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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發會紀錄及執行情形

103學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103學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104225(星期三)上午9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楊校長泮池                          記錄:柯佳恩

出席人員:楊校長泮池、陳副校長良基、張副校長慶瑞、李副校長書行、莊教務長榮輝(兼共同教育中心主任)、陳學務長聰富、王總務長根樹、李研發長芳仁(楊婉玫代)

院長弱水、劉院長緒宗(吳俊傑代)、林院長惠玲(邱榮舉代)、張院長上淳、

院長家鈺、徐院長源泰、郭院長瑞祥、陳院長為堅、郭院長斯彥、

謝院長銘洋廖主任咸興(吳慧芬代)、苑舉正教授、林瑋嬪教授、張顏暉教授

邱榮舉教授、何弘能教授、李財坤教授、王大銘教授、張聖琳教授、

劉振軒教授、楊恩誠教授、歐陽明教授、王文宇教授吳義華秘書

王介鼎助理研究員、王日暄同學

列席人員:林主秘達德、校園規劃小組黃召集人麗玲、吳莉莉小姐、彭嘉玲小姐、

胡皓瑋先生、實驗林管理處張組長維國、徐副總務長炳義、保管組林組長春成、

周芷萱同學、林冠嘉同學、陳泓旭同學

請假人員:院長明良、蔡益坤教授、陳志傑教授、胡哲明副教授

應到委員:38    實到委員:34    請假委員:4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會議紀要)(1031211日-104224)

本小組於1031211日至104224,共召開1次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1討論案2件,討論通過案件2件。茲簡述案件如下:

(一)討論案

1. 2015臺大VS.粉樂町時代的眼睛與當代藝術的對話藝文中心

決議:本案通過。

2. 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命名研究生協會

決議(1)同意本案就命名、立牌、地圖標示事項提送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

(2)請研協會於立牌徵選過程中,邀請校規委員參與提供意見,徵選結果不需再提送校規會。

(3)立牌規劃設計原則:

a.廣場入口處為未來立牌設置地點。

b.徵選辦法尊重研協會所提內容。

c.陳文成先生遺體發現處,以不設置任何象徵物為原則。

d.未來廣場規劃設計構想另案處理。

e.請研協會安排會議,邀集校方與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就立牌內容進行討論。

(二)通過案件簡介

1. 2015臺大VS.粉樂町時代的眼睛與當代藝術的對話藝文中心

本校「公共藝術推動辦法」第8「由校內單位主辦或與校外單位合辦之臨時性藝術設置案、藝術創作活動等計畫內容應於辦理前,提送校園規劃小組。校園規劃小組得視活動內容與規模,要求提送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

藝文中心2013年首次與富邦藝術基金會合作於臺大校園辦理,本次活動依循前次活動模式,以臨時性藝術創作在104313日至53日期間,於校園開放空間或學院系所展出,共計14位藝術家、13處展點。

本案業經104114103學年度第4次校規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

2. 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命名研究生協會

本案源於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學生會李心文等代表所提「陳文成紀念廣場」命名案決議(1)紀念廣場原則同意。(2)請校規小組就非館舍開放空間命名原則及辦法草擬後提行政會議訂定,再提校務會議報告。(3)有關紀念陳文成校友之相關問題,依前項空間命名原則所訂辦法之程序辦理。

本校「開放空間命名原則」業經103910103學年度第1次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103924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103107日第2829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於1031025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專案報告。研究生協會依該原則第3條進行「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命名及立牌之提案,由校園規劃小組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並於104112日舉辦公聽會徵詢校內師生意見後,提請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提出建議案。

本次提案包含:(1)廣場命名與範圍。(2)標示方式:立牌、現場標示、地圖標示。(3)立牌位置等。立牌內容目前由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邀請詩人李敏勇先生幫忙撰稿;立牌形式將俟本案通過後,計畫以公開徵稿方式徵集;立牌所需費用,由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負責對外籌募;待廣場完成命名後,建請學校進行廣場景觀改善。

本案於104114103學年度第4次校規小組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1)同意本案就命名、立牌、地圖標示事項提送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

