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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務會議紀錄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4年1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時

地點:第2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

主席:楊校長泮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會議代表總額168人,實到117人(詳如後附出列席名單)。

壹、主席報告

本次會議應出席人數168人,目前已完成報到者有85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時間是9點8分,開始開會。首先報告上次校務會議至今學校的校務情況(簡報檔如10401F1.pdf):

一般學術與行政方面:

一、本校於103年校慶慶祝大會頒授楊振寧先生和尹衍樑先生名譽博士學位,同時表揚103年傑出校友計9位,分別為人文藝術類:白先勇先生、張照堂先生;學術類:黎念之先生、馬佐平先生、洪明奇先生、姚鴻澤先生;工商類:胡定華先生、駱錦明先生;社會服務類:陳錦煌先生。並頒發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予致力公益、關懷社會的古登儒、李芳盈及郭家佑同學。

二、本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已於103年11月初送請4位校外委員及校內一級主管審閱,並因應校外委員所提意見,召開「中程校務發展計畫修改研商會議」,由與會人員協助進行計畫書之修正,嗣後亦將請各學院協助修正計畫書內容。

三、學校分部總辦事處:(一)竹北分部:進修推廣部設立「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業經教育部通過審核,已洽請新竹縣政府協助舉辦招生說明會,持續臺大對竹北分部之軟硬體建設。並與財務處、總務處多方與業界接觸,研商以捐贈或BOT方式進行校地開發。(二)雲林分部:雲林縣政府將與本校合作促進雲林分部之開發,未來以發展健康農業為本分部開發主軸,規劃興建綜合展館中心,並積極爭取各方建設經費,如農委會、民間基金會,聯繫整合生農學院、地質系、雲林分院、環工所等師長爭取環保署補助規劃等,並嘗試與國外學校洽談合作中繼學院之可行性。

四、為研商本校與國北教大未來發展方向,業至文學院、理學院、電資學院舉行座談會,並另邀請各學院學生會代表座談,初步溝通與匯集相關學院教職員意見,務期凝聚校內共識後再行推動。

五、為更落實教師升等及評鑑之公平、客觀性,使優秀教師得以順利升等、升等者均為優秀教師,於103年12月26日召開「各學院教師升等及評鑑共識會議」,邀集各院院長、學院代表及校教評會委員,期達成共識,俾利未來升等及評鑑法規之訂定及修正。

六、為建立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校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共同簽署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開啟一個全面性的合作模式,將現行食品安全管理上的元素完整納入,包含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法規制度、檢驗技術、認證及驗證等議題,與舉凡跨人才培育、教育、查核輔導、溝通及宣導等要項均納入合作內容,共同為全民的食品安全把關。

七、本校於科技部推動之「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參賽中有3組獲得「創業傑出獎」、1組獲「創業潛力獎」。獲獎創業團隊為EpiFaith、GaussToys、FrontMaterials(創業傑出獎)以及Somer(創業潛力獎)。另以本校學生為主體的多功能3D印表機開發團隊FLUX ,於103年度獲本校創聯會推薦,前往矽谷接受SVT Angels之密集培訓,其後更於全球知名募資平臺Kickstarter募集超過4,500萬新臺幣之創業基金,成果斐然。

教務方面:

一、104學年度碩士班甄試錄取正取生2,115名、備取生1,530名。博士班甄試招生,38系所共錄取正取生88名、備取生4名;正取生報到82名。

二、104年基礎學科認證考試將於1月19日辦理,為推廣基礎學科認證考試,將請臺師大、臺科大二校及北二區學校協助宣導,並邀請該二校參加基礎學科認證會議共同推展。

三、積極規劃東南亞招生策略,本校將提供10名獎學金名額,邀請當地高中及校友協助,以吸引最優學生就讀。

四、研發現代化的電化講桌,設計規劃有效合用之軟硬體,以符合教師實際教學需求。

五、教學大樓第二期新建工程(綜合教學館)預定104年1月19日開工、106年1月完工,完工後計有中型教室19間、特用教室4間及600人講堂1間,屆時可有效改善排課教室不足之窘境。

學務方面:

一、舉辦優秀青年選拔,由各學院系所推薦符合本校「敦品勵學、愛國愛人」校訓精神,足以作為全校楷模的優秀臺大學子,包括在學術研究、愛國愛校、服務學習、社會服務、社團活動表現優異的學生,評審委員包含學務長、教務長及各學院共13位委員,選出李岱霖等15名優秀青年,並於103年11月15日校慶大會公開表揚。

二、推動操行成績制度改革,為檢討目前量化及難以客觀衡量學生行為之操行成績制度,已召開「操行成績改革諮議委員會」及「改革操行成績配套措施專案會議」,研擬三階段實施方式與時程,並進行配套資訊系統開發事宜,經103年12月23日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本校與臺師大、臺科大建立三校聯盟,從103年12月1日開始,三校聯盟同步推出餐廳及福利社憑證共享消費折扣之優惠,已發放三校聯盟logo貼紙「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優惠商店」供餐廳及福利社張貼以資辨識。

四、因應社科院師生及相關業務均於103年9月搬遷回校總區,為解決所增加保健醫療需求及現於城中校區(醫學院、公衛學院)師生同仁與鄰近退休員工之醫務需求,校總區保健中心已增開門診(包括體檢特別門診及疫苗注射服務),並提供保障加號名額給醫學及公衛之師生。將於公衛學院設置保健室,提供緊急處理與簡易治療。若遇緊急狀況,將協助就近送至臺大醫院就醫。

