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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秘書室

校發會紀錄及執行情形

94學年度第6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94學年度第6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開會時間:95629(星期四)下午2

開會地點:校總區第2行政大樓第4會議室(農化新館5)

會議主持人:李校長嗣涔

出席人員:李校長嗣涔、陳副校長泰然(請假)、包副校長宗和(蔣丙煌代)、蔣教務長丙煌、馮學務長燕(傅立成代)、洪總務長宏基(李錦鑾代)、陳主任委員基旺(陳美燕代)、黃主任委員俊傑(請假)、葉院長國良(甘懷真代)羅院長清華(劉緒宗代)趙院長永茂陳院長定信(蔡明正代)葛院長煥彰陳院長保基、洪院長茂蔚(曹承礎代)、江院長東亮、貝院長蘇章(請假)、羅院長昌發、林院長曜松(羅竹芳代)、林主任嬋娟、林鶴宜教授(請假)、徐富昌副教授、郭鴻基教授、蔡宜洵教授(請假)、林端教授(請假)、黃天祥教授(出國)、蔡明正教授、顏家鈺教授(鄭榮和代)、張國鎮教授(請假)、吳瑞碧教授、李後晶教授、黃達業教授(請假)、李文宗教授(請假)、許博文教授(請假)、陳自強教授、周宏農教授(請假)、黃金潭先生、黃兆年同學

列席人員:傅主任秘書立成、總務處董祐祥技正(請假)、實驗林管理處王亞男處長、李正和組長、保管組李錦鑾股長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報告事項

總務處報告:南投縣各使用單位使用本校實驗林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契約期限將屆,因業務需要,函請繼續使用。案經實驗林管理處評估其繼續使用尚不影響管理處林地之經營,報請同意續約,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95年第3次會議決議同意續約5年,檢具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受理林地供公共設施續約案件如下(計9筆契約),提會報告。

編號

租借使用單位

營林區林班地號

面積

(公頃)

用途

原約使用期間及土地管理維護使用費(元/年)

續約之土地管理維護使用費(元/年)

備註

 

1

 

信義鄉公所

和社27林班472

0.1254

同富村農產品集貨場用地

900701~950630

46000

續約5

48300

 

 

2

和社27林班414

0.0150

神木村辦公處用地

900801~9507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3

水里鄉公所

水里15林班389

0.0400

玉峰村簡易自來水過濾池用地

900801~950731

(無償)

續約5

(無償)

 

 

編號

租借使用單位

營林區林班地號

面積

(公頃)

用途

原約使用期間及土地管理維護使用費(元/年)

續約之土地管理維護使用費(元/年)

備註

 

4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對高岳31林班450

0.3000

鹿林山莊用地

901001~950930

18900

續約5

19845

 

 

5

對高岳31林班451

0.3515

塔塔加污水處理廠用地

901001~950930

22145

續約5

23252

 

6

對高岳31林班452

0.0973

塔塔加焚化爐用地

901001~950930

6130元)

續約5

6436元)

 

 

7

對高岳31林班453

0.4422

塔塔加管制站及排雲登山安全解說中心廳舍暨相關附屬設施用地

901001~950930

27859

續約5

29251

 

8

 

對高岳31林班454

0.2057

公廁及停車場等用地

901001~950930

12959

續約5

13606

 

 

9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溪頭2林班83號等林地44

11.685447

溪頭至阿里山公路用地

900922-950921(當期公告地價*5%)

續約5年(當期公告地價*5%)

 

 

二、社會科學院報告:公衛舊址(原法學院商學館)於85法學院第1期遷院完成,當時本校公共衛生學院初始創立為襄助公共衛生學院創建無空間使用,將該建築物交由公共衛生學院使用迄今,而公共衛生學院新大樓已於本(95)年度完工啟用,所遺公衛舊址交由法律、社會科學院於遷回校總區前優先暫時使用,提會報告。

參、討論事項

1

案由: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米堤大飯店」擬申請使用溪頭營林區第6林班77號等林地4筆,面積0.2031公頃,作為防災堤防、坡崁、花園、景觀美化、蓄水池及加壓站與引水管線設施用地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說明:

一、實驗林管理處與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為上述林地興訟,民國889月就強制執行事件成立和解在案,但該公司所有「米堤大飯店」資產已由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營,為使飯店及周圍環境能整體規劃整建,促進溪頭觀光事業及地方發展,申請原飯店所使用範圍能同意繼續使用。

案經實驗林管理處評估:其使用地大都位於道路與飯店間空隙地,尚不影響管理處施業經營,且有益收入,建請同意其使用。原和解書內應繳之年使用費(48萬元)含土地使用費及地上景觀使用費,但景觀地上物現今多遭風災土石流沖毀,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仍需投注許多經費方能恢復以往景觀,故土地管理維護使用費擬訂每年15萬元,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會議建議及實驗林管理處積極協商,該公司同意提高為每年給付24萬元。

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95年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檢附土地使用契約書草案等(附件1),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土地使用契約書後,本案通過。

執行情形:實驗林管理處業於9583完成簽約手續。

 

2

案由:有關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擬續使用本校語文大樓乙案,是否同意,提請討論。(總務處提)

說明:

查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使用本校語文大樓契約期限將於民國95630日屆滿,該中心為語言訓練及測驗業務需要已函請續借,本續約案場地設備管理費經協調該中心,由現行每年11,784,000元調高為每年14,000,000元。

本案業經校產維護專案小組95年第3次會議討論,檢附房地使用契約書草案(附件2),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執行情形:本案業於9581完成簽約手續。

 

3

案由:王增祥先生捐贈予本校之三峽鎮礁溪段土地,擬出售供與鄰地合併建築,是否同意,提請討論。(附件3(總務處提)

說明:

一、王增祥先生捐贈首揭土地共15筆各7/13之持分,目前本校已持有5/26,另有兩共有人(2/26)辦理贈與登記中,其他不願配合辦理贈與登記者,已委請律師訴訟解決。

二、本次擬出售之343-14地號土地,係屬住宅區土地,目前本校僅持分5/26,約5.41坪,因該基地形狀狹長不整,難以單獨利用,故出售供與鄰地合併建築使用,應屬最佳處理方案,出售所得款項並可挹注校務基金。本案擬參考市場行情議價,並以公告現值之1.4倍為底限,查343-1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400/㎡,以1.4倍計算,約111萬元。

三、本次擬先處分5/26持分,後續視過戶進度及訴訟情形再行出售或對未配合捐贈所有人主張不當得利。

四、又王增祥先生共捐贈15筆土地,目前僅先處分343-14地號1筆土地,其餘14筆土地擬請同意比照本案處理。

五、本案業經95629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議:本案343-14地號土地切割出售,其底價請參考市價及該筆土地相關位置擬定

執行情形:

      一、本案土地標示分割依土地法第34-1規定,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查本案土地共有人包括本校共13,不願配合辦理贈與本校者有7人,各持分1/13,依目前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比例,短期內尚無法分割

      二、案經擬申購合併本校土地之地主評估協調本校土地共有人恐曠日廢時,造成資金積壓影響開發,該地主表示將自行建築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下午255)