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00學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01年2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時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羅副校長清華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李校長嗣涔(羅清華代)、羅副校長清華、包副校長宗和、湯副校長明哲、
蔣教務長丙煌(兼共同教育中心主任)(莊榮輝代)、馮學務長燕、
鄭總務長富書、陳研發長基旺(楊婉玫代)、陳院長弱水、張院長慶瑞、
趙院長永茂、楊院長泮池、顏院長家鈺、徐院長源泰、李院長書行、
陳院長為堅(鄭守夏代)、李院長琳山(陳良基代)、羅院長竹芳(潘建源代)、
郭主任瑞祥(廖咸興代)、苑舉正教授、熊怡教授、劉靜怡教授、錢宗良教授、
張所鋐教授、高振宏教授、王亞男教授、周瑞仁教授、胡星陽教授、
鄭守夏教授、許博文教授、蔡宗珍教授、徐炳義專委、郭俊廷同學、
賴彥任助理研究員
列席人員:張主秘培仁、林俊全教授、校園規劃小組吳慈葳小姐、彭嘉玲小姐、
實驗林管理處劉組長興旺、保管組王編審占春
請假人員:蔡院長明誠、吳明德教授、陳定信教授、張震東教授
應到委員:38位 實到委員:34位 請假委員:4位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100年12月9日-101年2月17日)
本小組於100年12月9日至101年2月17日,共召開3次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1),討論案5件,討論通過案件4件。茲簡述案件如下:
(一)討論案
1. 椰林大道交通分向指引先期規劃暨可行性評估(總務處營繕組)
決議:(1)本案通過。
(2)請事務組與建築師按照法規,思考最少衝擊的劃線方式。
2. 太極池暨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校園規劃小組)
決議:本案請提案單位、建築師再與文學院進行設計細部溝通。
3. 第一學生活動中心電梯增設案(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
決議:(1)本案通過。
(2)建請建築師採F方案進行後續細部設計,並請行政相關單位協助處理行政作業問題。
4. 凝態館西側廣場整修計畫(總務處營繕組)
決議:(1)本案原則通過。
(2)請建築師依委員意見納入設計規劃,並請營繕組負責後續細部設計審核。
(3)由提案單位召開工作會議,邀請委員諮詢。
5. 二號館外牆管線改善工程(總務處營繕組)
決議:(1)本案通過。
(2)有關引孔及格柵是否於本次一起施做,請提案單位後續再召開工作會議討論。
(3)請校規小組擬訂全校建築立面管線管制要點後,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二)通過案件簡介
1. 椰林大道交通分向指引先期規劃暨可行性評估(總務處營繕組)
本校椰林大道道路寬廣,於學生下課時間出入之自行車流量極為龐大,加上行人常行走於椰林大道椰子樹下之柏油路面,且學生常有併排、雙載、單手騎車及逆向行駛等情況,皆易於椰林大道上發生交通衝突。目前椰林大道尚未劃設行車分向線、分向指引等標線或設施,如有師生於上揭道路發生事故,恐有疏失之故。因此本案擬將椰林大道進行交通分向,辦理分向指引先期規劃暨可行性評估,希藉此提出有效改善椰林大道交通之方案。並期椰林大道改善後除安全外,更兼具人文氣息及有親和力的空間。
本案建築師提出以下4個交通分向規劃方案:
方案一:標線
方案二:鋪面
方案三:植栽
方案四:其他--自行車專用道透水瀝青混凝土鋪面、彩繪地坪。
案經第10屆交通管理委員會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如下:
(1)進行問卷調查,依可行性研究方案進行調查。
(2)建請建築師修正第一方案,僅於椰林大道劃設分隔線,提送校規小組委員會討論。
本案於100年9月9日至9月21日進行問卷調查,綜合交委會意見與調查結果,提出椰林大道中央劃設分向線之規劃方案:依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於中央劃設黃虛線、接近交叉路口段劃設禁止超車線(雙黃實線)、交叉路口停止線(白實線,與禁止超車線垂直)。
本案經100年12月21日100學年度第6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1)本案通過。
(2)請事務組與建築師按照法規,思考最少衝擊的劃線方式。
2.第一學生活動中心電梯增設案(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
本案係因應臺北市政府要求本校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於第一學生活動中心增設電梯。經建築師就動線、建築外觀、既有使用等因素綜合考量,於不影響建築外觀及既有社團辦公室使用下,選擇於現有挑空中庭魚池處,局部縮減魚池面積設置電梯。為減少對此建築空間之影響,選擇採用透明電梯之型式,且電梯高度配合既有屋頂高度規劃,採用無機房式電梯。本案目前已取得建築執照,並經「台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及諮詢小組會議」決議請本校提出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至地下室之作法。