五、為維護本校學生健康,擬於學生進住宿舍時做健康問題調查,俟需求介入關懷。

六、除了保健中心開設身心科門診外,為擴大學生求助的資源,邀請在學校附近熱心且有口碑的醫師成為精神科特約醫師以提供協助。另針對本校學生如出現身心嚴重情況急需介入輔導者,也將成立個案處理小組,並視需要邀請教務處、法律顧問等相關單位加入協助。

總務方面:

一、本校員工薪資轉帳戶自104年1月1日起新增華南和玉山銀行,已協助銀行安排開戶場地及時間,並提供變更薪資轉帳帳戶諮詢服務,同時與計資中心及銀行開會討論薪資帳戶檔案之建置,及後續撥款檔案上傳及入帳作業。

二、積極收回中華經濟研究院房地,以利校務發展。考量審計部一再關切本案,及因應本校多項新建工程受外在因素影響進度延滯甚至停建,造成長期發展及興建期轉置空間不足問題益形嚴重,長興校區中華經濟研究院占用本校房地,如能收回將可因應及緩解本校空間迫切需求。

三、103年1至11月共20,312件公文以線上簽核辦理,占總公文量的51.20%,大幅提升21.43%,有助於公文傳遞效率及整體行政效能。

研究發展方面:

一、教育部公布第18屆國家講座得獎人,本校有2位教授獲獎,分別為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陳榮凱教授(數學系);生物及醫農科學類科:莊立民教授(醫學院內科)。並公布第58屆學術獎各類科主持人,本校有3位教授獲選,分別為人文及藝術類科:鄭毓瑜教授(中文系);社會科學類科:葉素玲教授(心理系);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科:林金全教授(化學系)。

二、財團法人臺灣生技醫藥發展基金會公布第2屆「TBF生技講座」得獎名單共有4名,本校有2位教授獲獎:生化科學研究所郭明良教授及機械系范士岡副教授。

三、【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於103年10月29日公布2015年全球最佳大學排行榜(Best Global Universities),臺灣大學全球排名第105名,亞洲第9名。本項排名評比指標為:國際研究聲望、區域研究聲望、研究論文發表、高引用論文篇數、國際合作及博士學位授予數等各項學術表現。

四、本校103年度截至103年12月16日止核定之建教合作計畫合計3,249項,經費總額計新臺幣58億7,110萬元。

五、本校向科技部申請之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產學大聯盟)-「前瞻下世代行動通訊終端關鍵技術研究」業獲核定:本案核定金額為科技部新臺幣74,554,000元,廠商配合款新臺幣60,000,000元。開始第五代(5G)行動通訊系統的前期研究。

六、本校「邁向頂尖大學計畫」項下第3梯次優勢重點領域拔尖計畫於103年10月3日至11月10日辦理計畫第3年成果報告審查,邀請校外專家學者以書面方式進行初審,並由研究發展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核定通過20個總計畫96個子計畫,分別為: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總計畫6件(含子計畫34件)、數理及自然科學領域總計畫7件(含子計畫32件)、生命及醫農科學領域總計畫3件(含子計畫12件)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總計畫4件(含子計畫18件),核定總經費新臺幣114,204,640元整,計畫執行期間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國際事務方面:

一、國際交流計畫方面,103年10至12月共增加與亞、美、歐計9國12校19項協議書,全球學術合作合約累計達60國497校1,199項合約,共接待15國∕區域31團175人。

二、國際學生招生方面,103學年度第1學期國際學位生210名、雙聯學位生23名、交換學生602名、訪問學生88名,總計923名,比102學年度第1學期入學之國際學生789名,成長17%。

三、海外教育計畫之推動方面,103學年度第1學期出國學生,校交換359名、院系所交換177名、訪問32名、歐盟計畫1名、海外暑期課程300名,總計869名。

四、創立NTU Plus Academy,將本校國際短期課程納入,並規劃系列Spring+、Summer+、Winter+、姊妹校專班等短期課程。於104年春季創新設置NTU Spring+ Programs,含Spring+1:中文暨文化課程、Spring+2:千葉大學專班-英語暨文化課程、Spring+3:早稻田大學Golden Week專班-科學探索課程。

五、為拓展本校與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深廣之合作,本校於103年11月3-4日於社會科學院與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共同舉辦第1屆 NTU-UIUC Global Issues Forum:Smart Cities, Healthy Cities。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由校長 Phyllis Wise 率團,帶領包含學術副校長總計30位教授前來參與本次論壇。

六、參加「教育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包括自我評鑑實地訪評、訪後申復綜合評審等階段,視導層面有學校國際化發展目標及特色、境外學生國際化學習資源、大專校院國際化人力及行政資源、國際化校園及外文網站、國際合作與交流,本校已繳交視導內容書面資料,並於103年11月26日完成實地受訪評。

財務管理方面:

一、小額捐款(含線上捐款)自103年10月至103年12月19日,共計新臺幣7,950,605元及美金335,419.85元,均詳列分配指定捐款,並委請主計室分發予各受贈單位。

二、財務處進行短期資金調度,持續減少閒置資金,103年1至11月活存占未兌現支票比率為56%。與往來銀行議定104年度借款利率、外幣存款優惠利率匯率等優惠方案,並辦理與協調新增本校薪資轉帳銀行(玉山銀行及華南銀行)行政事宜。

三、協助推動畢業於1958年醫學系校友萬祥玉教授所發起之「培育人才」及「思亮講堂」募款計畫,期盼打造一個在硬體及軟體上皆能立足於國際的知識平臺,進而延攬國際專家學者,藉由一流的設備、頂尖的人才,使臺大師生擁有相互觀摩、交流及創造跨領域合作之機會。

共同教育中心方面:

一、本學期本校通識課共開190班。依據「個別型通識課程改進計畫」,於本學期共補助76門課程(85個班次),含討論課程共37門課程、實驗實習課程共1門課程、一般課程共38門課程,最後核定教學助理人數共259人次。

