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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發會紀錄及執行情形

94學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94學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94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2時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農化新館5樓)
會議主持人:李校長嗣涔
出席人員:李校長嗣涔、陳副校長泰然、包副校長宗和、蔣教務長丙煌(請假)、馮學務長燕、洪總務長宏基、陳主任委員基旺、黃主任委員俊傑(請假)、葉院長國良、羅院長清華、包院長宗和、陳院長定信、葛院長煥彰、蔣院長丙煌(請假)、洪院長茂蔚、江院長東亮、貝院長蘇章、羅院長昌發、林院長曜松、林主任嬋娟、林鶴宜教授、夏長樸教授(請假)、郭鴻基教授、劉緒宗教授、趙永茂教授、黃天祥教授、藍萬烘教授(請假)、顏家鈺教授、陳炳煇教授、吳瑞碧教授、王汎熒教授、莊裕澤教授、詹長權教授(請假)、許博文教授、王兆鵬教授(請假)、李平篤教授、童敏惠組長、王威中同學
列席人員:傅主任秘書立成、總務處董祐祥技正、校園規劃小組謝瑞雄先生、保管組洪金枝主任、實驗林管理處李正和組長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校園規劃小組工作報告
二、校園校舍空間分配小組工作報告
參、討論事項
第1案
案 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擬續借使用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翠峰段30地號內土地乙筆,面積計0.0016公頃,作為翠峰自動雨量站用地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94年10月18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依校發會決議辦理,該場11月初已與中央氣象局完成簽約用印,並將土地使用契約書副本報校備查。
第2案
案 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通信分公司擬使用本校實驗林內茅埔營林區第23林班385號林地1筆,面積0.0026公頃,作為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設施用地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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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
校發會決議辦理,據實驗林管理處管理組回覆:目前管理處正積極與該分公司聯
繫簽約用印。
第 3 案
案 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南投營運處擬續使用本校實驗林溪頭營
林區第6 林班82 號林地1 筆,面積0.052942 公頃,作為溪頭電信機房設施用地乙
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
校發會決議辦理,據實驗林管理處管理組回覆:目前管理處正積極與該分公司聯
繫簽約用印。
第 4 案
案 由: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擬續用本校實驗林和社營林區第 27 林班412 號及對高岳營
林區第29 林班458 號等林地各1 筆,面積分別為0.1448 公頃及0.0459 公頃,作
為和社派出所及神木派出所與檢查哨用地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
校發會決議辦理,據實驗林管理處管理組回覆:目前管理處正積極與該分局聯繫
簽約用印。
第 5 案
案 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擬繼續使用本校實驗林溪頭營林區第 4 林班84 號
林地1 筆(地籍編南投縣鹿谷鄉鳳凰段1 地號內),面積計0.0115 公頃,作為自來
水配水池設施用地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
校發會決議辦理,據實驗林管理處管理組回覆:目前管理處正積極與該公司聯繫
簽約用印。
第 6 案
案 由:研提修訂「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單位受理小面積林地供公共設施案
件處理要點」(草案)部分文字及擴增適用附設單位,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
處提)
決議:修正通過。
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及
附設山地農業試驗場依校發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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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案
案 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辦理「陳有蘭溪興隆二號堤防、中庄水岸整建工程」,需
撥用本校南投縣水里鄉牛轀轆段622-1 地號土地,面積0.480915 公頃,是否同意,
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94 年10 月18 日校總字第0940032424 號函轉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依
校發會決議辦理,94 年10 月21 日校總字第0940029391 號函覆經濟部水利署第
四河川局基於考量國土保安及保障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並配合國家重大公共
建設之進行,本校同意撥用,至撥用土地上之墾植物,則請該局妥慎處理。
第 8 案
案 由:有關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擬租用本校研三舍(原國青活動中心)後棟 3 樓部
份空間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契約書已函送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惟該中心復函建議修正「房地使
用契約書」部分條文,本案經請法律顧問惠示意見後修正部分條文並將提會報告。
臨時動議
許博文教授:建議「校產清理委員會」改為「校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校產租售及買賣等
事宜,並將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改隸於「校產管理委員會」之下。
趙永茂教授:建議興建工程案列為討論案,土地借用續約案列為報告案。語言訓練測驗
中心租用本校空間約期屆滿後,該空間之運用請簽會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
院。
主席裁示:
一、請秘書室檢討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校產清理委員會之職掌。
二、語言訓練測驗中心租用本校研三舍部分空間約期屆滿後,該空間之使用應優
先考慮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之需求。
三、舊校舍如被指定為文化古蹟時,應運用策略使古蹟與本校需求結合,以解決
學校問題。
執行情形:
一、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及校產清理委員會之職掌就校產處理而言,校產清理委員會
係處理被佔用及涉外糾紛案件;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係討論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
通過之租借案,且94 學年度第1 次臨時會議已通過「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
設單位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案件,若係續借本校土地案件,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
討論通過後,提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時改列為報告案。」,其餘租借案因有其
重要性,仍需提校發會討論。二委員會之職掌並無重疊,建議維持目前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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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建議將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改隸於「校產管理委員會」乙節,因校產維護專案小組為總務處之諮詢單位,建議維持現狀。
三、語言訓練測驗中心租用本校研三舍部分空間約期屆滿後,該空間之使用將優先考慮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之需求。
四、舊校舍如被指定為文化古蹟時,擬邀校內專業教授組成專案小組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