務會議代表及各相關單位所提意見修正第21222735474854條文字。

接下來報告各章節修正草案重點

    第一章修正重點:()新增本校得視需要設立分校、分部。()新增本校經校務會議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新增本校經校務會議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

    第二章修正重點:()修正校長職掌並增訂校長需具備之資格。()修正校長選任、續任規定,增列校務會議議決校長續任同意案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之結果。()明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21人,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由校務會議另訂之。()修正副校長為23人,另增列必要時得以契約方式聘任校外人士擔任。()增列本校得設跨學院系科所之學位學程,另增列學術單位副主管設置標準。()修正系()主任、所長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增列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為非屬學院教學單位,並明定其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一級行政單位增列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財務管理處、教學發展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原共教會及研發會改組後取消。二級行政單位,另以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由校長聘兼之行政單位主管任期配合校長任期改為四年, 教務、學務、總務、研發、國際事務、財務等六長應於新任校長就任時總辭。()本校及學院設置之附設機構如附表二。本校及學院設置之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如附表三。(十一)增列本校依法律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三章修正重點:()校務會議代表精簡,由現行377位代表精簡為約146位。()依大學法修正本校校務會議之職權。()校務會議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如附表四。()增列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圖書館館長、計資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為行政會議出席成員。()增列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另增列進修推廣部會議,刪除學生事務會議及總務會議。()修正教務會議出席成員。

    第四章修正重點:()修正助教設置及管理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增訂本校得以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其進用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教師長期聘任依有關法令規定。()依大學法修正本校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至第八章修正重點:()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勞動基準法修正職員、工友申訴規定。()修正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組織由學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學生申訴規定,另增列學生會收取會費規定。()校警修正為駐衛警察。()校園安全維護辦法原由總務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為經行政會議通過。()明定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於6個月內檢討修正。

 

   為邁向頂尖大學,本校需要有一部符合校務發展需要的組織根本大法,本校組織規程配合大學法修正,冀能在此前提下,發揮正面積極效用,請  各位提供真知卓見,在修法上共同努力,俾期報送核定過程順利,早日完備修法程序。

 

叁、討論提案

編號:95209

組織規程研修小組提:「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案。

 

本案進行廣泛討論中,林鈺雄教授動議:

先就行政組織架構、校長遴選及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等三部分訂定原則後,再進行逐條討論」。

此項動議以 贊成95反對7位 通過。

三大原則依序討論後,主席宣布訂定原則如下:

()行政組織架構方面:教學發展中心及通識教育中心隸屬教務處。

()校長遴選方面: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代表比例依大學法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方面:依94218案決議及法律見解處理,教師代表選舉排除系所主管。

 

鄭吉雄教授提:「散會動議,經一般同意通過。

主席宣布散會,下周六(4月28)舉行延會會議,繼續討論。

肆、散會(下午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