二、為提供學生更多元的通識課程,本校於103學年度起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師範大學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每學期開放對等的通識課程修課名額給學士班學生跨校選課。並鼓勵三校聯盟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之優質通識課程。

三、為提升本校學生寫作與表達能力,研議共同科目教授方式轉型之配套措施,並鼓勵教師運用翻轉教室(Flipped Classroon)教學模式,誘發學生之學習動機與深化學習成效。

四、綜合體育館地下停車場設備及系統更新,自103年9月12日起開始施工,已於103年11月12日完工,目前已更新為車牌辨識系統,並加裝自動繳費機,大幅提高車輛進出場的效率。

圖書館方面:

一、為了向臺大師生、各界人士介紹實驗林鮮為人知的歷史與特色,與本校實驗林管理處合辦「年輪:臺大實驗林的故事」特展,將這塊孕育過無盡樹木、無數人才的土地沿革搬進校史館川流廳,讓更多人認識這塊位處中臺灣的山林寶地,進而愛護珍貴的山川大地。

二、持續執行「臺灣學術機構典藏(TAIR)計畫」,建置並維運本校「臺灣大學機構典藏系統(NTUR)」及全國「臺灣機構學術成果典藏系統(TAIR)」兩個系統。截至103年11月30日,全國已有135個參與學校/單位,各參與學校收錄總資料量逾175萬筆;其中全文數量超過110萬筆,約占全部收錄數量之63.1%,且各單位機構典藏系統造訪人次合計超過1億3千萬人次。根據103年7月發布之機構典藏排名網(Ranking Web of Repositories)的數據,本校機構典藏系統(NTUR)為亞洲第6;全球第126名。

三、推動「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圖書館借書聯合服務,自103年10月13日起,三校一卡通正式提供服務,並增加館際合作借書證張數各增加至100張,借期延長為30日。

四、社科院新大樓辜振甫先生紀念圖書館於103年9月15日開放試營運後,校內師生與校友們對新館嶄新的閱讀氛圍留下深刻的印象,讀者們對新空間的嘗鮮與期待,經常讓各閱覽區域座無虛席,啟用後首月平均每日入館接近2,000人次。建築與館務介紹導覽共計38場,772人次入館參訪。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方面:

一、NTU Space自2012年4月服務上線,至103年11月底止,已有34,425人開通帳號;於103年度平均每月約有500個新建帳號,平均每月約有10,000人登入使用。目前使用空間已達51.37TB,於103年度每月平均約以1.3 TB的資料量在成長。

二、校園無線上網區於90學年度開始建置,目前戶外涵蓋率為百分之八十,全校百分之九十建築物有臺大校園無線網路建置。103年10-12月完成博理七樓、小福利社外圍、醫圖2樓、管院教學館、生醫工程館等等新增無線網路,計有28處。

三、為使全校Public IP能更有效運用,預計於103學年度完成宿舍的Public IP回收;回收的區域將改用NAT技術方式繼續進行網路服務。並與臺灣科技大學WNEC實驗室合作測試支援SDN架構之交換器在各種情境下的效能表現以及執行OpenFlow協定的效率與可靠度,以衡量進行網路虛擬化驗證時單部交換器可以運行的規模;若架構可行,將依序推廣至宿舍及各系所單位,以降低維護與管理的時間與人力成本。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10401A)存查。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10401A1)存查。

貳、確認103年10月25日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民國103年10月25日校務會議紀錄依原文確定。

二、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10401B)存查,94~102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0401C)存查。

參、常設委員會報告

程序委員會召集人林主任秘書達德報告:

程序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召開會議,安排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議程及提案順序。請參考資料編號6第229頁。

本次校務會議提案截止收件日為103年12月19日,計收到2件報告案及4件提案。提案部分,包括校長交議案3件(其中103117案是校務會議付委案件)及學院提案1件。提案順序經委員討論後照案通過;會議程序表經委員討論後增列第9項-校務發展專案報告(20分鐘)(包括教務處創新教學專案報告及瑠公圳復原計畫專案報告各10分鐘)。

依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程序委員會決議:「為提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本會建議校務會議討論議案時,行政主管說明的時間與提案代表相同,除第1次說明時間不限外,後續每次發言以不超過3分鐘為限。此項議事規則請在每次校務會議前宣讀。」。另外,「同一主題每人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3分鐘」之原則,自8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沿用至今。

肆、特別委員會報告

 校務會議101227案校長遴選相關法規檢討委員會報告

一、報告緣由:

依103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有關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條文所稱研究人員及職員是否含附設機構、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中行政會議推薦六名『不同性別之』人選文字是否刪除,及代表所提對於第十七點、第二十點實際運作可能產生之問題,請檢討委員會考量。」。

二、組成成員:

由文學院中國文學系教授徐富昌、理學院地質科學系教授沈川洲、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教授陳東升、醫學院醫學系婦產科教授何弘能、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教授陳炳煇、生物資源暨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教授官俊榮、管理學院會計學系教授杜榮瑞、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授鍾國彪、電機資訊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教授張時中、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教授黃昭元、生命科學院漁業科學研究所教授陳秀男、學生事務處秘書竇松林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邱丞正同學等13人組成,並由陳秀男教授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官俊榮教授擔任執行秘書。

三、執行過程:103年11月28日(星期五)召開校長遴選相關法規檢討委員會第5次會議,就上開校務會議決議事項進行討論。

四、本案討論重點如下:

(一)有關第3點條文所稱研究人員及職員是否含附設機構一節,說明如下:

1. 查目前本校學院級附設機構含醫學院附設醫院(職員3,715人)及癌醫中心醫院(尚無員額)、生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研究人員24人,職員75人)、附設動物醫院(職員15人)、農業試驗場(職員23人)及山地實驗農場(職員14人),合計3,866人。