(2)請研協會於立牌徵選過程中,邀請校規委員參與提供意見,徵選結果不需再提送校規會。

(3)立牌規劃設計原則:

a.廣場入口處為未來立牌設置地點。

b.徵選辦法尊重研協會所提內容。

c.陳文成先生遺體發現處,以不設置任何象徵物為原則。

d.未來廣場規劃設計構想另案處理。

e.請研協會安排會議,邀集校方與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就立牌內容進行討論。

二、學術副校長室報告:本校103-107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業經103年召開3次研商會議,彙整各單位修正內容後送外審委員審議,並依外審委員回覆意見修正如附件2,提會報告。

三、實驗林管理處報告:表列各單位原使用本校實驗林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契約期限將屆,因仍有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本處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林地之經營管理,報請同意續約,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4年第1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5年,檢具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續約案件如下(計6筆契約),提會報告。

編號

使用單位

營林區林班地

契約編號

面積

(公頃)

用途

原約使用期間

原約之管理維護費(/)

續約期

續約管理維護費 (/)

1

南投縣政府

清水溝7林班地內251~253

0.2722

停車場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2

南投縣政府

內茅埔21林班地內352

0.9192

愛國國民小學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3

南投縣政府

內茅埔23林班地內46348

0.2224

自強國民小學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4

南投縣政府

和社27林班地內301-1

0.8945

同富國民小學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5

南投縣政府

和社27林班地內301-2

2.3259

同富國民中學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6

南投縣政府

和社30林班地內

25

0.27

桐林國民小學

1000101~10412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擬使用本校實驗林溪頭營林區第6林班地內(地籍編南投縣鹿谷鄉溪頭段104地號)土地,契約編號537號,面積計0.0009公頃,作為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設施用地,是否同意,提請討論。(實驗林管理處 提)

  明:

一、該公司來函說明,近期頻繁接獲客訴溪頭遊樂區內商店街及露營區兩處附近通信訊號涵蓋不足,擬在園區內設立通信設備,以增加該區域之上網速率並改善通信品質。

二、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4年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如附件3,請  參閱。

  議:通過,未來其他電信公司若有需要在該地設立基地台時,採共構方式處理,以減少基地台數量。請實驗林管理處將上述附帶決議列入契約書。

執行情形:已將附帶決議列入契約書(詳附件3修正版第5),並於104414日以實管字第1040002818號函與中華電信完成訂約。

案由二: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使用本校生命科學館B112樓,請本校自10411日起按實際使用情況計算合作管理費,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 提)

  明:

一、本校與該中心102116日簽立之合作協議書提供前述空間使用至1051227日止,該中心因業務性質特殊,報請同意自10411日起重新簽約5年,改按實際使用狀況重新計算合作管理費。

二、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3年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合作協議書草案如附件4,請  參閱。

  議:通過。

執行情形:已於10441日辦理簽約公證完竣。

案由三: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函請同意續借本校經管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3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200號,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 提)

  明:

一、本校經管前述房地提供該院使用之合作協議書將於104331日屆滿,該院與本校為強化雙方在地震工程研究領域之研發資源共享、加速研究水準仍有賡續使用房地需要,再請同意續借5年至109331日止。

二、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104年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學術合作協議書草案如附件5,請  參閱。

  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俟國家實驗研究院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後辦理簽約公證。

案由四:有關「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命名案,茲檢具研究生協會提案資料1(附件6),提請討論。(校園規劃小組 提)

  明:本案本校開放空間命名原則」第3條辦理,已於104112日舉辦公聽會,並經104114日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討論通過。

(本案於會中業經委員針對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陳文成廣場」、文成廣場」3名稱進行同意投票(可複選),共32位委員投票,陳文成廣場」獲20票同意,文成廣場」獲15票同意,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獲9票同意。)

  議:提請校務會議討論下列兩案

1.廣場命名(校發會委員投票結果之優先順序為1.陳文成廣場2.文成廣場3.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

2.是否立牌。

執行情形:本案業經104321日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將廣場命名為「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及該廣場立牌。

 

肆、臨時動議

案由一:為提供本校新設學院及研究中心所需空間,以利校務發展,擬加速收回中華經濟研究院所使用本校長興校區房地自用,提請討論。(總務處 提)

  明:

一、中華經濟研究院與本校於71年間簽訂「長期學術合作合約」,使用本校長興校區房地(土地面積10,915 平方公尺,建物樓地板面積11,705平方公尺),惟經檢討雙方並無實質密切合作關係,故本校前以85123日函該院正式終止該合約,請該院騰還前揭房地或與本校另訂新約,以有效落實合作事宜,惟該院迄未辦理。

二、此外,本校校總區土地面積有限,隨著近十年來學生人數快速成長,校總區校地空間幾乎已達發展飽和,無足夠空地可供興建新建物,且因受樹木保護、部分房舍被指定為歷史建物或古蹟,及部分校地疑似有文化遺址而無法改建或興建,造成無法採行『拆舊建新』之方式以解決教學、研究、部分系所空間嚴重不足問題。另為因應本校未來擬規劃成立創意創業學院、進修推廣學院、藝術學院、跨領域中心等空間需求,並解決目前有多項新建工程受制外在因素影響,延滯進度甚至停建,造成長期發展及興建期轉置空間不足等問題。收回中華經濟研究院所占用本校長興校區房地自用,為處理既有空間不足最為有效及迅速之方式。

三、故擬建請加速收回該院所占用本校長興校區房地自用,俾有利解決本校空間不足之迫切需求,並利校務發展。

  議:通過,為解決本校空間不足之迫切需求,如創意創業及其他校務發展,請加速辦理收回。

執行情形:本案目前二審訴訟中,已將本校因空間不足而有收回該院使用本校房地之急迫需求,委請律師向法院陳報。

 

案由二:關於如何有效規範臺大校產採BOT方式進行建築、利益分配及營運,請討論。(社會科學院 提)

  明:

一、近幾年來,政府部門與學校盛行採BOT方式進行建築、利益分配及營運,固然解決了若干問題,但時有官商勾結、損失公產、貪腐等弊端,常為國人所詬病與憤怒,因而中央與地方政府紛紛成立「廉政委員會」,以利增強依法行政、抓弊、興利除弊、防貪腐等。

二、近十年來,臺大校產採BOT方式進行建築、利益分配及營運,每個專案之契約內容為何?狀況如何?效益如何?現階段正進行中的專案,是否也皆在臺大各區塊的校園規劃中有一整體性規劃與相互搭配運用,且符合整體臺大的最佳利益?這些資訊是否可供臺大教職員工生及校友瞭解?都是大家關心、疑惑、質疑、擔憂且常問的問題。

三、若以原臺大法學院徐州路舊院區(臺北市徐州路21號)為例,擁有近百年的文化古蹟,著名且具代表性的歷史建築及美麗的校園。長久以來,是臺灣培育國家領導人、法政經社商業等領導人才的「學術殿堂」,是臺灣民主法治與經濟發展的重要起源地,原臺大法學院的院本部(A區)、第二停車場(B區)及男女學生宿舍區(男四舍、女四舍/C區),三者是一整體,已具有完整性的功能,彼此可相互搭配運用,絕不可分割,永遠是專供學術的、教育的及歷史文化性質用途。原臺大法學院徐州路舊院區這一區塊之校園規劃,因與現今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及管理學院三者有密不可分、牢不可破之歷史文化關係,故原臺大法學院徐州路舊院區之保留、活化及永續發展,也應多尊重該三院師生及校友之歷史文化感情與意見。例如:社會科學院於104228日將該徐州路院區移交給校方後,31日臺大校方仍應繼續支持與協助「臺大法學院博物館」之設置,給予適度的空間,既有的「臺大法學院博物館籌備處」仍可持續運作,且能保存全部相關重要文物,以利永續發展。

四、建請專案檢討臺大BOT案、制定相關規範及考慮設置「廉政委員會」, 有師生代表及校友參加,以利增強依法行政、公開透明、清廉、抓弊、興利除弊、防貪腐等,讓國立臺灣大學永遠是華人學校的典範、世界一流大學的典範。

  議:

一、本校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校園重大建設案仍依現行作業流程(附件7)辦理。

二、社科院徐州路舊院區未來使用計畫已請陳副校長積極整合規劃中。

執行情形:

一、本校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校園重大建設案遵照現行作業流程辦理。

二、有關社科院徐州路舊院區未來使用計畫,刻正籌組籌備委員會中,總務處將配合相關規劃辦理。

伍、散會(上午11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