本案因第一學生活動中心為王大閎建築師代表作品之一,經民眾投書及校內師生關切,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將本案提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報告,諮詢委員意見,以使電梯增建案更為完滿。
本案於100年11月23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報告後決定:「請建築師思考替選方案後提送本委員會討論。」。後續提100年12月7日第5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請建築師就原設於水池之方案及規劃於商業空間處之方案再思考,下次再提案討論。」。
本案經101年1月4日100學年度第7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1)本案通過。
(2)建請建築師採F方案進行後續細部設計,並請行政相關單位協助處理行政作業問題。
3. 凝態館西側廣場整修計畫(總務處營繕組)
本校凝態館西側戶外廣場因應各類活動需求,常有重型車輛進出及貨物裝卸,導致既有透水磚鋪面破損且多處地面、水溝蓋凹陷,雨天積水嚴重,影響人車通行舒適及安全,且公共藝術區域地磚亦常受樹根破壞而隆起,導致廣場地磚修補不斷。
考量廣場經常性活動重車進出之所需,現有軟底透水磚地坪實無法承載重車壓力,為徹底改善此一狀況,擬將全區鋪面重新規劃。體育室依校規會委員要求提出「重車管理規劃」將重車停放於北側及東北側,建築師提出規劃方案將廣場以中間排水溝為界,劃分為1區(鄰近體育館)、2區(公共藝術設置),1區全部採耐重壓不透水鋪面,2區維持透水性鋪面。為配合體育館活動時程需求,採分區施作,第1階段以1區為先行施作範圍。
本案於100年12月21日100學年度第6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報告後決定:(1)本案雖為報告案,但是疑點很多,會後請營繕組、建築師會同體育室討論。(2)請體育室提出交通維持與重車管理方案,並請建築師檢討造價成本,提送1月4 日校規會討論。
本案經101年1月4日100學年度第7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1)本案原則通過。
(2)請建築師依委員意見納入設計規劃,並請營繕組負責後續細部設計審核。
(3)由提案單位召開工作會議,邀請委員諮詢。
4. 二號館外牆管線改善工程(總務處營繕組)
二號館位於椰林大道側,因館舍外牆管線凌亂,擬進行外牆管線改善工程。整修內容包含北、東及西向立面水電管線廢除、實驗室排氣管改善、雨水管及固定鐵件更新、給排水管更新(含冷氣排水管)、分離式冷氣配合調整位置及安裝,原設置之窗型冷氣則採逐年汰換方式處理。
本案經101年2月8日100學年度第8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1)本案通過。
(2)有關引孔及格柵是否於本次一起施做,請提案單位後續再召開工作會議討論。
(3)請校規小組擬訂全校建築立面管線管制要點後,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南投縣政府擬使用本校實驗林和社營林區第27林班516號地(地籍編:信義鄉同富段741-1地號)1筆,面積計0.352公頃,作為南投縣立隆華國小校地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實驗林管理處 提)
說 明:
一、南投縣政府原使用本校實驗林和社27林班206號林地1筆,面積0.4242公頃,作為隆華國小校地,惟因98年莫拉克颱風重創沖毀校舍,實驗林管理處遂即提供「和社27林班268號合作造林地」作為該校臨時教室用地,並提98年8月25日、98年9月8日本校第2587次、2589次行政會議及98年9月18日98學年度第1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議報告。
二、今南投縣政府擇定同富段741-1地號土地作為隆華國小重建校舍用地,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1年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2,請 參閱。
決 議:
一、修正土地使用契約書後本案通過。
二、請實驗林管理處就轄內提供作為公共設施之土地使用契約,研析對本校權益更有保障之方案。
執行情形:
一、本案已依規定辦理合約簽訂竣事,並以101年3月15日實管字第1010002056號函檢送土地使用契約書兩份予南投縣政府。
二、本案契約書經詢本校法律顧問鍾永盛律師及實驗林管理處法律顧問陳榮昌律師意見表述如下。
三、管理人之權責因國家賠償法之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如提供之土地契約期間,實驗林管理處事實上仍處於管理狀態者,仍應負責,是以,對土地使用上不因於契約上任何規定而主張免責。另於使用人之權責部份,則擬採用鍾永盛律師之意見修改契約書內容,以確保使用人負擔其責任義務。
四、上述律師意見業以101年4月27日實管字第1010003108號函檢送土地使用有償契約書修正意見彙整表予校產維護專案小組委員參酌並請其惠賜意見,以備提下次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