2. 茲以本校各學院產生之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均由各學院佔缺且支薪教研人員以普選方式產生(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亦同),另行政人員代表選舉人及候選人,依本校現行辦理方式,不含附設機構行政人員。

3. 因各學院產生之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候選人,均由各學院佔缺且支薪教研人員以普選方式產生(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亦同),已可代表各學院選出適任之新任校長人選。另行政人員代表僅有1人,本校編制內職員為845人,附設機構職員為3,842人(不含研究人員24人),如將渠等納入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選舉,則行政人員代表易由附設機構職員擔任,本校職員卻無法參與校長遴選情形產生。

4. 考量本校現行各學院產生之教研人員代表、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等候選人及選舉人產生方式,原即不含附設機構研究人員及職員。另附設機構之人事及經費皆獨立運作,分散各地且人員眾多,參與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選舉,實屬不易,且本校亦未能參與附設機構各類委員會之選舉,建議本要點第3點所稱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不含附設機構研究人員及職員。

(二)有關第3點第2項第2款中行政會議推薦6名「不同性別之」人選文字是否刪除一節,說明如下(如附件之修正草案):

1. 第3點第2項第2款規定:「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四名、行政會議推薦六名不同性別之人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票選決定校友總會推薦代表二位、行政會議推薦代表三位。校友總會、行政會議推薦人選及校務會議決定之二類代表,均應含不同性別。…。」

2. 因本點已有規範校友總會、行政會議推薦人選應含不同性別,爰建議依校務會議決議文字,刪除行政會議推薦六名「不同性別之」人選文字。

(三)至校務會議代表所提對於第17點、第20點實際運作可能產生之問題,說明如下:

1. 第17點第2項規定:「若無法依前項規定產生校長當選人,則本會應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再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重新徵求校長人選,並進行遴選事宜。」第20點規定:「本會應於成立七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並於新任校長就職後自動解散。」

2. 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第1項)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第2項)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及教育部91年10月25日台人(二)字第91143459號函規定,如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選時,由學校建議適當代理人選,報部核辦。復查本校組織規程第10條第3項:「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且報教育部核定,並由原遴選委員會繼續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3. 有關新任校長無法順利產生時應如何辦理校長職務代理事宜之規定,不宜納入本要點規範,建議依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編號:103117

校務會議101227案校長遴選相關法規檢討委員會提: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條文修正如下: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成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研人員)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

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十八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各學院編制內講師或相當講師級以上教研人員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或研究員資格之教研人員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研人員代表,及該七位教研人員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之教研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行政人員代表十二名中,任一性別至少應有四名,不足額時,依各學院教研人員代表得票高低,自得票最低四學院中,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得票較低且該性別委員人數過多者,自其候補人選順序名單中,調整少數性別委員候補人選為該學院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當選,原候選人調整為該學院候補人選。

非屬學院之編制內講師或相當講師級以上教研人員,共同教育中心及教務處教研人員併入文學院,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教研人員併入理學院,各依該學院辦法規定參與選舉。

(二)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四名、行政會議推薦六名[不同性別之]人選,再由校務會議代表票選決定校友總會推薦代表二位、行政會議推薦代表三位。校友總會、行政會議推薦人選及校務會議決定之二類代表,均應含不同性別。行政會議推薦人選之產生,宜邀請校內外各相關團體推薦,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自訂之。

前項第一款之教研人員代表及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之提名及選舉辦法,由各學院院務會議依相關要點訂定後報行政會議核定。各學院依核定之辦法有客觀窒礙難行時,得由行政會議核定補救措施。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全體職員(含助教)以普選方式就曾任組長或秘書以上職務者選出男女候選人各二名,再由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一人擔任。

學生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自本會組成時之本校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中選出一人擔任,當選資格應隨職務交接時嬗遞。

各學院送交校務會議教研人員代表與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時,應另分別明列其候補人選男女各二人,由校務會議在第二項第一款代表選出後,依其類別分別加以認可。

其餘各類代表於推選(薦)時,應酌列候補委員。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以校務會議推選時得票最高者當選,得票較低者列為該類候補委員。

各類代表候補委員,依其選舉辦法以得票數高低決定候補人選及優先順序。但遞補人選造成任一性別少於三分之一者,以遞補不足額之性別為優先。

本校現職專任人員,不得被提名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伍、選舉

選舉結果: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共同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進修推廣部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姓               名

新任委員(任期2年)

  尚有1年任期委員

 文 學 院

林瑋嬪 教授

苑舉正  教授

 理 學 院

 

張顏暉  教授

 社科學院

 

邱榮舉  教授

 醫 學 院

李財坤 教授

何弘能  教授

 工 學 院

張聖琳 教授

王大銘  教授

 生農學院

楊恩誠 教授

劉振軒  教授

 管理學院

 

蔡益坤  教授

 公衛學院

 

陳志傑  教授

 電資學院

 

歐陽明  教授

 法律學院

             

王文宇  教授

生科學院

            

胡哲明  副教授

     2.職員委員:吳義華 秘書 (任期1年)。

     3.學生委員:王日暄 同學 (任期1年)。

     4.其他委員:王介鼎 助理研究員 (尚有1年任期)。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一)各學院推選之委員:

院    別

姓            名

新任委員(任期2年)

尚有1年任期委員

 文 學 院

            

徐富昌  教授

 理 學 院

            

魏慶琳  教授

 社科學院

            

吳聰敏  教授

 醫 學 院

            

顧記華  教授

 工 學 院

吳文方 教授

             

 生農學院

袁孝維 教授

 

 管理學院

林嬋娟 教授

 

