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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發會紀錄及執行情形

101學年度第5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01學年度第5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02510(星期五)下午3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李校長嗣涔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李校長嗣涔、羅副校長清華、趙副校長永茂、副校長明哲、莊教務長榮輝(兼共同教育中心主任)、杜學務長保瑞、鄭總務長富書、李研發長芳仁

院長弱水、張院長慶瑞、楊院長泮池、顏院長家鈺、徐院長源泰、

李院長書行、郭院長斯彥、謝院長銘洋、郭院長明良、郭主任瑞祥(吳慧芬代)

熊怡教授、吳聰敏教授、錢宗良教授、顧記華教授、高振宏教授、

陳尊賢教授、洪金枝秘書徐亦甫同學

列席人員:張主秘培仁、校園規劃小組黃召集人麗玲、吳莉莉小姐、彭嘉玲小姐、

吳慈葳小姐、實驗林管理處劉組長興旺、光電醫學研究中心林主任世明、

音樂學研究所王所長育雯、保管組張組長麗珍

請假人員:院長惠玲陳院長為堅、苑舉正教授、張淑英教授、林輝政教授、周瑞仁教授、

胡星陽教授、鄭守夏教授、歐陽明教授蔡宗珍教授、張震東教授、

賴彥任助理研究員

應到委員:38    實到委員:26    請假委員:12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102418日-102510日)

本小組於102418日至102510,共召開1次會議,討論案1件,討論通過案件0件。茲簡述案件如下:

訪客中心暨新月台建物改良規劃案(經營管理組)

決議(1)建議本案由4位校規委員參與工作會議,設計單位配合調整,若委員間意見歧異度不大,則建議本案不需重新提送校規會討論;若委員間歧異度很大,則建議重新提送校規會討論。

(2)建議由黃麗玲召集人、康旻杰委員、許添本委員及王根樹委員參與後續工作小組。

 

二、實驗林管理處報告:表列各單位原使用本校實驗林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契約期限將屆或未明確,因仍有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本處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林地之經營管理,報請同意續約,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2年第2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5年,檢具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續約案件如下(計3筆契約),提會報告。

編號

使用單位

營林區林班地

契約編號

面積

(公頃)

用途

原約使用期間

原約之管理維護費(元/年)

續約期

續約管理維護費(元/年)

備註

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和社37林班地內

362

0.0633【原為0.0470,考量太陽能板設置角度而擴增】

氣象觀測站用地

971101~1021031

(10,400)

續約5

13,958

1

2

交通部公路總局

內茅埔21林班地內

275

0.3634

辦公廳舍用地

970801~10207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3

南投縣政府

溪頭6林班地內

525

0.3344【原為0.47681022月雙方現勘後變更】

溪頭污水處理廠

840510~無明文

(無償)

續約5

(無償)

2

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當初架設太陽能板係依現場地勢,但為發揮太陽能板之效益,故調整設置角度,經雙方現勘後調整面積擴增為0.0633公頃。

2:民國84年原則同意南投縣政府使用該筆土地興建污水處理廠,但協議書中僅提及「該土地將來不作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契約終了時,縣府應將土地無條件交還」,使用期間並無明確期限;為釐清實際使用情形,1022月雙方現勘確認使用面積實為0.3344公頃,並同意重新換約。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醫學院光電醫學研究中心申請104學年度增設「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碩、博士班)案,提請討論。(醫學院 提)

  明:

一、本案業經102219日本校第2750次行政會議及102322日專案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二、檢附專案審查委員會決議及計畫書1份如附件1,請 參閱。

  議:通過,依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提校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10268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案由二:有關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申請104學年度增設博士班案,提請討論。(文學院 提)

  明:

一、本案業經102326日本校第275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及102416日專案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二、檢附專案審查委員會決議及計畫書1份如附件2,請 參閱。

  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10268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案由三:台灣法國文化協會擬續用進修推廣部場地約125坪,期限5年,是否同意,提請討論。(進修推廣部 提)

  明:

一、台灣法國文化協會係法國駐外文化分支機構,受法國在臺協會文化合作組統轄,為臺灣地區唯一獲得法國政府授權之法語鑑定考試中心,在臺主要業務為法文教學及文化推廣。

二、該協會原使用本校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大樓270.1坪及454.6坪共計約125坪場地,期限於1022月已屆,因尚有使用需求,函請繼續使用。

三、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2年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檢附房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3,請 參閱。

  議: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10266日完成簽約及公證手續。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