 公衛學院

季瑋珠 教授

 

 電資學院

張時中 教授

 

 法律學院

黃昭元 教授

 

 生科學院

鄭貽生 副教授

 

   (二)非屬學院單位主管與教師、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

        王介鼎 助理研究員 (尚有1年任期)。

   (三)職員委員:洪金枝 秘書 (尚有1年任期)。

   (四)學生委員:王日暄 同學 (尚有1年任期)。

   (五)管理學院加推會計或財經專長教師:蔡益坤 教授 (任期2年)。

三、教職員宿舍委員會:

   (一)當然委員: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

   (二)推選委員:

     1.教師委員:        

院    別

姓               名

新任委員(任期2年)

  尚有1年任期委員

文 學 院

徐興慶 教授

黃慕萱  教授

理 學 院

曾泰琳 助理教授

沈川洲  教授

社科學院

蘇宏達 教授

黃貞穎  教授

醫 學 院

李財坤 教授

黃璉華  教授

工 學 院

林祥泰 教授

江茂雄  教授

生農學院

陳仁治 副教授

蘇忠楨  助理教授

管理學院

陸  洛 教授

許瑋元  教授

公衛學院

蔡詩偉 教授

季瑋珠  教授

電資學院

趙坤茂 教授

陳永耀  教授

法律學院

王能君 副教授

莊世同  副教授

生科學院

何傳愷 助理教授

吳益群  教授

2.體育室、研究人員、助教代表互選之委員:藍弘旭 助教(任期2年)。

     3.職員委員:

(1)新任委員:陳啟煌 程式設計師 (任期2年)。

(2)尚有1年任期委員:張良鵬 組長。

陸、報告案

一、編號:103115

人事室報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3年10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30144656號函核定,「戲劇學系」增設博士班;增設「公共事務研究所」碩士班;醫學系「社會醫學科」及「一般醫學科」調整設立為「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碩士班;「生物科技研究所」增設碩士班;增設「統計碩士學位學程」;並自103年8月1日生效。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組織系統表」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03年11月25日臺教高(一)字第1030170312號函核定,刪除標題欄之「修正後單位」欄位,並自核定函日期生效。以上修正依規定提會備查。

二、編號:103116

理學院報告: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六條修正案,業經103年10月7日第28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依規定提會備查。

本校「全球變遷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中心得於以下領域彈性設置功能性分組:大氣化學、氣候變遷、海洋循環與海岸變遷、古環境變遷、今環境變遷與生態、永續發展與經社衝擊、空間資訊。各分組得置組長一人,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由主任遴選助理教授以上[教授或副教授級]人員,商請理學院院長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柒、校務發展專案報告

一、教務處創新教學專案報告:莊教務長榮輝及教學發展中心葉組長丙成簡報(簡報檔如10401F2.pdf)。

二、瑠公圳復原計畫專案報告:王總務長根樹簡報(簡報檔如10401F3.pdf)。

 

捌、討論提案

一、編號:103118

學生事務處提: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會由校長、副校長、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成之。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二、編號:103119

醫學院提: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組織規程及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金山、北護、新竹、竹東分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六、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第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條 臺大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免疫風濕過敏科。

(九)一般內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大腸直腸外科。

(三)小兒外科。

(四)心臟血管外科。

(五)胸腔外科。

(六)神經外科。

(七)整型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骨科。

(二)運動醫學科。

(三)腫瘤及脊椎骨科。

(四)小兒骨科。

(五)手足外科。

(六)骨外傷科。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感染科。

(二)小兒神經科。

(三)小兒過敏免疫科。

(四)小兒心臟科。

(五)小兒血液腫瘤科。

(六)小兒胃腸科。

(七)小兒腎臟科。

(八)新生兒科。

(九)小兒遺傳及內分泌科。

(十)小兒胸腔及加護醫學科。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神經及腦血管病科。

(二)神經肌病科。

(三)神經電子診斷科。

七、精神醫學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心身醫學科。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口腔咽喉科。

(四)小兒耳鼻喉科。

(五)頭頸腫瘤科。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視網膜科。

(二)青光眼屈調科。

(三)角膜暨整型科。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泌尿科。

(二)小兒泌尿科。

(三)男性生殖科。

(四)尿路結石科。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皮膚科。

(二)皮膚過敏及免疫科。

(三)皮膚保健及外科。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牙科。

(二)口腔病理及診斷科。

(三)牙體復形美容科。

(四)牙髓病科。

(五)牙周病科。

(六)補綴科。

(七)兒童牙科。

(八)齒顎矯正科。

(九)口腔顎面外科。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關節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一般復健科。

(四)物理治療技術科。

(五)職能治療技術科。

十四、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家庭醫業科。

(二)行為醫學科。

(三)社區醫學科。

(四)緩和醫療科。

(五)預防保健科。

十五、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麻醉科。

(二)婦幼麻醉科。

(三)疼痛治療科。

(四)心血管及胸腔麻醉科。

十六、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核子醫學檢查,影像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小兒影像診斷科。

(二)心肺影像診斷科。

(三)腹部影像診斷科。

(四)神經影像診斷科。

(五)肌肉骨骼影像診斷科。

十七、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檢驗醫學部:細胞學診斷、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組:

(一)緊急檢驗組。

(二)生化檢驗組。

(三)血液檢驗組。

(四)分子、免疫暨品管組。

(五)病毒檢驗組。

(六)細菌檢驗組。

(七)輸血暨移植檢驗組。

(八)臨床鏡檢暨細胞學組。

(九)抽血、心電圖檢查組。

十九、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外科病理科。

(二)大體解剖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分子病理科。

二十、藥劑部:藥品管理、[製造、]調劑、化驗[;]、臨床藥[學]事服務、教學及研究等事項,以確保藥[物]品治療之安全及適當性[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門診調劑組。

(二)急診調劑組。

(三)住院調劑組。

(四)化療調劑組。

(五)臨床藥事組。

(六)藥品諮詢組。

(七)藥品管理組。

(八)無菌調劑組。

(九)兒醫調劑組。

二十一、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綜合診療部:臨床藥理、內視鏡、超音波、心導管診療、呼吸診療及血液淨化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內視鏡科。

(二)呼吸診療科。

(三)超音波科。

(四)血液淨化科。

(五)心臟功能科。

(六)臨床藥理科。

二十三、醫學研究部:醫學研究發展、實驗研究、規劃訓練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研究組。

(二)實驗研究組。

(三)規劃訓練組

二十四、基因醫學部:優生保健、基因醫學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優生保健科。

(二)基因醫學科。

二十五、門診部:各部門診醫療、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服務行政組。

(二)綜合管理組。

二十六、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化學治療科。

(二)放射腫瘤科。

二十八、創傷醫學部:創傷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九、法醫部:法醫解剖鑑定、法醫病理研究及教學等事項。

三十、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環境及職業對於疾病致因之診療、預防、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老年醫學部:老年病患處理及老年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

三十二、肝炎研究中心:各種肝炎之臨床與基礎研究發展事項。

三十三、臺大醫療體系管理發展中心:總分院之業務整合與營運發展、分院之設置或承接其他機構醫療業務之評估規劃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十四、品質管理中心:提升醫療品質、推動病人安全、處理顧客意見,及規劃品管教育、品管競賽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指標管理組。

(二)病安教育組。

(三)投訴管理組。

三十五、感染控制中心:醫療照護相關感染與傳染病之監測及防治,感染控制品管指標監測及改善作業,疫災防治及應變,員工健康,結核病個案管理,政策制定與教育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療照護組。

(二)疫情防治組。

三十六、教學部:醫學生、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醫學訓練及臨床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教材之製作與管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

(二)教材組。

(三)技能訓練組。

三十七、醫學工程部:醫療儀器器材採購技術評估、維修保養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行政放射組。

(二)診斷生化組。

(三)治療輔助組。

三十八、企劃管理部:臺大醫院發展及經營管理、策略地圖及平衡計分卡研擬推動、策略及工程專案規劃與推動、成本績效之分析與執行、管考與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兒童醫療大樓醫事服務及行政協調、院區整建規劃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策略發展組。

(二)經營規劃組。

(三)績效財務組。

(四)稽核管考組。

(五)兒醫業務組。

(六)院區計畫組。

三十九、營養室:食品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膳食供應組。

(二)臨床營養組。

(三)行政管理組。

四十、秘書室:醫事行政、公文研考、文書處理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項:

(一)醫事組。

(二)行政組。

(三)文書組。

四十一、總務室:各項物品設備之採購、財產、出納、事務、空間場地管理、院區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採購組。

(二)庶務組。

(三)出納組。

(四)保管組。

(五)經營管理組。

(六)配給組。

四十二、病歷資訊管理室:病人基本資料維護及資訊查詢、病歷各項管理及疾病分類統計及資料利用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門診組。

(二)檔案組。

(三)資料組。

(四)疾病分類組。

四十三、醫療事務室:住院手續、帳務結算及健保作業、健保政策評估及統計分析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櫃檯綜合業務組。

(二)住院健保業務組。

(三)門急診健保業務組。

四十四、社會工作室: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醫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東址臨床服務組。

(二)西址兒醫臨床服務組。

(三)醫病關係服務暨綜合行政組。

四十五、公共事務室:新聞發佈、話務客服管理、來院參訪之接待及對外有關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一)公共關係組。

(二)話務客服組。

四十六、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之修繕保養及管理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工程管理組。

(二)設計施工組。

(三)電氣空調組。

(四)營繕機械組。

四十七、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系統網路組。

(二)程式設計一組。

(三)程式設計二組。

(四)程式設計三組。

(五)教育訓練研究組。

四十八、圖書室:館藏資料之發展與服務及各項醫學資訊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分下列各組:

(一)圖書服務組。

(二)資訊服務組。

四十九、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並設警衛隊:

(一)緊急應變組。

(二)員工安全衛生組。

(三)警衛隊。

第六條 各部、室、中心各置部主任、室主任、中心主任一人,秉承醫院院長之命綜理各部、室、中心業務,各部、中心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若干人,秉承院長及主管部主任、中心主任之命襄助處理各部、中心業務。

各部主任、中心主任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醫學院各該系科所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各該系科所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部、中心副主任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或由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室主任由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或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本院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

各科、組分置科主任、組長各一人,科主任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遴聘醫學院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如醫學院無適當人選得由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兼任或由醫院院長就相當級別之醫事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組長由醫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就本校教師或臨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或由醫院院長就現有人員中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兼任或派任。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及副護理長若干人,由醫院院長遴選本校教師或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條第三至六項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七條 臺大醫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一)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放射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二)義肢裝具技術師、放射物理師、語言治療員、義肢裝具技術員、呼吸治療員。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秘書、技正、總醫學工程師、專員、醫學工程師、臨床工程師、技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佐、事務員、書記。

三、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臺大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住院醫師、護理長、助理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員均由院長遴選報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進用之。

醫師、牙醫師除由醫學院臨床各科及相關系所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兼任外,醫院院長得就合於資格者提請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任用。

非專任教職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第七條之一 臺大醫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之二 臺大醫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長、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之三 臺大醫院教職員員額編制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擬訂,循行政程序報醫學院、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醫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二)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組織規程」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血管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風濕免疫科。

(九)一般內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心臟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神經外科。

(五)整形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七、精神醫學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社區及家庭醫學部:社區保健服務及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影像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檢驗醫學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創傷醫學部:創傷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環境及職業對於疾病致因之診療、預防、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老年醫學部:老年病患處理及老年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二十五、門診部:各部門診醫療、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等事項。

[二十五]二十六、教學研究部:教學及研究、圖書管理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教學組。

(二)醫學研究組。

(三)圖書組。

[二十六]二十七、器官移植醫學中心:器官移植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二十八、腫瘤醫學中心:腫瘤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八]二十九、急重症醫學中心:急重症病患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九]三十、心臟血管醫學中心:心臟血管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十一、肝膽醫學中心:肝膽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三十二、藥劑部:藥品調配、檢驗、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教學等事項。

[三十二]三十三、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三十四、營養室:膳食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膳食供應組。

(二)臨床營養組。

[三十四]三十五、秘書室:醫事行政、文書、公共事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組。

(二)文書組。

(三)公共事務組。

[三十五]三十六、醫療事務室:掛號、收費、保險業務申報、應收帳款及醫療業務統計分析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掛號收費組。

(二)保險申報組。

(三)綜合業務組。

[三十六]三十七、總務室:採購、庶務、財產管理、環境維護、出納、庫房管理及物品驗收工作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採購組。

(二)庶務組。

(三)出納組。

(四)保管組。

[三十七]三十八、企劃管理室:醫院經營管理年度規劃及執行管考、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十八]三十九、醫療資訊室:病歷管理、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病歷管理組。

(二)資訊組。

[三十九]四十、社會工作室: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醫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有關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服務組。  

(二)醫病關係服務暨綜合行政組。

[四十]四十一、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之修繕保養及管理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工程管理組。

(二)電氣空調組。

(三)營繕機械組。

[四十一]四十二、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十二]四十三、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器材採購技術評估、維修保養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院各部、中心各置部(中心)主任一人,如因業務需要得置部(中心)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會]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本條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五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護士。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技正、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本院為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第六條 本院設[會]主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掌理歲計、會計[,並兼辦]及統計事項。

[會]主計室[會計]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八]九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主治醫師(牙醫師)代表、[總]住院醫師代表及護理人員代表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陳[台大醫院]總院院長,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九]十條 本院設醫務暨行政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及中心主任組成之,院長為主席,商討醫務及行政重要事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十二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訂]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定之]備。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本院、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三)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組織規程」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組織規程]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部:各種疾病之服務、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內科。

(二)外科。

(三)骨科。

(四)婦產科。

(五)兒科。

(六)精神醫學科。

(七)耳鼻喉科。

(八)眼科。

(九)泌尿科。

(十)牙科。

(十一)復健科。

(十二)家庭醫學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麻醉科。

(十五)影像醫學科。

(十六)預防醫學科。

二、醫事部:協助臨床各科診治病患、病人膳食、營養諮詢、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藥劑組。

(二)檢驗醫學組。

(三)影像醫學組。

(四)營養組。

(五)社會工作組。

(六)復健技術組。

三、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綜合事務室:病歷管理、掛號、收費、保險業務申報、資訊設置及運作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病歷管理組。

(二)掛號收費組。

(三)資訊組。

        五、秘書室:醫事行政、文書及企劃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組。

            (二)企劃組。

六、總務室:事務、財產管理、環境維護、出納、工務、勞工安全衛生及醫療儀器維護等事項。

第四條 本院各部各置部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會]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本條規定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五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士。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秘書、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護理部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本院設[會]主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掌理歲計、會計[,並兼辦]及統計事項。

[會]主計室[會計]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九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主任及各科組負責人組成,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陳總院院長,會議規則另訂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九]十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推動各項專業事務,其設置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第[十]十一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定之]備。

第[十一]十二條 本規程經本院、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施行,修正時亦同]。

(四)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組織規程」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組織規程]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部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部:各種疾病之服務、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兒科。

(五)耳鼻喉科。

(六)眼科。

(七)泌尿科。

(八)牙科。

(九)復健科。

(十)家庭醫學科。

(十一)麻醉科。

(十二)骨科。

(十三)神經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精神科。

二、醫事部:協助臨床各科診治病患、病人膳食、營養諮詢、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公共事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藥劑組。

(二)檢驗醫學組。

(三)影像醫學組。

(四)營養組。

[(五)社會工作組。]

三、護理部:門診及住院(含護理之家)與社區病人(住民)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研究等事項。

四、[醫療]綜合事務室:醫療事務行政、病歷管理、掛號、收費、保險業務申報、資訊設置及運作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療行政]病歷管理組。

(二)掛號收費組。

(三)資訊組。

(四)社會工作組。

五、秘書室:醫事行政、文書業務及企劃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組。

(二)企劃組。

(三)文書檔案組。

(四)公共關係組。

六、總務室:採購、庶務、財產管理、環境維護、出納、工務、勞工安全衛生及醫療儀器維護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工]事務組。

(二)出納組。

(三)[事]工務組。

(四)安全衛生組。

(五)醫工組。

第四條 本院各部[,]各置部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各部、室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院長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中遴選,報請總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條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五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

置: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護士、藥劑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

置: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技正、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護理部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十一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定之]備。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本院、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自發布日施行]。

(五)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組織規程」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院按業務需要,得設各部、中心及室,其下得分科、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心臟血管科。

(二)胃腸肝膽科。

(三)腎臟科。

(四)胸腔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代謝內分泌科。

(八)風濕免疫科。

(九)一般內科。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心臟血管外科。

(三)胸腔外科。

(四)神經外科。

(五)整形外科。

(六)小兒外科。

(七)大腸直腸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部:婦產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五、小兒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六、神經部: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七、精神醫學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部: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九、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泌尿部:泌尿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牙科部:口腔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復健部:疾病或傷害引起之生理障礙,其復健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社區及家庭醫學部:社區保健服務及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腫瘤醫學部: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六、急診醫學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門診部:各部門診醫療、行政協調、醫療諮詢服務、轉診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服務行政組。

(二)綜合管理組。

[十七]十八、麻醉部:各器官系統手術所需之各種麻醉、輔助呼吸器之使用、特殊止痛方法,及需採用麻醉技術之各種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十九、影像醫學部:各器官系統之一般放射線檢查、特殊檢查、影像診斷及治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二十、核子醫學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十一、檢驗醫學部:臨床檢驗、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一]二十二、病理部:病理解剖、組織切片、細胞學與臨床病理之診斷、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二十三、創傷醫學部:創傷病患之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二十四、環境及職業醫學部:環境及職業對於疾病致因之診療、預防、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二十五、老年醫學部:老年病患處理及老年疾病之診療、教學及研究。

[二十五]二十六、教學研究部: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教學組。

(二)醫學研究組。

(三)圖書組。

[二十六]二十七、移植醫學中心:器官與組織移植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七]二十八、腫瘤醫學中心:腫瘤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八]二十九、急重症醫學中心:急重症病患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九]三十、心臟血管醫學中心:心臟血管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十一、胃腸肝膽醫學中心:胃腸肝膽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三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系統有關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二]三十三、生技醫療研發中心:生技醫療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三十四、婦幼醫學中心:婦幼疾病之整合性診療、教學及研究等事項。

[三十四]三十五、藥劑部:藥品調配、藥品管理、檢驗、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教學、藥事支援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門診組。

(二)住院組。

(三)急診組。

(四)藥品管理組。  

(五)教學組。

(六)臨床藥學組。

[三十五]三十六、護理部: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之教學、研究等事項。

[三十六]三十七、秘書室:醫事行政、文書、公共事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事行政組。

(二)文書組。

(三)公共事務組。

[三十七]三十八、企劃管理室:年度工作規劃、成本績效之分析與執行、管考與稽核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十八]三十九、醫療事務室:病歷管理、掛號、收費、保險業務申報、應收帳款及醫療業務統計分析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病歷管理組。

(二)掛號收費組。

(三)保險申報組。

(四)綜合業務組。

[三十九]四十、 社會工作室:提供病患之各種社會福利資源、病人個案、家庭之輔導、醫病關係之促進、志工業務等有關事項。

[四十]四十一、營養室:膳食供應、營養諮詢及其相關之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膳食供應組。

(二)臨床營養組。

(三)行政管理組。

[四十一]四十二、總務室:事務、財產管理、環境維護、出納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事務組。

(二)出納組。

(三)採購組。

[四十二]四十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之修繕保養及管理等事項。

[四十三]四十四、安全衛生室:員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院區環境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十四]四十五、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器材採購技術評估、維修保養等有關事項。

[四十五]四十六、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維護及推廣,網路系統之建置、維護等事項。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大醫]總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副院長二至三人,襄理院務,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院各部、中心各置部(中心)主任一人,按業務需要得置部(中心)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另醫事單位之室主任、組長並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條規定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五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按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護士。

二、按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技正、秘書、專員、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各部(中心)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本院為研究發展業務需要,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第六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大醫]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九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中心主任及主治醫師(牙醫師)代表、住院醫師代表及護理人員代表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陳總院院長,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十條 本院設醫務暨行政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及中心主任組成之,院長為主席,商討醫務及行政重要事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九]十一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推動各項專業事務,其設置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第[十]十二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備。

第[十一]十三條 本規程經本院、[臺大醫]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六)本校「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組織規程」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臺大醫]總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大醫]總院院長商同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得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理院務,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或相關學院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院各部各置部主任一人,如因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一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醫學院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本院院長遴選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本院各室各置室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人事室、主計室外,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或由本院院長商同[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或臨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本條規定由醫事人員兼任者,其資格應符合「教育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任期及遴用資格規定」之規定。

第五條 本院置下列職務,分掌各類業務:

一、診療及醫事業務需要置: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護士。

二、技術及行政業務需要置:

秘書、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技佐、事務員、書記。

前項人員均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派免之。

醫師、牙醫師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得聘兼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護理部得因業務需要置護理督導長、護理長若干人,由本院院長遴選,報請[臺大醫]總院院長、醫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核定後兼任。

前項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本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七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主任之派任[用]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八條 本院員額編制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大醫]總院、醫學院核轉大學轉請教育部核定,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九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室(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代表、醫事人員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全院重要決策,並將決議陳總院院長,會議規則另訂之。

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前項會議。

第[九]十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設各種委員會推動各項專業事務,其設置要點由本院另訂之。

第[十]十一條 本院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另定之,並報請總院核備。

第[十一]十二條 本規程經本院、[臺大醫]總院及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三、編號:103120

教務處提: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五條修正案。

本案通過決議如後:

決議:

(一) 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五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簽報所屬院評鑑小組或委員會審查後,由所屬學院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傑出獎二次或]教學優良獎十五次者[(一次傑出獎等同八次優良獎,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一次本校教學傑出獎)。](一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五次教學優良獎)。

六、多次曾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各種獎項或研究計畫,或於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表現傑出者。

 (二)各學院教師評鑑辦法相關規定,依決議(一)條文統一適用並修正。

玖、臨時動議(無)

 

拾、散會(上午11時14分)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代表出列席名單.pdf

104年1月10日校務會議存查文件目錄

序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401A

國立臺灣大學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各單位書面報告

2

10401A1

教務處報告事項(本校學則修正案)補充資料

3

10401B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4

10401C

94~102學年度校務會議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